许志安出租车内激吻TVB小花,偷拍的司机下场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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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香港娱乐圈的大瓜,大家吃撑了没?!
昨天,香港歌手许志安出轨TVB小花黄心颖的视频在网上传疯,今天这个瓜还在继续发酵……
女主角心颖“潜水”一日后终于有回应。
许志安昨晚在记者会上回应出轨事件。
无线助理总经理(艺员管理及发展)乐易玲今日(17日)回应港媒时透露:“噚晚同心颖倾咗好耐,佢好后悔好后悔,佢知道自己犯咗好大嘅错,好对唔住受牵连嘅人,特别系父母同家人,对唔住公司,对唔住马明同马明嘅屋企人。呢一刻佢嘅情绪仍然未平伏。公司觉得佢需要休息一段时间嘅。”
(昨晚和心颖聊了很久,她好后悔好后悔,她知道自己犯了好大的错,好对不住受牵连的人,特别是父母和家人,对不住公司,对不住马明同马明的家里人。这一刻她的情绪仍然未平伏。公司觉得她需要休息一段时间。)
无线助理总经理(艺员管理及发展)乐易玲
然后,黄心颖自己本人,下午5点左右,又在社交媒体上发了贴,全文如下:
图:Instagram
在骂许志安渣男,骂黄心颖道歉毫无诚意、只字不提郑秀文的同时,吃瓜群众们也不禁好奇:这出轨视频哪来的?
——很明显是出租车司机录下来的,有知情人透露,司机以40万的价格卖给狗仔。这不免让一众吃瓜群众感到担心:虽然自己不是什么大明星,不过有点什么事情给偷拍到了,那不是很危险?
问题来了:一旦自己在车上被拍摄的片段被公开,是否能构成侵犯隐私?
律师蔡骐表示,根据《个人资料(隐私)条例》中的“收集资料原则”,资料收集人“须以切实可行的方法告知资料当事人收集其个人资料的目的,以及资料可能会被转移给哪类人士。”
如果司机没有在车上贴有明显的告示,或口头告知当时人会进行摄录,已经违反《个人资料(隐私)条例》。若摄录的影像不包含资料当事人的面容等、可以证明个人身份的特征,或不构成侵犯隐私。
明星被偷拍的“灰色地带”
不过,考虑到事件中两人属公众人物,因此存在“灰色地带”。曾有艺人走出医院被记者拍摄,最后记者被裁定无罪,而当记者用长镜头偷拍艺人家中,则被裁定有罪。
(不得不说,香港的狗仔真的是强!大!为了挖大瓜,可以无所不用其极)
由于这次事件发生在出租车上,所以,司机偷拍的目的到底是啥?是开车记录?还是存心偷拍?最终要根据举证界定,这些细节我们也不得而知了。
一般人乘出租车时被拍摄是否构成侵犯隐私,其中一个考虑因素,是司机对视频的使用,是否违反《个人资料(隐私)条例》中的六大原则。
也就是说,司机只将视频用作保障自己、以及作开车记录,应不构成侵犯隐私;若司机违反“使用资料原则”,将视频作私人用途,就构成侵犯隐私。
一旦不幸在车上被偷拍,乘客可如何应对?
市民可向隐私专员公署投诉;也可透过民事诉讼,控告司机违反《个人资料(隐私)条例》,最终或可申请禁制令,要求司机将视频删除和停止发布。
黄心颖、许志安
所以,以这位司机偷拍下视频,还将视频卖给狗仔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许志安和黄心颖两人的隐私权,两人完全可以告司机。
不过,俩人都是明星,这种视频流出来,首要考虑的已经不是告司机的问题了……
“偷拍”案近年屡发生
实际上,乘客在商用车被侵犯隐私已经不是第一次了。
50岁的士司机邹力胜涉嫌偷拍女乘客在车厢内拉低衣领喂哺母乳。
2016年12月出租车司机邹力胜,涉偷拍女乘客哺乳,并将照片发布网上,他当时被控一项不诚实使用电脑罪,早前终审法院裁定不诚实使用电脑罪,并不涵盖犯案者使用自己电脑和智能手机作案的情况,故案件已押后审。
Uber司机针孔偷拍女客裙底被捕。图:星岛
个人资料隐私公署同年提出,出租车属“半私人空间”,在车内安装摄影和录音装置,收集乘客的影像及声音,如果目的是识辨乘客身份,本质上已属侵犯个人资料隐私;如有必要在车厢内安装摄录系统,须张贴清晰的告示,或口头告知乘客。
警员搜查其七人车发现两个针孔摄录机。图:警方
另外,已婚Uber司机去年9月,在私家车安装针孔摄录机,偷拍女乘客裙底并即时直播至方向盘下方的手机,警方在司机手机内搜出883段涉多名不同事主的裙底视频。
香港推进立法,新罪名或将上线……
其实,香港最近除了修订广为人知的“逃犯条例”之外,最近高等法院裁定律政司多次使用“不诚实取用电脑”这条罪名,控告包括手机偷拍在内的不少罪行不太合适,已触发相关的法律改革加速进行。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出席立法会财务委员会特别会议时,指出律政司与执法部门会因应裁决,再寻求针对每宗案件的处理方式。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
面对本地日益严重的偷拍罪行,除了在现行法例下以“游荡罪”和“有违公德罪”处理外,法律改革委员会还正在就另一新设的“窥淫罪”,作出相关咨询和提出建议。
(文中图片来自星岛及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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