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批准洋大状为黎智英打国安法官司,李家超:提请人大释法!
“乱港头目”黎智英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被控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及串谋刊印、发布、邀约发售、分发、展示或拷贝煽动刊物等共4罪,案件将于周四(12月1日)在香港高等法院开审。
黎智英聘请英国御用大状在国安法案件抗辩。
律政司认为在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中,除了一些未经阐明的特殊情形外,海外大律师的专案认许应一律被禁止,上诉庭拒绝就此新论点批出终审上诉许可。而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指,律政司在终审上诉时要求提出截然不同的新论点,但之前并没有在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或上诉庭席前提及或探讨过,根据引用已获充分确立的Flywin原则,裁定律政司未能确立给予上诉许可的基础,故撤销申请。
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重申,香港根据《国安法》第三条的规定,定当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并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凡经妥善提出及充分探讨涉及国家安全的争议,法庭必定贯彻履行此责任,对有关争议作出恰当的裁决。
当关乎国家安全的考量在专案认许申请中按常规途径被提出时,必然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但律政司在申请终审法院上诉许可的阶段时,才根本上改变其论点,提出未经阐明及未有证据支持的争议,并称之与国家安全有关,而这些争议之前从未在下级法庭提及或探讨过。在此情况下,律政司司长未能确立给予上诉许可的恰当基础。
李家超:提请人大释法
马恩国指,终院的判决可反映香港司法独立,“一国两制”在港落实执行。
还有不少人也赞成人大释法↓
黄国恩
民建联常委、香港中律协创会副会长黄国恩律师向《橙新闻》表示,终院的裁决忽略用外籍律师存在的国安风险,认为人大有解释权去纠正错误。
黄国恩表示,《香港国安法》第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黄国恩又说,根据国安法第65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如果一个特别行政区法院的终审判决,使国家安全出现漏洞,中央政府绝对不能听之任之,坐视不理,国家安全是中央事权,最终全国人大常委将依法作出解释,纠正错误。
黄国恩强调,法院裁决需要尊重,但人大常委会有解释权,这是回归后新的宪制秩序,中央政府按照《基本法》在审判权方面给予特区法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判决有错误人大常委可以纠正,设计上并没有问题。
容海恩
新民党副主席、立法会议员容海恩向《橙新闻》表示,香港在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上出现漏洞,赞成特区政府向人大寻求释法。
容海恩表示,国家安全在各级法院须有前设,亦是第一位,“因其涉及国家尊严,让大家知道底线在哪里”。她指,本次律政司提出意见是合理合法,香港容许外国大律师在香港专项执法会带来国安风险,亦可说是国家安全漏洞。
她认为,特区政府应针对漏洞加快修改法例,她亦赞成由人大释法。她指,如在香港政府或律政司的层面未能做到,这便是时候由人大释法去解释,对国安案件处理,是否应只由香港大律师或中国籍人士处理较合适。
周浩鼎
民建联立法会议员周浩鼎对判决表示失望,质疑终院裁决容许海外律师能参与国安法案件,反映法院未有准确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港区国安法的立法原意,亦未有完全理解中央对国家安全立法的精神及要旨,担心今次裁决招致国家安全上的新缺口。
周浩鼎亦重申,根据国安法第65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倘若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有需要及时释法,纠正今次衍生的问题,周浩鼎将全力支持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处理,维护国家安全。
梁美芬
身兼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的立法会议员梁美芬认为释法已可解决问题,不用修改主体法例。政府可要求法庭暂停审理黎智英案件,待释法程序完结。
梁美芬称,香港法院是根据普通法原则裁决香港国安法某些条文,例如有关保密要求的第63条,但香港国安法是全国性法律,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看到条文可能不断被运用,而并非立法原意,释法的可能性就非常大,而人大常委会享有释法权是天经地义。
梁美芬指出,值得讨论这次是否单一事件,抑或会成为国家机密缺口,以及中途出现不可预计的阻挠影响律师履行工作,又或者律师不熟悉中文、中国法律甚至宪制秩序,不是真心实意来港办案和维护香港法律精神,相信有关问题存在担忧。
梁美芬又认为释法已可解决,不用修改主体法例,香港国安法已列明代表律师的要求,或以细则列表等写明即可。若由政府提出释法请求,按程序政府可要求法庭暂停处理案件,待释法程序完结。
市民联署请人大释法!
她形容黎智英是违反国安法的“汉奸大头目”,并表明将会去信港区人大,要求马上激活人大释法程序,并认真研究国安法审讯能否直接转移内地法院审讯,体现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和 《香港国安法》的权威性。
(本文图片来自橙新闻、星岛与网络)
来都来了,点个“在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