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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批准洋大状为黎智英打国安法官司,李家超:提请人大释法!

橙子君 橙新聞 2023-01-20


“乱港头目”黎智英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被控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及串谋刊印、发布、邀约发售、分发、展示或拷贝煽动刊物等共4罪,案件将于周四(12月1日)在香港高等法院开审。


黎智英特意聘请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抗辩,获高院原讼庭及上诉庭批准,掀起满城风雨(👉🏻详情)!律政司再三反对并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

黎智英聘请英国御用大状在国安法案件抗辩。


今天(11月28日)下午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及霍兆刚终于颁布书面判词,令人大跌眼镜的是,终院驳回了律政司的上诉许可申请,洋大状Tim Owen获准继续代表黎智英。


终院这么判的理据是啥?



终审法院在判词中指出,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引用由来已久建基于公众利益的原则,行使其酌情权,批准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的认许申请。律政司向上诉庭提出上诉,质疑潘官在行使酌情权时对公众利益各相关考虑所给予的比重。但其后律政司向上诉庭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的许可,却提出了一个根本上非常不同的论点,质疑处理专案认许海外大律师的既定原则。
律政司认为在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中,除了一些未经阐明的特殊情形外,海外大律师的专案认许应一律被禁止,上诉庭拒绝就此新论点批出终审上诉许可。而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指,律政司在终审上诉时要求提出截然不同的新论点,但之前并没有在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或上诉庭席前提及或探讨过,根据引用已获充分确立的Flywin原则,裁定律政司未能确立给予上诉许可的基础,故撤销申请。
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重申,香港根据《国安法》第三条的规定,定当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并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凡经妥善提出及充分探讨涉及国家安全的争议,法庭必定贯彻履行此责任,对有关争议作出恰当的裁决。
当关乎国家安全的考量在专案认许申请中按常规途径被提出时,必然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但律政司在申请终审法院上诉许可的阶段时,才根本上改变其论点,提出未经阐明及未有证据支持的争议,并称之与国家安全有关,而这些争议之前从未在下级法庭提及或探讨过。在此情况下,律政司司长未能确立给予上诉许可的恰当基础。








李家超:提请人大释法



香港行政长官李家超今日傍晚见传媒时表示,昨日(27日)收到中央政府按《香港国安法》第11条发出的函件,要求他就国安法实施以来,特区履行维护国安职责,包括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工作等的情况,向中央提交报告。

(点击观看视频↑)

他说,将向中央政府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国安法》第65条释法,根据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厘清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

他说,将会在报告中讲及黎智英案,重申特区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及发展利益的问题上,立场清晰、坚定不移,又指根据国安法第3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本身是资深大律师的行政会议成员汤家骅向《橙新闻》表示,港府要研究是否有需要修改《法律执业者条例》,对外国律师来港处理国安法案件设置限制。

他认为,对于终院本次裁决,社会不应反应过大,因有关国安法案件最终审判权在法官,由3名法官聆讯,外国律师只是代表被告,不会对案情构成重大影响

汤家骅又称,香港有103名资深大律师及逾150名大律师,法律界已发展得相当成熟,他同意国安法案件敏感,是否应该限制外国大律师处理,值得讨论。

他举例说,好像加拿大审理国安法案件时,被告的辩护律师是由法官指派,属指定名单的律师,并不能任意聘请律师抗辩。


马恩国指,终院的判决可反映香港司法独立,“一国两制”在港落实执行。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向《橙新闻》表示,终审法院判决是按终院规则所裁判,没有问题。但他建议如针对聘请外藉律师,最简单及有效方法是政府以修例方式,把《法律执业者条例》加进涉国安法条款,如此一来则可避免人大释法,也可达到拒用外藉律师的目的。

马恩国强调,终院的裁判原则是不能“倒判”,即在终院判决新的论点,再影响原讼庭或上诉庭的裁决,所以在法律上终院只是尽责完成自己的职责。他又指,“下级法院没提的论点,在终院便不能提出来”,这是重要的法律原则,而终院的判决也可反映香港司法独立,“一国两制”在港落实执行


谭耀宗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谭耀宗表示,对终审法院的裁决感到失望。

谭耀宗说,自己参与了《香港国安法》审议的工作,直言这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如果容许海外大律师参与如此重要的国安案件是完全不合适,外国亦不会这样做。

有意见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未来或进行释法,谭耀宗指,这需要留待人大常委会决定,12月底将有例行会议,如果要释法是方便和合适的日子。他说,自己不清楚是否会在此之前加开会议处理,但相信常委会一定知悉事件,将研究如何处理。

至于案件是否要由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谭耀宗表示,需要留给公署决定。


还有不少人也赞成人大释法↓


黄国恩




民建联常委、香港中律协创会副会长黄国恩律师向《橙新闻》表示,终院的裁决忽略用外籍律师存在的国安风险,认为人大有解释权去纠正错误。


黄国恩表示,《香港国安法》第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黄国恩又说,根据国安法第65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如果一个特别行政区法院的终审判决,使国家安全出现漏洞,中央政府绝对不能听之任之,坐视不理,国家安全是中央事权,最终全国人大常委将依法作出解释,纠正错误。


黄国恩强调,法院裁决需要尊重,但人大常委会有解释权,这是回归后新的宪制秩序,中央政府按照《基本法》在审判权方面给予特区法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判决有错误人大常委可以纠正,设计上并没有问题。



容海恩




新民党副主席、立法会议员容海恩向《橙新闻》表示,香港在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上出现漏洞,赞成特区政府向人大寻求释法。


容海恩表示,国家安全在各级法院须有前设,亦是第一位,“因其涉及国家尊严,让大家知道底线在哪里”。她指,本次律政司提出意见是合理合法,香港容许外国大律师在香港专项执法会带来国安风险,亦可说是国家安全漏洞。


她认为,特区政府应针对漏洞加快修改法例,她亦赞成由人大释法。她指,如在香港政府或律政司的层面未能做到,这便是时候由人大释法去解释,对国安案件处理,是否应只由香港大律师或中国籍人士处理较合适。



周浩鼎




民建联立法会议员周浩鼎对判决表示失望,质疑终院裁决容许海外律师能参与国安法案件,反映法院未有准确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港区国安法的立法原意,亦未有完全理解中央对国家安全立法的精神及要旨,担心今次裁决招致国家安全上的新缺口。


周浩鼎亦重申,根据国安法第65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倘若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有需要及时释法,纠正今次衍生的问题,周浩鼎将全力支持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处理,维护国家安全。



梁美芬




身兼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的立法会议员梁美芬认为释法已可解决问题,不用修改主体法例。政府可要求法庭暂停审理黎智英案件,待释法程序完结。


梁美芬称,香港法院是根据普通法原则裁决香港国安法某些条文,例如有关保密要求的第63条,但香港国安法是全国性法律,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看到条文可能不断被运用,而并非立法原意,释法的可能性就非常大,而人大常委会享有释法权是天经地义。


梁美芬指出,值得讨论这次是否单一事件,抑或会成为国家机密缺口,以及中途出现不可预计的阻挠影响律师履行工作,又或者律师不熟悉中文、中国法律甚至宪制秩序,不是真心实意来港办案和维护香港法律精神,相信有关问题存在担忧。


梁美芬又认为释法已可解决,不用修改主体法例,香港国安法已列明代表律师的要求,或以细则列表等写明即可。若由政府提出释法请求,按程序政府可要求法庭暂停处理案件,待释法程序完结。








市民联署请人大释法!


香港政研会总监邝慧明今午于终审法院外宣读声明,指香港政研会于11月25日发起市民联署,要求人大常委直接为《香港国安法》释法,禁止非中国籍司法人员及法官,参与国安法审讯,彻底解决争议。

她指截至11月27日下午5点,共6,877位市民参与联署。

她形容黎智英是违反国安法的“汉奸大头目”,并表明将会去信港区人大,要求马上激活人大释法程序,并认真研究国安法审讯能否直接转移内地法院审讯,体现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和 《香港国安法》的权威性。


香港政研会认为国安法涉及国家安全机密,如果有非中国籍司法人员及法官参与,极有可能出现效忠及泄密风险,国安处调查的过程、掌握的证据、取证的办法等,都可能涉及更多国安案件,如果被泄露予敌对外国政治势力,将可能造成对不利国安法执法的情况,所以绝对不能让外籍司法人员参与。

邝慧明指在外国的国安法下,参与香港国安法审讯的外国司法人员可能被其国家政府逼使透露审讯证据的机密内容,本地法律无法惩处外国司法人员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内的违法行为,会令一切保密协议、专业操守形同虚设。



(本文图片来自橙新闻、星岛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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