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缙云县出台优化生育政策配套措施
日前
中共缙云县委办公室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
《缙云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
长期均衡发展的十条措施》
(下称《十条措施》)的通知
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
《十条措施》
■ 规范政策有序衔接
■ 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
■ 优化生育休假制度
■ 完善支持照护服务体系
■ 降低养育教育成本
■ 加强医保住房保障
■ 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
■ 树立开放和谐育儿风尚
■ 加强服务管理体系
■ 加强组织领导
其中,《十条措施》指出,
1.优化生育休假制。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假期不得纳入事假范畴。
2.生育第二孩、第三孩的夫妻一方、孩子户口在缙云县的,另一方在丽水市域内或现役军人的家庭,给予每孩每月500元的育儿补贴至3周岁满止。
3.同一对夫妻符合国家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上浮20%;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限额上浮50%。
4.符合条件的缙云县户籍家庭接受辅助生殖技术治疗所需费用自费部分(含个人账户)按累计最高1万元给予补助。
5.生育二孩、三孩的缙云县户籍怀孕妇女在县内医疗机构接受孕期健康检查服务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通知全文内容如下:
中共缙云县委办公室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缙云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缙云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十条措施》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缙云县委办公室
缙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5日
缙云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
长期均衡发展的十条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 中发〔2021 〕30 号 )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 浙委发〔2022〕27 号 ) 和《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丽委办发〔2022〕29 号 ) 精神,推动实现生育水平适度提升,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强政策有序衔接
全面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与人口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的文件政策,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两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
(一)继续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独生证》) 的干部职工,从领取《独生证》起至子女 14 周岁止, 每年领取 200 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已领取《独生证》的失业人员 ( 非农村经济组织成员 ) ,在独生子女 14 周岁前,凭《失业证》每年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 领取奖励费 200 元;夫妻双方均为农村经济组织成员且持有《独生证》的,在独生子女 14 周岁前,凭《独生证》到户籍所在乡镇 (街道) 领取一次性奖励 500 元。已领取《独生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在农村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子女按两人计算;农村承包土地和山林等,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照顾。夫妻双方均为农村经济组织成员且已领取《独生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的,独生女父母按每人每年 10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独生子父母和两女父母按每人每年 5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已享受低收入农户、残疾人等政府同类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
(二) 继续实施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的,对其个人缴费部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档次给予补助;对在县级公立医院就医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免收普通门诊诊查费,费用由县财政承担;同时,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困难老人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通过养老服务补贴享受低收费托养服务。
二、加强妇幼健康保障能力建设
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加快推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切实提升设备设施和服务能力。健全生育全流程服务体系,推进危重孕产妇、新生儿和危重儿童救治中心建设。选择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医、防、护”三位一体儿童健康管理中心,“一站式”为婴幼儿提供医疗、保健、预防接种等服务。加强妇产科、儿科医生招引和培养力度。到 2025 年,每千名儿童至少配备 1 名儿科执业(助理) 医师。优化婚前、孕前优生检查项目、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加强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推进儿童早期发展。到 2025 年,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 90%,产前筛查率达到 95%,0-3 周岁婴幼儿发育监测筛查率达到 95%。加强关心关爱生育人群。生育二孩、三孩的缙云县户籍怀孕妇女在县内医疗机构接受孕期健康检查服务的,按每人 50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按政策生育并确需辅助生育的缙云县户籍家庭,在省内具有辅助生殖资质医疗机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自费部分按照累计不超过 1 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完善支持照护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新建社区按照每千人 10 个 以上托位的标准配置托育服务设施,未满足托位标准设置的待建、在建和已建成社区要通过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加快增配。鼓励用人单位提供普惠托育服务,采用独办、联办或与社区合办等形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 2025 年,每千人拥有 3 周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 4.5 个,推动 0-6 周岁婴幼儿照护服务一体化集成创新管理改革,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 2-3 周岁幼儿。对经相关部门验收达标并经县卫生健康局备案后投入运营的新增普惠性托育机构,按 2000 元/托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日常运营补助根据实际收托数(不超过机构最高核定托位数) 按托大班、混合班 200 元/人/月,托小班 300 元/人/月,乳儿班 500 元/人/月的标准给予普惠托位运营补助。幼儿园增设托班并在“托育机构管理系统”平台登记的,公办幼儿园办托班,每托位按照同级公办幼儿园 ( 3-6 岁) 幼儿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非营利性(普惠性) 民办幼儿园办托班,按实际建设(改造)费用不超过 2000 元/托位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当年度增班实际投入资金额,实际招收入托的按标准给予普惠托位运营补助。利用同一场所已享受过补助的托位或已享受过幼儿园有关建设补助的学位改建,已享受中央财政普惠托育建设项目补助的,或因举办主体变更等原因重新备案的,不再重复补助。鼓励社会组织、团体和企业参与母婴设施建设,推进母婴设施供给主体多元化。
四、降低保育教育成本
落实 3 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规定。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生育第二孩、第三孩的夫妻一方、孩子户口在缙云县的,另一方在丽水市域内或现役军人的家庭,给予每孩每月 500 元的育儿补贴至 3 周岁满止。育儿补贴每年发放一次,由孩子户口所在乡镇 (街道) 进行发放。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支持公益类培训机构建设,加大普惠型校外教育资源供给,减轻家庭负担。以公益普惠为原则,全面开展课后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项目和托管服务。在正常教学日期间,学校应每天开展托管服务,托管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三孩家庭子女可免费享受当地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组织的课后服务。推动落实多孩家庭子女入学 “长幼随学”制度。大力实施教共体建设,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有效解决“择校热”难题。到 2025 年,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 60%,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 95%以上。加大对孤儿、残疾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兜底保障力度,提升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保障水平,到 2025 年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达到 26000 元/年。
五、优化生育休假制度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 60 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 90 天;男方享受 15 天护理假;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 10 天育儿假。实施更具弹性和人文关怀的休假制度,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假期不得纳入事假范畴;男方护理假可在女方产假期限内灵活休假;因单位工作原因无法保证正常休假的,其未休假期按照正常上班工资计算由所在单位给予报酬;用人单位应对职工结婚登记、婚检、产检时间给予保障,允许职工合理利用上班时间接送子女上下学;已参保生育保险的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六、保障女性生育权益
依法保障女性职工享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待遇,定期开展女性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把拒绝性别歧视,依法保障女性在孕产期、哺乳期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等情况纳入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和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重要评价指标。在女性职工产假期间给予用人单位实际缴费部分 50%的社会保险补贴,从女性职工生育当月起补贴 6 个月,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符合 失业保险生育补助政策条件的失业女性生育子女,可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
七、加强医保住房保障
落实省、市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和提升儿童医疗保障待遇的有关规定,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将灵活就业等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租金和公租房租赁补贴上给予适当照顾。加大对多孩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支持力度。同一对夫妻符合国家政策生育二孩、三孩且为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上浮 20%;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限额上浮 50%。
八、树立开放和谐育儿风尚
加强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教育服务,优化青年交友联谊、相亲活动载体设计,开展形式多样的交友活动,举办婚恋、家庭主题活动及科学讲座, 引导广大青年形成积极的婚恋观、生育观,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深化婚俗改革,鼓励婚事新办简办,减轻婚嫁经济负担。依托县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和实训基地,承担全县托育机构和家庭社区婴幼儿照护指导以及托育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任务。充分发挥民政、总工会、妇联、计生协会等部门在关爱儿童健康成长中的作用,依托基层工作阵地,组织开展育儿指导服务,为家长提供婴幼儿照护指导和相关知识培训,切实提高婴幼儿家庭照护能力。
九、加强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
进一步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 “出生一件事”联办。各乡镇 (街道) 、村(社区) 要确保人口家庭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力量,夯实优化生育政策工作基础。县卫生健康局要配备 2-3 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人口服务工作;乡镇 (街道) 要将人口服务工作纳入公共卫生专干职责范围,并保持工作人员相对稳定;鼓励和引导村(社区) 确定专人负责人口服务工作。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 (街道) 、县属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国情、国策意识,坚持一把手抓、负总责,建立健全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落实到位。将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更名为人口均衡发展领导小组,优化充实成员单位,明确职责、各司其职。乡镇(街道) 负责优化生育政策待遇适用对象的认定、审核和资金发放工作。加强人口变化动态监测,开展人口形势分析研判,及时评估生育政策实施效果,健全人口预测预警制度。
本文所指的 “独生子女家庭和两女家庭”为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两女家庭;其他生育的二孩、三孩为符合国家政策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 由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的缙云县户籍家庭中的二孩、三孩。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3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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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编辑:王骐萍
编审:虞萧逍
监制: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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