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直机关会议费开支标准、培训费标准新规定本月实施
省直机关会议费开支标准自9月1日起调整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省财政厅对《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重新梳理会议类型
对一、二类会议进行微调,其中一类会议是法定性、程序性会议,包括省党代表大会、省党代表会议、省人代会、省政协全会。二类会议是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召开的重要会议,以及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省工商联召开的换届会议。
量化一类会议开支标准并调整其他会议住宿费标准
一类会议开支标准由原来的“按实核销”调整为“综合定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为650元/人天。二、三、四类会议住宿费标准调增100元/人天,调整后,二、三、四类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为600元/人天、500元/人天、450元/人天。会议费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一类会议 | 400 | 150 | 100 | 650 |
二类会议 | 360 | 150 | 90 | 600 |
三类会议 | 300 | 130 | 70 | 500 |
四类会议 | 270 | 130 | 50 | 450 |
取消“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的规定,由办会单位在综合定额标准范围内,通过竞争谈判自主选择。
坚持总量控制,严格控制会议数量、时间、规模和支出总额,规范会议费管理。同时,增加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以及违反规定追究责任的具体情形。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提供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会议费预算单
会议名称及类别: (XX类) |
会议时间: 年 月 日至 月 日 |
会期(含报到和离开时间): 天 |
会议地点: |
会议对象: |
总人数: 人 |
其中:外地代表 人 |
本地代表 人 |
工作人员 人 |
会议费预算: 元 |
其中:住宿费 元 |
伙食费 元 |
其他费用 元 |
(1)会议场地租金 元 |
(2)交通费 元 |
(3)文件印刷费 元 |
(4)医药费 元 |
(5) 元 |
审批人: 财务审核人: 经办人:
会议费结算单
会议名称及类别: (XX类) |
会议时间: 年 月 日至 月 日 |
会期(含报到和离开时间): 天 |
会议地点: |
会议对象: |
总人数: 人 |
其中:外地代表 人 |
本地代表 人 |
工作人员 人 |
会议费预算: 元 |
实际开支: 元 |
其中:住宿费 元 |
伙食费 元 |
其他费用 元 |
(1)会议场地租金 元 |
(2)交通费 元 |
(3)文件印刷费 元 |
(4)医药费 元 |
(5) 元 |
审批人: 财务审核人: 经办人:
会议费公示单
根据《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7〕 17号)要求,现将XXXX(会议名称)开支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联系电话:
会议名称及类别: (XX类) |
会议时间: 年 月 日至 月 日 |
会期(含报到和离开时间): 天 |
会议地点: |
会议对象: |
总人数: 人 |
其中:外地代表 人 |
本地代表 人 |
工作人员 人 |
会议费预算: 元 |
实际开支: 元 |
其中:住宿费 元 |
伙食费 元 |
其他费用 元 |
(1)会议场地租金 元 |
(2)交通费 元 |
(3)文件印刷费 元 |
(4)医药费 元 |
(5) 元 |
省直机关培训费标准调整 9月1日起施行
近日,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对《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新修订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实行分类管理
按照参训人员级别分为三类管理,其中一类、二类、三类培训主要参训人员分别为厅局级、处级和科级及以下人员。
提高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
一类、二类、三类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由原来的统一400元/人天调整为:一类培训600元/人天,二类培训500元新/人天,三类培训450元/人天。培训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讲课费实行单列,不再纳入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讲课费计算单位由“半天”调整为“学时”,其中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相应调高限额标准: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同时,规定为本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授课,讲课费按照上述标准的50%领取。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资料、交通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一类培训 | 360 | 150 | 70 | 20 | 600 |
二类培训 | 300 | 130 | 50 | 20 | 500 |
三类培训 | 270 | 130 | 30 | 20 | 450 |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离开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邀请境内师资讲课,培训举办单位应当发出公函邀请;邀请境外师资讲课,应严格按照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严格经费管理
坚持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和规模,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
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
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培训用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原文如下:
(向上滑动查看内容)
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严格控制会议数量、时间和规模,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省直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一类会议:省党代表大会、省党代表会议、省人代会、省政协全会。
(二)二类会议:省委全会、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协常委会会议、省纪委全会;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省工商联召开的换届会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全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会;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
(三)三类会议:各单位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包括年度工作例会,以及由各单位承办的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
(四)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省直机关会议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一、二类会议。各单位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二)三类会议。各单位召开的年度工作例会(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认定)应经厅长(局长、主任)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每年不超过1次。其他全省性工作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除年度工作例会外,召开超过50人的其他全省性工作会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办理审批手续。
(三)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一、二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三、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二、三、四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其中,二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2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8%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6%以内。
第十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
二、三、四类会议本地参会人员不安排住宿,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驻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以在榕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榕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对于未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一类会议 | 400 | 150 | 100 | 650 |
二类会议 | 360 | 150 | 90 | 600 |
三类会议 | 300 | 130 | 70 | 500 |
四类会议 | 270 | 130 | 50 | 450 |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五条 一、二类会议费在专项经费中列支,三、四类会议费在部门公用经费或相关业务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费预算单和结算单(格式附后)、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人数、经费开支等在单位内部公示(格式附后),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提供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会议场所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定点会议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省直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4号)同时废止。
会议费预算单
会议名称及类别: (XX类) |
会议时间: 年 月 日至 月 日 |
会期(含报到和离开时间): 天 |
会议地点: |
会议对象: |
总人数: 人 |
其中:外地代表 人 |
本地代表 人 |
工作人员 人 |
会议费预算: 元 |
其中:住宿费 元 |
伙食费 元 |
其他费用 元 |
(1)会议场地租金 元 |
(2)交通费 元 |
(3)文件印刷费 元 |
(4)医药费 元 |
(5) 元 |
审批人: 财务审核人: 经办人:
会议费结算单
会议名称及类别: (XX类) |
会议时间: 年 月 日至 月 日 |
会期(含报到和离开时间): 天 |
会议地点: |
会议对象: |
总人数: 人 |
其中:外地代表 人 |
本地代表 人 |
工作人员 人 |
会议费预算: 元 |
实际开支: 元 |
其中:住宿费 元 |
伙食费 元 |
其他费用 元 |
(1)会议场地租金 元 |
(2)交通费 元 |
(3)文件印刷费 元 |
(4)医药费 元 |
(5) 元 |
审批人: 财务审核人: 经办人:
会议费公示单
根据《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7〕 17号)要求,现将XXXX(会议名称)开支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联系电话:
会议名称及类别: (XX类) |
会议时间: 年 月 日至 月 日 |
会期(含报到和离开时间): 天 |
会议地点: |
会议对象: |
总人数: 人 |
其中:外地代表 人 |
本地代表 人 |
工作人员 人 |
会议费预算: 元 |
实际开支: 元 |
其中:住宿费 元 |
伙食费 元 |
其他费用 元 |
(1)会议场地租金 元 |
(2)交通费 元 |
(3)文件印刷费 元 |
(4)医药费 元 |
(5) 元 |
《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向上滑动查看内容)
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和规模,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具体如下: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九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对于未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资料、交通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一类培训 | 360 | 150 | 70 | 20 | 600 |
二类培训 | 300 | 130 | 50 | 20 | 500 |
三类培训 | 270 | 130 | 30 | 20 | 450 |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离开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为本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授课,讲课费按照上述标准的50%领取。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除专门业务培训外,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县及以下。
第十二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8%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 邀请境内师资讲课,培训举办单位应当发出公函邀请,其中本单位的师资,应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批。邀请境外师资讲课,应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就本职工作所作的讲话、小结等,不列入师资范围。
第十六条 培训举办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培训费预算单和结算单(格式附后)、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师资审批文件(邀请函)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问题建议等)报送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
第二十二条 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
(三)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九)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有关部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直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24号)同时废止。
培训费预算单
培训项目名称及类别: (XX类) |
培训时间: 年 月 日至 月 日 |
培训天数(含报到和离开时间): 天 |
培训地点: |
培训对象: |
总人数: 人 |
其中:参训人员 人 |
工作人员 人 |
培训费预算: 元 |
其中:师资费 元 |
住宿费 元 |
伙食费 元 |
培训场地费 元 |
培训资料费 元 |
交通费 元 |
其他费用 元 |
(1) 元 |
(2) 元 |
审批人: 财务审核人: 经办人:
培训费结算单
培训项目名称及类别: (XX类) |
培训时间: 年 月 日至 月 日 |
培训天数(含报到和离开时间): 天 |
培训地点: |
培训对象: |
总人数: 人 |
其中:参训人员 人 |
工作人员 人 |
师资费 元 |
其中:讲课费 元 城市间交通费 元 |
住宿费 元 伙食费 元 |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预算: 元 |
实际开支 元 |
其中:住宿费 元 |
伙食费 元 |
培训场地费 元 |
培训资料费 元 |
交通费 元 |
其他费用 元 |
(1) 元 |
(2) 元 |
审批人: 财务审核人: 经办人:
(via 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