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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霖要闻】徐跃主讲《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辩护初探》

2017-09-29 靖霖律师事务所


2017年9月28日,我所刑辩道场如期举行。本期刑辩道场由靖霖温州分所专职律师徐跃主讲《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辩护初探》。

授课环节......

徐跃律师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概述、淫秽物品的认定和传播、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具体案情及辩护四个层面进行讲解。


徐律师首先分析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全国案件数量、浙江案件数量以及全国的案件分布、浙江的案件分布等基本概况,提出不同的发案量可能是由于不同时期的司法政策、不同地点的经济发达状况以及外来流动人口等情况决定;其次,就淫秽物品的认定和传播方面,根据国内、国外不同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对比分析;再次,对该罪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徐律师一一进行了讲解,并结合具体实例,对臀模、胸模所拍的照片,淫具、淫药等是否应当认定为淫秽物品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对淫秽物品与艺术作品进行了区分。



随后,徐律师结合自己所办理的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提出此类案件的辩护思路:

1.途径之辩,徐律师提出2010年的司法解释仍然针对的是以往以光碟、录像、视频软件等传播方式的犯罪行为,而对新兴的网盘形式尚未考虑在内,对本案而言,对该司法解释不能刻板适用;

2.数量之辩,徐律师提出,关于淫秽物品的鉴定报告可能存在同一视频重复计算、同一视频拆分计算的情况,辩护人应当仔细审查;

3.大小之辩,徐律师提出,本案中不同网盘的文件容量大小不一,不同视频出现的淫秽片段的时长也不同,不能仅单纯以查证的视频个数作为认定淫秽视频的个数的依据;

4.源头之辩,徐律师提出要从行为人是否具有视频库、是否能独立制作视频、是否能独立制作网盘上传视频等方面区分行为人仅仅是二道贩子还是提供种子源,二者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应有不同。 


最后,建议各位律师可以通过检索主审法官所判的同类案例、本市相同案例、本省相同案例来寻找相似的裁判文书,为案件辩护提供有力支撑。

互动交流






互动交流环节,大家纷纷就淫秽物品鉴定意见的审查、如何揭开鉴黄师的面纱、内涵图是否应当认定为淫秽物品、网上裸聊行为如何界定、此类案件的管辖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提问,徐跃律师统一进行了回答。



总结点评......

最后,由我所管理合伙人杨昆进行总点评。杨律师提出,徐跃律师的课形式精美,内容丰富,逻辑清晰,通过途径之辩、数量之辩、大小之辩、源头之辩,将该罪名进行深入的剖析,理论分析到位,实践操作意义强,同时,评选出陈沛文作为本次道场的最佳点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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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及校对:翁叶榕    排版设计:贾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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