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办实事】已交诉讼费原来还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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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参加听证会我才知道,已经交了的诉讼费用还能退还,检察官是真正为老百姓着想,是‘小案’不小办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体现!”
听证会上一名人大代表听证员发表评议时为检察机关点赞。
大数据筛查碰撞,开展类案监督
近期,佛冈县检察院运用主动监督思维,加强依职权监督,以“对民事诉讼活动中诉讼费用应退未退案”为切入点,充分利用大数据检索开展民事审判监督工作,发现民事诉讼费用应退未退案件73件,并由此展开类案监督,实现“办一案、挖一串、治一片”的监督规模效应。
公开听证听取民意,保障司法规范
为提高监督办案透明度,承办检察官就开展类案监督发现的问题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对诉讼费收缴的法律依据及制发检察建议的必要性等进行了全面阐释。全体听证员经评议,一致同意佛冈县检察院就诉讼费用应退未退问题向审判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依法保障司法规范、维护公正。
佛冈县检察院结合听证员评议意见,向相关审判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并得到采纳,审判机关及时对胜诉原告的诉讼费进行了退还,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大代表发声,解决群众“急难愁盼”
百姓的‘钱袋子’问题是影响人民群众安全、利益和感受的民生大事,群众的‘急难愁盼’就是检察机关需要集中发力的关键点。
听证会上,听证员代表表达了检察机关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希望。
作为人大代表,检察机关针对民事诉讼活动中诉讼费用应退未退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是为民办实事的体现;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听取群众意见,是检察机关‘小案’不小办的具体体现。
听证员代表说道。
清远检察机关将始终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坚持依法能动履职,深化“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路径,提升法律监督效能,提升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来源:清远检察 佛冈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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