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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例高空抛物罪判了

浙江新闻 2021-10-06

3月19日,由上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韩某高空抛物案,上虞法院经审理后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金3000元。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浙江首例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高空抛物罪案。



3月11日午时,上虞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刷微信朋友圈时发现,有人谴责高空抛掷建筑垃圾的行为,并配发了现场视频,于是将线索移送上虞区公安分局。


3月14日,上虞区公安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经查,3月11日上午,从事房屋装修工作的韩某,为贪图方便,在其承揽的上虞区某开放式小区3楼,将部分拆卸后的板材等建筑垃圾从窗口直接抛掷至地面,抛掷的废材带有铁钉,抛掷现场未设置警戒线和提示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所幸无人员受伤。


3月18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承办检察官释法说理,韩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当天,该院以涉嫌高空抛物罪对韩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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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浙江日报记者 钱祎 陆斯超 通讯员 李若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值班编辑:王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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