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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搭车”遇上“酒后搭客”
前几天,江门一名男子酒后不敢开车选择了打车结果打来的车,司机竟是酒驾!
1月28日凌晨0时30分,江门交警在江会路开展酒驾醉驾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时,一辆粤J号牌出租车驶入卡点,执勤民警对其开展例行检查。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休息几个小时不就醒酒了”
很多驾驶人都有这样的误区
殊不知喝酒后要警惕“隔餐酒”“隔夜酒”!
“隔餐酒”“隔夜酒”,是指某些司机在中午或晚上喝酒,休息一段时间或一个晚上后,以为酒精已经代谢完毕,继续开车,实际上是“人醒了,酒没醒”的状态。
酒精在人体内的代谢速度取决于个体差异及酒精摄入量,人的体质不同,酒精的代谢速度也不同。不仅人与人之间不一样,即便是同一个人,酒精的代谢速度在不同的时间、环境下,也可能发生变化。
因此,时常有驾驶人在当天夜里或凌晨喝酒,第二天自以为酒醒,在酒精没代谢完的状态下开车上路,导致酒驾醉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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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交警提醒
饮酒后24小时内尽量不要开车
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
应加倍重视自己的位置和责任
莫因一杯酒和一时的侥幸
危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生命无价,酒后不驾
编辑:小惠
部分素材来源:江门交警
校核:陈潘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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