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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公证遗嘱在遗产继承中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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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在遗产继承中有什么作用?


基本案情

       张富贵与王翠花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生育一子张大毛。2008年,王翠花因病去世,张富贵和王翠花名下共有两套房屋未进行遗产分割。两年后张富贵与李琴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无子女,在与李琴登记结婚前几天,张富贵在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将两套房屋中属其所有的部分,在其去世后全部遗留给其子张大毛个人继承,排除其配偶的共有权。张富贵与李琴婚后共同生活5年,张富贵去世。


判决情况

       张富贵去世后,张大毛将李琴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张富贵、王翠花名下的两套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两套房屋属于张富贵和王翠花夫妻共同财产,王翠花去世前未留遗嘱,故其中属于王翠花所有的一半份额作为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张富贵去世前留有公证遗嘱,该公证遗嘱合法有效,遗嘱涉及的财产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另外考虑到张富贵在立遗嘱几天后即与李琴结婚,其生前与李琴共同生活并得到过李琴照顾,而李琴目前缺乏劳动能力、收入较低,张大毛应对李琴予以经济上的照顾。因此,法院判决上述两套房屋由张大毛继承,张大毛向李琴支付100万元。


       李琴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李琴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监督条件,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检察官说法

1.遗嘱在遗产继承中处于什么地位?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通过遗嘱形式处理个人遗产也逐渐成为常态,遗嘱继承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继承方式。我国《继承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通俗来讲就是,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这体现了对被继承人意愿的尊重。

2.什么是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怎么样?

       我国《继承法》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形式较多,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顾名思义,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这种遗嘱形式在经济发达地区较为常见。


       在司法实践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比较高的,在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在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很多继承人各自拿着不同的遗嘱要求继承遗产,都认为自己手里的遗嘱有效,但最后法院一般都是按照公证遗嘱来进行遗产分割,这就是因为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一般遗嘱。

3.通过继承获得的财产是属于继承人的个人财产,还是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问题听起来比较难以理解,拿本案中张大毛继承的两套房屋说明就比较直观了。本案中,张大毛继承了其父母的两套房产,这两套房屋现在是张大毛个人的财产,还是他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呢?


       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婚姻法》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该法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如果遗嘱中确定该项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则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具体到本案中,张富贵在遗嘱中明确规定“将两套房屋中其所有的份额留给其子张大毛个人继承,排除其配偶的共有权”。


      本案的两套房屋属于张富贵与王翠花的夫妻共同财产,王翠花去世后,因王翠花未立遗嘱,房屋中属于王翠花的份额由张富贵、张大毛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则继承的财产属于张大毛夫妻共有财产。因张富贵在其遗嘱中作出特别说明,张大毛从其父亲张富贵继承的房屋份额属于张大毛的个人财产。由于本案中只有部分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导致本案财产继承形态较为复杂,如果是张富贵夫妇共同立遗嘱,并明确表示将房屋留给张大毛本人,排除其配偶的继承权的话,则继承来的两套房屋属于张大毛的个人财产。

4.老年人的权益如何保护?

       在经济发达地区,老年人再婚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司法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如何加强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则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在本案中,张富贵与李琴登记结婚之前,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主要财产,即两套房屋属于其所有的份额留给自己儿子继承,除了这两套房屋外,张富贵没有留下其他的大额遗产,李琴与张富贵结婚后,照顾了张富贵五六年,但李琴并未能继承张富贵多少遗产,再加上李琴年龄也比较大了,收入较低,其日后的生活也是法院在判决时应当考虑的问题。本案的法院判决在依法处理遗产继承问题的同时,也考虑到对李琴权益的保护,既体现了法律的刚性,也体现了法律的温度。


       法院判决张大毛支付给李琴的100万元并非李琴继承张富贵的遗产,因为从法律上来讲,在存在上述公证遗嘱的情况下,李琴想继承两套房屋中张富贵的份额,确实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判决的逻辑是基于李琴与张富贵共同生活并对张富贵进行照顾,在张富贵去世后,李琴缺乏劳动能力、收入较低等原因,因此张大毛继承了张富贵大部分遗产的情况下,也应当对李琴进行经济上的照顾,法院判决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供稿 | 朱虹、彭胜

编辑 | 刘松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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