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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检谈 | 第2期:相同商标

那么刑法意义上的“相同商标”该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又对“相同商标”做出了哪些修改?让我们来听听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的解读吧。


白云山

检察官

新司法解释将原法条中的“仅有细微差别的”以及“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的表述均修改为“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删除了兜底条款“在视觉上”的限定条件,体现了法条表述的一致性,也充分考虑到《商标法》中商标类型的发展所带来的刑法规制范围的调整,在立法技术上为司法实践留足了适用空间。

同时新增了认定“相同商标”的判断标准,对在注册商标上增加内容的情形和立体商标如何认定为“相同商标”予以明确。刑法意义上的“相同商标”并不要求假冒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之间没有任何的差异,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相同商标”的界定。这不仅能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能保证对商标犯罪有效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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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烟雨

检察官

对于相同商标的认定,新司法解释将“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作为“改变注册商标颜色”这一情形的限制。比如在颜色组合商标中,如果改变商标的颜色,可能会改变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宜一律认定为“相同商标”。故此项明确要求以“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为限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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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岱君

检察官

新司法解释对于“相同商标”的认定采用“实质相同标准”体现出了刑事打击的震慑力。新司法解释是对以往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的调整和补充,同时我们也要牢记,在办理商标犯罪案件中,既要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也要防止突破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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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博克

检察官助理

新司法解释增加了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的新情形,即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对于在注册商标上增加了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的,还要对是否影响了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进行判断,继而判断是否属于相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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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丰源

检察官助理

立体注册商标的引入也是新司法解释的一大亮点。所谓立体注册商标即三维标志商标, 早在2001年《商标法》中就有了关于三维标志的内容,当时已经将三维标志这类非传统商标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内。将立体注册商标纳入新司法解释也体现了知识产权领域法律之间的良好衔接。需要注意的是,新司法解释对于立体商标相同的判断,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并非完全一致,不仅要求考虑三维标志和平面要素等显著特征,还要求考虑其他非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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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若蓝

检察官助理

我比较关注的是声音商标,根据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声音商标是指由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本身构成的商标。考虑到《商标法》早已规定了声音商标,本次的新司法解释也在兜底条款中删去了“在视觉上”的限定条件,将声音商标等非传统商标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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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刘晓宇

视频 | 王同心

编辑 | 斯涵、单凯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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