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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检察“超声”让假怀孕现原形

我国法律规定,女性罪犯因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女性罪犯却利用这一法律规定通过多次怀孕、恶意怀孕等方式,将怀孕生子作为逃避监禁刑罚的“护身符”。对此,我院积极履职、强化监督,坚决打击此类行为。

近期,我院通过深入调查核实,发现一名女性罪犯以非法手段骗取暂予监外执行,依法监督虚假怀孕期间不计入刑期。

女性罪犯李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为了逃避监禁刑罚,李某某连续三次怀孕,使“怀孕、哺乳、再怀孕、再哺乳”紧密衔接,并苦心“钻研”,在自然受孕不成的情况下,又通过人工受孕、“虚假怀孕”的手段,将“怀孕进行到底”,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李某某从犯罪初始就开启了逃避监禁刑罚的“三部曲”:一是取保候审阶段“及时怀孕”。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取保候审。李某某抓住取保“良机”及时怀孕,产下一子,成功打开暂予监外执行的大门,自此“告别”看守所、监狱。二是判决生效交付时“掐表怀孕”。李某某为继续享受怀孕带来的“福利”,在交付执行时,特意进行了“试管婴儿”手术再次怀孕,成功迈进暂予监外执行大门。三是暂予监外执行届满收监执行时“虚假怀孕”,通过欺瞒等非法手段制造怀孕假象,并定期向司法机关提供其“怀孕”状态的检查诊断,骗取暂予监外执行。

我院通过严格审查、深入调查、多方走访等多种途径,最终查明李某某向司法机关故意隐瞒未怀孕的事实,经依法提出监督意见,法院认定其骗取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检察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这里的“非法手段”不仅指贿赂的非法手段,还包括故意隐瞒、欺骗等非法手段。

检察机关立足检察监督主责主业,深入开展调查核实,对以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严厉打击并依法提出法律监督意见,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


供稿 | 穆麟、刘光京

编辑 | 王爽、李亦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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