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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海淀区检察院对本院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依法提起公诉

2018年10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一辆22路公交车在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时,突然越过中线,驶入对向车道,与一辆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发生碰撞之后坠江,最终酿成了13人遇难、2人失踪的惨剧。经调查,事故原因系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导致车辆失控。

这一悲剧发生后,公共交通的安全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反思,“妨害安全驾驶罪”应运而生。在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明确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是有的人却偏偏不信邪,非要用行动去挑战法律的权威。

2021年5月26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黎某酒后与朋友乘坐公交车回家,在车辆行驶至本市海淀区公主坟南公交车站前时,其在饮酒后明知车辆依然处于行驶过程中,突然回身无故对公交车保安员胡某进行殴打,胡某随即跑到驾驶室旁,犯罪嫌疑人黎某紧追不舍,用脚又对安全员胡某进行踢踹,随后犯罪嫌疑人黎某又对驾驶员马某进行殴打,先是踹了驾驶员马某一脚,紧接着打了驾驶员马某胸部一拳,驾驶员马某下意识地抬起右手挡了一下,公交车的行驶轨迹随即发生偏移,驾驶员马某用左手死死地抓住方向盘才让车辆保持正常行驶,随即驾驶员马某将车就近停在了路边,拨打了报警电话,民警迅速出警将犯罪嫌疑人黎某抓获,此时的黎某还处于醉酒状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8月13日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将犯罪嫌疑人黎某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设立妨害安全驾驶罪以来海淀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案件。酒醒后的黎某在看了现场监控录像以后也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懊悔,但天下哪有什么后悔药,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在此提示,在公共秩序面前,任何人都不能为了自己的一时之快威胁他人的基本权利,尤其是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乘客更应该提高安全意识,尊重车辆驾驶员及相关人员,共创安全、文明、和谐的乘车环境;同时,在乘车过程中,遇到不文明或者干扰驾驶员正常驾驶的行为,乘客要敢于出手制止,弘扬见义勇为的美德,共同维护有序的司乘环境。


供稿 | 张蕊、闫国坤

编辑 | 韩晴、李亦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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