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大学生出于好奇竟海淘“催情水”?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一种新颖的购物方式应运而生——海淘。海淘不仅为我们提供了更为丰富的国际商品,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我们的购物成本,逐渐成为一种网购的新选择。但是,对于海淘的产品我们除了要对其品质擦亮眼外,更要对其合法性明是非......
案情介绍
AN QING JIE SHAO
犯罪嫌疑人小新是北京某高校的一名大三学生,一次偶然机会,小新接触到了境外网站,他仿佛打开了新世界的大门,从好奇到沉迷,再到牢狱之灾,没想到这次“境外之旅”竟成了一场噩梦的开始。
在使用“翻墙”软件浏览境外网站时,小新看到了大量其未曾接触过的新鲜事物,还有一些陌生的、神秘的“商品”也在不断挑动着他的好奇心。“催情水”真的有宣传的那么神奇?我想买瓶试试。
2021年6月,年轻的小新没能抑制住自己强烈的好奇心,最终迈出了让其无比悔恨的一步……
小新与卖家的对话:
漂泊(小新):
“催情水”都有什么种类?
Candy情趣:
%#@!&*¥#……
漂泊:
我要一瓶男用的“催情水”。
Candy情趣:
“催情水”售价380元,运费240元。
漂泊:
好的,支付宝转你。
Candy情趣:
为方便起见,外包装贴纸都会拆掉换成按摩精油的贴纸,加我另一微信号,免得你会被封号。
漂泊:
好的。
“叮,您的包裹正在清关中…”
2021年7月,小新和卖家的密谋被禁毒与缉私部门的侦查员发现,并在清关过程中从小新购买的包裹内发现了毒品可疑物,随后,小新在家中收货时被警方抓获。
小新与侦查员的对话:
侦查员:
这是你买的快递么?
小新:
是的。
侦查员:
你买的什么东西?
小新:
额……是护肤品。
侦查员:
老实说,到底是什么?
小新:
这……
最终,小新供认了其出于好奇心理购买“催情水”的犯罪事实,并坦言其知道该物品应该属于违禁品,可能含有国家管制药品成分。
经称量,小新购买的涉案毒品重量为4.20克。经鉴定,在涉案透明液体中检出γ-羟基丁酸成分。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法规定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等含有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而本案中的γ-羟基丁酸就是其中的一种。
针对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实施的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而“应当知道”的情形之一就包括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情形。
本案中,小新明知购买的物品中可能含有国家管制的药品成分,仍从境外购买并邮递至国内,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
检察官提示:
毒品作为违禁品,国家实行严格的管控措施,任何人都不得非法持有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则更将会被严厉打击,任何人都不应出于猎奇心理选择尝试。同时,对于不法分子在网上兜售的诸如“听话水”“神仙水”等违法色彩浓厚、来源成分不明的物品,社会公众更应提高警惕。
此外,广大网民还需规范自己的网络活动,不仅要选择正规的途径上网,而且还要提高自己的守法意识和甄别能力,自觉抵制违法违规信息,共建和谐的网络环境。
供稿 | 毛震
编辑 | 刘嘉琦、单凯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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