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不当电诈“工具人”】只要提供银行卡,兼职日结1200?

点击观看视频

法条链接

向上滑动阅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大学生小陈的行为已经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电诈分子以远高于市场的高额报酬为诱饵,以“兼职、办理贷款、帮助主播或公司避税转账”等理由广撒网,寻找可以提供银行卡或者手机卡的人。期间,电诈分子为逃避侦查,往往通过一些具有“阅后即焚”功能的通讯软件与下家联络。实际上,你提供的银行卡被用于电诈的收款账户,手机卡则被用于电诈分子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短信。这种提供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触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检察官在此提示大家,电信诈骗害人毁己,大家收到反诈提示或意识到是在帮助电诈活动时,一定要第一时间联系警方,切勿被高额报酬诱惑,拒绝当电诈“工具人”。


供稿 | 田坤

视频 | 王同心、韩晴

出镜 | 刘一辰、田坤

编辑 | 韩晴、王晓华

推荐阅读

【公益一分钟】关于现场制售水,你了解多少?

小心有诈!@大一新生们,速来报到!

敲响开学预备铃 | “检察长课堂”以爱护航, “开学第一课”从老师讲起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海淀检察院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