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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一分钟】原来点外卖也需要“慧眼”识商家!


为公益发声,为民生而动,这里是海检“益声君为您带来的“公益一分钟”。这一期让我们把目光聚焦到外卖食品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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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过年,外卖平台推出“春节不打烊”服务,足不出户,美食到家。那么,您知道如何点一份卫生又美味的外卖吗?除了看销量、看评分、看评价,我们还需要看什么呢?

其实,我们在履职中发现部分外卖平台上的商家存在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无实体经营门店等违法行为,威胁到每一个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因此,商家的经营资质有保证,外卖才能吃的更放心。检察官在此为大家提供一份“点外卖秘籍”:

第一,看是否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点餐界面,点击商家,查看食品安全档案,看商家是否上传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看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内容。查看许可证有没有过有效期,经营项目是否涵盖我们要点的餐食。

第三,看商家的实体门店环境。商家界面中,部分商家公示了门店照片,还有部分商家支持明厨亮灶,点击可以查看后厨的实时情况。

守护外卖食品安全,除了需要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同向发力,更需要我们每个人的热心监督。当我们把安全意识放在“心尖”,“指尖”上的外卖才能真正变成“舌尖”上的美味。


【法律法规】


1、《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九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海检“益声君”

祝大家龙年大吉


供稿 | 杨坤、李文婧、吴文东

视频 | 斯涵、刘嘉琦

编辑 | 王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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