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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2019年,全国共查处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违法案件3.9万件,案值5.1亿元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632号建议答复的函
 
张海波代表: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立法保护的建议》收悉,结合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您对我国地理标志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原因给予高度关注,提出进一步完善地理标志立法工作,加强对侵犯地理标志的执法力度,加强宣传力度的建议,对此我局深表赞同,并将积极开展研究,制定有效解决方案,努力推动地理标志有效保护,助力地方经济发展。
  一、关于完善地理标志立法工作
  2017年公布的《民法总则》和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123条均将地理标志与作品、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并列为知识产权的一种,使地理标志制度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全方位得到了完善。2018年,机构改革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原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及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涉及知识产权工作部分的相关管理职责整合,为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统一确权和保护体系建设创造了条件。我局在完成拟定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并组织实施的职能调整后,有序开展地理标志登记、注册和行政裁决相关工作,促进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和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两种模式的协调发展,已修订印发《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统一和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管理。修订《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工作已列入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立法计划,我局正在结合近年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实践经验,拟从完善认定程序、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实现国内外地理标志产品同等保护、提升保护水平等方面进行调整,为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工作奠定基础。
  您建议国务院制定专门的地理标志行政法规,明确地理标志管理机关及其职权,明确地理标志注册的条件、程序、使用规则、地理标志的侵权及法律责任等问题。对此,我局完全赞同,并已就地理标志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相关制度设计开展立法研究论证工作。
  二、关于加强侵犯地理标志的执法工作
  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采取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的专门保护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商标法保护两种模式并行。截至2020年6月底,获得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累计2385个,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5682件,核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8811家,延续建设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24个,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3090个。我局已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地理标志保护资源普查工作,启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审核批准改革试点,积极推进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建设。指导支持西部14个市(州)和全国26个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在31个国家贫困县运用地理标志助力精准扶贫,推动区域特色经济发展。
  同时,不断强化地理标志保护监管和执法指导,组织开展2019年春节、春茶和秋季地理标志专项整治等多次保护行动,重点查处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示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以及侵犯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自2019年以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连续2年制定印发知识产权执法“铁拳”行动方案,部署开展知识产权执法行动,以电子商务、重点商品交易市场、外商投资领域等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商标侵权、假冒专利、地理标志侵权等违法行为。2019年,全国共查处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违法案件3.9万件,案值5.1亿元,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强化地理标志保护宣传工作
  我局高度重视地理标志宣传普法工作,积极利用官方网站、传统主流媒体、新媒体等多渠道及时发布地理标志相关信息,在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组织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培育全社会地理标志保护意识。组织“地理标志精准扶贫”西部宣讲团在广西、新疆、四川开展宣讲活动,累计近万人参与,编撰并发布《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15问》,指导提高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水平。同时,在地理标志相关法律文件或政策发布的重要时机开展宣传解读工作,营造良好的地理标志保护社会氛围。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在完成部门规章修订工作基础上继续就地理标志的专门立法进行深入研究论证,适时提出立法建议,积极推动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工作的开展;加大地理标志保护信息公开,强化舆情监测与动态监控,采取日常监管和专项行动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地理标志的监管;运用各种宣传平台采取多种宣传形式,提高社会公众地理标志保护意识,促进全社会自觉遵守地理标志法律规定,净化地理标志保护环境,推动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良好运行。
  衷心感谢您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注,欢迎您继续关心支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9月1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条法司010—62086586)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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