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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子枫|阿尔都塞的国家理论

吴子枫 保马 2022-09-26

编者按

一套完整的国家理论是阿尔都塞为马克思主义做出的最主要的贡献之一。这套理论的严格之处在于,它基于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的“空白”,基于阶级斗争的实际经验,特别是列宁毛泽东等人在他们的政治实践中“对待”国家的方式所表露出来的东西。在吴子枫老师看来,阿尔都塞的独创性,在于他第一次从“再生产”的观点出发,重新考察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形态理论,并把关于国家的理论牢牢安置进关于社会形态的理论之中。于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形态的地形学中原本截然分离的各“层”,通过法-国家成为了相互支持的整体。


保马今日推出吴子枫老师所写的《阿尔都塞的国家理论》一文,文章发表于《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9年第5期,刊载时有删节,此为完整版。感谢吴老师对保马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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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都塞的国家理论

文/吴子枫



一直以来,阿尔都塞都被认为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代表性人物。使这种观念变成一种“常识”流行起来的,是佩里·安德森。在《西方马克思主义探讨》中,安德森尽管承认“西方马克思主义”代表性人物的“成就和缺点是各不相同的”[1],却又仍然毫不客气地把他们都装进了自己制订的这个筐子里,并对他们作出如下概括:


西方马克思主义故意闭口不谈那些历史唯物主义经典传统最核心的问题:如详尽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经济运动规律,认真分析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机器以及推翻这种国家机器所必需的阶级斗争战略。葛兰西在这方面是唯一的例外,这象征着他的伟大,这使他不同于西方马克思主义传统中的所有其他人物。[2]


这个概括毋宁是一种指责。但既然这种指责可以排除(可惜是作为唯一的例外)葛兰西,那就意味着,“西方马克思主义”并不是一个豆荚,包含在里面的都是豆子。比如,如果安德森在写下这段话时真的读懂了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而不是仅仅从中读到了一种意识形态理论[3],那他就要么不会作出这样的概括,要么会把阿尔都塞也当作一个例外。当然,那时安德森不可能读到阿尔都塞的遗稿《论再生产》,否则他就更不应该这样说了[4]。因为正是在前一篇文章中,但尤其是在后一部遗稿中,阿尔都塞认真细致地分析了“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机器,以及推翻这种国家机器所必要的阶级斗争的战略”,也就是说,阐明了他的整套国家理论。


要说明的是,虽然阿尔都塞在《论再生产》中非常完整地论述了一套国家理论,但这本书绝不仅仅只涉及国家理论。《论再生产》的真正抱负,是要发展马克思主义最核心的理论,即由马克思所创立的历史科学[5]。

《论再生产》,阿尔都塞著,吴子枫译,“精神译丛·阿尔都塞著作集”之一,西北大学出版社2019年出版。


在《论再生产》的“告读者”里,阿尔都塞这样谈到自己的研究:


如果我们想提出一种哲学定义,让它不再是关于哲学的简单的、主观的、从而是唯心主义的、非科学的“自我意识”,而是一种关于哲学的客观的、从而是科学的认识,我们就必须求助于别的东西而不是哲学本身:求助于能够让我们科学地认识哲学一般的某门科学或某几门科学的理论原理。我们寻找的正是这些东西。大家会看到,我们将不得不将某些原理阐述得更明确,并尽我们所能地把一些认识向前推进。


正如大家所见,这门科学及由它所派生的其他科学,都取决于一个史无前例的发现,马克思通过这个发现为科学认识开辟了一块新“大陆”,历史大陆。关于这一科学发现的一般理论叫作历史唯物主义


因此,为了能够实现我们的目标,即给哲学下一个科学的定义,我们将不得不兜一个大圈子,先谈谈我们所需要的由历史唯物主义带来的科学成果。[6]


所以《论再生产》所属的那套著作的最初计划[7],是发展马克思主义历史科学,并在此基础上为哲学下一个科学的定义(作为一位哲学教师,阿尔都塞并没有忘记在自己的“专业领域”进行具体的战斗)。实际上,阿尔都塞在不同的场合多次提到过,马克思为“科学认识”开辟了一块新大陆,即“历史大陆”,马克思因这个开创性贡献,而类似于科学史上的泰勒士和伽利略——前者开辟了“数学大陆”,后者开辟了“物理学大陆”;后来阿尔都塞还提到弗洛伊德,后者也为科学认识开辟了一块新大陆,即“人的无意识”。所以他认为,弗洛伊德和马克思是出生于19世纪的两个最伟大的人。


从阿尔都塞的论述来看,所谓历史科学,就是关于社会形态及其变化的理论。但阿尔都塞在谈到马克思开创的这门新科学时,总会有所保留,会说马克思只是为这门科学奠定了基础。在《论再生产》中他也一再强调,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还处于描述性的阶段,而他的全部努力,就是要促使这种仍然处于描述性阶段的理论发展成名符其实的理论。正是在这个由他发展了的社会形态理论中,包含着一种较完整的国家理论。因为在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中,国家并没有得到充分的研究。虽然在马克思最初的研究计划中,“国家”本来与“资本”是相并列的[8],但可惜他最后写出了一部《资本论》(尽管未完成),却没能写出一部《国家论》。所以可以说,《论再生产》就是阿尔都塞替马克思写成的《国家论》(尽管也同样没有完成)。之所以说是替马克思写成的,是因为阿尔都塞在这里是向着《德意志意识形态》“费尔巴哈”章结尾匆匆提到的“国家和法同所有制的关系”所暗示的方向前进的[9]。



马克思主义历史科学中缺少国家理论,这一点阿尔都塞早就注意到了[10]。


1966年6月26日,阿尔都塞以个人名义邀请了一些自己认识的哲学家到巴黎高师开了个小会。他在邀请函中说明了此次会议的目的,“是为了让马克思主义学者们坐在一起,使他们互相跟上对方工作上的最新进展;同时也盘点一下马克思主义研究无论如何都必须着手解决的一些主要理论问题。”会上他第一个发言,作了题为《哲学的形势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的演讲。他在演讲中提出了在当今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中占有理论战略位置的一些重大问题,而在“历史唯物主义领域”中“具有战略意义的问题”有六个,其中第三个是“关于法律-政治的上层建筑的理论(法的理论、关于国家政权的理论和关于国家机器的理论)”[11]。


1977年11月11日至13日,意大利《宣言报》编辑部在威尼斯组织了一次题为“后革命社会中的权力和对立”的研讨会,阿尔都塞在会上作了题为《马克思主义终于危机了!》的发言。发言中他提到了马克思主义危机的诸多方面,其中有一个方面是,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存在很多疑难问题,如关于哲学,尤其是关于辩证法的疑难问题,等等。他认为其中有些问题在他的《保卫马克思》中已经解决了,但还有一些其他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在马克思和列宁那里,存在着两个具有重大后果的理论空白:一方面是国家理论的空白,另一方面是阶级斗争组织理论的空白。我们可以说:不存在真正的“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并不是马克思和列宁试图躲避这个问题——这是他们政治思想的核心。但我们首先会在我们的作家那里,在各种把国家与阶级斗争和阶级统治联系起来(具有决定作用的暗示,但没有分析)的做法中,发现一种反复的警告:千万要避免关于国家的那些资产阶级观念——而这是关于国家的消极界定和定义。马克思和列宁确实说过,存在着各种“国家类型”。但根据什么来区分它们呢?国家又是如何保障阶级统治,国家机器是如何运行的呢?这些问题都没有得到分析。[12]


也就是说,其实早在1966年,阿尔都塞就已经把国家问题当作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中具有重要战略位置的问题,并计划要对它进行研究了。到1977年,他又明确提出马克思主义存在国家理论的空白。而《论再生产》的出版,让我们终于知道,当他1977年那么说时,其实早已经为填补这个“理论空白”作出了多么大的努力和贡献。


填补“国家理论”这个“空白”绝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正如列宁所说,“国家问题是一个最复杂最难弄清的问题,也可以说是一个被资产阶级的学者、作家和哲学家弄得最混乱的问题”[13]。为什么这么说呢?难道不是有不少资产阶级学者就这个问题写下过一些伟大的著作,并提供了一些启人深思的洞见吗?比如马基雅维利、孟德斯鸠、霍布斯、洛克、卢梭,等等——他们都是阿尔都塞所偏爱的学者,后者在巴黎高师的政治哲学和历史哲学课,几乎主要围绕他们的著作而展开[14]。

 

《政治与历史:从马基雅维利到马克思(1955-1972年高等师范学校讲义)》,阿尔都塞著,吴子枫译,“精神译丛·阿尔都塞著作集”之一,西北大学出版社2018年出版。


这里我不想深入探讨这些学者或意识形态家的国家理论,因为在我看来,尽管它们包含了不少科学认识的要素,但它们与其说是关于国家的科学理论,不如说是嵌入他们自己时代的(有意识或无意识的)政治斗争的历史遗迹——这个遗迹或者见证了资产阶级有机知识分子在这个阶级上升时期为争取自己阶级的意识形态领导权所作出的努力(马基雅维利、霍布斯、洛克、卢梭),或者见证了保守的贵族不甘于其阶级在政治上的没落(孟德斯鸠)。


比如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神话”,其核心问题其实是具体历史形势中三股“势力的组合而非权力的分立”[15];比如无论是霍布斯、洛克还是卢梭,他们关于国家的契约论起源的神话,反映的无非是他们在自己的时代希望建立的秩序,或他们为已经建立的秩序所提供的意识形态辩护。因为在一切形式的契约论国家理论中,最终都无法避免的一个悖论是:契约属于法律范畴,没有法律,就不可能存在契约,而如果没有在一定范围内统一的政权,就不会有有效的法律。所以必须先有国家,才能有法律,然后才能有契约和契约的有效性。“没有武力,信约便只是一纸空文”[16],这意味着“契约”本身必须由“武力”来保障,意味着被集中起来的“合法”暴力必须先于“契约”而存在[17]。用阿尔都塞的话说,“契约”属于“民法”领域,而“民法”只有在“刑法”的支持下才成其为“法”,但“刑法”的前提是一种特殊的暴力机器,即镇压性国家机器。所以一切社会契约论者都搞错了:他们把社会契约当作国家的起源,而实际上国家才是契约存在的前提和保障。国家产生于社会契约,从来不是一个历史事实,而是一种事后的意识形态追认,或一种从来没有实现过的“理想”——这个理想在卢梭那里采取了人民“同自己订立契约”[18]的悖论性形式(说这是悖论性形式,是因为没有任何人会同自己订立契约,那既无必要,也无可能)。


虽然国家(État)的存在是法律和契约的前提和保障,但它本身并非原初就存在,它是阶级斗争的后果,是阶级斗争中各阶级力量较量后最终达到的一种“状态”(état)。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在这场阶级斗争中,有某个阶级或某几个阶级之间的联盟的力量绝对胜出,那么国家就会成为这个阶级或这几个阶级之间的联盟的国家,从而成为它们的斗争手段和统治工具。这同时也就意味着,任何国家并不是一经存在就一劳永逸地存在的,而是一个随时可能消失的状态。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就以指点一位君主建立统一的意大利民族国家的实践形式(因为这个文本就“写在政治实践空间内”),让我们看到国家的暴力起源以及国家的不稳定性。


以上这些内容,都或明确或隐含地写在阿尔都塞的一些文本中[19]。它们说明,阿尔都塞对那些资产阶级学者的国家理论,都非常熟悉。但阿尔都塞的国家理论完全不是从这些资产阶级学者的理论出发的,他的国家理论跟一般的主权理论、分权理论、政体类型理论、社会契约理论等等也没有任何共同之处。阿尔都塞的国家理论是从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理论出发的关于国家的一般理论。



我们都知道,马克思并没有专门的著作系统讨论国家。但人们可以从《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法兰西内战》《哥达纲领批判》等著作中,找到他关于国家的一些零散提法。比如“因为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所以可以得出结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获得了政治形式。” [20]“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21]“现代工业的进步促使资本和劳动之间的阶级对立更为发展、扩大和深化。与此同步,国家政权在性质上也越来越变成了资本借以压迫劳动的全国政权,变成了为进行社会奴役而组织起来的社会力量,变成了阶级专制的机器。”[22]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有这些不同的、后来被奉为经典的提法,但在马克思的总观念里,“国家”一般是作为“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相对而出现的:“国家”即便不是“市民社会”的“表现的形式”,至少也是外在于“市民社会”的另一个领域。这一点也可以从他1859年给《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所写的“序言”中窥见一斑:“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23]


所以至少很长一段时间里,在马克思的观念中,国家和法像其他意识形态形式一样,都只是“表现形式”而非“根源”,国家的“根源”在于“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所以此后首先是要把重点“放在从基本经济事实中引出政治的、法的和其他意识形态的观念”[24]。正是出于深入“根源”的需要,马克思才“从社会舞台退回书房”,把全付精力都投入到“政治经济学”研究上,并把后半生用在以“政治经济学批判”为副标题的《资本论》写作中。


相对来说,恩格斯比马克思更多地也更系统地谈到国家,甚至还谈到国家、法以及各种意识形态形式对“产生它的原因发生”的“反作用”[25],但这种“反作用”究竟如何发生,即法、国家、意识形态是如何反过来保障作为“基本经济事实”的生产与再生产,从而如何保障阶级统治的,并没有得到进一步的探讨——更不用说法、国家和意识形态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机器本身的运行了。所以正如霍布斯鲍姆所说:“马克思和恩格斯本人对统治的性质和结构、国家的构成和组织,以及政治运动的本质和组织等问题的讨论,基本上都是从时政评论中产生的评述形式,一般都是其他观点的附带物——或许除了他们关于国家的起源和历史特征的理论外。”[26]在霍布斯鲍姆看来,只有列宁感觉需要一种更系统的国家和革命理论,并且“列宁显然作出了重要的创新,尽管悖谬的是这些创新是实用性的而不是理论性的。”[27]

 

《国家与革命》,列宁 著


出于实际革命活动需要而研究国家问题的列宁,曾于1917年1月到2月系统阅读、摘录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国家问题的主要论述,并在当年8月到9月以这些材料为基础,写下了著名的《国家与革命》。不过相比之下,阿尔都塞显然更看重列宁的另一篇文章,即前面引文中提到的列宁1919年7月11日在斯维尔德洛夫大学的讲演。因为在这篇讲演中,列宁以极为精炼的形式,把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国家的论述概括了出来,并加上了自己的发挥。所以这篇文章可以看作是马克思主义经典国家理论的浓缩。为了给后面要讨论的阿尔都塞的国家理论树立一个参照,我们可以把这篇讲演中的国家理论的要点概括如下[28]:


1. 国家并非从来就存在,而是在社会划分为阶级的地方和时候、在出现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的时候才出现的;2. 国家是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的机器,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是系统地采用暴力和强迫人们服从暴力的特殊机构——包括军队、监狱和其他强迫他人意志服从暴力的手段;3. 国家在同一社会经济制度下有多种形式。如君主制、贵族制、共和制和民主制。但无论它们采取哪种国家形式,都不改变它们是阶级统治机器这一性质;4. 所以在各种各样的资本主义国家,凡是存在着土地和生产资料私有制,凡是存在资本占统治地位的国家,不管有什么样的民主,都是资本主义国家,都是资本家用来控制工人阶级和贫苦农民的机器。至于普选权、立宪会议和议会,都不过是形式,丝毫不能改变事情的实质;5.无产阶级应该夺取并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代之以无产阶级国家机器,并利用这个机器去消灭一切剥削,直到世界上再没有进行剥削的可能,才把这个机器毁掉。因为没有剥削,就不会有国家。


乍一看,我们会觉得这个国家理论已经相当完整了,因为它不但谈到了国家的起源、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构成,甚至还预先勾画了国家的未来即其消亡。但阿尔都塞在《马克思主义终于危机了!》中却说,当我们重读列宁的那些话时,会发现某种悲壮的东西:


列宁一遍遍地重复强调国家是一种特殊的机器(appareil),一种特殊的机器(machine)[29]。他不停的使用特殊这个词,只是指出国家并不是跟其他机器一样的机器,但他没有成功地告诉我们,这里的特殊可能意味着什么。当我们以同样的方式去重读葛兰西在狱中写的几个小等式(国家=强制+领导权或=独裁+领导权或=力量+一致同意等等)时,也会发现一些悲壮的东西。在一些从列宁和“政治科学”那里借来的范畴下面,葛兰西与其说是表达了一种国家理论,不如说是在探索夺取工人阶级政权的政治路线。列宁和葛兰西的悲壮来自于这样的一个事实,他们试图超越经典的关于国家的消极定义,但是他们只是在摸索着,还没有真正成功。[30]


那么阿尔都塞本人又是怎样“超越经典的关于国家的消极定义”的呢?阿尔都塞的独特贡献在于,他第一次从“再生产”的观点出发,重新考察和发展了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并在此基础上来讨论国家。因为在他看来,“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所遇到的“绝对局限”之一,就是无论是马克思还是列宁,在公开谈到国家时,“从来没有提到过国家在再生产中的功能”[31]。而“任何社会,如果不在生产的同时对其存在(其生产)的社会和物质条件进行再生产,就不可能存在,也就是说,不可能在历史中继续存在下去。”[32]所以阿尔都塞的国家理论,是从“再生产”(包括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再生产”,但尤其是“生产关系的再生产”)的观点出发,得出的关于国家的性质、构成、运行机制和功能的理论;关于无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利用国家机器为自己的政治服务的理论;关于革命的工人党与国家之间关系的理论,从而也就是关于推翻资产阶级“国家机器所必需的阶级斗争战略”以及关于国家消亡的理论。



让我们先来看看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是怎么回事,阿尔都塞是怎么发展这种理论,又是如何在这种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自己关于国家的一般理论的。


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是怎样的呢?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序言》里有一段著名的话:


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33]


这段话是马克思为社会形态所构建的一个地形学,它是一个关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空间隐喻。通过这个空间隐喻,我们可以很直观地看到,任何社会的结构都可以被设想为一座大厦,它由两“层”构成:下层建筑和上层建筑;而上层建筑本身又包括两“层”:一层是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另一层是社会意识形式。


阿尔都塞说,这个隐喻有一个优势,它使我们直观地看到社会结构各层的作用力指数的大小,简单地说,就是基础归根到底决定了上层建筑,从而归根到底决定了整个大厦。因为正如一幢建筑,如果没有下面的基础,上层建筑肯定是竖不起来的,所以基础的作用力指数更大。这是这个隐喻的一个特别突出的优势,但同时这个隐喻也迫使我们去提出另一些理论难题,也就是上层建筑的相对独立性和上层建筑对基础的反作用的难题:基础归根到底决定了上层建筑,那么上层建筑有没有独立性?它们自身包含的各层之间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它们对基础有没有反作用,这种反作用又是怎么产生的?等等。


所以这里阿尔都塞先肯定了马克思的表述,但同时又马上指出这个表述是隐喻性的、描述性的,不能称之为真正的理论。他认为,要想超越这种描述性的理论,并达到一种新的精确性,就必须对上层建筑的存在和性质进行思考[34],而后者“可以并且必须从再生产出发”[35]。

 


从再生产的角度出发,阿尔都塞重复了马克思对上层建筑内部存在的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与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之间的区分,并强调了前者通常比后者“更”有效,尽管后者本身相对于前者来说,也被赋予了某种“相对独立性”,并且能对前者起“反作用”。


但阿尔都塞认为,在作出上述区分和强调时,我们依然停留在这个隐喻的逻辑当中,从而也就停留在它的局限当中,即它仍然是一种描述。所以我们必须用另外的方式,来表述法-国家和各种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


在论述的这个环节,阿尔都塞用带有连字符的“法-国家”这个对子,直接替换了“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这种表达,并指出处于连字符两端的“法”和“国家”孰前孰后的问题,“指示了一个应该用完全不同的措辞提出的难题”[36]。这样,阿尔都塞用自己的语言表述了这个地形学:最下面的所谓下层建筑,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体(即马克思所说的现实基础=由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的社会的经济结构),竖立于其上的是所谓上层建筑。但上层建筑本身分为两层:第一层是法-国家(即马克思所说的法律-政治的上层建筑);第二层是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即马克思所说的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


在这个地形学的总框架中,上层建筑与下层建筑,法-国家与意识形态,分属于不同的层面,相互外在于或独立于彼此。但是阿尔都塞从“再生产”的观点展开论述,首先通过关于“法”的理论,把上层建筑与下层建筑结合到一起,或更确切地说,把“国家”和“意识形态”这两种上层建筑,结合进作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统一体”的下层建筑中;然后又通过“国家”把“法”和“意识形态”结合到了一起——因为“一切上层建筑作为阶级的上层建筑,都是中心化的,即以国家为中心。”[37]



抛开细节不谈,实际上《论再生产》的主要思路,就是以“再生产”的观点从“社会整体”即某一社会形态的构成的角度,来回答以下问题:什么是法?什么是国家?什么是意识形态?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它们与构成下层建筑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体是什么关系?等等。


在这里,阿尔都塞表现出了令人惊叹的理论洞察力和叙述才能:他讨论国家,讨论法,讨论意识形态,既不是从国家开始,也不是从意识形态开始,而是从法开始。在《论再生产》遗稿出版之前,很少有人知道这种安排。因为此前大家读的都是《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它是由《论再生产》的某几章内容“拼合”而成的,中间恰恰省略了讨论“法”的那个重要环节。


在《论再生产》中,阿尔都塞从法/权利/法权(droit)开始。虽然他说自己暂时采取的是一种“任意的顺序”[38],但在我看来,作为一位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阿尔都塞从讨论“法”开始,是完全有理由的。因为“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39],所以讨论任何形态的社会,都必须从生产和再生产出发,从而必须从生产关系出发(因为“最终构成某种生产方式特征的还是生产关系”[40])。在资本主义社会,就是必须从“法权”出发,因为“法权”[41]之所以存在,就是为了保障一个在它自身中完全抽象掉了的内容,即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法从来不会提这个关系:法不会说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无产阶级不占有生产资料而只能出卖自己的劳动,法把这些东西全抽象掉,以便能在形式上宣布人人自由、人人平等。但是法抽象掉这种生产关系的目的,恰恰是为了保障它。而为了在不提这种生产关系的同时保障这种生产关系,法必须成为一套完备的、没有矛盾的形式系统。但它既然只是一套形式系统,就无法真正有效地保障那种生产关系。所以民法自己不能发挥功能,民法的背后一定要有刑法。但刑法要起作用,就要有物质性力量的支撑,所以在刑法的背后,必须有一种能迫使人服从的东西。所以通过刑法,法在自己内部就承认了必须要有强制,“这样一来事情就很简单了。要强制就要惩罚,要惩罚就要镇压,所以必然要有镇压性机器。这个机器就存在于狭义的镇压性国家机器当中。它的名字叫作:警察、法院、罚款和监狱。法和国家正是由此而成为一体的。”[42]


但是法发挥功能也不完全靠镇压性国家机器,因为不可能在每个人屁股后面都安排一个警察。在大多数情况下,没有警察的干预,人们也会遵守法。因为除了镇压性国家机器,法还依靠法律的意识形态和道德的意识形态发挥功能。这样一来,法就一方面与镇压性国家机器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又通过法律-道德的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联系在一起。

 

《论再生产》法文版封面


我们早就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听说过国家机器,即镇压性国家机器,但什么是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呢?这里我们遇到了阿尔都塞“超越”经典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关键所在。在专论国家和国家机器的那章,阿尔都塞先对马克思主义经典国家理论作了一番概括,然后提出“必须给‘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补充别的东西”[43]。但阿尔都塞马上又说,这个补充其实早就存在于马克思主义者如列宁和毛泽东的政治实践中了,因为列宁和毛泽东这些政治家在行动中总是非常复杂地对待国家的,至少比他们明确说出来的那些观点要更复杂。所以关键是要把他们在实践当中包含着的某种国家理论“系统化”。那么他要补充的是什么呢?他说:


要提出一种关于国家的理论,不仅必须考虑到国家政权(及其持有者)与国家机器的区分,而且还必须考虑到另一种“现实”——它显然是和(镇压性)国家机器并立的,但与后者不能混为一谈。我们将冒着理论风险把这种现实叫作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因此,理论干预的准确部位,在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与(镇压性国家机器意义上的)国家机器之间的差别。[44]


也就是说,经典马克思主义作家所说的国家机器,在这里仅仅被当作整个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即镇压性国家机器:它由国家元首、政府、行政部门,以及在这些机关领导下的警察、法院、监狱、军队等等构成。在这种国家机器之外,阿尔都塞补充了另一种国家机器,即意识形态国家机器。那么构成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是什么呢?阿尔都塞列了一个清单,它们包括宗教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学校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家庭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等等。


阿尔都塞在列清单时并没有按它们的重要性程度进行排序,但他后来提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中,最重要的国家机器是学校的和家庭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是学校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即是学校,更准确地说是学校-家庭这个对子占据着统治地位”[45]。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相比学校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论再生产》花了更多的篇幅讨论“政治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和“工会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在我看来,这一方面是因为,在当时由阿尔都塞的学生组成的理论小组已经有了专论“学校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著作[46];另一方面是因为,“政治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和“工会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都涉及到革命的工人党与国家的关系,因而关系到推翻资产阶级“国家机器所必需的阶级斗争战略”以及社会主义的未来。这里尤其值得牢记于心的是:(1)在政治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方面,革命的工人党可以、并且应该在环境有利时为促进阶级斗争的发展而参与政府,但它绝不能“陷入”政治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游戏”中,把自己的行动限制在议会竞争和管理国家事务上;相反,它必须借助那里的有利条件,把阶级斗争的范围扩大,为推翻资产阶级国家作准备。即使党通过革命建立了无产阶级政权,它也绝不能以自己的最终使命是管理国家事务为由而进入无产阶级专政政府,不能任由自己和国家融合在一起,相反,它必须为国家的消亡作准备。总之,在任何情况下,革命的工人党都不能作为普通的“政府的党”去行事,“因为做政府的党就意味着做国家的党,这就等于要么为资产阶级国家服务,要么使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永久化”[47]。(2)在工会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方面,必须反对工人运动中出现的两种偏向:经济主义偏向和“革命主义的”政治过头偏向。但与此同时,必须高度重视作为经济的阶级斗争形式的工会斗争。党必须作为名副其实的党出现在企业中,在那里密切联系群众,使自己的行动植根于工会成员争取具体物质条件的行动中。革命斗争的金子般的准则,就是“政治的阶级斗争尽可能深地植根于经济的阶级斗争,植根于群众为了物质要求而进行的工会斗争”[48]。因为经济的阶级斗争就像是下层建筑,归根到底决定着政治斗争本身。虽然政治的阶级斗争具有优先性,“但如果政治的阶级斗争的基础,即经济的阶级斗争,没有在正确路线的指导下每天坚持不懈地深入进行,这种优先性就仍然只是一句空话”[49],毕竟“整个资本主义制度归根到底都建立在对工人阶级和其他非工人雇佣劳动者的直接经济剥削的基础上”[50]。


回到阿尔都塞列出的清单,一般来说,我们很容易认同经典马克思主义作家所说的国家机器确实是国家机器,但是很难认同家庭、学校、出版社、广播电视、文学艺术等等这些似乎属于私人领域的东西也属于国家机器。对于这样的怀疑,阿尔都塞借用葛兰西的话预先进行了反驳:


作为一个清醒的马克思主义者,葛兰西早已用一句话堵住了这种反对意见。公私之分是资产阶级法权内部的区分,在资产阶级法权行使“权力”的(从属)领域是有效的。而国家领域避开了这种区分,因为国家“高于法权”: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既不是公共的,也不是私人的;相反,国家是公共与私人之间一切区分的前提。[51]


也就是说,公私之分是“法律”用语,而“法律”的存在是以国家为前提的。所以在讨论国家机器时,这种基于公私之分而提出的反对意见就非常可笑了。


总之,阿尔都塞对马克思主义经典国家理论进行了补充,即在镇压性国家机器之外补充了意识形态国家机器。那么这两种机器的区别是什么呢?阿尔都塞说,根本就不存在纯粹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也不存在纯粹的镇压性国家机器,因为任何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内部都会有镇压性的成分;反之亦然,任何镇压性国家机器内部也都会有通过意识形态发挥功能的部分。但是这两者还是有一个区别,那就是镇压性国家机器主要通过暴力发挥功能,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主要通过意识形态发挥功能。


为了阐明这种区别,阿尔都塞作出了另一项理论创新,即借助斯宾诺莎和他自己改造过的精神分析话语,把马克思关于意识形态的消极理论,发展成了关于意识形态的积极理论,从而把在马克思那里几乎等同于“梦幻”的东西,变成了在历史上无所不在的现实,变成了构成社会的一个积极要素:在资本主义社会,也是保障“国家机器”运行的一个积极要素。而“一切国家机器的根本作用,就是保障对无产者和其他雇佣工人的剥削永世长存,也就是说,保障生产关系(同时也是剥削关系)的永世长存即再生产。”[52]



如果先把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理论放在一边[53],仅从国家理论的层面来看其贡献,我们就会发现,当我们跟着他兜完一个圈子,再来看法、国家和意识形态的关系时,它们已不再是前面那个地形学中截然分离的“两层”,而是完全交织在一起。也就是说,原先在马克思的社会形态地形学中位于上层建筑领域的两层,乃至上层建筑和下层建筑本身,在阿尔都塞这里都通过法-国家而变成了一个相互支持的整体。而其中“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为法律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它是“法”的实现),“是把上层建筑与下层建筑结合在一起并把上层建筑结合进下层建筑的特殊机器”[54]。这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局面:一方面,通过镇压性国家机器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而发挥功能的资产阶级的“法”,以保障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方式,保障着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主要功能)与“再生产”(次要功能);另一方面,通过种种意识形态而发挥功能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在镇压性国家机器的支援下,以保障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再生产”(主要功能)的方式,保障着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次要功能)……这意味着,虽然下层建筑“归根到底”决定着上层建筑,但下层建筑本身的持续存在,要通过上层建筑(法、国家、意识形态)来保障。这已经远不是恩格斯所说的那种抽象的“反作用”了。这样一来,阿尔都塞就比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更细致、更精确地分析了国家。“国家”不再外在于或独立于“市民社会”,也不仅仅是统治阶级的暴力机器。国家是阶级统治得以永世长存的一整套系统,它既包括暴力国家机器,也包括以前被归入到“市民社会”的那些机构。它们交织在一起,整体运行,不停地使现有生产关系(即阶级剥削和阶级统治关系)得到再产生。[55]


这里我们或许还可以将阿尔都塞的国家理论与某些资产阶级学者的理论作比较。比如拿霍布斯的理论来说,国家是一个实现社会有效和解、终结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的机构。因为在《利维坦》中,自然状态就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而为了消除这种战争状态,就需要大家订立一个契约,把权力授给第三方,即主权者。所有的人都服从主权者,就形成了一个国家。也就是说,在霍布斯看来,社会通过国家终结了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实现了和平,保障了每个人的安全(马克思说,安全是市民社会的最高社会概念[56])。虽然在卢梭等人那里,这个理论会有另外的变形,但他们基本上都认为国家实现了有效和解,终结了战争。但是在阿尔都塞的国家理论中,国家恰恰是通过镇压性国家机器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保障着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战争(剥削和奴役)。国家不是人与人之间战争的终结,而是阶级与阶级之间战争的继续。因此,当我们发现毛泽东、阿尔都塞和福柯等人都在不同的场合辩证地补充过克劳塞维茨的名言时,丝毫不必感到惊讶:克劳塞维茨说,战争是政治通过另一种手段的继续;他们补充说,政治是战争通过另一种手段的继续[57]。只要承认《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58],就不可能不得出他们同样的结论。只不过在今天,通过阿尔都塞的国家理论,我们对这一切能看得更清楚了:因为只要我们把自己提高到“再生产”的观点上来,就会发现,资产阶级只有展开一场针对工人阶级的持久的阶级斗争,才能保障它的剥削和统治的稳定和长久。资产阶级是通过对剥削的政治条件、意识形态条件和物质条件进行再生产,而展开这场阶级斗争的,“这时国家,镇压性国家机器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就出现了,以便使工人阶级屈服于那种压迫和那种意识形态。”[59]


当然,阿尔都塞的国家理论也留下不少有待解决的难题:比如意识形态的身份的难题,革命党如何不与国家相融合的难题,作为阶级斗争回响的“次级意识形态”如何产生的难题,以及“机器”这个比喻本身所包含的难题,等等;此外,当今全球化资本主义的现实,也使传统民族国家的身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全球发展的不平衡状态(包括政治、经济与文化领域的不平衡),以及大量跨国企业和机构的出现,也给在国家的范围内分析社会各阶级及其力量对比带来了新的挑战。关于这些难题,以及关于阿尔都塞对葛兰西国家理论的批判,我要留到另一篇文章中去讨论。




本文开头,我们提到了安德森对“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指责。相信通过上面对阿尔都塞国家理论的介绍,那个指责已经不攻自破了。但安德森在《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中对“西方马克思主义”还有另一个指责,那是说“马克思本人在研究工作中相继从哲学转到政治学再转到经济学,西方马克思主义颠倒了他的路线。大萧条之后,马克思主义框架中对资本主义大量的经济分析大都消失了;随着葛兰西的销声匿迹,对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探讨已偃息下去;关于通往可实现的社会主义道路的策略讨论几乎已完全停顿。逐渐取代的是哲学的讨论本身的复兴。”[60]


表面看来,这个指责似乎符合阿尔都塞的思想轨迹。但我们之所于会有这样的印象,实际上是来自一个误解。对于这个误解,我想简单地作如下说明:


从《保卫马克思》开始,阿尔都塞就越来越强调马克思所创立的历史科学的重要性,并且在相当长一段时期里,努力从历史科学方面来发展马克思主义,比如他的名文《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以及《论再生产》本身。但是,为什么后来阿尔都塞并没有沿着这条道路前进,转而又去研究那些已经被定义为“没有对象”“没有历史”因而并不提供“客观知识”的哲学呢?


我们可能会疑惑,这难道不是一种倒退吗?如果说马克思从研究哲学转而研究政治经济学,是一种进步的断裂的话,难道阿尔都塞从研究关于社会形态的科学转向研究哲学,不是一种奇怪的倒退吗?


《写给非哲学家的哲学入门》,阿尔都塞 著


在我看来,实际上阿尔都塞从科学向哲学的退却,并不是马克思路线的倒退,而是以他自己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历史科学为指导,带着新的精良武器,重新向那个康德所说的永恒“战场”的挺进。因为正是通过对马克思主义历史科学的发展,阿尔都塞形成了一种新的哲学观,那就是:哲学并不是关于某个对象的客观知识体系,而是一种没有对象、只有目标和赌注的斗争,在整个社会结构中,它属于上层建筑领域,是意识形态实践的理论小分队,简言之,哲学归根到底是理论领域的阶级斗争。在这样一种新的哲学观的基础上,阿尔都塞不是退回到对“哲学”的研究当中去了,不是去建立一种“新的哲学”(所谓“实践哲学”),而是在已有的哲学阵地上进行一种“新的哲学实践”[61]。阿尔都塞晚年之所以会不断地重新阐释那些偶然唯物主义哲学家的思想,是为了通过这种迂回,反对“起源论”和“目的论”,反对引入“主体”“精神”之类的唯心主义概念来解释世界。通过这种哲学实践,阿尔都塞要人们与一切形式的唯心主义划清界限,不断确立并保卫唯物主义立场——这不仅是因为真正的科学进步需要持续不断地清除唯心主义,通过唯物主义为自己开辟道路;还因为一切时代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即统治阶级的思想)都通过唯心主义观念来愚弄人民,掩盖社会矛盾,而只有唯物主义才能引导人们不断直面现实、看清矛盾,从而采取有效的革命行动,改造世界。


概括起来,如果说前期阿尔都塞的“哲学实践”主要是针对当时正在发生的政治事件进行理论干预,比如,特别重要的,从“左面”批判“斯大林主义”,批判对马克思主义的“人道主义”解释,以“保卫马克思”,使之免受资产阶级唯心主义意识形态的损害,等等;那么,在《论再生产》之后,阿尔都塞的“哲学实践”则是在由自己发展了的关于社会形态的科学、关于阶级斗争机制和条件的科学的基础上,非常自觉地进行的理论领域的阶级斗争。所以,这里看似存在着一种从“科学研究”到“哲学研究”的“倒退”,但它实际上是在新的科学基础上进行自觉的哲学实践的“进步”。换句话说,这种“在不变成马克思主义哲学家的情况下在哲学中成为马克思主义者”[62]的实践,恰恰意味着阿尔都塞搞清楚了自己的战场及其性质所在,并已经在那里进行自觉的战斗了。


注释:

[1]  佩里·安德森《西方马克思主义探讨》, 高铦、文贯中、魏章玲译,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3页。

[2]  同上,第60-61页。

[3]  如果考虑到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发表于1970年,且有英文译本收入《列宁与哲学及其他》于1971年出版,而安德森的《西方马克思主义探讨》写于1974年(出版于1976年),且该书注释中明确提到了《列宁与哲学及其他》;那么可以认为,安德森在写作该书时应该是读过这篇文章的。

[4]  可惜的是,虽然近十年之后,安德森通过《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对“西方马克思主义”重新作了一番描述和分析,但在那里,他依然没有改变之前对阿尔都塞的判断。他甚至还善自“阻挡”阿尔都塞前进的“步伐”,提出由于“阿尔都塞研究的整个方向既没有纠正也没有发展”,所以阿尔都塞后来“再也没有与他早期著作相提并论的新的综合性著作出现。”(参见佩里·安德森,《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余文烈译,东方出版社,1989年, 第47页)。事实证明,安德森对阿尔都塞太过于简化了,这不由地让我们想起德里达的提醒:“他(阿尔都塞)的这种丰富的多样性,这种绝对过度的充裕,为我们缔造了一个契约,就是不要总体化、不要简单化、不要阻挡他的步伐……”。(参见德里达《在路易·阿尔都塞葬礼上的致辞》,《哲学与政治:阿尔都塞读本》,陈越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511页)。

[5]  我们要注意阿尔都塞对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的改写。斯大林之后,对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的经典提法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早期阿尔都塞沿用了这个总提法,但对后面的内容进行了改写,他的提法是: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的科学;辩证唯物主义=马克思主义的哲学。但后来阿尔都塞提出,马克思最大的贡献,是为一门科学奠定了基础,或者说,开辟了一块科学认识的新大陆即“历史大陆”。所以他后期用“历史科学”代替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提法;同时,他拒绝承认有“辩证法的规律”这种东西,并认为根本不存在“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存在的只有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实践”。关于这些问题,我将在另一篇文章中进行详细探讨。

[6]  参见阿尔都塞《论再生产》,吴子枫译,西北大学出版社,2019年,第54-55页。

[7]  《论再生产》是阿尔都塞计划中的“一套著作的第一卷”,第二卷“要探讨的是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中的阶级斗争。”但这个第二卷并没有写出来。参见《论再生产》,前引,第45页。

[8]  在1858年2月22日给拉萨尔的一封信中,马克思曾说他要写的全部著作“分成六个分册:1)资本(包括一些绪论性的章节);2)土地所有制;3)雇佣劳动;4)国家;5)国际贸易;6)世界市场。”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十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50页。此后,在写于1859年1月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序言》一开头,马克思再次提到:“我考察资产阶级经济制度是按照以下的顺序:资本、土地所有制、雇佣劳动;国家、对外贸易、世界市场。在前三项下,我研究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分成的三大阶级的经济生活条件;其他三项的相互联系是一目了然的。”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一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11页

[9]  实际上在马克思之前,作为资产阶级的伟大思想家,霍布斯早就在《利维坦》中明确地提到了“国家和法同所有制的关系”。参见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96页:“没有共同权力的地方就没有法律”;第109页:“强制权力没有建立的地方(也就是没有国家的地方)就没有所有权存在”。

[10]  在“西方马克思主义”中,指出马克思主义缺少国家理论或认为其国家理论不完整的,并非只有阿尔都塞。比如列菲弗尔就在1976年指出了这一点。参见亨利·列菲弗尔《论国家:从黑格尔到斯大林和毛泽东》,李青宜等译,重庆出版社,1988年,第122页:“如果有人想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寻找一种国家理论,也就是说想寻找一种连贯和完全的国家学说体系,我们可以毫不犹豫地告诉他,这种学说体系是不存在的。”此外,还有一些未被归入“西方马克思主义”的“西方的”马克思主义者,也指出过马克思主义在“国家理论”方面的不足,比如英国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家拉尔夫·密里本德,就在他1969年出版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中指出,马克思从未试图系统地研究国家,而且自列宁之后,“对于国家理论作出重要贡献的只有马克思主义者安东尼奥·葛兰西”。参见拉尔夫·密里本德《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沈汉、陈祖洲、蔡玲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9-10页。

[11]  阿尔都塞《哲学的形势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吴子枫译,《国外理论动态》2014年第1期。

[12]  阿尔都塞《马克思主义终于危机了!》(Enfin la crise du marxisme!),《宣言:后革命社会中的权力和对立》(Il Manifesto : Pouvoir et opposition dans les sociétés postrévolutionnaires),色伊出版社(Editions du Seuil),1978年,第250-251页。值得一提的是,阿尔都塞的这篇发言激起了关于“马克思那里存不存在国家理论”的广泛争论。

[13]  《论国家:在斯维尔德洛夫大学的讲演(1919年7月11日)》,《列宁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4页。

[14]  参见阿尔都塞《政治与历史:从马基雅维利到马克思》,吴子枫译,西北大学出版社,2018年。

[15]  参见阿尔都塞《孟德斯鸠:政治与历史》(Montesquieu,la politique et l’histoire),法国大学出版社(PUF),1969年,第104页。该著已收入中文版“阿尔都塞著作集”(霍炬、陈越译),即将出版。在阿尔都塞看来,“孟德斯鸠在信念上属于封建世族中不甘于其阶级在政治上没落的那种右翼反对党”,但资产阶级自由派从他的“反对立场中获得了某种‘自由主义的’共鸣”。

[16]  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28页。

[17]  参见霍布斯《利维坦》,前引,第128页:“没有共同权力的地方就没有法律”。

[18]  卢梭《爱弥儿》,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709页。

[19]  其中尤其值得参考的有《孟德斯鸠:政治与历史》《政治与历史:从马基雅维利到马克思》,以及关于卢梭和马基雅维利的一系列讲稿、论文和演讲。

[20]  《德意志意识形态》(1945-1946年),《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前引,第584页。

[21]  《共产党宣言》(1848年),《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3页。

[22]  《法兰西内战》(1871年),《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52页。在1891年德文版中是“越来越变成了压迫工人阶级的社会权力,变成了阶级统治的机器。”

[23]  《<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序言》(1859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一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12页。

[24]  《恩格斯致梅林(1893年7月14日)》,《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第657页。

[25]  同上,第659页。

[26]  埃里克·霍布斯鲍姆《如何改变世界: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的传奇》,吕增奎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15年,第300页。

[27]  同上,第300页。

[28]  具体论述参见列宁《论国家:在斯维尔德洛夫大学的讲演(1919年7月11日)》,前引,第24-40页。

[29]  这里前一个“机器”的原文是“appareil”,后一个“机器”的原文是“machine”。需要指出的是,阿尔都塞本人提到“国家机器”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时,用的都是“appareil”。另外值得指出的是,马克思在谈到国家机器时,用的是“Staatsmachine”或“Staatsmachinerie”。

[30]  阿尔都塞《马克思主义终于危机了》(Enfin la crise du marxisme !),前引,第251页。

[31] 参见阿尔都塞《局限中的马克思》(Marx dans ses limites),收《哲学与政治文集》(Ecrits philosophiques et politiques)第一卷,STOCK/IMEC出版社1994年版,第468页。

[32]  参见阿尔都塞《马克思主义与阶级斗争》,吴子枫译,载《新史学》第14辑。

[33]  参见《<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序言》,前引,第412页。

[34]  实际上阿尔都塞给《论再生产》这部书稿拟的最初标题是“什么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后来又改为“论上层建筑”。参见阿尔都塞《论再生产》,前引,第34页。

[35]  参见阿尔都塞《论再生产》,前引,第136页。

[36]  参见阿尔都塞《论再生产》,前引,第137页。

[37]  参见阿尔都塞《论再生产》,前引,第388页。

[38]  参见阿尔都塞《论再生产》,前引,第138页。

[39]  参见恩格斯1890年9月21日致约瑟夫·布洛赫的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十卷,前引,第591页。

[40]  参见阿尔都塞《论再生产》,前引,第298页。

[41]  这里必须记住阿尔都塞在“法权”和“生产关系”之间进行的区分,其中重要的是,真正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不能由“法权”来定义,因为任何法权在本质上最终都是资产阶级的。我们不能用生产资料的集体(社会主义)所有(propriété),而只能用由自由“联合的”人对生产资料的集体的或共同的占有(appropriation),来定义构成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生产关系。参见阿尔都塞《论再生产》,前引,第96、97页。

[42]  参见阿尔都塞《论再生产》,前引,第154-155页。

[43]  参见阿尔都塞《论再生产》,前引,第172页。

[44]  参见阿尔都塞《论再生产》,前引,第173页。

[45]  参见阿尔都塞《论再生产》,前引,第312页。

[46]  具体可见巴利巴尔给《论再生产》法文版所作的序,见《论再生产》,前引,第5-6页及该页注释。另参见第126页注释,阿尔都塞在该注释中预告,那本专门研究资本主义学校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著作《学校》(Écoles),将于1969年秋出版,但实际上该著一直没有出版。

[47]  参见阿尔都塞《论再生产》,前引,第425页。

[48]  参见阿尔都塞《论再生产》,前引,第271页。

[49]  参见阿尔都塞《论再生产》,前引,第265页。

[50]  参见阿尔都塞《论再生产》,前引,第267页。

[51]  参见阿尔都塞《论再生产》,前引,第455-456页。

[52]  参见阿尔都塞《论再生产》,前引,第277页。

[53]  但有必要把它作为一个有待研究的问题记录下来:阿尔都塞在《论再生产》中显然沿用了马克思的比喻,把意识形态当作整个“大厦”最上面的一层,但在1966年匿名发表的《论文化大革命》一文中,他曾把意识形态比作是“水泥”:“如果用建筑学的比喻(即大厦的比喻:下层建筑/上层建筑),我们可以说,意识形态代表了上层建筑的一个层面。用这个比喻,是为了既指出意识形态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上层建筑而非下层建筑)和它对于政治、经济的相对独立性,同时又指出它对于政治和经济的依赖关系。相反,如果我们要给出意识形态的具体存在形式,更好的办法是把它比作‘水泥’,而不是比作大楼的某一层。事实上,意识形态渗透到了大厦每一个房间的各个角落:渗透到了每个个人与他们的全部实践、与他们的所有对象的关系中,渗透到了他们与科学、技术和艺术的关系中,渗透到了他们与经济实践和政治实践的关系中,渗透到了各种‘个人的’关系中,等等。意识形态就是那种在社会中起区分和粘合作用的东西,无论所涉及到的是技术区分还是阶级区分。意识形态是对整个社会的存在来说不可或缺的一种客观现实。尽管意识形态调节着个人的‘生活’与他们的生存条件、他们的实践、他们的对象、他们的阶级、他们的斗争、他们的历史和他们的世界等等之间的关系,但意识形态的性质并不是个人的或主观的。”参见阿尔都塞《论文化大革命》(Sur la révolution culturelle),载《马列主义手册》(Cahiers marxistes-léninistes)1966年11月-12月号。关于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理论,我将留到另一篇文章中去探讨。

[54]  参见阿尔都塞《论再生产》,前引,第331页。

[55]  这里尤其值得把阿尔都塞对意识形态的定位与马克思本人对意识形态的定位进行对照。因为在阿尔都塞这里,意识形态“不存在于被设想为是‘精神世界’的‘观念世界’中”,也就是说,意识形态不具有一种观念的、精神的存在,而是具有一种物质的存在。它直接存在于国家机器当中。而马克思曾提醒我们说:“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参见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一卷,前引,第413页。

[56]  参见《论犹太人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前引,第42页:“安全是市民社会的最高社会概念,是警察的概念;按照这个概念,整个社会的存在只是为了保证维护自己每个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

[57]  参见克劳塞维茨《战争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译,商务印书馆,1978年,第43页:“战争无非是政治通过另一种手段的继续”。另见毛泽东《论持久战》(1938年5月),《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480页:“政治是不流血的战争,战争是流血的政治”;福柯《必须保卫社会》(法兰西学院演讲系列,1976年),钱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2页:“我们把克劳塞维茨的命题翻转过来,我们说,政治是通过其他方法继续的战争”;以及阿尔都塞《政治与历史:从马基雅维利到马克思》,前引,第271页:“政治是战争通过其他手段的继续”。

[58]  《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前引,第31页。

[59]  参见阿尔都塞《马克思主义与阶级斗争》,吴子枫译,载《新史学》第14辑。

[60]  佩里·安德森《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前引, 第12页。

[61]  “我要谈的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而是‘哲学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或‘新的、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实践’”。参见阿尔都塞《写给非哲学家的哲学入门》(Initiation à la philosophie pour les non-philosophes),法国大学出版社(PUF),2014年,第375页。

[62]  参见阿尔都塞《在哲学中成为马克思主义者》(Être Marxiste en Philosophie),法国大学出版社(PUF),2015年,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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