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5月1日起执行!这些规定养犬人需注意
重磅!重磅!重磅!
5月1日起,家里有爱犬的主人要注意了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要执行了!
如果没有按时执行规定,可能会受到处罚哟!
狂犬病免疫防疫规定
养犬人应当对其饲养的犬只做好狂犬病免疫等防疫工作。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至狂犬病免疫点进行狂犬病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饲养烈性犬
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饲养烈性犬,盲人饲养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的扶助犬除外。
烈性犬和三年内有伤人行为记录的犬只,应当实行圈养或者拴养,在圈养或者拴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除免疫、备案、诊疗需要外,不得携带外出;确因免疫、备案、诊疗需要携带外出的,应当装入犬笼。
烈性犬有标准和名录吗?
烈性犬的标准及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等确定,并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向社会公布。
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要受罚!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每只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二千元罚款。
未对烈性犬和三年内有伤人行为记录的犬只实行圈养或者拴养的,或者违反规定携犬外出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每只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二千元罚款。
关于犬只备案的规定
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初次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营业信息、饲养犬只的品种和数量、狂犬病免疫证明等信息,通过养犬管理服务系统或者向住所地所在的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其指定的犬只备案服务机构备案,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犬只备案证明和犬牌,根据自愿申请原则为犬只植入电子识别标识。
备案的养犬人为养犬责任人。
犬只备案证明、犬牌、电子识别标识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统一免费制发,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犬只备案证明、犬牌、电子识别标识,禁止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犬只备案证明、犬牌、电子识别标识。
犬只备案证明、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申请补发。
养犬人住所地、联系方式等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服务系统或者向住所地所在的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其指定的犬只备案服务机构更新备案信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服务系统或者向住所地所在的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其指定的犬只备案服务机构办理犬只备案注销手续:
(一)已经备案的犬只死亡或者丢失的;
(二)养犬人放弃饲养已经备案的犬只的。
未按规定办理犬只备案的要受罚!
未办理犬只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每只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二千元罚款。
未申请补发犬只备案证明、犬牌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补办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只五百元罚款。
带狗只外出,你要注意!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犬只佩戴相应犬牌;
(二)用长度两米以下的犬绳牵领并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等防护器具,或者装入笼内;
(三)有效制止犬只攻击行为;
(四)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犬只;
(六)在人多拥挤场合和电梯内应当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
(七)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下列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除外)
(一)机关、医院、学校、老年活动场所、幼儿园以及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二)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健身馆、影剧院、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三)社区、住宅小区的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所等公共活动区域;
(四)餐饮场所、商场、集贸市场;
(五)公共汽车、地铁、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但是出租汽车驾驶员同意的除外;
(六)风景区、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纪念性公园和动物园;
(七)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盲人携带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携带的扶助犬,可以进入前款所列区域。
《条例》过渡期规定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本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烈性犬,养犬人应当自烈性犬的标准及名录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自行处理或者送至犬只留检场所。
本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普通犬只,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犬只备案,犬只备案前应当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整理:文明南海微信编辑小组
素材来源:佛山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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