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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专家笔谈】吴小英 | “离婚冷静期”争议背后的几个学术焦点

吴小英 妇女研究论丛 2021-09-21





作者简介

吴小英(1967-),女,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研究方向:性别研究、家庭研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因涉及普通民众的私人生活,从征求意见稿面世到全国人大通过前后的一年多时间内持续引发了民众的超热度关注,其中讨论和争议最多的是与离婚相关的条款。与婚姻法相比,民法典在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方面都调整或增设了时间门槛,总体方向是加大了诉讼或协议离婚的时间成本,以使当事人做出更加审慎的选择。不过,公众显然对于更具日常化的后者——协议离婚登记条款的关注度更大,其中被媒体简化为“离婚冷静期”的设定,颇具听觉冲击力和网络传播力,因而在短时间内成为全社会聚焦的热词。坊间有关此项的解释和辩护、嘲讽和争吵不绝于耳,甚至成为一段时间内微信群和朋友圈“站队”“撕裂”的新选项。不过,笔者不想加入简单的“站队”游戏,也无意抠析法条的细节或者预测未来可能对婚姻市场的影响,本文只想从社会学角度对这些争议背后体现的家庭及其政策相关的学术焦点做一简单梳理,或许有益于立法者及争议各方更好地反思与相互理解。
焦点一:婚姻的稳定性与满意度
根据相关立法专家的介绍,“离婚冷静期”(以下简称“冷静期”)是在国内近10年离婚率不断攀升的背景下出台的,主要针对两个特点:一是离婚者当中选择协议离婚的比例快速增长;二是离婚当事人的婚龄越来越短,其中结婚后5年内离婚的年轻人比重相当可观。因此,民法典将离婚“干预”的措施瞄准在登记离婚的流程,初衷是为了尽可能减少草率型、冲动型离婚,增加协议登记离婚的程序制约条件。尽管专家一再解释说这一条款只是给当事人增加了30天的自我审查和考虑期,并不违背或反对离婚自由原则,然而网络上的汹涌反馈显然有些出乎他们的意料。
来自反对者的第一个灵魂拷问是:就算闪婚闪离,有什么不好?这一提问显示的背后信息是:有着“宁拆十座庙、不破一桩婚”的古老传统、崇尚“劝和不劝离”的中国社会,如今在对婚姻的持久性与稳定性的追求上业已丧失了共识的土壤。换句话说,关于好的婚姻的标准已然发生了变化,从单纯的白头偕老转变为当事者在婚姻中的个体感受,婚姻满意度而非婚姻长久度已跃升为衡量婚姻质量的最重要指标。从这种意义上说,不论是西方教堂婚礼上那著名的无论贫穷富贵、疾病健康都忠贞不渝直至生命尽头的誓词,还是中国婚礼上百年好合、长长久久的祝词,早已蜕变为一种犹如“心想事成”般浮夸的祝福,或者仅仅成为一种开启婚姻生活的纪念仪式。
对于婚姻持久性至上标准的退让,意味着对婚姻神圣性的驱魅,这一过程其实是伴随着现代性而自然产生的,其根基恰恰在于婚姻的情感主义和个体选择的兴起。美国社会学家安德鲁·切林(Andrew Cherlin)称之为婚姻的“去制度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趋势,意味着婚姻中的个体越来越希冀摆脱家庭角色规范的羁绊,将从亲密关系中获得情感陪伴和个体所需的自主发展空间视为更重要的婚姻诉求。这种观念的变迁,伴随着离婚的道德审判以及污名化的式微,也在某种程度上为离婚的日常化以及单亲、同居等多元化婚姻和亲密关系形式的出现扫清了障碍。人口学家则从宏观意义上将之概括为第二次人口转型在婚姻形态和关系上的重要体现,这意味着离婚率的上升从根本上已被认定为社会和人口变迁过程中的不可逆转之势,只是在不同社会、阶层、年龄、文化中可能有各自不同的呈现方式和节奏。
然而,承认并接纳在中国转型时期愈加突出的婚姻脆弱性,并不意味着人们放弃了对于理想型婚姻的追求。而完美婚姻的要件,除了个体的主观满意度之外,对于婚姻稳定性的预期从来都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目标。民间所谓“靠谱的人”(Mr.Right)或者“靠谱的婚姻”(perfect marriage),包含的恰恰是幸福和长久两个方面。只不过在现实中二者得一已属不易,又有多少人有造化二者兼得?对于离婚的价值判断持不同态度的人,或许差异只在于对婚姻中这两个方面重要性的排序不同,即当婚姻的稳定性和满意度不可兼得时如何取舍的问题。这种取舍的差异常常被解释为家庭主义和个体主义的分野,其中以稳定性为先的更注重婚姻的秩序和家庭的完整性,以满意度为重的则更强调婚姻中个体的自主性和主观感受,前者体现了前现代社会通行的主流观念,后者则更符合当下流行的中产阶层意识形态。
因此,单纯追问离婚率上升是好事还是坏事可能意义不大。作为现代化的伴生物,有人认为它体现了社会进步和个体自由的增长而欢欣鼓舞,也有人认为它会给婚姻这种制度和形态带来致命威胁甚至引向解体而忧心忡忡。对于个体来说,无论秉持哪一种立场都无可指摘,因为那只是个人生活境遇下的一种权衡和选择。但对立法者而言,“冷静期”的设定即便对于降低离婚率、“挽回”那些看似并未真正破裂的婚姻究竟能起到多大作用还是未知数,但是他们更看重的或许是传达一种主流的婚姻价值观和家庭意识形态,即在婚姻秩序和婚姻质量之间,政府显然更关心前者,而个体通常更关心后者。这种取舍在世界范围内并不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在本次争论中,当许多法学界人士以文本为据指出中国式离婚相比世界上其他国家而言在程序上更加轻松易得时,这一结论并不令人惊讶。
至此,问题的重点不在于“离婚究竟好不好、继而有没有必要进行干预”,而在于“当离婚成为婚姻不可避免的结局之一时,到底谁说了算”的问题。这就引出反对者的第二个灵魂拷问:离不离婚是自己的事,别人管得着吗?
焦点二:婚姻的私人性与公共性
与以往相比,21世纪以来的中国社会更加注重对隐私的保护和对个人生活方式的尊重,婚姻和家庭生活日益退回到私人生活领域。除了“明星”“老板”等特殊群体之外,普通人的结婚、离婚确实已归属个人和家庭的私事,旁人甚至邻居、领导、单位和社区都无权过问,尽管“逼婚”与“反逼婚”的存在说明婚姻的私人边界并没有想象得那么清晰,然而针对反对者提出的离婚属于私事、国家管得太宽的质疑,结论是肯定的——国家真的管得着,而且从未中断过。也就是说婚姻同时还有另一面,就是它的公共性。
事实上,无论在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婚姻都有其公共性的一面,因此,婚姻的缔结必须有见证人在场,传统社会中的婚礼就是这样一个“昭告天下”以获得婚姻合法性的场合和仪式,只不过现代社会中这种授予权被政府接管,当事人无论结婚还是离婚,只要有政府相关部门发放的“结婚证”“离婚证”就获得了合法性,从而受到相关制度法规的保护和约束。“扯证”的行为本身就意味着当事人将婚姻的一部分权利让渡给了公共管理部门,同时也享受到了制度带给他们的福利。因此,婚姻这个貌似越来越私人化的组织和模式,其实一直以来并未脱离国家的管制。除了亲密关系的承载方式以及再生产的工具之外,它的核心还是一种制度。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庭及其相关政策,已成为国家治理中一个常用的手段。也正因如此,与婚姻家庭相关的每个政策法规的调整,都会对普通人的日常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因而,问题的重心也许不在于政府能否干预,而在于以何种方式干预。
社会学家谢宇在最近一次关于中国家庭变迁的报告中指出,经过十几年的家庭追踪调查和研究发现,尽管中国出现了与西方类似的第二次人口转型特点,包括单身和同居者增多、结婚推迟、离婚率上升、生育意愿下降等,家庭看起来更加强调个人自由和个体需求的满足,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总体上依然是个普婚普育且离婚率相对不高的社会。只不过如今“门当户对”越来越受到重视,婚姻也日益蜕变成为社会经济地位敏感的单位,也就是说并非所有人都能“结得起婚、离得起婚”。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典中“冷静期”的出台,倒是看到了婚姻本身在这个时代的脆弱性与复杂性。但是,离婚问题归根到底是与结婚问题关联在一起的,单纯聚焦离婚率之高低并企图为之设置“栅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甚至缓解对于婚姻变动起到更重要作用的那些结构性难题。这些难题包括城乡、阶层、性别差异和分化带来的对于家庭内部权力关系的影响,人口流动导致的家庭离散和成员疏离的后遗症,以及个体与国家之间对于婚姻的功能定位和预期的南辕北辙……
因此,看起来更让人忧心的,不是离婚率的高低,而是结婚本身越来越丧失了正当理由。东亚一些学者针对日韩结婚率、生育率长期低迷的状态,提出“压缩的现代性”解释框架,指出家庭在这种急速变迁的背景下不再是一种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而是成为一种风险来源,因此不婚不育的“去家庭化”选择是现代社会中年轻一代个体为了规避风险而作出的一种理性逃离。其实中国目前都市社会中结婚年龄的一再推迟、同居比例的剧增,以及所谓“空巢青年”的大量出现,也显示了这样一种趋势,即使只是短暂的逃离。而从社会治理的层面上看,这种风险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所谓“制度化的家庭主义”,即随着全球化时代市场的挺进与国家的后撤,家庭成为公共领域中福利责任分担的重要伙伴,尤其是成为养老和育儿照料的主要承担者而面临着巨大的压力,这些都使得婚姻在某种程度上越来越成为一项奢侈而沉重的选择。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若婚姻这种契约关系的投资成本越来越高,而回报却难以把控,甚至随时有可能遭遇破产的风险,则无论对于个体还是社会来说都免不了对其望而却步。从这种意义上说,离婚干预制度有可能导致两种完全相反的结果:对那些更看重婚姻满意度的人来说,由于“冷静期”的想象增大了离婚的沉没成本而增加了结婚的机会成本,可能导致他们从审慎离婚走向审慎结婚;而对那些更看重婚姻稳定性的人来说,由于“冷静期”的蓝图降低了离婚的风险进而连带着降低了结婚的风险,可能导致他们从离婚保护的想象走向积极结婚的预期。
当然这只在推理意义上成立,现实的婚姻实践中一个30天的“冷静期”措施,并不能给整个社会的婚姻走向带来多大影响。之所以说中国目前不太可能走向西方所谓的“单身社会”,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对于中国人而言,婚姻总体上还是一个红利或者被视为一个对多数人利好的特权制度,尤其是相对于那些还在为同居者权利而争取、为单身女性生育权而呼吁、为同性婚姻合法化而努力的人群来说,这是不争的事实。尽管婚姻的脆弱性已经提示人们,家庭不一定是充满凝聚力和温情的安全港湾,然而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家庭又何尝不是那份最不可或缺而又唯一不设准入门槛的宝藏级资源?尤其在国家的社会保障支持力度尚不足以满足个体生命历程的需求、政府将越来越多的责任和负担下沉到家庭的制度背景下,婚姻成为助益个体获取福利支撑的重要渠道和工具,由此婚姻的私人性也在不断扩张中完成了其公共性的社会输出。因此也可以说,个体与国家之间的博弈造就了纷繁复杂的婚姻和家庭实践形态,谁都不能置之度外。而关于离婚干预的制度调整,只不过是新时期开启的又一轮协商的试探。
焦点三:“前浪”与“后浪”的话语权之争?
在关于“冷静期”的争论中,来自反对者的最尖锐意见,其实并非离婚干预是否限制了离婚自由,而在于协议离婚背后关于“冲动”和“冷静”的假设,被网民认为是以长辈为主体的立法者针对年轻人设置的充满父爱主义的、“爹味十足”的法条。这种词汇和叙述方式像极了中国家庭内部常常出现的场景:父母以过来人的身份、打着“为你好”的旗号逼迫子女以他们安排的方式去完成自己的事——立法者在此似乎充当了人们熟悉的家长形象,所谓“有一种冷叫妈妈觉得你冷”“我不要你觉得、我要我觉得”,这些网络上流行的“梗”充分反映了“后浪”对于“前浪”以爱之名义控制和压迫的反感,也体现了当下社会和文化中代际冲突的普遍性。因此也有人将这次“冷静期”的争议描述为“前浪”与“后浪”之间的话语权之争。
从世界范围内看,代沟和代际冲突早已成为20世纪以来最令人瞩目的主题之一,原因在于社会变迁的剧烈导致知识和价值观在不同代之间的迅速分化和多元化。断代的时间越来越短,从几十年、十年,到如今恨不得不足五年就算一代,以致用“××后”这样的出生年代划分都已经不够用了,这是因为全球化和互联网技术的数字鸿沟加速了代际分化,同时也形成了思想和文化上多元主义和部落主义的盛行。权威的消解不仅仅是当下社会价值观的常态,也是变迁中的家庭面临的一个困境。许多家庭研究学者发现,中国在市场化转型之后出现的家庭变革似乎很难完全用单一的西方经典家庭理论得到诠释,因而在家庭的核心化、平等化、个体化之外,也出现了家庭的网络化、流动性、杂糅性等新的叙述方式。其中关于代际和亲子关系特征的描述最为吊诡,由传统的反馈或接力的二元模式,替换为向下倾斜的“协商式亲密关系”。这种被阎云翔称为“下行式家庭主义”或者“新家庭主义”的共同体模式,描绘了中国家庭在应对社会转型压力时所呈现的代际关系的复杂性和矛盾性:一方面是风险共担下的亲权回归和代际亲密互动;另一方面又在协商中小心翼翼地护卫着个体的自主性免受伤害。这表明“前浪”与“后浪”在私人生活中的立场并非总是冲突的,他们也是“相爱相杀”的队友甚至共谋者。
因此,有关“冷静期”的争议,与其说是“前浪”与“后浪”的话语权之争,不如说是对婚姻中权力关系的不同理解和期待。面对婚姻中出现的问题,当事者双方并非一定具有同等的讨价还价能力,离婚与否给双方带来的预期也不尽相同。因此,作为协议离婚基础的协商,很多时候可能并非彼此真正达成了共识,只不过是弱势一方放弃了自己本应有的权利和利益换来的“止损”行为。这也正是一些法学界人士担心协议离婚流程太过简易有可能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因而建议采纳“冷静期”作为缓冲设置的初衷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说,增设一个月的时间门槛不如理解为一种“试离婚”的预警,这一流程虽说并未打破由当事者自主约定的协商性质,但由于加上了政府给定的时间门槛这个第三方砝码,却有可能重建婚姻关系谈判中微妙的权力平衡,因为它等于给婚姻的解除增设了一个30天的“倒计时”。
如此看来,离婚干预的反对者可能是自由主义理念的崇尚者,他们相信婚姻的存续或解体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个体协商达成心愿,也就是说相信“我的婚姻我做主”在实践中是可以实现的;而支持者显然没有那么理想主义,他们或许体察到了婚姻作为社会权力关系的延伸所具有的不可撼动的结构性力量,因而认定所有婚姻都是有缺陷的,需要通过实践中的调试、磨合、经营甚至治疗才能得以延续,而这个过程中亲密关系之外第三方的介入可能起到关键性作用,无论是政府、法院、咨询师还是相关服务机构甚至家庭。因此,我们看到不同行业和学科对于“冷静期”的态度差异远比“前浪”与“后浪”之间的分歧更加明显。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市场化以来作为家庭政策一部分的婚姻制度和法规条例所呈现的变化趋势,戴慧思(Deborah Davis)称之为婚姻的“私人化”(privatization)倾向,即更强调婚姻中个体的自主性以及彼此的自愿合约关系,而婚姻制度中一向最看重的对于性忠贞的监督和对共有财产的坚持原则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削弱,这在21世纪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三个司法解释中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黄宗智将围绕这些司法解释所引发的社会争议概括为个人主义的立法趋势与家庭主义的司法实践之间的张力,这种张力在本次“冷静期”的争议中也有所体现。
总之,有关“冷静期”的争议揭示了不同人群在婚姻观上的多样化立场和态度分歧,提示未来的婚姻家庭政策体系还有不断修订或完善的空间,因此争议本身不是件坏事。至少人们可以达成这样一种共识:婚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不是理所当然的唯一选择,因此,婚姻作为一种制度,也需要检讨其背后的理念和意识形态的适切性,以免使政策法规成为“不结果子的树”。



注释和参考文献略
本文来自《妇女研究论丛》2020年第4期



《妇女研究论丛》是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主管、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和中国妇女研究会主办的全国性学术期刊。1992年创刊,1999年成为中国妇女研究会会刊。

本刊为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CSSCI)、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HSSCJS)、全国中文核心期刊(CJC)、中国核心学术期刊(RCCSE)、中国人民大学 “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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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百度图片、澎湃思想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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