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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审计师/律师经典讲解:美企合规关键法案 元臣-B&V成功举办“在美中资企业财务合规部署”云讲座

您不能错过的内容提要:

  • 跨国公司财务报表的细节、审计流程的误区以及定价转移的重要性!

  • 《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及《纳斯达克新规》对美中企业的影响。

  • PCAOB、审计师的独立性和公司高管的法律责任、罚款和刑事指控。

  •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非上市公司的重大影响。

  • Covid-19疫情的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劳资纠纷、合同管理和重新谈判。


6月24日元臣国际律师事务所和Briggs & Veselka Co 会计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了“美中关系危机中迫在眉睫的中资企业内部财务合规部署”云讲座。有来自央企、国企、民企、中资上市、非上市公司、集团公司负责北美海外业务高管、民营企业赴美投资、建厂、运营总裁、自营/收购/兼并等成长型企业等近50位高层管理主管、财务总监等参会。


图说:三位主讲嘉宾从左至右:Lily Wang、Jason Liu、陈帆

第一位讲演者是Briggs & Veselka Co资深审计师Lily Wang,她以“美企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审计的重要性”为主题,着重讲解了(1)投资方和贷款方最关注财务报表的哪些细节?(2)公司为什么需要审计?(3)审计流程上一些常见的误区,Lily以她多年丰富的审计经验指出:投资方和贷方首先可能会看运营资金的状况,从中得出公司是否具备足够的短期偿还债务的能力。投资方和贷方还会看EBITDA,来衡量公司的业绩。还有看Gross profit margin 毛利率 (gross profit/net sales)来衡量公司能否确保足以支付其销售,一般和管理费用,利息费用并赚取利润。


投资方和贷方会看2年或多年损益表的比较来做一个趋势的分析。她特别提醒上市和非上市公司都要遵守监管部门的财务报告附注披露的规定和要求,完整,清晰和准确的财务报表附注对于透彻理解和正确评估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是至关重要的。在美国的AICIPA和PCAOB对审计师的独立性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因为审计师如果没有独立性,那审计也就失去了应有意义和可信度;Lily还解释了具有完善的转移定价分析报告对跨国公司的重要性。

第二位主讲人是Briggs & Veselka 的资深会计师 Jason Liu,他在《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及《纳斯达克新规》对美中企业的影响讲演中,着重指出未经过PCAOB所审查的会计师事务其审计出来的财务报表很有可能被认为是不规范的,这些不规范的财务报名会对美国投资人存在很大的风险;据统计,在上一波中概股危机,也就是2011年前后,有超过10%的案例是控告中概股在财务报表中有虚假陈述。

 

他说,今年3月参议院通过的《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第一段内容着重于上市公司所使用的审计师事务所是否受到美国PCAOB的监管与审查。如果上市公司的审计师事务所不受美国PCAOB的监管与审查,上市公司必须提出声明他们的股东里没有外国政府而且他们也不受外国政府的控制。如果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使用了不受美国PCAOB监管与审查的审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审计工作,上市公司的股票将会在主板上或其他平台被禁止交易。

 

至于《外国公司责任法案》的通过和执行,Jason认为首先该法案还要经过众议员投票和总统最后签署才能生效。根据以往的经验其执行是有一定难度的;其次,直接发出行政命令的可能性不大。由于该法案会直接影响华尔街投行及投资人的利益,应该有人会向众议员施压,同时川普总统也会权衡该法案对他执政的影响,因此,预期该法案通过有一定难度;或许会做某些内容的更改再投票通过是比较有可能的。

 

关于纳斯达克的新要求,Jason Liu认为基本上是都会通过的,问题也都能够解决。有良好业务状况和财务规范的中国公司,应当不会受到纳斯达克这些新规则的影响。就最低募资额来说,拟上市公司最低募资额不低于2500万美元这一标准并不严苛。就高管要求方面来说,一般赴美上市的公司往往会指定独立董事,这些独立董事对美国上市规则有相对丰富的经验。赴美上市的公司也都会聘用专业CFO。最后,如果公司管理层或者董事会没有符合要求的人选,公司也可以聘请外部顾问,这一项要求很容易满足。

 

关于审计师事务所在接受或拒绝PCAOB监管部分,这个问题已经存在很久了,这个不是一项特殊的要求,而是很多中国公司以及他们的审计师事务所一直以来都没有遵守的规定。此前,美国监管机构对中国企业缺乏透明度的看法进行了长期而激烈的批评。最近中国证监委主席说,中美之间应通过监管合作方式,并遵守安全和保密法规的原则来执行监管程序。目前,中方和美方的监管单位已经在一些项目上尝试了监管的合作,Jason Liu认为这个问题应该很快会有解决的方法。

 

Jason Liu认为最近发生的瑞幸咖啡欺诈事件是这次中概股危机的导火线,不仅是一家公司让整体的中国企业颜面尽失,也让一些存在已久的问题被进行了放大,影响很大。他也认为不管是参议院提出的新法案或是纳斯达克所提出来的新规定,目的都是要能提供投资人一个相对来说低舞弊风险的投资环境。如果是一个强大的公司,那么无论在美国或是其他地方,它都能经得起检视,受到市场的欢迎。

元臣国际律师事务所创办合伙人、并担任讲座主持人的陈帆律师的讲演主题是 “在美中资公司合规程序设计/执行/有效监管 ”,他首先强调今天与Briggs & Veselka Co 举办云讲座重要意义在于通过解读《控股外国公司责任法案》的核心,来研究美国政府对外国公司监管的立法趋势和执法的力度;其涉及到PCODB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审计师的独立性和公司高管的法律责任、罚款和刑事指控。

 

对非上市公司的中小型企业而言,陈律师特别讲解了《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简称 “SOX法案”),对私营企业的重大影响,包括对吹哨人的保护,白领犯罪的惩罚,如果CEO没有做好监管甚至有重大疏忽或故意违法将会被判10-20年的徒刑。证券法的违规无法通过企业的破产程序来免除其相关责任;同时,以销毁记录、篡改和造假手段来对付联邦政府调查都属违规行为。“SOX法案”延长了诉讼时效期,政府部门可在发现违规的两年之内,对当事人采取法律处罚,事发之后5年之内均有诉讼时效。

 

针对新冠病毒Covid-19的大流行,陈帆律师特别提醒高管们尤其要注意,此时此刻企业内部的合规性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要,尤其要对工作场所的安全保障,例如: 雇主如果在工作场所违法OSHA美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第三方(客户)被感染新冠,那么雇主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陈律师指出,疫情期间要注意的三个级别的法律法规,即联邦、州政府以及City 和County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要求企业执行并对企业进行管制;如《家庭第一冠状病毒应对法案》、PPP纾困救济法案等。最近美国商务部长提出将在7月出台新一轮的几万亿美元的联邦刺激计划,雇主申请、获批和是否偿还等,都是要经过财务审计合规才可通过,一定会有相应的合规要求。


陈律师在讲演中还讲解了疫情期间的合同管理,他指出,由于疫情所导致的不可抗力,使许多合同无法执行而导致众多的合同纠纷。企业如何面对现有与第三方的合同责任、和义务呢?实体企业均面临常见合同的履行义务:如租赁合同、货运合同、贷款合同、收购合同;疫情下可通过律师提供的法律建议,采取中止合同、重新谈判、暂停合同执行等策略;如因政府发布“居家令”和隔离措施或其他疫情防控原因而无法经营,可能适用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达到免除全部责任或部分免除或减缓支付等,其并不构成对此类长期合同履行不能的原因,从公平原则和鼓励交易的角度出发,经过重新谈判达成新的履约合同, 从而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压力。陈律师提醒企业高管注意,强硬地解除合同或拒付租金和货款等,将可能承担违约风险;对于承租方企业而言,将会增加租金支付成本压力。


最后陈律师将目前企业关注的5个问题(如下所示),进行解答给予参会者正确答案:


1.我作为公司的高管,代表公司/雇主有权搜查:a) 员工的办公室、抽屉 b)员工的更衣室 c)员工的工作电脑 d.)以上全部。


2. 身为公司的CEO, 我的职责就是管好业务,为公司省钱、赚钱,忠于股东利益,就算公司缺乏有效的合规管理,即便发生问题,也应该是公司为我承担,我个人不应该承担负责,更不可能负刑事责任。(对,错)


3. 在中美关系紧张的局势下,哪些方面的公司合规重要性额外突出?


4. 最近的George Floyd 警察暴力执法引发全美人权运动,我们公司个别员工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了带有种族歧视的观点。作为雇主,我担心他/她的过激言论会严重影响公司声誉,我是否可以对他/她采取警告、处罚甚至解雇?


5. 最新特朗普总统行政令,限制非移民类工作签证的申请和进入美国。对于在美国要持续运营的中资机构,有什么其他方法可以合法让美国之外的雇员进入美国工作。


欲知正确答案,请联系元臣市场部负责人Joanna Wang 713-818-8866。


经过一个半小时的元臣-B&V 云讲座,使参会者受益多多,大家感谢讲员们的宝贵内容和精心准备,期待元臣律所为企业家们多多举办类似有现实意义的 法律法规网课。请关注元臣微信公众平台,我们将在7月底推出新一轮的与企业家们密切相关的云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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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anna Wang

(713) 818-8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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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元臣国际律师事务所(Nguyen and Chen LLP)致力于提供快速、精湛的综合法律服务。元臣拥有十多名美国执照律师,设有洛杉矶、硅谷、纽约办公室,并在中国上海、北京、深圳有合作团队。元臣专注于中美商事交易、民商事诉讼、职业和投资移民等业务,包括:全球公司架构设计、海外业务拓展(兼并、收购、重组)、国际EPCC(即工程、采购、施工、试运)项目承包、公司上市、企业注册、股权投资、专利商标注册、知识产权调查、申请、转让和纠纷;各类商务争议诉讼和解决、工业厂房、仓储设施、商用物业、民用房地产投资、建筑、租赁等商务法律事务;以及高管聘用与解雇、公司日常法律等一系列美国公司法、商务法、知识产权法、劳工法、移民法等。


元臣律师代表众多美中两国企业,承接企业合资、项目开发、建立合作、并购重组、上市前股权分配和私募基金投资风险管控等业务,元臣律师曾代理(包括律师加入元臣前)包括中国石油集团,中海油,哈里伯顿,贝克休斯,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中国商用航空公司和商业银行等500强企业及中型和初创型企业等众多客户,并通过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客户的信赖和厚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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