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国企改革的底线原则
以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名义,新一轮国企改革拉开了大幕。很难说这是第几轮国企改革了,但这也许是最后一轮,因为在此轮改革之后,国企可能落入改无可改的境地,收缩至不再能引起足够重视的地步。但是相反的可能性也还存在,即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资本迫近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的目标。
也就是说,国企改革还处在十字路口上,“向左走,向右走”的问题仍悬而未决。故而,关于国企改革方向的争论仍有意义。
屁股决定脑袋国企,尤其是大型国企,不仅仅是企业,因为其承担的责任和追求的目标超出了一般意义上的企业。关于国企改革的意见,也就不限于管理学和经济学所设定的范畴,而是和意识形态密切相关——争论的焦点不是国企存在什么问题、怎么能搞好,而是国企该不该存在、应在多大的范围内存在。关于国企改革的众说纷纭,首先是利益之争和主义之争,对此我们无需避讳。
在舆论上长期占主导地位的关于国企的意见是新自由主义的,从国企改革开始以来即是如此。新自由主义认为,只有市场才能保障自由的实现,私有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就是自由的基石,公有制则是“通向奴役之路”。从这种立场出发,国企的存在就没有合理性,改革的出路只能有一个,就是私有化。
在改革经历的历程中,国企的状况是不断变化的。由于立场先行,新自由主义的国企论述不得不经常调整,才能抵达预先设定的结论,这就使得这套论述在内部充满自相矛盾。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的张宇教授归纳了此类对国企的批评的特点,引用如下:
国有企业搞不好,就会说,国有经济注定低效率,国有企业搞好了,就会说,国有企业依靠垄断;国有企业不市场化,就会说,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不能兼容,国有企业参与竞争了,就会说,国有企业与“民”争利;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工资低了,就会说,缺乏激励,工资高了,就会说,侵占公共利益;私有企业兼并了国有企业,就会说,是改革的成就,国有企业兼并了民营企业,就会说,旧体制复归;国有企业不扩张,就会说,国有企业没有动力,国有企业扩张了,就会说,挤压了民营经济成长的空间。总之,只有是私有的都是好的,只要是国有的都是坏的,只能“民进国退”,不能“国进民退”。经过经济学家们和大众传媒的长期重复,这种关于国企的看法被构筑成了强势话语,成了关于国企改革方向的背景。由此,以各类方式削弱国企的改革方案都可以不假思索地被提出,最典型地反映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世界银行于2012年初发布的《中国2030:建设一个现代、和谐、有创造力的高收入社会》中。与常见的要求国资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的要求相比,这份报告进一步提出,除了国防领域政府要掌握全部投资,国资在其他公共服务领域都应该大幅收缩,政府要鼓励私人资本参与公共产品的提供。
如果真的按照这个路线图走,结果会是怎么样呢?
有经济学家提出,如果把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石油、中国石化这些大型国企全部民营化,中国的民营企业完全有能力接盘。但这种说法显然不够实事求是,中国的民营企业还没有壮大到这个地步。把大型国企全盘私有化的结果只会是大规模外资控制,从所谓的国企垄断走向更严重的外资垄断——外资对我们多个行业的控制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中国的经济安全已然成为严峻的问题。
新自由主义隐含着一个并不成立的假定,即“世界是平的”,它预设一个奉行同一规则的全球市场存在,有意忽视主权国家仍是当今世界最基础的构成单位,国际竞争首先是国家间的竞争。所以,国内关于国企改革的新自由主义观点兼具市场原教旨主义和买办性的双重属性,其主张不仅是对国企的威胁,也是对中国国家利益的威胁。
与新自由主义关于国企改革的观点针锋相对的一种,是国家主义的。持这种观点的人看重中国在国际竞争中捍卫国家利益的能力以及内部的安全和稳定,并由此强调国企实现这些目的工具性作用。在这一视野中,保持和壮大国企的重要意义至少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中国已经走到了主动的外向型经济阶段,对国际市场高度依赖。国家间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表现为企业的竞争,由政府支持的大型国企是中国在金融垄断资本控制的国际市场上争得一定话语权的唯一希望,所以,无论以什么方式削弱国企都无异于自毁长城。
其次,涉及国计民生重要部门由国企占主导地位,有利于政府实现目标。比如,在各类抢险救灾中,必须首要恢复电力、通讯等设施,只有国企才能在这样的关头不计代价完成任务,如果这些领域被利润至上的私人资本掌握,难以想象会出现什么情况。再比如,山西小煤窑矿难频发,多年治理不好,最后也是靠国企进入进行行业整合,提升安全标准,才使得情况得到了遏制。
上述两种关于国企改革倾向各有偏颇。前一种拒绝承认国企的任何正面因素,从根本上否定国企存在的合理性;后一种则偏重于强调国企的积极作用,对国企实际存在的问题关注不足。这就好比新版的“好得很”和“好个屁”的对垒。
怎么改是清楚的既然国企改革无法化约为纯粹的经济问题,难以摆脱立场的支配,那么应该在改革中采取何种立场反而变得简单了,那就是要严格按照宪法精神来进行改革。这是改革应遵循的最大公约数。
宪法第六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宪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不断下降,如今已经降到三成以下,集体经济则近乎全军覆没。1997年的中共十五大报告曾提出:“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但是,当时在全国工业中公有制经济占比尚在2/3左右。如今,无论从何种意义上说,“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都已经遭遇严重的威胁,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还牢靠吗?
如果按宪法精神搞国企改革,需要在两个方面有所作为。首先是旗帜鲜明地坚持国有经济要“进”,而不是“退”,因为国有经济已经退无可退,再退,社会主义制度就彻底名不副实了。也就是说,进一步的国企私有化或者变相私有化都是不可接受的。
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国有经济大步前进、夺回主体地位的一个契机。混合所有制改革正式提出之初,就有人说,要么是私营经济侵吞国有经济,要么是国有经济侵吞私营经济,不存在第三种可能;也有人担忧混合所有制是否会变成新的公私合营,私营经济被国有经济收编。后一种情况不大可能出现,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下,也不应该出现,那么国家就只能借混改的机会支持国有经济快速发展,在增速上超过私营经济,进而提升在国民经济总量中的份额,夺回主体地位。
其次,国企改革应在管理机制上下功夫,落实社会主义的原则。(参考《》)全民所有制经济要求劳动者一律平等,劳动者只有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实际上,国企的生产方式已经高度资本主义化(对职工身份进行区分,大量使用派遣工等),管理人员的收入相比一线劳动者过高,国企呈现权贵化和家族化控制等等。要解决这些问题,恐怕光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是不够的,还要向“鞍钢宪法”的管理原则多多学习。
混改的两条路径国企下一步改革的方式已经确定了,那就是发展混合所有制。于是,国企怎么改革与混改怎么搞就成了同一个问题。
对混改的新自由主义理解仍很盛行,甚至可以说还占据着主导地位,在已经公布的各类混改试点方案中,除少数例外,混改几乎被等同于变卖国企股权。所以,英国的《金融时报》才敢简单粗暴地宣称,“混合所有制是私有化的代名词”,
按照这个方向进行混改尝试的例子已经出现。中石化于今年9月与国内外25家机构签约,以1070.94亿的价格转让了其盈利能力最强的销售公司的29.99%的股权。
同类案例还有中信国安改制,这家合并资产总额826.35亿、合并净资产近155亿、还控股着两家A股上市公司的大型国企于今年8月引入了5家名不见经传的私营企业,这5家企业增资80亿,取得了国安集团79.055%的股权。这一定价引起舆论哗然,连坚定主张市场经济的财经媒体都集体发出质疑,称之为中国版的世纪大拍卖。
这两起改制都是以增资扩股的形式进行的,虽与之前“卖光”式的国企改革有所不同,但仍没摆脱一贯的改革思路,即只有“国退民进”才算改革。
其实,混合所有制还有另外一种完全不同的发展路径,体现在入选混改试点的央企中国建材集团在过去十年间的发展历程中。
2002年,中国建材集团(当时名为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的营收只有20亿,到2013年,其营业收入达到2570亿元,利润总额达123亿元,实现了“十年百倍”的迅猛发展。中国建材的秘诀是什么呢?那就是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然后整合分散的由私人企业占主体的建材市场。最典型的是中国建材在水泥市场上的动作,2005年以后,恰逢中国的建材市场大发展,一批国外水泥巨头进军中国,国内大量私营水泥企业却在以价格战的方式自相残杀。如果这种趋势发展下去,国内水泥企业除了被外资兼并,没有别的出路。
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建材大力推进行业整合,在各个区域组建水泥巨头。2006年至2010年间,中国建材3次在资本市场上增发股份,融资百亿,跨所有制、跨区域、跨行业重组337家企业,建立起规模优势。
整合私营企业,就要解决股权结构,也就是搞混合所有制。怎么搞呢?中国建材集团董事长宋志平说,国企和私企合作,重要的是端出“牛肉”来,他所谓的“三盘牛肉”是:收购私企时合理定价;保留私企创始人部分股份;把私企老板聘为职业经理人,让他们继续干自己热爱的事业。端出“牛肉”体现的是国企与私企合作的诚意,中石化把最赚钱的业务拿出来变卖时,也宣称要体现搞混改的“诚意”,但这两种“诚意”有着天壤之别。
从中国建材的自发混合所有制实践可以看出,混改可以不是零和游戏,可以不搞成新的公私合营,而是实现“国民共进”。另外,宋志平还对媒体讲过,中国建材只持有所属企业中国玻纤15%的股权,但国家对国企的所有行政规定,中国玻纤都要参照执行。这表明,在混改中,国资完全有可能实现“放大功能”的目标。
可以说,中国建材集团的实践较好地体现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混改原则,即“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走出的是一条完全不同于中石化和中信国安的混改方向。
但在中国建材集团被国资委列为混改首批试点之后,问题来了:是把中国建材集团的经验推广,使之成为其他国企进行混改的参照,还是把中国建材集团也拉回到一卖了之的歧路上?
这是真正的抉择。往哪个方向走,往小了说,关系到混改或者说新一轮国企改革的成败,往大了说,关系到宪法的尊严和中国国体的安危。(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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