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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速递|杜宇:《类型思维与刑法方法》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


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


本书简介


近年来,刑法学研究取得了较为迅速的发展。从注释刑法学到刑法哲学的转向,从刑法哲学到刑法教义学的回归,每一步的进展,都与方法论的更新与拓展不可分离。在今天的中国刑法学界,并不乏对类型思维的具体运用。然而,这种运用往往缺乏对类型思维积极的、有意识的反思,更缺乏整体性的、体系性的思考,因而难以由局部贯穿到整体,由零散整合为体系,由方法提升为方法论。本书作者集20年之功,推出了国内第一本以类型思维为主题的法学方法论著作。本书认为,类型思维隐含于刑法规范形成与适用的始终,指引着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内在操作。基此,以“规范—类型”为线索,作者试图将类型化的思考贯穿到刑法的整个体系之中。沿着“规范观的确立——规范的形成——规范的适用”这条理论脉络,作者合理而自然地将类型思维的考察,与构成要件理论的成长、刑事立法中的规范形成、体系构建、技术选择及刑事司法中的法律解释、类推适用等问题连接起来,形成了全面系统的分析展开。本书的主要特色在于:其一,对类型思维的特质与价值予以了全面阐发。毫无疑问,作为精确法学的代表,刑法学以往更为重视的是概念思维,类型思维的方法论意义则在相当程度上被忽视。相比而言,类型思维更为贴近生活事实的实际样态,能明白地诉诸价值评判,广泛承认生活现象间的流动过渡,并能分而治之地把握法律素材,凸显体系的意义脉络。本书对类型思维的上述价值予以了全面细致的整理与分析。其二,对类型思维在刑事立法论上的功能予以了开拓性讨论。以往,(刑)法学方法论最为注重的,乃是法的适用及其解释。然而,(刑)法学绝非仅是司法裁判之学,立法方法论的缺席,使其理论构成呈现出“跛足”状态。实际上,我们不仅要关注既存规范的意义阐释,也要关注刑法规范的形成过程。这一过程蕴含的经验、技巧与规律,完全可能成为推进方法论思考的重要契机。由此出发,本书以类型建构为视角,从“事实类型的发现”“规范类型的构建”“规范类型的补充”“规范类型的检验”等环节,对具体刑法规范形成中的思考步骤与立法机理予以了系统阐发。进而,提倡以类型思维为规范之间的脉络关联提供指引,并通过“类型谱系”的构建来促进局部内部体系之形成。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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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论 类型思维之兴起//001

一、类型之兴起背景//003

二、刑法上类型思维的浮现//006

 

第一章 类型的思维特质//017

一、类型的语义发展//019

二、类型的思维特征//022

三、类型的逻辑结构//038

四、类型的再类型化//041

五、类型与概念的基本关系//049

 

第二章 构成要件与类型范畴//067

一、构成要件作为类型:知识发生学上的观察//069

二、构成要件作为类型:文本抽样上的观察//082

三、拓展:刑法 (学)的类型化//092

 

第三章 刑事立法中的类型思维//105

一、刑法之规范形成:类型的构建//108

二、刑法之体系化努力:类型谱系的确立//128

三、刑法之立法技术:类型描述的艺术//156

 

第四章 基于类型思维的刑法解释//169

一、概念式的涵摄思路//172

二、类型式的归类思路//181

三、“合类型性解释”的基本原理//191

四、“合类型性解释”的实践功能//216

 

第五章 类推的方法论角色//259

一、问题的提出:“类推禁止”如何可能?//262

二、“可能的文义范围”:不可能完成的任务//265

三、解释与类推的交织:对几种法律解释方法的追问//276

四、问题的重新提出:“允许的类推”与 “禁止的类推”//289

五、界限的难题:取道于犯罪类型与法律论证//293

 

第六章 类型思维与明确性原则//301

一、明确性原则作为罪刑法定之要求//303

二、类型思维与明确性原则:安定性的疑问//306

三、明确性的限度:事实、规范、语言与运作//308

四、明确性的反面:开放性与妥当性之需//311

 

参考文献//314

 

后 记//320


作者简介

杜宇

现任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兼任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法治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分学位委员会副主席、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主要研究领域包括刑法方法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互动等。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与一般项目、上海市科技创新重大项目等国家级、省部级项目10项;在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等出版学术专著4本;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期刊发表论文近70篇。作品获上海市法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2018)、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二等奖(2014)等学术奖励6项。相关资政成果获中央主要领导正面批示。

入选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2016)、中美富布莱特访问学者计划(斯坦福大学法学院,2014-2015)、上海市曙光学者(2013)、中国法学创新网“新秀100”(2009)、上海市晨光学者(2007)。

后记


后记是一部作品中极为独特的部分。当敲完正文的最后一个字时,已耗尽心力,有油尽灯枯之感。然而,还是会有一种声音倔强地蹦出:就这样完了吗?不该再记录点什么吗?的确,后记的独特性就在于:它完全属于作者,并忠实地服务于此时此地的心境。它不必局限于严肃的学术思考,更不必拘泥于工整的学术表达,而是任凭思绪流淌与抒发。这种感觉实在美妙,不必费心再去修改一字。而对于读者而言,也可以凭借它,窥见一个全然不同的作者。对本书而言,最值得记取的思想印痕是:2001年初冬的某个夜晚,当我读到小野清一郎先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一书时,那不时浮出的“类型”“类型轮廓”“指导形象”等给我留下的巨大疑惑。我不甚了了,但痴迷其中,并决心进行一番探索。不曾料想的是, 一经探索,便整整持续了20年的时间,并以这样一种并不太令人满意的方式加以呈现。从事学术研究的人都知道,这20年意味着什么?20年前,我刚刚进入北京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时至今日,已正式迈入中年。因此,这是一本陪伴我走过整个青葱岁月的著作。可以说,这是一场孤独的精神历险。在法学界尤其是刑法学界,概念思维始终是更受人尊崇的思维方式。类型思维曾长期处于概念思维的阴影之下,其思维价值并未被充分挖掘。也因此,对于类型思维的探索,可谓是游走在学术主流的边缘。但于我而言,挑战性、边缘性的学术思考,却似乎已融入血脉。细心的读者不难发现,我总是对主流叙事持有高度警惕,并不断尝试从边缘地带反思、修正甚至瓦解主流话语。从我的习惯法、类推研究等尝试中,可以看到这种不断被坚持着的学术方向。边缘处的发声,必须被听到才有指望,否则就会被主流话语迅速淹没。唯其如此,我必须借此后记,向长期以来支持我发声的学术期刊及其编辑们表达敬意与谢意。这些期刊包括:《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商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复旦学报》《浙江社会科学)《刑事法评论》等。尤其应感谢《中外法学》,我所发表的有关类型论研究的9篇文章中,有3篇发表在《中外法学》, 希望没有因此而拖了引用率的后腿。此外,这一研究也陆续获得过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及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项目的支持, 一并致谢!感谢徐音编辑专业而细致的工作,为本书增色不少;同时,感谢我的学生温倩文、毕海燕、杨军、纪明岑、宋一璐等,不但出色地完成了外文文献、注释与专有名词的翻译与核对工作,而且认真校对了全文及注释。杜宇2021年12月9日于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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