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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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讯 | 任素贤:《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行为刑法规制研究》(附作者后记)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行为刑法规制研究》归纳互联网金融领域非法集资行为的代际演变探究互联网金融领域非法集资案件的司法困境提炼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案件审理的刑法适用规则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非法集资案件的疑难问题陈兴良教授推荐,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行为刑法规制研究
202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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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讯 | [德]普珀著,徐凌波,喻浩东译:《德国刑法总论》(附序言及译后记)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德国刑事司法的最新风向标。本书抛弃了传统刑法教科书关于刑法基本原则、刑事立法史与学术史、犯罪论体系演进等抽象理论内容,将过失犯、故意犯的结果归责体系置于第一、二编,作为其刑法理论的基石与出发点,开宗明义直指过失犯、故意犯结果归责的具体问题与具体标准,是普珀教授在结果归责领域多年研究的集大成者。本书面向实务,为加强理论与实践的互动采取了与传统刑法教科书不同的编排体例,在每一个具体理论问题上选取德国联邦法院(少数为州高等法院)的代表性案例。本书自2002年出版以来共有四版,每一版中都添加了德国法院的最新代表性判例,对了解德国刑事司法的最新动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本书梳理判决中主要的论证思路,介绍判例立场的流变,指出裁判理由中存在的逻辑矛盾与方法错误。但与一般的判例研究不同,本书侧重于通过对裁判理由的批评,建构自身的刑法体系。为我国了解德国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的互动提供了更多的样本。在教学上,本书每章在最后留有“实际适用的提示”部分,对每章中的理论问题及其在实际适用中的要点进行提示。尤其面向法学本科生,指出其在司法考试的案例分析中应当如何运用相关的理论知识,分析不同观点的优劣以及如何安排案件分析的具体步骤与顺序。为考生答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案例分析方法。作者简介[德]英格博格·普珀:德国知名女性刑法学者,在法学方法论、刑法因果关系、结果归责、错误论、竞合理论等主要理论领域深耕多年,先后在《整体刑法学杂志》《戈尔特达默刑法档案》《法学新周刊》《刑法新杂志》等著名德国法学期刊发表论文。多年来坚持为波恩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开设法学方法论课程,以该课程为主要内容的《法学思维小学堂——法律人的6堂思维训练课》一书已于2011年由台北大学法学院蔡圣伟教授译为中文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其论文《论客观归责的体系》《何为法条竞合》等先后被中国学者翻译为中文,发表在《刑事法评论》等法学核心刊物上。译者简介徐凌波:1988年2月生,浙江衢州人。2005-2014年本硕博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2012年获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高水平项目资助赴德国维尔茨堡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现任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德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著有《存款占有的解构与重建》(2018),在《中外法学》《法学家》等CSSCI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数篇。喻浩东:1992年11月生,安徽宁国人。2014年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17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21年毕业于清华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2015年和2018年分别获国家留学基金委高水平公派研究生项目资助赴瑞典隆德大学和德国波恩大学交流学习。现任复旦大学法学院讲师。曾获得上海市超级博士后激励计划资助,主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在《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学》《比较法研究》《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序一陈兴良徐凌波、喻浩东两位我国青年刑法学者合作翻译的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英格博格·普珀教授的代表作《德国刑法总论:以判例为鉴》一书的中译本纳入了江溯教授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德国刑事法译丛”丛书,即将付梓之际,徐凌波邀请我为本书写序,我欣然接受。近些年来,我国对德国刑法学说的翻译介绍工作卓有成效,德国著名刑法学者的各类著述不断地被引入我国,对我国刑法教义学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借鉴作用,这是值得肯定的。在既往翻译出版的德国刑法学者的著作中,以刑法教科书和专著居多;当然也有判例研究的作品,其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是罗克辛教授的《德国最高法院判例刑法总论》(〔德〕克劳斯·罗克辛著,何庆仁、蔡桂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应当指出,德国的刑法教义学以严谨的逻辑推理和缜密的规范体系而著称,具有高度抽象性的理论言说是其特征。然而,德国刑法学者同样注重判例研究,并且将理论叙述与判例分析完美地结合起来。在德国刑法教义学中,判例与案例是有所不同的:判例是真实的司法判决,尤其是德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例如,罗克辛教授的《德国最高法院判例刑法总论》中的判例,就明确限制为德国最高法院的判例,因而具有权威性。罗克辛教授之所以选择最高法院判例作为资料来源,正如其在该书的前言中所指出的那样:本书的正当性在于,这些判决或者因为它们的重要意义,或者因为它们的争议性,或者因为它们的现实性,或者因为它们的教学价值。当然,除了判例,在德国刑法教义学中还采用某些教学案例。例如,罗克辛教授在其《德国刑法学总论》中引述的那个有名的教学案例:甲诱使乙去乘飞机旅行,并且抱着那个在事实上实现了的希望,即这架飞机会坠落。对于这个教学案例,罗克辛教授认为甲的行为并不符合《德国刑法典》第212条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教学案例不同于司法判例的特殊之处就在于:教学案例本身并非现实生活中真实发生的案件,也没有法院的判决结果,它是为教学的需要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或者完全杜撰而成的,具有虚拟性。与之不同的是,司法判例则不仅案情是客观真实的,而且判决结果和判决理由也是完全真实、有据可查的,因而具有更大的信息量,对于刑法教义学的理论研究具有更大的参考价值。普珀教授的《德国刑法总论:以判例为鉴》一书所讨论的都是这样真实的判例,这些判例和罗克辛教授的《德国最高法院判例刑法总论》一样,都出自《德国联邦法院刑事判例集》。德国最高法院编纂判例的优良传统,为德国刑法教义学研究提供了源头活水。然而,罗克辛教授的《德国最高法院判例刑法总论》和普珀教授的《德国刑法总论:以判例为鉴》这两本书的编辑目的和方法又是完全不同的。罗克辛教授已经出版了皇皇巨著《德国刑法学总论》(全二卷),以巨大的篇幅对德国刑法教义学原理进行了体系性的阐述,因而《德国最高法院判例刑法总论》一书只是《德国刑法学总论》的辅助读物而已。例如,在该书前言中,罗克辛教授就谈到判例刑法总论一书与其教科书之间的关系:“为了将本书的篇幅限制在一个合适的范围内,我在文献介绍部分有所节略,每个年轻的法律研究者都知道,对此人们可以在哪些注释书和教科书中查阅。如果对可能的感兴趣者而言,我自己的教科书、论文或者针对具体判例的注解有助于对我的观点继续研究,我便予以列明。”可以说,罗克辛教授的《德国最高法院判例刑法总论》只不过是其刑法教科书的“教辅资料”,这就决定了罗克辛教授的判例刑法总论一书是以判例为主线,并且对每个判例的设问与解题都是简明扼要的,并没有长篇大论。普珀教授的《德国刑法总论:以判例为鉴》一书则有所不同。正如译者在译后记中所介绍:“在自传中,普珀教授最为看重两本专著:一本是《法学思维小学堂———法律人的6堂思维训练课》,该书已于2011年由台北大学法学院的蔡圣伟教授译成中文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另一本则是本书《德国刑法总论:以判例为鉴》。”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普珀教授并没有出版自己的刑法体系书。在这种情况下,《德国刑法总论:以判例为鉴》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普珀教授以判例为线索的刑法体系书,因而倾注了其全部的学术心力。从这个意义上说,普珀教授的《德国刑法总论:以判例为鉴》一书与其说是一部判例研究的刑法作品,不如说是一部刑法教科书。在本书中,普珀教授将其对刑法教义学的研究成果与判例完美地融合在一起,使本书既具有理论著作的雄厚学术份量,又具有判例注解的精细逻辑演绎,令人印象深刻。因此,本书是一部体例独特且内容独到的刑法著作,是普珀教授一生刑法学术研究成果的结晶。正如译者在译后记中指出,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理论是普珀教授的研究重点,在这一部分内容中可以领略其独特的学术思路与论证理路。例如,普珀教授在论述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时,论及冯·布里的决水案[v.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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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讯|[德]阿明·英格兰德著,邓卓行译:《现代社会中的法与刑法》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书名:《现代社会中的法与刑法》作者:〔德〕阿明·英格兰德(Armin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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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讯 | 蔡颖:《被害人自陷风险研究》(附陈兴良序)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3年版刑法理论中的被害人自陷风险(或称被害人危险接受等),是指明知存在危险,被害人仍然允许或者参与行为人实施的危险行为而导致法益侵害结果发生。在被害人自陷风险案件中,被害人同意行为人实施危险行为,却并未明确放弃法益,应当如何评价行为人的行为仍未达成共识。本书立足于我国立法和司法现实,构建具有本土特色的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为被害人自陷风险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作者简介蔡颖: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日本东京大学外国人研究生(国家公派联合培养)。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荆楚法学》责任编辑,《刑事法判解》学术编辑。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学。在《法学评论》《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中国刑事法杂志》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数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优秀博士论文出版项目一项,主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一项。序一陈兴良蔡颖在其博士论文基础上修订而成的《被害人自陷风险研究》一书即将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本书受到国家社科基金优秀博士论文出版项目的资助,得以顺利出版。蔡颖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攻读博士学位,师从车浩教授。博士论文的出版是蔡颖在刑法学术道路上紧要的一步,可喜可贺。被害人自陷风险是刑法教义学中的前沿问题,我国刑法学界虽然对该问题已经在引入德日学说的基础上开展研究。但有关研究还停留在评介的基础上,真正结合我国的立法和案例的本土化叙述尚有欠缺,正如蔡颖在本书绪论中所说,我国对被害人自陷风险的研究处在瓶颈期。我认为,被害人自陷风险的研究是刑法教义学研究的一部分,因此其发展程度取决于整个刑法教义学研究的水平。当然,被害人自陷风险本身是刑法教义学中的一个疑难问题,其理论研究的难度也是显而易见的。与此同时,我国刑法理论把犯罪主体放在刑法教义学的核心地位,因而建构的是以犯罪人为中心的刑法教义学。在犯罪论体系中,犯罪人是犯罪的主体,整个犯罪论都是围绕犯罪的成立而展开的。在我国刑法无论是犯罪论还是在刑罚论中,都没有被害人的一席之地,缺乏对被害人的应有关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过错影响被告人的量刑,这是被承认的,但并未从归责的意义上加以理解。在某些极端案例中,甚至把被害人自陷风险所造成的结果归责于没有任何过错的被告人。例如2020年9月28日,被告人额某某开车载着妻子朝某某,前往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通古淖尔牧区看望女儿,其妻坐在后排。被告人额某某开车过程中,因是否需去牧区看女儿一事,与妻子在车上吵了起来。突然,妻子自行打开后车门跳车。被告人额某某随后让他人拨打急救及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但妻子仍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额某某因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额某某犯罪后让他人帮忙拨打急救电话及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量刑时考虑被告人额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书面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额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本案中,被告人额某某只是因为与被害人发生口角,被害人突然打开车门跳车,由此发生死亡后果。死亡结果是被害人跳车行为所导致,与被告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同时,被告人主观上对于被害人跳车死亡没有过失。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被告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刑罚,缺乏法律根据。我认为,在本案中,被害人的行为完全是自陷风险,应当对本人行为所造成的死亡结果自担责任。当然,这里的自陷风险只是形容被害人本人的行为使自身遭受损害,与蔡颖在本书中所讨论的被害人自陷风险还是两种不同的情形。我只是说,本案意义上的自陷风险在司法实践中尚且不能得到合法处理,更不用说被告人实施了危险行为,从而参与被害人自陷风险的情形。根据蔡颖在本书中的定义,被害人自陷风险是指明知存在危险,被害人仍然允许或者参与行为人实施的危险行为而导致法益侵害结果发生。在自陷风险的情况下,行为人,也就是被告人实施了危险行为,并且该危险行为已经造成法益侵害结果。就此而言,它与通常的犯罪行为并无差别。差别在于:在被害人自陷风险的情况下,被告人所实施的危险行为符合被害人的自我决定,也就是说获得了被害人的同意。由此就引申出一个问题:被告人对于在被害人自陷风险情况下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是否承担责任及其承担何种责任。被害人自陷风险理论将刑法研究的触须伸向被害人,从被害人角度探究被告人的可归责性,从而深化了犯罪论体系中的责任论。被害人自陷风险命题具有丰富的内涵,涉及多个理论问题。例如危险接受、被害人同意、自我答责、法律家长主义等。这些问题都是建立在一定的法哲学理论基础之上的,因而具有相当的理论深度。在本书中,蔡颖在大量掌握德日被害人自陷风险相关理论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深入研究,对被害人自陷风险理论在我国的接受做出了重要贡献。特别值得嘉许的是,本书在被害人自陷风险理论的本土化方面作了巨大的努力,避免本书成为德日被害人自陷风险理论的介绍性著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本书的写作目标。目前的博士论文,如果主题涉及的是一个异域的理论问题,通常容易犯的毛病是资料综述有余,理论分析不足。因此,如何处理好资料和论述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难题。我认为,在博士论文写作中,如果完全没有资料,尤其是第一手资料,要想写好一篇论文是有难度的。但资料仅仅是博士论文写作的垫脚石,关键在于要对资料进行梳理和消化,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作者个人的见解。尤其是要在中国的语境下展开相关主题的学术论述。在这一点上,我认为蔡颖做得是比较好的。在本书中,虽然被害人自陷风险是一个德日刑法教义学中的命题,适当的资料铺垫是必要的,也是常规性的写作程式。但蔡颖本书的第一章标题就是我国司法实务中的被害人自陷风险,这就将本书定位成为对我国刑法教义学中的被害人自陷风险进行理论研究的著作,明确了本书的价值取向。可以说,本书已经从介绍性论述为主的传统窠臼中解脱出来,建立了研究者的主体意识,这是本书的一个特色。被害人自陷风险理论具有相当的抽象性,因而如何使其易于被人接受就成为写作中需要处理的问题。在这一点上,我认为蔡颖也是处理得较好的。其中方法之一就是从案例中引申出相关理论问题。由于被害人自陷风险是比较陌生的概念,以往在德日刑法教义学中论述被害人自陷风险理论的时候,也是引述一些所谓教学案例,至于真实案例则极为罕见。教学案例与真实案例之间还是具有区别的。某些知识点的相关真实案例较少,在这些情况下,学者往往采用教学案例。教学案例并不是真实发生的,而是虚构的或者是在真实案例基础上改写而成的。教学案例虽然能够有聊胜于无,但毕竟不如真实案例那样具有价值,更何况真实案例除了案情,还有司法判决结果,对于相关理论问题的研究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在本书中,蔡颖收集了若干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及被害人自陷风险的真实案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理论研究,使本书大为增色。关于被害人自陷风险,德国经典的是梅美尔河案,日本著名的是泥地赛车案,这些案例反复被德日学者所讨论,我国学者在初次接触到德日刑法教义学中的被害人自陷风险理论的时候,也是以这些案例作为讨论的素材。在本书中,蔡颖列举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包括:赌喝冷冻液案,床单下吊案,酒后好意同乘案之一、之二,电猎野猪案等。这些案例是通过裁判文书网及其他正规渠道收集的,因而具有可靠性。被害人自陷风险的理论虽然是抽象的,但通过案例可以呈现该理论问题的全部内容,尤其是可以发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理由,从而为该问题的研究提供司法素材。例如赌喝冷冻液案:“被告人王某某在工作时,看见被害人卢某某驾驶的单轨吊机车驾驶座后面有一支盛有绿色液体的透明矿泉水瓶。王某某问陆某某瓶内装的是什么,是否可以饮用。卢某某说是防冻液,可以饮用。王某某不相信,便和卢某某打赌,如果卢某某自愿饮用防冻液,王某某就把自己的手表给他。卢某某同意并开始饮用防冻液,当喝下2/3时,王某某夺下瓶子阻止卢某某继续饮用,最终卢某某因饮用防冻液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抢救无效死亡。”在本案中,卢某某喝防冻液是自愿的,但王某某提出打赌是卢某某喝防冻液的起因,因而对卢某某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对于本案,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矿泉瓶中装的液体系防冻液,不能饮用,饮用会给人体带来伤害甚至死亡的后果,但却轻信能够避免,仍与被害人卢某某用手表作赌注打赌,诱始卢某某喝防冻液,导致被害人卢某某中毒死亡,其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于本案,最终法院考虑到王某某当庭能够自愿认罪,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这个案例涉及被害人自陷风险的问题,但在本案判决中所列举的对被告人王某某的从轻处罚情节中都没有提及被害人自陷风险,而这恰恰是本案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的主要根据。由此可见,被害人自陷风险的案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并且大多获得从轻处罚,但在法理根据中都没有意识到是被害人自陷风险,这是令人遗憾的。我认为,随着被害人自陷风险理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传播,对于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涉及自陷风险的案件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被害人自陷风险研究》是蔡颖的第一本专著,在我看来,蔡颖的学术跋涉之路的起点是较高的,未来的学术成果也是可以期待的。在如今这个喧嚣的社会环境里,保持足够的定力,致力于自己喜欢的学术研究,这是极不容易的。我相信蔡颖会在刑法学术之路上继续走下去,见到未来的曙光。是为序。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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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讯 | 陈兴良:《共同犯罪论》(第四版)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共同犯罪论》是我在刑法教义学领域的主要作品,它作为博士学位论文写作于1987年。1988年3月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初版于1992年。从本书写作至今已经将近36年,从本书初版到现在也已经过去了31年。本书之所以没有被淘汰,主要是因为在初版以后的两次修订中,我对过时的法条进行了替换,并将近些年来我对共犯教义学的最新研究成果以附录的形式收入本书。尽管如此,正如我在本书第三版的出版说明中所言,本书呈现给读者的是一种抱残守缺的面目。从2020年8月到2021年1月,通过将近半年时间的努力,我终于完成了对《共同犯罪论》一书较为彻底的修订。本书的篇幅,从第三版的58万字,再到第四版修订以后的约110万字,字数增加了近一倍。这是我多年跟踪共犯教义学理论研究的成果。因此,本书第四版将以一种全新的面目与读者见面。对于我来说,多年心愿,一朝实现,不亦乐乎。”第四版出版说明(节选)本书是一部共犯教义学著作,主题是对共同犯罪进行全面系统的学术论述。本书的内容区分为上下两篇,其中:上篇是总论,讨论共同犯罪的本体性问题,主要包括共同犯罪定罪量刑的一般原理。下篇是各论,研讨共同犯罪的相关性问题。《共同犯罪论》第四版的修订,预期的目标是吸收我国共同犯罪论的前沿成果,反映共同犯罪立法的晚近演变,尤其是呈现共同犯罪司法的最新进展。为达到这一修订目的,需要对全书进行较大规模的内容充实与较大幅度的结构调整。本书第四版对全书从结构到内容都做了大量的删改和增补,使本书的体系更加完整、论述更加细致,可以说达到并超过了我的预期。上篇本书上篇的结构和内容的主要调整,表现为将原导论修改为第一章,标题是共同犯罪的中外立法史。此外还新增三章,这就是第二章“共同犯罪的现行立法史”和第三章“共同犯罪的学术史”和第四章“共同犯罪的区分制与单一制”。这部分内容涉及共犯教义学的基本理论,因而予以加强。第一,共同犯罪立法史。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立法从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经历了较大的修订,内容具有较大的变化。对此,本书第四版进行了系统的描述与精细的评述,对于了解我国从1979年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到1997年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的演变过程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第二,共同犯罪学术史。我国刑法学界的共同犯罪论,经历了一个从四要件的共同犯罪论到三阶层的共同犯罪论的演进过程。正是在清理对合式的共同犯罪论的基础上,我国逐渐建立起阶层式的共同犯罪论。对这一共同犯罪教义学的知识演变过程的叙述同样是我国共同犯罪理论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区分制与单一制。在本书第一版出版的时候,我国刑法学界还不存在关于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制与单一制的讨论。然而,现在这已经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也是以区分制为逻辑前提的本书的共同犯罪论的一个前置性问题。本书第四版对区分制与单一制的基本原理与核心内容做了介绍,在此基础上论证了区分制的合理性。在第四版上篇的相关章节,还对第三版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删改和增添。例如在共同犯罪形式一章,第三版是按照法理上的共同犯罪形式和法律上的共同犯罪形式这两部分进行论述的,内容显得单薄,而且体系性地位不甚明确。本书第四版删去了共同犯罪形式这一章名,修改为共同犯罪形态,并且区隔为三章:第八章“共犯形态Ⅰ:对合犯罪聚众犯罪集团犯罪”、第九章“必要共犯Ⅱ:恶势力犯罪”、第十章“共犯形态Ⅲ: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共犯教义学中的共同犯罪主要是指任意共同犯罪,因此,任意共同犯罪是本书的核心内容。然而,刑法除对任意共同犯罪的规定以外,还包括必要共同犯罪。尤其是聚众犯罪、集团犯罪、恶势力犯罪等必要共同犯罪的犯罪形式是当前我国刑法惩治的重点。对这些必要共同犯罪形态的论述,极大地充实了本章内容,并且对于司法机关正确认定必要共同犯罪具有指导意义。下篇本书第四版对下篇的内容和结构做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本书第三版下篇分为11章,第四版尽可能将具有自主内容的专题设置为独立的章节,因而将下篇内容调整为17章。新增的六章是:(1)共同犯罪的中立帮助;(2)共同犯罪的片面共犯;(3)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4)共同犯罪的不作为犯;(5)共同犯罪的共犯形态;(6)共犯行为的正犯化。在这6章中,片面共犯、实行过限和共同犯罪的不作为犯在第三版中是依附于相关章节的,而中立的帮助行为、共同犯罪的共犯形态和共犯行为的正犯化这三章则是完全新增的内容。第一,中立的帮助行为虽然属于帮助犯的内容,但随着共犯教义学的发展,中立的帮助行为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共同犯罪专题,吸引刑法学者的学术关注。中立的帮助行为在法理上具有一定的出罪功能,对于那些具有技术型、业务性、专业性或者职业性的帮助行为,在入罪的时候设置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条件,对于避免共同犯罪处罚的扩张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二,共同犯罪的共犯形态,包括共犯教义学中所谓间接共犯和共同共犯。间接共犯是指共犯之共犯,例如,帮助犯之帮助犯和教唆犯之教唆犯等特殊形态。在通常情况下,帮助犯是对正犯的帮助,因而属于正犯之帮助犯。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对帮助犯的帮助的情形,这就是帮助犯之帮助犯。教唆犯亦如此:在通常情况下,教唆犯是对正犯的教唆,在司法实践中亦存在对教唆犯的教唆。这就是所谓连锁教唆。共同共犯则是指二人以上构成的共犯,例如共同教唆犯和共同帮助犯。在共犯教义学中,讨论较多的是共同正犯,即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形,而共同共犯则较少涉及。我认为,无论是间接共犯还是共同共犯都是共犯的特殊形态,这些特殊类型的共犯值得研究。第三,共犯行为正犯化,随着共犯行为正犯化立法的发展,它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正犯与共犯之间的界限:一方面以法律拟制的方式扩张了正犯的范围,另一方面又限缩了帮助犯的范围。正犯与帮助犯之间的此消彼长,给正犯与共犯的关系带来重大影响,因而值得注意。更为重要的是,在共犯行为正犯化以后,如何处理正犯与帮助犯的关系,尤其是给司法实践中对帮助犯的司法认定都会带来一定的困难,因而需要对此进行专门研究。除上述新增内容以外,本书第四版还对某些章名做了调整。例如,将共同犯罪与法人的章名修改为共同犯罪的单位犯罪,将共同犯罪与犯罪停顿状态的章名修改为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最后,还对各章的顺序做了调整,使之更加符合犯罪论体系的内在逻辑。本书成书于20世纪80年代,在那个时期我国共犯教义学还处于草创阶段,本书第三版呈现的共同犯罪理论水平也还是停留在那个年代。随着我国刑法教义学的发展,我国共同犯罪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共犯教义学已然成型。遥想我写作本书的1987年,当时我国刑法学界对共同犯罪理论的研究还处在萌芽阶段。当时除少数论文以外,可供参考的共同犯罪专著共计三本,这就是:(1)李光灿:《论共犯》。该书只有三万字,是于1957年出版的,在1982年由法律出版社再版。(2)李光灿、马克昌、罗平:《论共同犯罪》(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3)吴振兴:《论教唆犯》(吉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在以上三本书中,除李光灿的《论共犯》以外,其他两本书是在我写作期间出版的。当时我还主要参考了民国时期的著作,例如耿文田的《教唆犯论》(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等。至于国外著作,主要参考的是民国时期翻译的日本学者的著作,以及在1950年代翻译的苏俄学者的著作。由此可见,本书是在资料极度匮乏的背景下写成的,可谓惨淡经营之作。这是一种历史的局限性,非人力所能超越。在本书出版以后,我国刑法学的发展突飞猛进,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在共同犯罪领域亦如此。这次修订,我随手从书架上找到的共同犯罪著作就达数十本之多。这些共同犯罪著作展示了在我的《共同犯罪论》一书出版以后的三十多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在共同犯罪领域所取得的研究成果。这些成果绝大部分都是在各位作者答辩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出版的,由此可见在我国刑法学界博士学位论文成为学术成果的主要载体,博士研究生成为学术研究的主要力量。从上述书单的书名可以看出,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已经从“大题大做”演变为“小题大做”。我的博士学位论文题目是共同犯罪的一级标题,而此后再也没有以共同犯罪作为博士学位论文题目的,而是共同犯罪的二级标题,甚至三级标题,例如不作为共犯、共犯之共犯、诱惑侦查等选题,甚至已经是共同犯罪的四级或者五级标题。由此可见我国关于共同犯罪研究的逐渐深入。这里还应当指出,这些著作都是以共犯为书名的作品,也就是说,是共犯的专著。至于其他涉及共犯内容的著作,则更是不胜枚举。例如何庆仁的《义务犯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一书的第五章“义务犯的正犯原理”和第六章“义务犯与参与”,就是基于义务犯而对正犯与共犯的研究。随着我国共犯教义学的发展,我继续跟进研究,发表了相关的共同犯罪论文。这些代表我的最新共同犯罪研究成果被以附录的形式被收录在本书第三版。这次修订,将附录的内容悉数融入本书各个章节。经过修订,本书的整体与局部都有一定的改观。同时,此次修订还将近些年撰写的与共同犯罪有关的论文一并收入本书的相关章节,以充实本书的内容。例如恶势力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当前我国刑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对此专题亦进行了研究,并形成系列论文。这次修订使这些研究成果得到吸收。当然,本书所赖以立论的基本资料还是出自本书初版时代。如果对这些资料全部进行替换,那就无异于重写本书,而这是难以做到的。因此,即便经过修订,本书的基本框架和主体内容不可能完全改变,而只能是部分内容的更替和更换。此外,本书中有些内容虽然目前似乎已经过时,例如本书“共同犯罪的单位犯罪”一章的第一节“单位犯罪概述”,其中相当篇幅是在论证单位犯罪规定的正当性与必要性,因而具有明显的立法论性质,似乎与本书刑法教义学的性质存在一定的抵牾。但这部分内容成稿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当时我国单位犯罪的立法处于萌芽状态,对于刑法是否规定单位犯罪还存在重大争议。在这一背景下,这部分具有立法论性质的内容具有其历史价值,因而予以保留。在本书修订过程中,最大的困难在于对本书第三版中所引案例的处理。这是因为在本书写作的1987年,我国1979年刑法实施才不到七年,司法实践中累积的共同犯罪案例还极为有限,并且当时对案例的分析与研究还十分欠缺。在这种情况下,当时本书所引的案例都是未经加工的原始案例,对于共同犯罪理论的印证性与论证性都还极为薄弱。在本书修订过程中,对这些案例如何处理,对我来说是一个难题。近些年来,《刑事审判参考》刊登了大量权威案例,其中不仅清晰地叙述了共同犯罪案件的案情及审判过程与判决结果,而且还包含了裁判理由,对共同犯罪定罪量刑的争议问题和判决结论进行了深入的理论分析,展示了我国司法机关在个案中运用共犯教义学的实践经验,极大地充实了我国共同犯罪理论。经过努力,我采用这些具有学术含量的案例替换了前三版中只具有以案说法性质的案例,由此提升了本书的实践价值。在本书修订过程中,我国围绕着区分制与单一制的争论不断,虽然通说还是区分制,但单一制亦有一定市场。本书可以说是在我国最早引入区分制的共同犯罪理论著作,我在本书第四版仍然坚持区分制的共犯教义学立场。区分制的特点是以正犯与共犯的二元区分为中心线索展开共犯教义学原理,值得关切的是,我国刑法采用的是共同犯罪概念,而刑法总则并没有采用正犯与共犯的概念,只是在刑法分则中规定了共犯的概念。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将共同犯罪概念和正犯与共犯的概念对接,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共犯这个概念,在使用中存在一定的混乱,我认为,共同犯罪是正犯与共犯的上位概念,也就是说,共同犯罪包含了正犯与共犯。正犯是指实施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人,因而亦称为实行犯。共犯概念则较为复杂:广义上的共犯是共同犯罪的简称,狭义上的共犯则是相对于正犯而言的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因此,本书第四版在论述过程中,交替使用共犯一词,其含义是广义上的共犯还是狭义上的共犯,应当根据具体语境确定。本书是以共犯教义学为皈依的著作,共犯只是刑法教义学中的一个片段,然而对共同犯罪论知识点的全面展示,要求对整个刑法教义学的知识支撑与学术底蕴。本书以共同犯罪为切入点,完整地展示了刑法教义学中的犯罪论与刑罚论的原则与制度,尤其是涉及犯罪论的全部内容,例如构成要件论、违法性论、责任论、未完成罪、共犯之共犯、单位犯罪论、罪数论、竞合论等。可以说,共同犯罪论是刑法教义学的一个缩影或者镜像。对旧书的修订类似于对房屋的修理,即便想要修旧如新,也还是会留下新旧斑驳的痕迹。因为学术专著是根据写作当时的法条、案例和资料进行创作的,正如一个建筑物是由建筑时的砖瓦、木料和泥沙构筑而成的。对建筑物的整修只能是对个别破损的修补和对腐朽材料的更换,而不是完全推倒重建。对专著的修订亦如此,只能替换部分过时的资料,而不可能根据现在的资料完全重写。因此,在本书经过修订以后,个别资料的重复或者观点的抵牾也许仍然存在,案例的陈旧和法条的过时也是在所难免。特此说明。谨识于昆明滨江俊园寓所2021年8月23日增补于三亚领海寓所2022年2月18日定稿于北京海淀锦秋知春寓所2023年3月21日陈兴良定价:398元字数:1073千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6月版作者简介陈兴良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博雅讲席教授。兼任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刑事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以及国家社科基金学科评审组专家等职。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哲学、刑法教义学、判例刑法学,著作有刑法专著、刑法教材、其他刑法读物10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刑法论文500多篇。内容简介本书立足于我国关于共同犯罪的立法和司法,并吸收和借鉴德日关于正犯与共犯的学说,初步建构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共犯教义学理论体系。本书初版于1992年,系作者在博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此后,随着我国关于共同犯罪的立法演变和司法发展,作者对本书初版的内容进行了修订与补充,先后出版了第二、三版。本书第四版对全书的体系和内容进行了大规模的改写和重写,进一步完善了共同犯罪论的框架结构,将近年来我国在共同犯罪领域的前沿性研究成果予以吸收,并及时反映我国共同犯罪的司法实践发展状况,对共同犯罪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进行深人研究,以充实本书的内容。本书是我国共同犯罪研究领域的集大成之作,充分展示了我国共犯教义学的理论成果。总目录上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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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浩:丰县小花梅案未定强奸罪,法理上说不通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日前,“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相关案件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董志民因虐待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拐卖小花梅的时立忠、桑合妞、谭爱庆、霍永渠、霍福得等人,因拐卖妇女罪分别获刑8年到11年有期徒刑。根据法院对焦点问题的回答,本案没有追究董志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是因为“董志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犯罪行为超过了五年的追诉时效期限,不符合报请核准追诉条件,依法不再追诉。”由此可见,本案中的收买犯罪本身是成立的,只是因为过了追诉时效而不再追诉。但是,在本案能够认定成立收买罪、拐卖罪以及非法拘禁罪的情况下,未认定强奸罪,存在法律适用上的重大疑问。这一点也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而相关回答也未对此疑问作出合理解释。在我看来,对未定强奸罪可能存在的三点理由,都不足以成为排除强奸罪的认定障碍。1证明障碍之排除:根据收买罪的成立,推定强奸罪的“强迫性”首先可以想象的一个理由是证明障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已经同居或生育的被收买女性,发生性关系是显而易见的事实,这一点构不成证据上的困难。此时,只要能证明当时发生性关系的强迫性,即违背女性意志,自然就成立强奸罪。困难在于,包括丰县小花梅案在内的很多买卖妇女案案发时,已经距离女性被买卖的行为时点较为遥远。可能仅有女方指控而男方否认的情况,加之收买人当地环境的各种证言掩护,面对已经处在“婚姻家庭状态”中的男女双方,司法者要独立地证明一个强奸罪的成立,特别是要证明此类犯罪核心特征的“强迫性”要素,一般认为在证据上是较为困难的。但是,这一困难,实际上可以通过对刑法第241条各款关系的深入分析而得到化解。强奸罪的核心要素是女性被强迫,或者说违背其意志发生性关系。这一“违背女性意志”的要素,如果在性行为之前就已经明确表达并且能够被证明,那么,除非有证据证明女性后来又同意,不然就可以合理推定,该女性在后续的性行为过程中仍然是不同意的。例如,酒店走廊的摄像头显示,李四(女)想要逃跑而张三强迫将李四推入房间,那么,即使房间内没有摄像头证实强迫的过程,也可以合理推定李四是不同意的,进而在双方发生了性行为的情况下,认定张三构成强奸罪;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李四进入房间里又表示同意。相反的情形是,如果走廊的摄像头显示,张三和李四在进入房间之前就有亲昵举动,或者说短信显示,张三与李四就发生性关系形成了合意,那么也可以合理推定后续的性行为是基于李四的同意;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李四进入房间后撤回了同意。在上述情形中,张三的先前行为都是后续性行为的预备,也正是基于这些预备行为,可以合理推定在后续的性行为中李四是否被强迫。同理,只要能够认定行为人构成收买妇女罪,就可以根据这一预备行为,合理推定后续的性行为构成强奸罪,除非有切实的反证。简言之,收买妇女罪是后续强奸行为的预备犯。一方面,根据事理经验,收买行为中必然包含实施后续性犯罪的意图。一般所说的“买媳妇”,是指行为人希望与被拐女性发生性关系以及生育后代。因此行为人在实施收买行为之后,通常都会进一步实施性行为。就此而言,一个收买被拐女性的行为,几乎是天然地内含了行为人打算后续实施性行为的目的,以及为了压制对方反抗而实施拘禁或伤害等行为的心理准备。没有这些心理内容的“买媳妇”几乎无法想象。另一方面,就规范本身而言,违背女性意志属于收买妇女罪的题中之义。按照第241条第1款规定,收买妇女罪的对象是被拐卖的妇女,这里的“被拐卖”应当排除女性自愿的情形。如果女性由于各种因素考虑而自愿被“买卖”,则不宜再评价为刑法上的拐卖或收买(当然可以在社会学意义上仍循此说法)。就此而言,违背女性意志是收买妇女罪的当然之义。这里的违背意志,概括性地包含了违背是否发生性关系以及不受拘禁等各种意志自由的内容。换言之,一个典型的收买行为,必然是从一开始就是违背女性关于性和行动自由的各种意志。实践中,行为人为了实施强奸以及拘禁等行为,都必须要以与人贩子交易,将被拐女性收买到手为前提条件。在此意义上,违背女性意志的收买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为了实施后续的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等重罪而“制造条件”的特殊类型的预备犯。这样一来,经由“买媳妇”基本是为了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并限制其离开这一事理层面的经验现象,可以透视到收买妇女罪与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等后续犯罪之间的一种法理层面的内在逻辑关联。按照我一直主张的预备犯的观点,可以大幅降低强奸罪的证明难度。既然收买妇女罪与后续重罪后续犯罪之间存在“预备行为—计划实现”的关系,因而违背女性意志的强迫性逻辑,必然是贯穿收买行为和后续性行为及拘禁行为的始终。一旦认定了收买妇女罪,就意味着同步认定了女性在整个过程中的被迫性。于是,成立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所必要的违背意志的要件,就经由收买妇女罪的认定而得到了推定(除非有反证,例如妇女证明自己是自愿的)。再加上显而易见的性关系等事实,就可以顺利地认定强奸罪及非法拘禁罪的成立,由此实现数罪并罚的严惩效果。因此,司法者应当建立起这样的认识,收买妇女罪不仅是物化女性、侵犯人格尊严的犯罪,而且收买行为正是为了有计划地实施后续的强奸罪。所以,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过程中,不应将收买妇女罪与后续重罪后续犯罪割裂审查。认定收买妇女罪,不意味着办案的结束,而恰恰是启动追查该预备行为所计划实施的后续重罪后续犯罪的基础。在丰县小花梅案中,董志民的行为构成收买罪,只是因为过了追诉时效而不再追诉。同时,时立忠等人也被法院认定构成拐卖罪。而如果小花梅从一开始就是自愿的,也就不可能成立成立拐卖罪和收买罪。因此,违背妇女意志这一特征,在买卖过程中始终存在。那么,除非有证据证明,小花梅在被迫进入董家之后,又自愿地与董志民发生性关系,否则,由收买罪和拐卖罪的成立,就可以推定其后的性行为,也必然是违背小花梅意志的,铁链期的性行为更显然违背意志,因此不存在强奸罪成立的证明障碍。2婚姻障碍之排除:要穿透婚姻形式去实质认定婚姻自由涉及到强奸罪的认定,可能还有观点会认为,不仅是年代久远的证据困难,而且婚姻关系也对认定强奸构成了障碍。但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在收买型强奸的场合,不存在所谓“婚内强奸”的问题。因为只要能证明女性的意愿是被强迫的,则基于强迫而产生的婚姻关系,即使获得了一种形式上的婚姻证书,在刑法上面也是自始无意义的。司法实践中,刑法面对的往往就是以各种民商事法律形式作为掩盖而实施的犯罪,刑法的判断,本来就是穿透各种表面形式去实质地认定犯罪行为。刑事司法不会因为存在合同就否定诈骗,恰恰相反,行为人常常是通过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同理,胁迫下订立的婚约和举办的婚礼,或者欺骗、胁迫领取的结婚证书,都不能成为对强迫性的性行为出罪的理由。否则,我们无法面对下面的场景:一个男性通过威胁手段,如提前给女性下毒药(以给解药相威胁),或者以绑架的女性亲属相威胁,迫使女性同意与其同去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书,然后拿着结婚证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强奸女性而不构成犯罪,这显然是荒谬的。所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有无婚姻形式,而在于整个结婚过程中的女性意愿是否自由。而这个证明困难,按本文的观点,可以在收买妇女罪的认定阶段就通过一揽子地推定予以克服。因为一个显而易见的疑问是:如果真是在有充分选择自由的情况下,为什么一个被强迫买卖的女性,会心甘情愿地与收买人结婚?如果这个结婚真的是完全自由的,那从一开始就不可能认定为“买卖”而属于通过婚介自由的恋爱了。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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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讯 | 魏东:《中国刑法解释学理论体系的本土化构建》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魏东:《中国刑法解释学理论体系的本土化构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年版。简介本书系统论述整全论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学的基础理论,通过阐释结果与方法并重整全论、整体有效性原则、刑法解释方法确证功能体系化、刑法解释结论整体有效性、司法公正相对主义、法官决策有效性、判例释法指引功能、刑法解释有限功能等核心命题组成的命题体系和理论系统,在批判原初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的基础上提出创新发展理论,重新构建提出崭新的刑法解释学理论体系。重点针对刑法解释学研究范式、系列命题进行学术批判、法理检讨和实证分析研究,力图证立整全论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学理论体系的“整体有效性”。目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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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讯 | 王新:《刑法分论精解》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出版信息:王新:《刑法分论精解》,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01.简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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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讯|《储槐植文选》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内容简介+本书内容全面反映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储槐植先生的刑事法思想,全书分为八编:第一编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第二编刑事政策论,第三编刑事立法论,第四编刑法解释论,第五编外国刑法研究,第六编关系犯罪学与犯罪场论,第七编监狱、行刑与劳动教养,第八编刑法研究心得。储槐植先生不仅提出了诸多符合客观现实的独到理论,而且创造出“刑事一体化”研究范式,将其刑事学术思想体系化,受到刑事学界的称赞,引起刑事立法和司法的重视。为祝贺储槐植先生九十华诞,本书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学科群编辑整理。通过对储槐植先生不同时期的学术思想的完整展现,读者可以真切地感受到德高望重、学贯中西的储槐植先生不唯上,不唯书,不崇洋,只唯实,立足中国本土实践,直面中国问题,独立思考,不断创新的大师风范。储槐植先生坚定的学术理念、深邃的学术思想、独特的学术范式、科学的学术态度,仍然可以使后辈学人得到深刻的学术启迪。作者简介//储槐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著名刑法学家。储槐植教授刑法思想深邃、富含哲理,是“严而不厉”“刑事一体化”等思想的首倡者,对中国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刑事学科的设置等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主要著作有《美国刑法》《刑事一体化论要》等。目
202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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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讯|王华伟:《网络犯罪的司法认定》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网络犯罪是当前我国进入网络社会以后需要应对的一个重大刑法问题,无论是刑法立法还是刑法司法,都面临网络犯罪的挑战。本书作者在网络犯罪领域精耕细作,本书是其过去数年来对网络犯罪研究的集大成之作,反映了我国刑法学界对网络犯罪的刑法教义学研究的前沿水平。——陈兴良本书对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论思考具有启发性和建设性,对我国网络时代的刑法解释论立场选择具有妥当性和合理性,对网络刑法的教义学分析彰显了刑法教义学的价值性、体系性、逻辑性和实践性,对我国网络犯罪具体犯罪的审查逻辑与认定路径的建构具有原创性和实操性。——梁根林网络社会的到来,彻底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网络带来的不仅是具体意义上的技术便利,更是在整体上重构人类的行为方式。当计算机逐渐在我国社会生活中普及以后,出现了各种犯罪现象,网络犯罪成为我国需要应对的一个重大刑法问题,无论是刑法立法还是刑法司法,都面临网络犯罪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
202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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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讯|王若思:《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理论与中国问题》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新书推荐+结果加重犯这一刑法现象自诞生以来就因其与责任主义的紧张关系而备受争议。尽管如此,结果加重犯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依然存在,因而有必要在立法论层面分析其存在的合理性,在司法论层面探讨如何对其准确认定。本书首先界定了结果加重犯的规范构造,明确了我国刑法典中结果加重犯的存在范围。之后运用动态的责任主义观点,提出在实质责任论的背景下,危险性理论能够解释结果加重犯存在的合理性。进而探讨结果加重犯成立的限定规则,提出应当在客观归责和主观归责的分析之后运用“全等审查阶层”理论判断因果历程偏离情形的归责,并对结果加重犯的未遂以及共同犯罪问题展开讨论。通过对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司法认定,对本书提出规则的可操作性予以检验。青年法学学术著作资助出版项目王若思副教授•倾心力作作者简介//王若思,女,1988年3月出生,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研究员、吉林省刑法学会副秘书长。在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在北京大学获得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研究领域为中国刑法、比较刑法。在《法学杂志》《刑事法评论》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十余篇。主持博士后科研基金面上资助、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等项目。王若思的博士论文修订稿《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理论与中国问题》一书入选法律出版社“青年法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计划,即将出版,王若思邀请我为其第一部专著,也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博士论文的出版作序,我感到十分高兴。结果加重犯是刑法教义学中的一个传统问题,其先前累积的学术成果已经十分丰厚,在这种情况下,老题新作,难度是可想而知的。但王若思不畏艰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充分查阅资料,并进行深入挖掘,终于完成了本书的写作,这是值得庆贺的,也是值得向读者推荐的。结果加重犯是一种刑法的立法现象,在刑法教义学中可以归之于加重构成。加重构成是相对于基本构成而言的。因为立法机关在对犯罪设置法定刑的时候,需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形设置不同的量刑幅度。如果犯罪性质较轻,则只要设置一个量刑幅度。但对于相当一部分犯罪而言,都是犯罪性质较重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设置一个法定刑,如果法定最高刑较高,则量刑幅度太大;反之,如果法定最高刑较低,则不足以体现罪刑均衡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考虑设置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量刑幅度。在这种具有数个量刑幅度的法定刑中,其中第一个量刑幅度的犯罪称为基本犯,而第二个量刑幅度的犯罪则称为加重犯。相对于基本犯而言,加重犯的罪质是相同的,只是罪量不同而已。在所有加重犯中,结果加重犯是最为古老也最为常见的一种情形。除了结果加重犯,在我国刑法中还存在情节加重犯、数额加重犯、手段加重犯、时间加重犯、地点加重犯等各种不同的加重犯。在上述加重犯中,结果加重犯具有其特殊性,这就是在实施基本行为的情况下,由于出现本罪以外的他罪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其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是最为典型的结果加重犯。在我国刑法中,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故意伤害罪是故意犯,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则是过失犯。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因为故意伤害而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为此,立法机关专门设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对此规定了高于普通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以此作为对这种具有致人死亡加重情节的故意伤害罪的更为严重的刑法评价。结果加重犯的司法认定中,较为重要的问题在于客观上的因果关系和主观上的过失。这里应当指出加重结果与本罪结果之间的区分。以故意伤害罪为例,它的本罪结果是伤害,包括轻伤、重伤这两种情形。而且,伤害行为是以结果性质决定的行为类型。在刑法中,就构成要件行为与结果的关系而言,存在两种不同的情形:第一种是行为的性质不以结果发生为转移。例如,故意杀人,即使没有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仍然是故意杀人。因此,结果并不影响行为性质,而只是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第二种是行为的性质取决于结果。例如,以损害他人人体健康为目的,对他人的人身进行殴击,如果发生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则其行为属于故意伤害;如果发生轻微伤的结果,则其行为属于殴打。例如,《唐律疏议》对于“损伤”的含义解释为:“损,谓损人身体;伤,见血为伤”。因此,这也是根据结果界分行为的性质。而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况下,致人死亡本身并不是故意伤害的本罪结果,而是他罪结果,这里的他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超越了伤害行为的性质,涉及另外一个罪名。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司法认定的便利,立法机关将过失致人死亡确定为故意伤害罪的加重结果,设置较重的法定刑,使其囊括在故意伤害罪范围之内。当然,故意伤害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客观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死亡结果是故意伤害行为所造成,这是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从主观上分析,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承担责任,还要求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因此,不能认为在结果加重犯的情况下,只要发生了加重结果,行为人就要对此承担责任,这是一种客观归责的思维方法。当然,在结果加重犯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不可能存在故意,但至少存在过失。唯有如此,才能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例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行为人对伤害行为及其结果具有主观故意,但对于致人死亡则具有过失。在这个意义上,结果加重犯是故意犯与过失犯的复合犯。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的界限是较为疑难的问题。就具体案例而言,存在以下不同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故意伤害造成他人伤害结果,此后由于伤情恶化,导致被害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在死亡结果发生之前,故意伤害罪已经成立,在此基础上发生死亡结果,综合全案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是没有疑问的。第二种情形是故意伤害行为并没有独立造成伤害结果,而是直接过失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在这种情况下,伤害结果与死亡结果合二为一。例如,出于伤害故意,使用凶器对被害人进行殴击,由此造成被害人死亡。因此,这种情形中,伤害结果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竞合关系。对此,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也不会有太大的疑问。第三种情形是殴打行为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结果。也就是说,造成死亡结果的行为并不具有伤害性质,而只是一般的殴打,但由于介入因素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被害人死亡。这种情形究竟是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存在较大争议。第四种情形是起因于伤害,但并非伤害行为而是其他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例如,基于伤害故意而追赶被害人,被害人为逃避追赶,跳入江河或者大海,溺水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到底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样存在较大争议。我认为,上述四种情形下的结果加重犯的认定问题,需要从刑法教义学理论上进行研究,提出体系性的解决方案。在本书中,王若思基于中国的刑法立法与司法,对结果加重犯的理论做了系统论述,并提出了具有新意的个人学术见解。其中,较为突出的是关于结果加重犯的限定规则问题,王若思认为应当从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对结果加重犯进行限定:所谓主观方面的限定,主要是指在因果关系偏离情况下,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是否具有主观过失的判断。本书指出:结果加重犯中,经常会出现行为人实施了基本行为,但是偏离了对因果关系的预设,进而发生加重结果的情况,此时能否因为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而否认将加重结果归责于行为人?所谓客观方面的限定,主要是指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判断。本书指出: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层面限定结果加重犯成立的重要因素。结果加重犯能否适用因果关系理论还需要看结果加重犯是不是结果犯。本书指出:根据结果加重犯的基本行为的结果和加重结果性质的异同,可以将结果加重犯分为两类:一类是同质结果加重犯,典型范例是故意伤害罪,基本行为和加重结果侵犯的是同质的法益,被害人轻伤、重伤、死亡只是受到身体伤害的量的递增,并无另一独立结果出现;另一类是异质结果加重犯,如强奸致人死亡,强奸行为侵犯的是妇女的性的自决权,而加重结果则侵犯了妇女的生命权,这种情况才是具有两个结果的结果加重犯。然而无论是同质还是异质的结果加重犯,其加重结果的产生也受因果律的作用,故对于基本行为和加重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讨论,可以借用通常结果犯中因果关系的理论。值得肯定的是,在本书中王若思引入了德国刑法教义学中的全等审查阶层理论,以此作为结果加重犯限定的理论分析工具。本书认为,在行为人实施行为后,因果流程与预想的符合程度,并非故意理论能够解决的问题,需要主客观统一来进行归责考察,而全等审查阶层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可参考的模式。这种全等审查阶层理论坚持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具有对司法实务问题较为便利的解决功能,因而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王若思本科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毕业以后,考上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硕士生,我担任其硕士生导师。王若思的硕士论文就是关于全等审查阶层理论的考察,该论文具有一定的新意,受到肯定。硕士毕业以后,王若思有志于刑法学术研究,继而考上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博士生,其导师是王新教授。在王新教授的悉心指导下,王若思在学业上获得长足的进步,其关于结果加重犯的博士论文顺利通过答辩,并获得答辩委员会的好评。博士毕业以后,王若思进入吉林大学法学院,跟随张旭教授从事博士后研究,现在已经出站,在吉林大学法学院任教。本书是在王若思的博士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成的,也是王若思的第一部学术专著,是其以往求学时代的终止符,更是将来学术生涯的“起手式”。我期待着王若思在教学之余不忘自己的学术使命,在刑法教义学的研究方面取得更大的成就。该书在大量收集已有研究成果和大量中外文献资料的基础上,首先通过历史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细致地分析结果加重犯的特征,并且界定出我国刑法典中结果加重犯的范围;其次,从结果责任、心理责任、规范责任、功能责任论和实质责任论的演进,探析结果加重犯本质论之演变;再次,从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探讨结果加重犯成立的限定规则,并且提出引入“全等审查阶层”理论的价值依据;复次,从多方面阐述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和共同犯罪问题;最后,在以上综述与分析的基础上,以抢劫罪为切入点,探讨抢劫罪成立结果加重犯的限定规则、未遂和共犯问题,以便检视和反哺论文的前述观点。该书的某些观点,诸如结果加重犯的规范构造、创设“全等审查阶层”以便应对结果加重犯中因果历程偏离问题的探讨等,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尤其是本书以危险性理论作为结果加重犯的本质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对结果加重犯限定规则的讨论,具有一定的新意。综览全书,所引用的中外文献资料翔实和可靠,研究视野开阔,观点明确,论证充分,结构合理,写作规范,文字通顺,逻辑性强,在许多观点上具有自己独到的见解。王若思副教授的这本著作对结果加重犯的研究立足于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务,体现明确的中国问题意识,对于推动我国理论与实务深化对结果加重犯的认识与理解有积极的意义。何志鹏教授特别为本书所作书法题词目
202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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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新青年|马永强:一个屋檐下的刑法教义学与犯罪学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编者按:在青年时代,见证一个学者最有朝气和激情的探索在青年时代,感受一个学科临界知识的裂变在青年时代,遥望一个共同体未来学术巅峰的气象在过去的两年中,为了让青年学者有更大的学术舞台,让学界和实务界更多倾听青年学者的声音,让实践得到更新鲜的理论滋养,“刑法新青年”系列多次集结中国青年刑法学者中最精锐的力量,在线下实地举办“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在线上推出“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在线讲座”。秉持为全国青年刑法学者搭建平台的宗旨,“刑事法判解”公号新开“刑法新青年”访谈专栏,邀请青年刑法学者分享自身的求学和治学经历,畅谈学术及教学生涯中的感想和体悟,展现当代中国刑法新锐思考的个人风采和深度思考。陆续登场,敬请期待!——《刑事法判解》编辑部自从北大博士毕业,入职大连海事大学以来,在近两年的时间里,我先后承担了本科生的《刑法总论》与《刑法分论》、在职法硕的《刑法原理与实务1》、法本法硕的《刑法原理与实务2》以及全校任选的《犯罪学》等课程的讲授。由于授课对象各有差别,在课程设计上必须因材施教。这让初出茅庐的我着实倍感压力,当然一路走来也收获颇丰。相较于许多老师,我所承担的课时量是比较多的,但细究起来,这些课程所需讲授的知识范围又是相对一致的。实际上,这些课程的核心内容,就是我们刑法学界常说的“整体刑法学”知识,也可以套用德国学者耶赛克的理解,将之概括为一个屋檐下的刑法教义学与犯罪学。这些课程的准备和讲授常常令我有教学相长的感觉,更让我认识到自己对这些知识的理解程度仍有待深化。以下我就结合上述课程的授课经历,谈谈我对刑法教义学与犯罪学的教学工作的粗浅认识。01刑法教义学的多重维度:基础理论、案例研习与研究入门作为一名“幼年学者”,我对刑法教义学知识的理解,主要源于在北大读书期间老师们的言传身教,以及近年来自己对于刑法教义学的研究,这为我的教学工作提供了较好的知识储备。但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我才发现,能够用专业而不失简洁的方式将刑法学知识讲授清楚,其实是需要非常强的功力的。不仅如此,还必须针对不同授课对象的特点来安排授课重点,精心设计知识的呈现方式。我跌跌撞撞地花了很多时间,才逐渐找回自信,并且仍需进一步积累经验。首先,就本科同学的刑法教义学学习而言,关键的着眼点在于夯实大家对于刑法条文的解释能力和刑法教义学基础理论。原因在于,同学们往往涉世未深,学习方式也需要从高中时的被动学习向大学阶段的主动学习转变,因而对刑法学知识的理解能力往往较为有限,这就需要老师充分发挥引导作用。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教学材料的选取其实是非常重要的。除了同学们使用的教材以外,我会选取一些和我个人的刑法学基本立场相近的书籍和论文,供同学们辅助学习,如陈兴良老师的《口授刑法学》,周光权老师的《刑法总论》《刑法各论》以及《刑法学习定律》等书籍以及与授课主题相关的论文等等。事实证明,通过培养同学们的阅读能力,有助于同学们理解当前刑法知识转型背景下的各种争议,在新旧理论之间搭建一座相互理解的桥梁。除了阅读材料以外,通过PPT和课堂讲授有技巧地呈现知识也非常重要,当教材的详略及难易程度不利于同学们掌握相关内容时,就需要通过PPT的精心设计来让同学们形成更为充分的理解。例如,如何让同学们更清晰地把握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未完成罪、共同犯罪、犯罪竞合等问题,显然离不开老师对于讲授逻辑的反复推敲。同时,由于刑法学领域存在大量的分歧性意见,为了让同学们不被这些争议的理论搞得晕头转向,还有必要在授课过程中鼓励同学们适当地去做研究,让他们对刑法学知识形成更充分的感知,并容忍和理解不同观点的存在。所以,我往往会在第一堂课就提醒大家,“如果一个人能同时保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念还能正常行事,这是第一等智慧的标志。”在授课过程中,我也会告诉同学们,我的角色只是帮助同学们探索刑法学知识的向导,我会教授给大家我所理解的刑法学基本问题的最准确版本,也会尽量给大家留出案例讨论的时间,但毕竟课时量有限,因此如果大家想要深入理解刑法学知识,必须要在课前课后开展阅读,并自行开展案例研习,遇到无法解决的争议问题时则可以和我一起探讨。此外,我会在各部分的重要知识讲授的基础上,以课后作业或课堂讨论的方式,将刑法案例研习纳入课程安排。其次,就法硕同学的课程学习而言,授课的着眼点在于案例研习和研究能力的进阶。特别是就法本法硕同学而言,由于他们在大学阶段已经系统学过了刑法学知识,并且在考研和司法考试阶段往往也进一步强化了基础知识,因而如果在研究生的课堂上照本宣科,可能就会让同学们失去兴趣。所以,在面对法硕同学的课程设计时,就不能再以基础理论为重点,而必须以案例研习为重点。通过发现理论或实务案例中的争议问题,进一步挖掘背后值得探讨和研究的理论问题。因此,第一次授课我就借鉴了北大车浩老师的《刑法案例研习》课程的设计。围绕刑法总论或分论各部分的重点内容设计案例分析材料,然后将班上近九十位同学分成八组,每次让两个小组课前自行组织案例讨论,并以小组为单位撰写鉴定式案例分析或论辩式案例分析报告。如此一来,在课时量有限的前提下,每一轮的案例研习,至少可以保障两个小组的每位同学能够就争议问题形成充分体验。课上,再以老师的组织为线索,以同学们的展示为中心,呈现案件中的所有争议,并就其中较为疑难的争议问题进行讲授。对于研究生同学的课程安排而言,研究能力的进阶也必不可少。考虑到同学们的研究能力的培养需要,今年我在第二次讲授研究生的《刑法原理与实务2》课程的过程中,适当降低了案例研习的强度,将其中的一部分课时腾出来,用来向同学们讲授我最近在做的一些研究,然后就其中的争议问题和同学们一起讨论。这个尝试也被证明是有效果的。比如,今年的课上我和同学们集中探讨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保护法益问题,展示了不同老师的观点分歧。最近,我们学院姜瀛老师关于这个主题的论文发表以后,还有同学和我探讨,表示对此很感兴趣。研究兴趣的引导,将有助于同学们提高毕业论文的写作质量。特别是在地方院校,由于同学们能接触到的学术资源较为稀缺,这种研究兴趣的指引就显得异常重要。02犯罪学的通识教育面向:跨学科知识的浸润式呈现大连海事大学是比较典型的工科院校,人文社科知识的获取途径相对较少。因此,《犯罪学》课程开设后获得了较好的选课效果。虽然犯罪学和刑法教义学是一个屋檐下的知识,但这门课程给我带来的压力却要远远大于刑法学的课程。原因在于,近九十位选课同学来自不同的专业背景,选修《犯罪学》的期待也有所不同,因而实际上存在众口难调的问题。不仅如此,要想把《犯罪学》课程打磨到兼具知识性、趣味性、思想性、启发性的高度,也是极富挑战的。囿于个人的精力,这门课程目前仍处于探索期,尚未达到我心目中最为理想的讲授质量,因而只能谈谈我目前已经做过的一些尝试和努力:首先,在授课体例上,仍按照传统犯罪学的知识体系来讲授,但考虑到授课对象,在一定程度上需要突出通识教育的元素。每学期一共有十六次的犯罪学课程,第一讲是犯罪学的概说,从第二讲开始即进入了犯罪学的学术史的讨论。在学术史的讨论中,除了传统的古典学派和实证学派的讨论以外,我往往会再花四到五讲的时间再来讨论犯罪学的社会学视角、犯罪学的心理学视角、犯罪学的经济学视角以及中国古代的犯罪学,并在这个过程中穿插各类犯罪学案例,探讨犯罪原因问题,和大家一起去认识,原来我们可以从这么多的角度出发来理解犯罪问题。上述这些讨论往往会占据犯罪学课程的半壁江山。在剩余的八次课程中,我会进一步带大家去讨论犯罪现象的一般理论,以及杀人罪、性犯罪、区块链犯罪等具体犯罪现象,并在最后探讨犯罪对策和刑事政策的问题。在整个授课过程中,犯罪对策的讲授内容相对较少,主要是考虑到作为通识教育的犯罪学学习,旨在帮助同学们认识自己、认识社会,因而要选取对同学们了解犯罪、开阔视野最有帮助的内容。其次,犯罪学知识必须能够触动心灵,采用一种浸润式的方式来呈现,才能让同学们得到更多启发。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我充分利用了包括电影、自媒体等音视频材料,帮助大家去理解一些复杂的问题。比如,使用武志红老师关于“吴谢宇弑母案”的视频,帮助大家理解精神分析学派是如何对犯罪人的心理进行剖析的;使用B站上关于圆形监狱的视频,帮助大家理解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一书中的观点。因为课上时间有限,每堂课课后,我都会给大家推荐一部与授课主题相关的电影。关于《犯罪学》课程的结课论文,我也鼓励大家从真实世界或电影的案例中去发现可以进一步思考和研究的问题。通过这样的努力,《犯罪学》会成为一门让同学们受益的课程,即使我的讲授能力还仍有待提高。这种受益并不体现于通过离奇案例的讲授满足同学们的猎奇心理,而是体现于使同学们可以更为深入地感受这个世界。对于一些同学而言,他们实际上是在犯罪学课堂上第一次理解了现代性、后现代、稀缺、社会阶层、认知失调和破窗效应、区块链和去中心化领域的犯罪、科技与犯罪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不同社会科学理解问题的视角的充分打开和浸润式呈现,将有助于给同学们提供认识自己和社会的思维工具。03刑法学知识的教学、融贯与学术提炼作为一个幼年学者,教学的经历较为有限,上述讨论难免有班门弄斧的嫌疑,因而非常期待各位师友们再给我更多的指点和完善建议。通过这些授课,我确实真切地感受到教师职业的强烈幸福感。同时,由于面临着科研上的压力,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是,教学和科研存在时间上的冲突。但我的理解是,教学与科研之间其实是相互促进的关系。如果能够把教学工作做好,会更加有助于把刑法学知识融会贯通、将教学所得提炼为学术研究的主题,并最终促进学术表达的提升,学术积累也可以回馈到教学之中,使较为复杂的知识以最为简洁和清晰的方式被呈现出来。作者介绍马永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教义学、刑事政策学、互联网刑法。在《法制与社会发展》《环球法律评论》《清华法学》《政治与法律》等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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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新青年 | 曾文科:早稻田里留学梦,后乐寮中读书声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编者按:在青年时代,见证一个学者最有朝气和激情的探索在青年时代,感受一个学科临界知识的裂变在青年时代,遥望一个共同体未来学术巅峰的气象在过去的两年中,为了让青年学者有更大的学术舞台,让学界和实务界更多倾听青年学者的声音,让实践得到更新鲜的理论滋养,“刑法新青年”系列多次集结中国青年刑法学者中最精锐的力量,在线下实地举办“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在线上推出“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在线讲座”。秉持为全国青年刑法学者搭建平台的宗旨,“刑事法判解”公号新开“刑法新青年”访谈专栏,邀请青年刑法学者分享自身的求学和治学经历,畅谈学术及教学生涯中的感想和体悟,展现当代中国刑法新锐思考的个人风采和深度思考。陆续登场,敬请期待!——《刑事法判解》编辑部所谓人生,事前来看处处偶然,事后来看又终觉必然。自2007年秋在张明楷老师的课堂上初遇刑法学,到如今年复一年站在法大讲台上向青年学子讲授刑法学,15年间一次次看似偶然的选择,导致自己在刑法的教学与研究道路上必将继续求索下去。2018年4月曾写过一篇小文回忆自己的留日生活,日文版收录于夏瑛、陈昭编的《寮·生:後楽寮を生きる人々》(新世纪出版社2018年版)一书中。距此虽又四年有余,但回首往事,在早稻田大学攻读博士学位、在后乐寮度过留学生活的那段岁月,依旧色彩斑斓,记忆犹新。借“刑事法判解”公众号“刑法新青年”栏目提供的宝贵机会,打算对上文再做修改调整,将其中文版发布出来,向眼下尚踌躇于是否出国深造的年轻学子呈现几幅当年自己留学时的片段,以供参考。后乐寮139房间窗前的那棵小树应该仍在茁壮成长吧!2013年3月27日,周三,小雨。拖着两个大行李箱抵达成田机场,这是第一次出国,第一次来到日本。从成田机场辗转来到饭田桥站,一路打听着站在了后乐寮的门前。赴日前虽然通过了国际日本语能力考试(N1),但初到东京仍宛如活在没有字幕的日剧中,对往后的日子充满期待,也充满忐忑。何曾料想,这栋由两座颇具中国风的石狮子把守的学生寮,竟伴我度过了四度春夏,三载秋冬。留学生活诚如“后乐”二字所示,先忧后乐,其间有泪水,有欢笑,有迷茫,有兴奋,凡此种种,“如人饮水,冷暖自知”。春东京的春天是粉红色的,到处飘散着“秒速五厘米”的樱花瓣。这种转瞬即逝的美与中国传统美学的追求恰恰相反,后者追究的是万里长城般的永世长存。但樱花的美学感受却更契合留学异邦者的心境。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负笈东洋攻读博士学位,机会着实难得,时日毕竟有限,定当珍惜。这是当时内心的想法。初来早稻田,第一印象是“太小了”。校园小到令人心生局促感,对此颇有些失落。可慢慢接触早大的师生与学术资源后,印象发生了大转变,早稻田“太大了”,而且有“越来越大”之感。大在其对学问的追求,对理念的执着,对思想的包容。诚如梅贻琦所言,“所谓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离开日本前最后一次去研究室收拾杂物,在无人的研究室里静静地坐了一刻钟,三年半的留学经过在脑海里一幕幕闪过,询问着自己,早稻田这本厚书究竟读了几页,又读懂了几页。第一次见导师松原芳博教授是在和煦的春日午后。松原老师为人热情随和却治学严谨认真,对留学生的要求算不得低。耗时整整一个学期与导师反复商讨博士论文主题,有一次竟是从下午一点半一直讨论到了晚上八点多。这令我对日本学者对待学问的严谨(甚至可以说是严格)态度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象。当晚松原老师带我去居酒屋,热情地向熟识的老板娘介绍说我是来自中国的优秀留学生。日语会话尚不熟练的我只是默默地坐着,心想连论文写作主题都迟迟确定不了,何来优秀之言,惭愧至极。于是暗暗下定决心,一定发奋努力,不能枉负导师的溢美之词。虽然当时觉得学术要求上过于严格,但现在看来的确庆幸拜入了松原门下。赴日前听闻过林来梵老师攻读博士学位“抗战八年”之说,也翻阅了季羡林先生的大作《留德十年》,一直担心留基委三年资助到期后还拿不到学位该何去何从?正是因为松原老师按照三至四年毕业的规划每月鞭策着我向前迈进,我才如期顺利地获得博士学位。此外,松原研究室的前辈们也给予了我许多帮助,甚至可以说是鼎力相助。例如,安嶋建前辈不仅帮我仔细修改博士论文的阶段性成果,而且特意抽出时间指导日语写作、德文文献阅读以及日本判例研读。学业之外,还带着我熟悉东京风物。第一次体验“联谊会(合コン)”,第一次走过歌舞伎町,都是跟着安嶋前辈去的。后来安嶋前辈去了NTT工作,转由伊藤嘉亮前辈负责。伊藤前辈有过三年德国留学经历,在德文资料方面给予了我极大帮助,并对我的学位论文进行了全面细致的修订。可以说,没有安嶋与伊藤两位前辈,我不可能如此迅速地获取博士学位。留学初期的日子十分忙碌,匆忙间来不及观赏后乐园中的鲤鱼戏水,就已是“绿肥红瘦”。东西线穿梭于饭田桥站与早稻田站之间,日复一日,转眼又是一年人间四月天。夏比起北京,东京的夏日更加闷热,阳光也更加耀眼。唯有如期而至的台风带来一场瓢泼大雨,方能洗尽胸中的燥热与烦闷。早稻田大学的暑假很长,没有了课业压力,倒是可以更自主地推进博士论文写作,并协调时间去接触日本社会、体验日本文化。比起后乐寮139房间,地下一层的阅览室恐怕更谈得上是我的长年驻扎地。比起东京大学、京都大学等国立大学,作为私立高校的早稻田大学研究室空间有限,即便是博士生,在学校也没有固定的坐席工位。加之节假日自习室开放时间有限制,于是习惯把研究资料从学校带回来,坐在后乐寮的地下阅览室里读书写作。地下阅览室虽有“不见天日”之感,但瑕不掩瑜,这里的确是个安心做学问的好地方。最初来这里读书写作的寮生不多,待我将要离开日本时,这里竟然出现了需要占座的繁荣景象。可以说,这种学习氛围,是由包括我在内的一批为获得学位而苦苦挣扎的文科博士生带动起来的。在我担任寮生委员会委员长期间,自认为比较大的一项贡献是通过提案促使后乐寮事业部为阅览室增添桌椅,并设置WIFI服务器。有如此提案,不得不承认其中的确有方便自己能在此更高效工作与学习的个人考虑。后乐寮的生活既可能让日语能力毫无长进,也可能让日语水平飞速提升。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态度。由于居住在后乐寮里的都是来自中国的留学生与访问学者,即便完全不会日语,在这里生活也不至于有太大障碍。倘若沉溺于寮内语言上的便利,恐怕在日本待上再长时间,也听不懂、说不出日语。另一方面,后乐寮又能提供大量与日本友人沟通交流的机会,既有声名显赫的政治精英,也有各行各业的普通民众。倘若能充分利用这些资源,或许能比独自居住在外更快、更广地接触真实日本。因担任寮生委员会委员长的缘故,多了些接触日本政治家与中国驻日使馆人员的机会,在增长了见闻的同时,也切身体会了留学生作为中日友谊桥梁的意义所在。当有过战争经历的一代人逐渐远去,年轻一代人之间如何缔结以集体记忆为基础的友谊,这是时代赋予留学生的重大课题。漫长的夏日里最喜欢的还是合宿活动,既有松原研究室的,也有后乐寮组织的,实实在在地与日本友人生活在一起,从中日关系到地方风土,从柴米油盐到人生哲理,无所不谈。2013年的夏天,富士山被评为了世界文化遗产。其实,早在1999年日光的寺庙已经是世界文化遗产了。对于这一点,初来日本的留学生知之甚少。后乐寮在日光有一处山庄可供寮生租住,这是另许多寮外留学生十分欣羡的。炎炎夏日,约上三五好友,游览名胜,共泡温泉,合宿一处,岂不快哉!隅田川上的花火绚烂绽放,毫无征兆的一场大雨浇灭了八月暑气。来不及吃完手头的抹茶冰淇淋,游人纷纷跑进浅草松屋擦拭身上的水渍。透过模糊的镜片,有欢笑,有抱怨,场景恍如往年。秋“金风送爽迎国庆,丹桂飘香庆丰收。这里是由日中友好会馆主办,后乐寮寮生委员会承办,后乐寮寮生倾情奉献的2014国庆招待会文艺演出现场”。当我第一次以主持人的身份上台,战战兢兢地念出这句主持词时,万万没有想到,不久之后我会从寮生活动的普通参与者,变成组织、策划者。后乐寮一般居住时间为两年,担任寮生委员者可延长一年。入寮第一天就被老寮生告知了该项“潜规则”。有过一次落选经历后,2014年再度申请时本不抱太多希望。可当使馆教育处新派来寮里主持工作的夏瑛老师找到我时,结果却出乎意料,她希望我能担任第40期寮生委员会委员长,协助她组织工作。说实话,当时内心十分挣扎。一方面,担任委员长一职可以让我在后乐寮多居住一年,能够锻炼能力、开拓眼界,更重要的是在完成学业前不用大费周章地再搬家熟悉新环境。可另一方面,任职期间正好是博士第三年攻坚阶段,既要尽快完成学位论文,又要承担起不少的寮内工作,这对时间、精力的协调管理是个巨大挑战。或许是感动于夏老师的亲和诚恳,或许是为了感谢后乐寮事业部的信任,又或许是自己真的想历练自己看看自己究竟有多大能耐,犹豫再三,终于还是接受了这项任务。如今看来,这是个正确的抉择。正是因为这个抉择,留学生活甚至可以说我的整个求学阶段都增添了不少色彩。在大学本科与硕士研究生阶段对学生工作毫无兴趣的人,却阴差阳错地在读博期间承担起干起学工的活儿,还是在海外,人生真是处处都有意料之外。担任寮生委员会委员长(兼任日本(东京地区)学友会副会长)的2015年,是留学期间最繁忙也最快乐的一年。夏瑛老师为人谦和却很有想法与主见,于公于私都给予了我许多关照与帮助,与之共事舒心愉快。其他寮生委员相互间经历短暂的磨合期后,很快从陌生变熟识,结下了一生不忘的友情。在2015年里,大家通力协作为后乐寮举办了不少新活动(如后乐讲堂、读书会等)、添置了诸多新设施(如台球桌、WIFI等),在维持寮内秩序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为寮生提供服务、保障寮生权益(如关于增长寮费问题与会馆方面反复磋商)。最初担心寮委会的工作会有碍于博士论文的写作进度,可事实证明,并未有太多影响,毋宁说正是因为想到要将一部分时间用于寮内事务,所以对自己可自由支配的时间愈发珍惜,反而督促自己加快了写作速度。于是,在结束2015年寮委会工作后,转年1月底也顺利提交了博士学位论文。当桂花的馨香再次飘满后乐寮,2016年国庆招待会文艺演出顺利落幕时,我刚刚参加完学位授予仪式,收拾好行囊准备回国。秋风来袭,枝头的绿叶渐渐泛红,后乐园内挤满了前来赏红叶的人群。云销雨霁,早稻田里金灿灿的银杏叶熠熠生辉。在这一红一黄之间,时光从斑驳的树影里悄然流逝。冬岁末年初的东京街头人来人往,忘(望)年会上推杯换盏、觥筹交错,新宿、涩谷、池袋排满了抢购福袋的长龙。圣诞节、天皇诞辰纪念日、新年聚集在一起,好不热闹。手写明信片祝贺新年是日本文化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对于习惯打字的年轻留学生而言,这是个体力活儿。早早地从邮局买来一沓贺年卡,恭恭敬敬地写下一句句新春贺词,对一年来关照自己的导师、前辈及朋友表达感谢与祝愿。比起中国早已流行起来的微信拜年方式,手写贺卡更显情真意切。在指定日期前将贺年卡投入邮政信箱的专门投递口后,邮局会保证在元旦当天将贺年卡投递到收件地址。日本邮政是真正的安心邮政。元旦当天醒来,迫不及待地打开信箱,看见师友寄给自己的贺年卡总是满心欢喜。虽然祝贺的格式大抵相似,但不同的字迹与措辞却令人感受到不一样的暖意。尤其是松原老师每年寄来的贺卡上都写着鼓舞人心、激励学业的话语,让我有勇气在博士论文写作的漫漫长路上继续前行。尽管回国前已决心轻装简行,但最终还是舍不得丢下这些年积攒下来的一大摞贺年卡,悉数背回了国内。若干年后翻看这些颇具时代感的纸片,或许会再次感动、再次欢喜。参加元旦凌晨的初次参拜,随着人潮缓慢行进两个多小时,只为在神明前许下自己的新年愿望。2014年是浅草寺,2015年转战明治神宫,2016来到东京塔下的增上寺,神社寺庙风格迥异,同行的伙伴也不尽相同,但不变的是对留学生活的美好憧憬与诚挚祈愿。在浅草寺祈求能尽快融入日本生活,在明治神宫祈求能顺利完成寮委会工作,在增上寺祈求能顺利提交论文通过答辩获得学位。现在看来,日本的神明也还是蛮灵验的!冬日里除了要入乡随俗地大肆庆祝新年元旦,更少不了庆祝中国传统新年春节。为了能让身处异国他乡的留学生们感受到春节的节日气氛,从使馆到教育处再到后乐寮,积极举办了各种新春庆祝活动。2015年因担任委员长,需协助后乐寮事业部在除夕当天组织寮生包饺子、吃年夜饭、观看春节晚会,未能回国与家人团聚。尽管如此,这一年的春节却并不孤单。说来也奇怪,许多留学生在国内已是多年不看春节晚会,但百余人人拥挤在地下食堂,对着算不上大的电视屏幕,听着日语转播的春节晚会时,却聚精会神。甚至为了应该按照北京时间还是东京时间跨年,争论得不亦乐乎。或许,这是只有留学海外之人才会有的特殊心态吧。大雪纷纷扬扬地飘落,东京站里挤满了因线路调整而焦急等待的乘客,人潮拥挤却井然有序;另一边,上野公园里寂静安详,几只飞鸟掠过天际,树枝上寒樱悄悄绽放。一动一静之间,又将迎来新的一年。2016年9月27日,周二,晴。告别了后乐寮139房间,在两座石狮子前与后乐寮最后一次合影,匆匆前往羽田机场。几位好友坚持将我送到了出境安检口,强忍着泪水,挥手告别。告别了朋友,告别了东京,告别了日本,告别了我的留学生活。但告别不是遗忘,我仍然会记得,记得那一段段在早稻田里的留学梦,那一阵阵在后乐寮中的读书声。这份记忆,正是留日时我的存在本身,弥足珍贵。其实,当年在选择是否要出国留学时也有过犹豫,有过彷徨,甚至已经向张明楷老师表达了希望在其指导下攻读博士学位的明确意愿。但老师表示,即便在国内读博,也要争取出国交流,至少一年,最好两年。当时正在积极申请早大留学的室友赵兰学君一直劝说我与其一道申请出国,理由是既然在国内读博也要花两年时间留学,算下来也得五年左右才能国内毕业,何不直接去国外见识见识呢?就是这么一句简单的话,让我顷刻间改变了原计划,选择了申请留基委资助直接出国攻读博士学位。人生的重大选择往往就是这么偶然。但现在看来,大一时选择日语作为第二外语来修读,后来又选择刑法学作为研究专业,讨厌“不甘”与“遗憾”的我,终究还是会选择去日本看一看吧。一切看起来这么顺理成章、理所当然。如果现在有学生问我,该不该去留学,我会斩钉截铁地说“去”!在日本的这几年,没有发表核心期刊论文和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研究的压力(实际上根本就没有这种意识),纯粹的求学与自由的学术研究满足了我对留学的所有期待。松原老师在我离开日本前的赠书上题词,“自由な心を大切に”(珍重自由之心)。我想,唯有内心自由,才能真正体悟人生的偶然性并最终接受人生的必然性,从而学会欣赏、喜爱人生旅途中那稍纵即逝的一片片风景。作者介绍曾文科:清华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钱端升青年学者,刑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在《法学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清华法学》《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书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独译、合译日文文献多部(篇),并主持多项纵向、横向科研课题及教学改革课题。▼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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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速递|杜宇:《类型思维与刑法方法》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本书简介近年来,刑法学研究取得了较为迅速的发展。从注释刑法学到刑法哲学的转向,从刑法哲学到刑法教义学的回归,每一步的进展,都与方法论的更新与拓展不可分离。在今天的中国刑法学界,并不乏对类型思维的具体运用。然而,这种运用往往缺乏对类型思维积极的、有意识的反思,更缺乏整体性的、体系性的思考,因而难以由局部贯穿到整体,由零散整合为体系,由方法提升为方法论。本书作者集20年之功,推出了国内第一本以类型思维为主题的法学方法论著作。本书认为,类型思维隐含于刑法规范形成与适用的始终,指引着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内在操作。基此,以“规范—类型”为线索,作者试图将类型化的思考贯穿到刑法的整个体系之中。沿着“规范观的确立——规范的形成——规范的适用”这条理论脉络,作者合理而自然地将类型思维的考察,与构成要件理论的成长、刑事立法中的规范形成、体系构建、技术选择及刑事司法中的法律解释、类推适用等问题连接起来,形成了全面系统的分析展开。本书的主要特色在于:其一,对类型思维的特质与价值予以了全面阐发。毫无疑问,作为精确法学的代表,刑法学以往更为重视的是概念思维,类型思维的方法论意义则在相当程度上被忽视。相比而言,类型思维更为贴近生活事实的实际样态,能明白地诉诸价值评判,广泛承认生活现象间的流动过渡,并能分而治之地把握法律素材,凸显体系的意义脉络。本书对类型思维的上述价值予以了全面细致的整理与分析。其二,对类型思维在刑事立法论上的功能予以了开拓性讨论。以往,(刑)法学方法论最为注重的,乃是法的适用及其解释。然而,(刑)法学绝非仅是司法裁判之学,立法方法论的缺席,使其理论构成呈现出“跛足”状态。实际上,我们不仅要关注既存规范的意义阐释,也要关注刑法规范的形成过程。这一过程蕴含的经验、技巧与规律,完全可能成为推进方法论思考的重要契机。由此出发,本书以类型建构为视角,从“事实类型的发现”“规范类型的构建”“规范类型的补充”“规范类型的检验”等环节,对具体刑法规范形成中的思考步骤与立法机理予以了系统阐发。进而,提倡以类型思维为规范之间的脉络关联提供指引,并通过“类型谱系”的构建来促进局部内部体系之形成。目录(滑动查看目录)
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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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速递|克雷尔著,张志钢译:《德国环境刑法》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出版信息:【德】保罗·克雷尔:《德国环境刑法》,张志钢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年版。01作者简介//保罗·克雷尔,德国汉堡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
202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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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新青年 | 李本灿:非主流课题研究中的得与失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编者按:在青年时代,见证一个学者最有朝气和激情的探索在青年时代,感受一个学科临界知识的裂变在青年时代,遥望一个共同体未来学术巅峰的气象在过去的两年中,为了让青年学者有更大的学术舞台,让学界和实务界更多倾听青年学者的声音,让实践得到更新鲜的理论滋养,“刑法新青年”系列多次集结中国青年刑法学者中最精锐的力量,在线下实地举办“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在线上推出“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在线讲座”。秉持为全国青年刑法学者搭建平台的宗旨,“刑事法判解”公号新开“刑法新青年”访谈专栏,邀请青年刑法学者分享自身的求学和治学经历,畅谈学术及教学生涯中的感想和体悟,展现当代中国刑法新锐思考的个人风采和深度思考。陆续登场,敬请期待!——《刑事法判解》编辑部几个月前,接到了刑事法判解公众号编辑的邀约,请我作为“刑法新青年”谈一谈自己这些年的教学、科研心得。接到邀约之后,一直没有下笔,这个任务像一块石头一直压在心头。坦率讲,我一直觉得自己从未真正走进刑法,最起码没有进入核心刑法。即便是这几年取得了一点成绩,获得了一点虚名,但这种感觉越发强烈,自我感觉偏离刑法越来越远。从这个角度讲,如果非要谈个人体会,那么我只能作为非主流课题研究者的典型代表谈一点感想,供青年同行参考。需要交代的是,这里的非主流课题是相对于传统犯罪论命题而言的,即便是我所研究的“合规话题”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关注,也并不会改变其非主流的学术体系地位。我始终认为,既然是刑法学,那么其核心命题就应当是定罪量刑问题,除此之外的其他课题,即便一时之间成为焦点,如合规话题一样热的不能再热,但它仍然是刑法学研究的边缘性课题。当然,对于学术而言,话题本身没有高低贵贱之别,只要具有价值,每个话题都值得研究。就非主流课题的选择而言,你可能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当然也会有所失。首先是非主流课题研究中的收获。作为刑法核心问题的犯罪论问题已经经过了上百年的发展,一代又一代的刑法学人也为此付出了艰苦卓绝的努力。可以说,尽管还存在部分理论争议,但要想在犯罪论领域取得突破已经非常困难。这也就意味着,如果选择核心论题加以研究,它的可拓展空间已经相对有限。与此同时,我们的时代在发生剧烈变革,新的问题层出不穷,而很多问题已经超出了传统刑法的关照范围。对于这些新问题,可能要采取新的解决思路和方案,而这些都是有待探索的巨大理论空间。例如,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传统的监督管理方式可能面临重构,如何实现监管的数字化,其中蕴涵着哪些风险,这些都是传统刑法命题之外具有重要实践价值的课题。又如,随着犯罪趋势的有组织化(尤其是以公司犯罪的形式出现)、隐蔽化、技术化以及物理空间上的跨国性,传统单一依靠国家力量进行犯罪治理的方式就遇到了困难,因此,如何有效团结组织体自身进行自我管理,并将内部或者跨国取得的证据材料移送给主权国家的司法机关就成为新的问题。相对来说,新兴课题大都是时代发展带来的现实问题,具有更强的现实关照性,也具有更大的可开拓空间。从现实发表的角度讲,为了关照现实问题,学术期刊也对新兴问题更为关注。例如,现在很多刊物都设置了数字法学的专栏,鼓励新兴课题的研究。无疑,这就为新兴课题的发表提供了更多机会。其次是非主流课题研究的缺憾。非主流课题这一称谓就决定了它的当代命运,即不会被主流学界广泛关注、接受。这一点看看刑事合规的讨论就可以明白。最高检的改革把这个话题推到了不能再热的高度,但刑法学界却只有极少数学者加入了讨论。其实,刑事合规与刑法中的单位犯罪、不作为犯等理论都具有密切的关联,即便如此,它也遭受了刑法学界的冷遇。据我自己观察,以刑事合规为代表的一些非主流课题的研究也确实出现了很大问题。这里所说的“问题”主要是缺乏基础支撑,因而在很多问题上所提出的解决方案也就自然经不起推敲。按照陈兴良教授的说法,学术研究就是一个“接着说”的过程,既然如此,我们就需要了解问题的来龙去脉,在此基础上再来谈研究,可是现在的非主流话题大都缺乏理论上的体系脉络,从而也就很难对本学科的理论体系有实质性推进。对于青年学者而言,盲目投入非主流课题的研究,就可能使自己置身于困局,即没有回程路,只能低头赶路,于是只能在一个又一个热点话题的流转中迷失自我。放在一个更大的历史维度中来看待我们的学术研究,学者之所以甘愿清贫,甘愿板凳坐得十年冷,很重要的原因无非是怀揣着学术理想,想在学术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回顾近现代刑法学,我们耳熟能详的刑法学大家绝大多数也都是在基础理论上做出重要贡献的学者。作为一个年轻人,如果你选择了非主流课题,就意味着同时选择了一种风险,即你的研究很大可能会埋没在历史长河之中,就好像它从来没有出现过一样。最后是个人在非主流课题研究中对得与失的平衡。听到我的名字,学术同行的第一反应大都是“合规专家”,而不是刑法学者。确实,回顾十年来的学术研究,似乎我也只做了这一件事而已。早在2012年,我就基于兴趣而开始了对刑事合规问题的关注和研究,只不过当时它还没有得到关注。从这一点上来说,我是被热门话题给撞上了,而不是我主动选择了热门话题。即便不是主动选择,我也同样面临如上所述的,在热门非主流话题选择上的得与失。所谓“得”,显而易见,我有幸趁着合规研究的东风,发表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也被我所在单位破格提拔为教授,成为院史上并列最年轻的教授。即便如此,我一直以来都有一种怅然若失的焦虑感,事实上,我也确确实实失去了很多时间和空间。当我意识到这点的时候,我就开始思考自己如何回归核心刑法,如何在现有的领域内最大限度融合传统刑法理论。为此,我率先提出了合规问题教义学化的主张。最初,部分学者对这个提法提出了质疑,中国刑法中哪里有合规条款?既然没有合规条款,又何来的教义学化?为了自证合规问题教义学化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我花了很多时间在单位刑事归责理论和不作为犯的问题上。清楚地记得,为了从不作为犯的角度研究合规问题,我反复、细致阅读了4本该领域的德文专著以及若干论文。由于语言能力有限,就逐字逐句地读,并做细致的读书笔记,仅仅围绕“合规官的保证人义务”这一话题就摘录、记录了90多页的笔记和随感。这个过程大约花费了1年多的时间。在完成这个课题之后,我又在刑事合规问题所关涉的另一个核心问题,即单位刑事归责问题上做了大量研究工作。为了对单位归责理论进行细致的学术史考察,我把德国1903年、1933年的相关专著都翻出来仔细研读,从而形成了一篇对我此后的学术研究都有重要意义的论文。这个过程也花费了大概1年的时间。除此之外,细心的读者也可能已经发现了,我现在的对刑事合规问题的研究,更多地试图从现有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司法之中寻找理论资源。我所提出的诸多主张,也都注重对现有制度资源的关照。以上这些都是我试图回归传统理论的尝试,也是一种“自我救赎”的方法。回顾这一段心路历程的目的是,或者说,我想表达的是,即便要选择非主流话题的研究,也应当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体系之中开展,只有在坚实的基础理论之上,我们所提出的实践方案才可能经得起考验。也许我现在的尝试还不够成功,我所提出的主张也未必合理,但离开传统理论的热点问题研究注定会成为学术泡沫,难以在学术长河之中留存。以上就是我作为非典型个案的所想所得,简单来说,我想表达的是,作为青年学者,话题的选择很重要;选择过程中的得与失可能要放在一个较长的历史维度之中来看待,就此而言,非主流课题的选择需要慎重,在体系里展开研究更值得倡导;即便像我一样误打误撞地进入了非主流的课题,也同样需要重视对基础理论的研究,并且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只有坚持,才有反转的机会和空间。作者介绍李本灿:法学博士,现任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大学齐鲁青年学者、未来学者,青岛市行业拔尖人才,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先后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期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出版了《刑事合规的基础理论》(专著)《合规与刑法:全球视野的考察》(编译)等著作两部,主持了国家社科基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中国博士后特别资助、面上一等资助、山东省社科基金等项目若干。▼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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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速递 | 刑法之声: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在线讲座(二)

在青年时代,见证一个学者最有锐气和激情的探索在青年时代,感受一个学科临界知识的裂变在青年时代,遥望一个共同体未来学术巅峰的气象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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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新青年|王俊:多一些纯粹,少一些功利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编者按:在青年时代,见证一个学者最有朝气和激情的探索在青年时代,感受一个学科临界知识的裂变在青年时代,遥望一个共同体未来学术巅峰的气象在过去的两年中,为了让青年学者有更大的学术舞台,让学界和实务界更多倾听青年学者的声音,让实践得到更新鲜的理论滋养,“刑法新青年”系列多次集结中国青年刑法学者中最精锐的力量,在线下实地举办“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在线上推出“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在线讲座”。秉持为全国青年刑法学者搭建平台的宗旨,“刑事法判解”公号新开“刑法新青年”访谈专栏,邀请青年刑法学者分享自身的求学和治学经历,畅谈学术及教学生涯中的感想和体悟,展现当代中国刑法新锐思考的个人风采和深度思考。陆续登场,敬请期待!——《刑事法判解》编辑部我于2017年6月博士毕业来到苏大工作,至今正好五年。承蒙教研室以及学院的信任,给我安排了许多刑法的核心课程,可以说,虽然工作时间不长,但所教授的课程类型以及授课对象较为全面。其中涉及的刑法课程主要包括《刑法总论》《刑法各论》《大陆法系刑法》《案例刑法学》等等,授课对象也覆盖了本科生、学术型研究生、法律硕士(全日制)、法律硕士(非全日制)等等。加之平时因为论文、课题指导等,与各类学生都有不少的交流。回想我自己当初求学的经历,却可以明显感到一些不同,那便是现在的学生对学习、学术的纯粹热爱越来越少,功利性的考虑越来越多。通过朋友圈以及和其他一些老师的交流,发现这是许多高校普遍存在的现象。
2022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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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新青年 | 吴亚可:刑法学学术论文创作的道路、进路与心态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编者按:在青年时代,见证一个学者最有朝气和激情的探索在青年时代,感受一个学科临界知识的裂变在青年时代,遥望一个共同体未来学术巅峰的气象在过去的两年中,为了让青年学者有更大的学术舞台,让学界和实务界更多倾听青年学者的声音,让实践得到更新鲜的理论滋养,“刑法新青年”系列多次集结中国青年刑法学者中最精锐的力量,在线下实地举办“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在线上推出“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在线讲座”。秉持为全国青年刑法学者搭建平台的宗旨,“刑事法判解”公号新开“刑法新青年”访谈专栏,邀请青年刑法学者分享自身的求学和治学经历,畅谈学术及教学生涯中的感想和体悟,展现当代中国刑法新锐思考的个人风采和深度思考。陆续登场,敬请期待!——《刑事法判解》编辑部学术论文创作极具个人化的特征,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创作经验。然而,通过学术论文创作经验的分享与交流,则可以对学术论文创作这一神圣的事业产生更加深刻且全面的认识,发现和弥补自身在创作经验上的不足。作为一名初出茅庐的科研工作者,我将个人的不成熟学术论文创作经验择要点付诸文字与读者分享,就是为了获得宝贵的反馈建议以促使自己进一步成长和提高。关于自己的学术论文创作经验,我从普适性的创作道路、个人化的创作进路,以及开放性的创作心态三个方面展开说明。01.
202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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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新青年 | 陈璇:译事三得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编者按:在青年时代,见证一个学者最有朝气和激情的探索在青年时代,感受一个学科临界知识的裂变在青年时代,遥望一个共同体未来学术巅峰的气象在过去的两年中,为了让青年学者有更大的学术舞台,让学界和实务界更多倾听青年学者的声音,让实践得到更新鲜的理论滋养,“刑法新青年”系列多次集结中国青年刑法学者中最精锐的力量,在线下实地举办“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在线上推出“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在线讲座”。秉持为全国青年刑法学者搭建平台的宗旨,“刑事法判解”公号新开“刑法新青年”访谈专栏,邀请青年刑法学者分享自身的求学和治学经历,畅谈学术及教学生涯中的感想和体悟,展现当代中国刑法新锐思考的个人风采和深度思考。陆续登场,敬请期待!——《刑事法判解》编辑部2015年,由我翻译的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汉斯•韦尔策尔(Hans
202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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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新青年 | 陈少青:求学与修心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编者按:在青年时代,见证一个学者最有朝气和激情的探索在青年时代,感受一个学科临界知识的裂变在青年时代,遥望一个共同体未来学术巅峰的气象在过去的两年中,为了让青年学者有更大的学术舞台,让学界和实务界更多倾听青年学者的声音,让实践得到更新鲜的理论滋养,“刑法新青年”系列多次集结中国青年刑法学者中最精锐的力量,在线下实地举办“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在线上推出“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在线讲座”。秉持为全国青年刑法学者搭建平台的宗旨,“刑事法判解”公号新开“刑法新青年”访谈专栏,邀请青年刑法学者分享自身的求学和治学经历,畅谈学术及教学生涯中的感想和体悟,展现当代中国刑法新锐思考的个人风采和深度思考。陆续登场,敬请期待!——《刑事法判解》编辑部我从2007年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习至今,接触并学习刑法已经有近15年。回顾这一路走来的心路历程,最大的感触是求学、为学,都是一个修心的过程。相比起大部分年轻学者,我的科研之路并非一帆风顺,我是中间“拐了个弯”才真正走向学术的。大致来讲,整个求学之路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2011年到2017年,我拜入冯军教授门下攻读刑法学硕士、博士;第二个阶段是从2017年到2018年,我在博士毕业后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书,并在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代了一个学期的刑法课;第三个阶段是2018年到2020年,我拜入黎宏教授门下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毕业后,我选择了“躺平”,准备在广外一边教书一边兼职律师,远离学术圈,但一些机缘让我决定再给自己最后一次机会,前往清华从事两年博士后工作。整个过程虽然算不上“跌宕起伏”,但在当时的情境下经历了情绪上的大起大落,这让我深刻地感觉到,求学、科研的过程就是修心的过程,心态的自我调整、自我认知的不断深化是做好科研的关键。从2007年到2017年,我在母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完成了本、硕、博的学业,并在硕士、博士期间一路保送,没有经历过考研、考博的残酷历练,整个过程可谓相当的“一帆风顺”。在此期间,我非常幸运地拜入恩师冯军教授门下,跟随老师学习刑法。冯老师不仅是一名治学严谨、学贯德日、理论功底颇为深厚且极富人格魅力的刑法学者,更是一位心思细腻、品格高洁、待人温和的谦谦君子。在人大读书期间,我不是一个特别勤勉、刻苦的学生,性格也比较跳脱,甚至在学习上有些不求甚解、浅尝辄止。冯老师作为一名刑法学大家极具“匠人”精神,但对于我性格上的种种不足,老师给予了太多的溺爱和包容。在学业上,冯老师不仅倾囊相授,而且为我提供了大量求学上的资源与便利。2015年到2017年,我获得安田奖学金赴日本早稻田大学留学两年,从奖学金的申请到联系日本的学校、导师,冯老师都是亲力亲为,默默地帮我完成,我基本上就是在申请书上签了个字即前往早大。事实上,在2015年初,我已经考虑毕业后以律师为主业,几乎想放弃学术这条道路,并将这一决定告诉了老师。老师虽然接受了我的“不思进取”,但仍然在竭尽所能为我提供更好的求学条件。在人大的10年间,对于母校、对于冯老师,我内心颇为惭愧和内疚。一方面,由于没有经过考研的磨炼,一切来得太容易,故我对于走学术科研这条路,内心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面对投稿屡屡被拒,心中难免很是失落,对于未来的学术前景产生自我怀疑。另一方面,对于冯老师的谆谆教诲,我也未能真正“消化吸收”,很多时候都固执地坚持自己的想法,这导致自己主观上自我感觉良好,但客观上学术水平原地踏步,没有太多提升。现在想来,当时我因心态的失衡,既没有对于能够顺畅获得硕士、博士求学机会足够珍惜,也缺乏在学术界拼搏奋斗的勇气,选择“躺平”更多是一种逃避吧。2017年7月,我博士毕业后入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并在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代了一个学期的刑法总论课。学生们的勤奋、聪慧让我获得了很大满足感,至今我仍然与很多学生保持着密切的联系,这份情谊弥足珍贵。但与此同时,我也越来越觉得心有不甘。在真的准备远离学术圈后,我逐渐认识到自己是真地热爱刑法这门学科,当时自己口口声声说要做律师也不过是一种情绪宣泄。可问题是,“出京容易回京难”,当你离开北京之后,想再重新回到学术圈,几乎是不可能的。此时,一个偶然的事情改变了我的人生轨迹。2017年11月,付立庆老师与付玉明老师来广州开会,晚上我与老师吃饭的时候,倾诉自己的困惑。付立庆老师告诉我,如果想回京,只有去做博士后这一条路,当时在各个招收博士后的高校中,清华大学的待遇和平台是比较好的;付玉明老师建议我报考黎宏教授的博士后,他与黎宏老师接触较多,知道黎宏老师在培养学生上非常尽心尽力,我在黎老师门下更容易在学术上有所突破。之后,我通过冯老师的引荐,与黎宏老师结缘。2018年7月,我收拾行囊,辞掉“事业编”,破釜沉舟,打算做最后一搏。在回京之前,我有机会拜访了我的师兄钱叶六教授。钱师兄是黎老师培养出来的第一位博士后,博士后期间发表了包括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在内的5篇CLSCI,出站后直接被苏州大学聘为教授、博导。2018年5月,师兄来华南理工大学做讲座,我有幸见到师兄,并向师兄“取经”。师兄叮嘱我,“在博后期间要多读书,多写文章,一定要虚心接受黎老师的批评,即便黎老师的意见一时间理解不了,也要先记在心里,然后慢慢体悟。”师兄的这一番教导对我博士后阶段的为学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影响。初见黎老师,觉得老师特别地平易近人,甚至有些过于客气,但在之后的交往中,我慢慢领略了老师似火的“热情”。黎门历来有一个传统,每周必开一次读书会,读书会上大家可以报告自己的论文,如果没有论文的话,黎老师就带领我们逐字逐句研习刑法经典著作。初次上读书会时,我报告了两篇博士期间的“得意之作(发不出去的存货)”,当时自己信心满满,觉得文章颇有亮点,但等我报告完后,在场的所有人一片沉默。黎老师让大家提提意见,结果无人知声(后来才知道是文章槽点太多,第一次见面大家不好意思批评),于是老师对我的文章从问题意识到行文思路逐一进行细致的评判。当时我的大脑蒙蒙的,完全跟不上老师的思路,我们二人虽然都在说论文,但似乎不在同一时空。经过将近两个小时的沟通,老师发现我仍然没有“开窍”,气得把论文一摔,恨铁不成钢地说道“你怎么就这么笨!”说心里话,当时也有些许不服,些许委屈,总觉得自己文章也没有那么差。不过,我马上想起了钱叶六师兄的叮嘱,默默将老师的批评记在心里,然后慢慢体会。等到晚上吃饭的时候,黎老师有些“小心翼翼”地安慰我,“下午说你的话不要往心里去”,我听到老师的安慰既惊讶又感动,然后告诉老师,我回去会好好反思,然后笑称自己最大的特长就是脸皮比较厚,老师批评得越狠我越心安。在之后三个月的“磨合”里,我在博士后期间写了第一篇论文,在读书会五次报告、修改后,很快顺利发表。这个时候我回过头来看那两篇博士期间的存货,第一次深深地觉得文章确实存在着太多的不足。原来文章不能发表确实是水平不够,如果我作为期刊编辑或外审专家,这样的文章也是难以通过的。我的心态一下子平静了很多,虽然依然压力很大,但心中不再像之前那样存蓄着失望与消沉,只有当心态平和之后,学问才能一点一点地做出来。在此之后的一段时间,我就在黎老师的指挥棒下一边读书一边写作。在博士后满一年之后,我开始找工作。2019年的第四个季度,是我多年以来压力最大的一个阶段。由于文章从投稿到发表的周期很长(中间还有不断的退稿),当我开始找工作时,手里已经发出来的文章非常少,对于是否能够留京,充满了不确定性。心情的低落与情绪的高压让我的身体状况出现问题,办公室的桌上摆了一排药。在那段灰色的日子里,黎老师每天下午五点请我吃晚饭,然后一起去清华的东操场散步一个多小时。我会向老师倾诉自己的迷茫,感叹自己的“时运不济”,老师认真倾听,然后不断地安慰我,为学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人要有坚定的信念。老师反复地告诫我,“如果文章没能发表,根源一定是文章质量不过硬,一定要多自我反省;如果文章质量足够好,即便被一两本期刊拒稿,也不可能被所有法核都拒稿”。在那三个月里,老师每天的散步陪伴让我平稳了情绪,我也得以借着散步的机会及时向老师请教大量研究上碰到的困惑。现在回想起来,那段时间虽然是我人生的低谷,但有着老师的悉心陪伴,何尝不是一种极致的幸福。在老师每天的指导下,我逐渐在刑民交叉、财产犯罪领域里摸索出一套研究方法,学术功底与学术自信慢慢累积。回想自己整个求学的过程,我最大的感触就是,求学的根本在于修心。不得不承认的是,最近几年论文越来越难发,作为学界底层的“青椒”们,每天打开电脑第一件事就是登陆各个投稿系统看一下稿件进度,发现被退稿又马上改投其他期刊。这种周而复始的投稿退稿非常容易导致心态的失衡,并逐渐消磨掉学术的热情。学术研究既要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也要有思路上的灵光一现,如果没有一个好的心态,过度沉浸在消极的情绪之中,则既难以静下心来梳理前人已有的观点,也无法创造性地找到新的解决方案。问题是,对于当下的年轻学者,保持好的心态谈何容易?首先,对我个人而言,心怀感恩是求学、为学之基本。我博士期间因投稿、发表产生消沉情绪,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没有经历人生的“锤炼”。由于我的硕士、博士一路推免保送,所以没有觉得从事学术研究的机会有多珍贵,在潜意识里把到手的一切视为理所应当。在这种“漂浮”的心境下,但凡遇到挫折,就容易觉得是他人的问题,感叹外界的不公;心态上的脆弱致使自己面对困难时,不能迎难而上,退而寻求逃避的办法。事实上,内心的强大与成熟需要一个人拥有一颗感恩的心。唯有心怀感恩,珍惜眼下所拥有的一切,才能在面对挫折时,保持心态的乐观与平和。与其他领域不同,学术科研不是工业流水线,更像是一门师徒相传的“手艺”,每一位入场并接受同行评议的年轻学者都是导师精心打磨的“作品”,每一件作品的背后倾注了导师巨大的心力。对在学术道路上帮助过我的各位老师心怀感恩,不仅是为人的道德底线,而且这样能够确保自己心态的积极乐观,面对外部的阻力、障碍时,至少先与自己的内心和解。其次,即便外部环境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应当先从自身找到不足。现在回看博士期间写的论文,我明确地感到当时很多投稿文章的质量本身存在不足,期刊不发你论文归根到底还是文章质量没有达标。换句话说,只要文章水平足够好,即便一时投稿不中,最终也能遇到赏识这篇文章的人。虽然某个人对于文章的评价是主观的,但同行对于某位学者的文章水平、学术能力的整体评价相对客观。青年学者还是首先需要苦练内功,在激烈的学术竞争中找寻自己的立足之地。最后一点,找到一群志同道合的学术同仁,相互扶持,一起打拼。学术之路往往是孤独的,需要一个人在夜深人静的时候慢慢思索,但学术之路也是热闹的,总有一些志同道合的人与你一起努力。尤其是在遭受挫折时,年轻人之间的相互鼓劲、相互倾诉能够更快地使人从消极情绪中摆脱出来。在这一点上,我是一个特别幸运的人,除了冯门和黎门内部深厚的同门情谊,学术生活中遇到一些“投缘”之人。在日本的两年,我经常与张梓弦聚餐,梓弦做一碗麻辣香锅,然后我俩一边喝酒一边聊天,而梓弦极度的勤勉、刻苦给了我很大的冲击,让我警醒自己在求学之路上不得散漫。在博后的两年,当我心态出现波动时,我经常会打电话给我的大哥张小宁教授,大哥的开导、关怀总是能很快让我稳住心神,继续学术研究。学术之路,道阻且长,无论中途遇到何种波折,都要保持平和、乐观的心态,这既是为了更好、更高效地从事理论研究,也是对自己、对师长、对家庭的负责。作者介绍陈少青: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2015-2017年为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研究科外国人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比较刑法学、刑民交叉、财产犯罪。主持课题“刑民交叉案件中的规范适用与制度衔接”。已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政治与法律》《法律科学》等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数篇。▼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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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新青年|吴雨豪:教学中的切磋琢磨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编者按:在青年时代,见证一个学者最有朝气和激情的探索在青年时代,感受一个学科临界知识的裂变在青年时代,遥望一个共同体未来学术巅峰的气象在过去的两年中,为了让青年学者有更大的学术舞台,让学界和实务界更多倾听青年学者的声音,让实践得到更新鲜的理论滋养,“刑法新青年”系列多次集结中国青年刑法学者中最精锐的力量,在线下实地举办“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在线上推出“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在线讲座”。秉持为全国青年刑法学者搭建平台的宗旨,“刑事法判解”公号新开“刑法新青年”访谈专栏,邀请青年刑法学者分享自身的求学和治学经历,畅谈学术及教学生涯中的感想和体悟,展现当代中国刑法新锐思考的个人风采和深度思考。陆续登场,敬请期待!——《刑事法判解》编辑部对于青年教师来说,教学何尝不是一门“实战功夫”?从教接近一年,如果用一句话概括我对这门功夫的理解,我想应该是《诗经》中的那句“如切如磋,如琢如磨”。01实习对于大多数青年教师来说,从写出第一篇学术习作到获得第一份教职,常常需要经历数年的时间积累,在此过程中,我们一直在论文的创作与打磨之中接受学术训练,因此这一漫长的时间段都可以被称之为“科研实习”。但是,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许多青年教师第一次走上讲台,很可能要到入职之后。正是由于这种“教学实习”经历的相对匮乏,“站稳讲台”常常成为青年教师面临的重大挑战。因此,我十分感念自己学生时代当助教经历对我教学产生的深刻影响。一方面,这种影响首先体现在对我教学态度和教学习惯的塑造。例如,学生都会发现我有一个习惯,我上课时会早十五分钟到教室,在教室中等待同学们的到来,以备课前有同学提问。但我在日常生活中其实有拖延症,我在别的事情上并不会“早到”。我之所以形成早到教室的习惯正是受到我的导师陈兴良老师的影响:在我给陈老师做助教的过程中,我发现,无论上本科生的课还是硕士生的课,陈老师都会至少提前半小时到教室,翻阅课上要讲的内容,或者接受同学们的提问。虽然陈老师并没有和我们说起过他这个习惯,但是通过师生间潜移默化的影响,我默默地把这种习惯记在了心中,告诉自己,以后当老师的时候,也要坚持这样一种好习惯。另一方面,这种影响还体现在,通过学生时代几次重要的“教学实习”,我也不断地进行着教学技巧和教学内容的积累和总结。其中,第一份重要的经历是在北京大学车浩老师开设的《刑法案例研习》课程上担任助教。在这门课程上,助教有一个重要的使命:每周组织一次一个多小时的小组讨论,帮助同学们对作业中争议焦点进行梳理和归纳。为了这一个小时的讨论,助教需要在阅读同学作业的基础上,自主设计讨论的方案,临场控制讨论的节奏。这对于许多尚处在硕士和博士阶段的研究生来说,着实是一份富有挑战的任务。为此,车老师专门组织助教每周开一次助教会议,在每位助教分享教学中遇到的形形色色的问题的同时,鼓励大家各抒己见,探讨什么是最有效的教学方式,现在回想起来,这可以说是我对自己和他人教学的首次反思。记得第一次带领小组讨论时,我为了不出差错,把每一份同学的作业看了很多遍,并且写了详细的讲稿。但是在讨论时,仍然状况频出。当时,一位同学问到了一个刑法教义学的理论问题,恰好我不太熟悉,为了掩饰自己的“无知”,我轻描淡写地说了一句,这个知识你可以查阅一下某本教材,当时我看到那位同学即刻就把眉头紧紧地皱了一下,顿时我觉得羞愧难耐。然而这一份略微尴尬的经历,使我产生了铭记终身的感悟:打铁还需自身硬,教学的成功,首先是建立在自身扎实的专业基础之上的。第二份教学实习经历来源于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攻读犯罪学博士学位期间。在美国,“教学实习”既是博士生重要的培养环节,也是获得奖学金、维持生计的主要手段。在博士入学的第一周,我们所有的博士生都被要求参与一场为期四天的“教学培训”。在培训中,学校不仅会介绍一些基本的教学规章制度,还会对教学中一些伦理和道德冲突的处理方式展开情境讨论。最刺激的是,在培训的最后一天,每一位学员都被要求向其他老师和学员教授十五分钟内容的课程。然后大家会对授课者刚才的表现进行讨论和评价。这对于刚刚踏上异国大陆求学的我来说,无疑是一个“下马威”,我至今仍然保存着那次教学培训时同学们给我的厚厚的一叠反馈卡,作为我今后教学中的参照。在异国从事教学工作,最大的困难来自于语言。我在美国读博士期间曾经连续两年教授硕士研究生的应用统计学课程。对于这样的抽象的方法论课程,很多的内容用母语解释尚且需要花费一些周折,用非母语的方式教学更是难上加难。因此,我不得不采取一种最为原始的办法。在每一次上课前,我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写讲稿,以防止临场出现不应该有的差错。不知不觉,我的英文统计学的讲稿已经积累到了二百余页。目前,我想把它翻译成中文,供国内的学生阅读。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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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家院校刑法学科共建​“教育部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

教育部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启动29家院校刑法学科合作共建1启动仪式“教育部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启动仪式由虚拟教研室负责人、北京大学法学院车浩教授主持。车浩教授以一段开场视频拉开会议帷幕,视频简要描述了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的筹建过程、前期活动和未来规划。随后,五位嘉宾先后致辞。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潘剑锋教授代表北大法学院祝贺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的成立和正式启动,并感谢法学教指委和北大教务部对申报的大力支持。潘剑锋教授指出,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由29家国内顶尖院校共建,其成立不仅是北大法学院的喜事,也是全国众多法学院校的喜事。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以培养优秀人才为己任,组织一大批优秀青年刑法学者举办系列活动,为培养优秀学生作出了极大努力,值得赞赏。(潘剑锋院长致辞)教育部法学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长李树忠教授阐述了成立虚拟教研室的重大意义,北大在一流本科专业建设、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始终引领全国风气之先,将大量的时间、精力投入到人才培养之中,难能可贵,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在申报前已探索相应运行机制,获批具备深厚坚实的基础。李树忠教授对建设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提出三点期待:其一,牢记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其二,探索模式创新、机制创新;其三,协同共享,让更多法学院共享成功经验。(李树忠秘书长致辞)北京大学教务部部长傅绥燕教授用“突破”“创新”“教学共同体”和“问题导向”四个关键词阐述了虚拟教研室的功能和目标。她指出,虚拟教研室要突破原有框架,吸引更多专家,推动教学创新,构建包含教师、学生、业界专家等在内的教学共同体,通过课程教学梳理出法学教育的难点、关键点,服务培养高水平法学人才的目标。傅绥燕教授肯定了北大法学院“常为人先”的探索精神,期待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探索长效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傅绥燕部长致辞)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邓云认为,建设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对加强刑法课程建设、促进课程资源共享、共同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他表示,刑事检察工作离不开刑法理论的支撑,作为专门培训检察人才的机构,国家检察官学院愿意积极参与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的建设。最后,邓云书记提出三点期待:其一,国家检察官学院与各院校法学院共同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宣传贯彻,推进刑法研究与教学;其二,进一步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紧密联系、有机融通,共同开发更多优质刑法课程;其三,让更多高校教师走进国家检察官学院,分享科研成果、教学经验。(邓云书记致辞)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指出,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对刑法教学建设至少有三重意义:第一,利用网络技术,为刑法课程内容、方法创新提供技术支持;第二,打破校际、学界与实务界的屏障,推动刑法知识更新,促进课程理论与实务活动结合,为刑法知识共享提供技术支持;第三,为教学风格迥异、各有侧重的各校展示教学成果提供平台。陈兴良教授认为,各共建院校应保留自身风格,同时寻求彼此间的共性并予以打通,通过交流教学成果提高教学质量,增强我国刑法学科教学的科学性和实用性。(陈兴良教授致辞)各位嘉宾致辞后,车浩教授宣布“教育部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正式成立。随后,车浩教授介绍了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的未来发展规划:其一,建设交流平台。把虚拟教研室打造成一个常态化、机制化的交流平台,包括共建单位在内的全国刑法教师可以在平台上交流教学经验、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尝试推进网上集体备课,强化教师间交流,激励更多老师投入、热爱教学,建设教学共同体。其二,推动课程开发。联合共建单位的师资力量,共同研发新型刑法课程,创新刑法教学体系,特别是推进专题类、案例类与实务类三大类课程建设。其三,坚持公益授课。集中优势资源,面向全国法科学生公益授课,打破传统师资布局、物理空间的限制,推进优质教学资源的无界限流动,履行刑法学者的社会责任,实现教育公平理想。(车浩教授主持启动仪式)在车浩教授宣布“教育部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正式成立之后,与会嘉宾在线上合影留念。(线上集体合影)2“课程创新与资源共享”教学研讨会启动仪式后,“课程创新与资源共享”教学研讨会正式开始。本次研讨会由五个单元组成,共有27家共建单位刑法学科的带头人、负责人或学科代表,以及多家出版机构和媒体平台的代表与会发言。【第一单元】第一单元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于改之教授主持。她指出,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不仅在资源共享、成果产出、授课便利与成本支出等方面都具有突出优势,也为其他高校进行教学改革起到引领性、标杆性的作用。(于改之教授主持第一单元)清华大学法学院黎宏教授认为,北京大学一直以来践行立德树人使命,在刑法教学改革和学术研究方面取得了瞩目成就,为全国法律人学以致用树立了良好榜样;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将北大刑法研究和教学改革的一流成果推向全国,是一个良好的开头。黎宏教授表示,清华法学院将一如既往地大力支持、积极参加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的建设。(黎宏教授发言)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左坚卫教授指出:鉴于全国教学质量参差不齐这一背景,成立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将令众多法学院校受益巨大;成立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能够避免向学生传播错误知识和结论,有利于刑法学科就教学内容等形成广泛共识,有效提升学生培养质量和司法实务水平。(左坚卫教授发言)四川大学法学院魏东教授认为,成立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推进刑法课程创新与优质教学资源共享,是富有创新性的可行举措。他表示,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前期组织的活动将理论教学与实务技能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有助于培养高质量法学人才。他指出,进一步深化法学教学沟通交流,有助于推动中国特色刑法学理论体系、话语体系和学科体系的建设。(魏东教授发言)吉林大学法学院王充教授侧重从三个方面表达了他对“教研室”的思考:首先,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应尽力协调教师个性化科研和共识性教学之间的关系。其次,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的一大使命是集各校之力形成能够传授给学生的共识性知识。最后,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在建设过程中要关注评价机制和成果量化问题。(王充教授发言)北大法宝创始人赵晓海总经理介绍了北大法宝助力智慧法学教研的努力。他指出,北大法宝收录了较为完整的法律文件与裁判文书,近年来,北大法宝访问量增量显著表明互联网和法律信息在法律研究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他表示,北大法宝将继续为法学教育、交流、讲座、培训、公益课程提供技术平台,更好地支持全国法学教育建设。(赵晓海总经理发言)《法制日报》首席记者蒋安杰女士向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设立表示衷心祝贺,同时对车浩教授投入大量时间精力于青年人才的培养表示钦佩。蒋安杰女士建议,虚拟教研室的活动应当关注新近热点案件,以此实现理论和实践的互动、共识和个性的协调。(蒋安杰女士发言)【第二单元】第二单元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王新教授主持。王新教授表示,尽管教研室是虚拟的,但其所讨论的法学教育问题却是真实的。(王新教授主持第二单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明祥教授指出,教育主管部门设立虚拟教研室,能够积极推动教师重视教学质量。他认为,教学不仅是知识的传授,对学生的职业选择、未来发展也有重要影响;虚拟教研室提供了各校教师切磋交流教学技艺的良好平台,亦能通过学生的评价反馈实现“教学相长”,是提升教学质量的良好契机。(刘明祥教授发言)南开大学法学院刘士心教授认为,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平台的建设,弥补了国内刑法学罕有教学交流的不足。线上教学不受时空限制、受众面广、经济投入低,是线下教研不能替代的,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在未来也会大有作为。他指出,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建设,不仅应当加强本科教学交流,还应当加强研究生培养方面的交流。(刘士心教授发言)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石经海教授认为,刑法本科教学存在着课程思政与专业课教学脱节、学生逃课率高、听课率低、低头率高,学生课外投入学习精力少等问题,他介绍了西南政法大学的课程改革经验。他提出,虚拟教研室下一步应着力思考如何拓展功能、分享课程内容、形成刑法教学共同体等问题。(石经海教授发言)东南大学法学院欧阳本祺教授围绕未来平台如何协同创新、实现优质资源的共享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一,要充分激活现有合作共建单位的师资资源,打造刑法学科课程群。第二,积极搭建数据库,整合全国优质在线教学资源。第三,通过学分互认、夏令营加分等形式,吸引更多人员关注本平台,培养未来一代刑法学人。(欧阳本祺教授发言)法律出版社教育分社吴昉社长就教学资源共享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她认为,与教学相似,出版也是一种资源共享。教学内容应考虑教学目的,根据不同受众的接受能力合理设计。出版作为固化知识的手段,能够整合、提炼知识,延长教学效果。因此,吴昉社长建议,将虚拟教研室的成果予以体系化,更好地服务资源共享和推广。(吴昉社长发言)【第三单元】第三单元由武汉大学法学院何荣功教授主持。他表示,武汉大学刑法学科很荣幸成为虚拟教研室的一员,将来会尽力做好虚拟教研室的工作。(何荣功教授主持第三单元)南京大学法学院孙国祥教授肯定了虚拟教研室成立的三重意义:第一,借网络平台促进教学交流,集各家之长推动教学改革,最终形成教学共同体。第二,打磨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推广、示范、传导可复制的课程,推动教育公平。第三,有助于提升学生刑法理论学习和实践运用能力,缩短教学与实践的磨合期,令广大学子受益。(孙国祥教授发言)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孙万怀教授认为,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具有开放性、协同性、共享性,是新时代教学模式的有益补充。刑法教学既涉及法教义学与实证问题,也需关注体系问题、前置法领域问题与前沿问题。较之于带有较强个人标签、可能造成局部知识空白的传统教学,虚拟教研室能让学生从不同侧面了解刑法体系与前沿观点,充分感受说理的魅力。(孙万怀教授发言)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付玉明教授认为,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能够惠及更多地区的教师与法科学子;能够做到教授者与收听者分离,使学生有效开展自主学习;通过网络授课,有利于进行刑法教学模式的顶层设计,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他还指出,线上教学也凸显了线下教学的重要性,应当思考如何增加教学活动的亲密性和互动性。(付玉明教授发言)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叶良芳教授指出,虚拟教研室的服务对象是共建高校和非共建高校的教师,旨在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虚拟教研室的建设应围绕教学中的问题展开。针对虚拟教研室的共建,他认为,需要区分不同阶段设计教学,兼收不同教学方法,结合案例进行教学,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叶良芳教授发言)海南大学法学院阎二鹏教授认为,虚拟教研室的任务不限于课程建设,还包括创新教学形态、共建优质资源、开展教学培训。除优质课程资源外,共享资源库还可考虑纳入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视频和电子课件等内容的互联互通。他提出,还应形成常态化教师培训机制,促进一线教师的教学能力提升。(阎二鹏教授发言)北京大学出版社蒋浩副总编认为,线上专题讲座的传播力是以往线下教学不可比拟的。在推进教学改革方面,当前出版社正面临导向素质教育还是应试教育的分叉路口,希望虚拟教研室平台能为法律人找到一个出路。案例教学是当下法学教育的重点与改革方向,出版社将为法学教育提供合适平台,推出能够引领法学教育改革的产品。(蒋浩副总编发言)【第四单元】第四单元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林维教授主持。他表示,希望借助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进一步加强社科院大学刑法教研室与北大法学院的交流、合作,期待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在形成教学共同体、学术生态共同体、学术价值观共同体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林维教授主持第四单元)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李晓明教授认为,虚拟教研室站位高、层次高、追求高,联系广、影响广、涉猎广,立意新、形式新、内容新。他表示,在互联网技术的机遇下,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改变了以往散兵作战的状态,形成了一个交流研讨的共同体。刑法教学的网络化、虚拟化与共享是必然的,将在联办共享、追踪热点、理论升华等方面发挥推进作用。(李晓明教授发言)同济大学法学院金泽刚教授认为,虚拟教研室的活动应重视体系化,令29家共建单位自由发挥,最终形成一个“形散神不散”的紧密教学共同体。虚拟教研室的活动应更社会化,不限于老师间的切磋交流,应延伸到社会中去,活动内容须平衡“阳春白雪”和“下里巴人”,结合重大公共事件讲授刑法理论知识,引导学生认识、分析事件,达到立德树人的目的。(金泽刚教授发言)复旦大学法学院杜宇教授认为,“虚拟”带有一定的实验性意味,教师不仅可以在此交流成熟的教学理念,也可以对德国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的本土化完善、前沿教学理念等加以实验。他认为,教学实验的效果不仅需要学生评估,也需要吸纳来自理论界、实务界同行更丰富的评估视角,更好地磨合、提升课程。(杜宇教授发言)厦门大学法学院吕英杰副教授认为,虚拟教研室是信息化时代的产物,体现了“广济天下学子而教育之”的理想和情怀。虚拟教研室具有明显的公益性质和普惠意义,值得肯定。她指出,虚拟教研室受众广泛、影响较大,授课老师责任重大,后续应着重探讨如何建立监督反馈机制。(吕英杰副教授发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法律分社资深编审方明老师表示,出版社作为法学教育共同体中的重要成员,能够为虚拟教研室的建设提供有益的经验参考。人大出版社除了推广新型案例教学模式、出版法学教学的数字教材、建设案例库外,还积极组织高校教师研修、举办公益讲座等活动。未来,人大出版社将努力为虚拟教研室的平台建设、课程开发、公益培训等提供支持。(方明编审发言)【第五单元】第五单元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梁根林教授主持。(梁根林教授主持第五单元)山东大学法学院柳忠卫教授首先代表周长军院长表示祝贺,他还就虚拟教研室与高校教学的关系发表了看法。他认为,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建设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需要相当的情怀,也将很好地启发其他院校。在虚拟教研室的长效机制带动下,高校教师也应身体力行,共同创造优质的教学环境。(柳忠卫教授发言)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蔡道通教授指出,教学共同体是法律共同体的子系统,虚拟教研室应引导教师平衡科研和教学,要利用信息技术带来的教学革新机会,整合刑法大家、青年才俊和实务专家,汇集地方高校的人才培养特色,以区别于各校线下课程,最终形成“线上线下结合,线上补充线下”的局面,最大程度发挥虚拟教研室的功用。(蔡道通教授发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郭泽强表示: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的建设需要多元参与,以生为本,未来可以考虑邀请学生代表分享观点;多个高校参与建设虚拟教研室,需要注意和而不同,在维持共性的前提下,也发挥各个地方院校的特性;虚拟教研室要充分利用和发挥平台的巨大影响力,积极开发更多内容。(郭泽强教授发言)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王志远教授赞扬了北大法学院在开设刑法案例研习课、举办青年刑法学者系列讲座等活动中的长期积淀,表示法大刑司院将积极参与课程建设。他提出,虚拟教研室不能仅限于搭建一个平台、设计一系列课程,而应形成并代表一种思想,即课程设计、人才培养均需与时俱进,法学思想和理念的传播需符合时代需求。(王志远教授发言)中山大学法学院陈毅坚副教授表示,中大法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坚持探索实验性教学的一体化与多层次开发,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运用与创新能力,在实验教学的数字化与远程教学方面同虚拟教研室的思想有所契合。他提出,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应贯彻刑事一体化思想,融合刑法教学与相关学科、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线上教学与线下教学。(陈毅坚副教授发言)中国法制出版社学术编辑部马颖主任回顾了法制社近年来在资源共享和提升出版服务方面的有益尝试,并对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建设提出三点期待:其一,进一步引领刑法课程体系建设的规范化和创新性,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其二,坚持刑法教学和理论研究的实践导向,聚焦解决中国问题;其三,加强院校间合作共享,推动解决法学教育发展不平衡的问题。(马颖主任发言)3会议总结会议总结环节,车浩教授由衷感谢了各家法学院的大力支持和各位老师的宝贵建议。他进一步表示,刑法虚拟教研室虽然由北大申请下来,但是属于大家共同建设的教学平台,高校教师独自摸索教学经验,往往会面临一定困难和压力,建设这样一个平台能够为教师提供相互支持、交流经验以及申报优秀教学成果的机会。车浩教授指出,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汇集29所国内一流法学院校刑法学科的力量,代表国内刑法学界的最高教研水平,也应当担负起更大的社会责任。全国的法学院校有600多所,中国的法治建设更是需要成千上万的优秀的法律人才,因此,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的使命,不能止步于29家共建单位的内部交流和课程创新,更重要的是,把29所院校的先进教学理念、方法和优秀课程,推广和惠及到全国所有的法学院校,让所有的法科学子都能从中受益。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打破院校和地域的物理限制,通过优质教学资源的无界限流动,普遍性地提高中国法学教育的水平和法科学生的专业素质。这是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成立的初心,也是它的时代使命。最后,车浩教授宣布教育部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启动仪式与教学研讨会圆满结束。附:教育部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29家合作共建单位(以首字母为序)教研室负责人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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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第二季刑法案例研习暑期线上公益课启动

第二季刑法案例研习暑期线上公益课全面启动教育部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2012年春季,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与车浩教授创设《刑法案例研习》课程,成为最早在国内学界全面引入德国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的刑法课程。经过多年探索和改革,已形成较成熟的本土教学模式,即以鉴定式案例研习、论辩式案例研习和实务性案例研习的三阶案例教学,分阶段、分模块,全方位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基本能力,以其高强度、高标准而成为北大声名远播的“热门虐课”。2020年,北大《刑法案例研习》入选首批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2021年8月,为与全国刑法教师同道交流刑法案例教学方法、推动优质教学资源惠及全国法科学子,《刑法案例研习》课程首次以暑期线上公益课的形式呈现云端,采用大班直播课与小班讨论课相结合的授课方式。公益课历时21天,共计150名学员获得参与内部小班学习机会,四次公开直播课的播放量达数万人次,打破了传统教学中物理空间阻隔、师资力量分布不均的限制,实现了优质教学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无界限流动。在这场教学盛宴背后,来自全国多所高校的15位刑法教师组成授课团队,首次采取虚拟教研室的形式进行集体备课,以共同教学目标反复磨合,力求最大程度还原北大课堂的教学原貌、维持课程精华的完整呈现。于此平台,全国法科学子切磋互勉,摸索体系思维与事实建构等专业能力养成秘诀;教师汇聚虚拟教研室,打磨案例教学方法和课程体系设计;实务人士以用促学,省思办案潜在逻辑和思维工具,教学相长,多方互益。2022年2月,由北京大学牵头,全国多家高校法学院共同参与的“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成为教育部首批虚拟教研室建设试点。7月28日,“教育部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启动仪式暨教学研讨会”将在线举办。在日常生活广受疫情影响的特殊时期,“教育部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将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打破各院校教学活动在物理空间上的封闭性和界限,积极举办公益示范课程和公益系列讲座,砥砺青年师资,推进教育公平,激励教学进步。继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在线讲座第二季(4月9日—6月23日)落下帷幕之际,刑法课程虚拟教研室拟于8月为刑法案例研习暑期线上公益课第二季(8月2日—8月23日)拉开帷幕。本季公益课将延续集体备课之精髓,继续发扬“促使我国刑法案例教学从‘授人以鱼’的知识之学转向‘授人以渔’的方法之学”之宗旨,努力为全国学子奉献高质量的刑法案例课程。另一方面,为惠及更多师生、进一步提升课程质量,本季公益课也做了部分调整:其一,本季公益课将适当扩大规模,由24位刑法教师联袂雕琢课程内容,拟吸收240名学员深度参与;其二,本季公益课将对全国高校刑法教师同道开放观摩通道,允许高校同仁报名全程观摩内部专题课程和小班讨论课程,籍此与全国同仁交流刑法案例教学方法,共同建设法学教学共同体。在授课师资方面,除第一季公益课的授课老师外,本次新增的11位授课老师多来自于虚拟教研室合作单位,具有案例教学经验与高度的教学热情。诚邀全国法学学子报名!诚邀全国刑法教师、实务人士及法学爱好者观摩指正!执此愿景,微芒不啻;析案论道,互助教研;道阻且长,行则将至。师资团队车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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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速递 | 刑法新青年:因果关系的理论与实务

本书继续探讨刑法基本理论问题,以因果关系为主题,结合社会热点案例和有重大影响性案件的判决,从人身犯罪的因果关系和职务犯罪的因果关系两个方面展开因果关系认定和归责的理论与实践。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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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分·全国青年刑法学者系列讲座第二季之八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全国青年刑法学者系列讲座第二季之八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分SUMMARY主讲人:陈少青(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与谈人:江溯(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钱叶六(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志远(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主持人:李强(《法学研究》编辑)2022年6月2日,第二季“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在线讲座”之八《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分》顺利开讲。本次讲座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陈少青老师担任主讲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副教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钱叶六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王志远教授担任与谈人,由《法学研究》编辑李强老师担任主持人。本次讲座共吸引近一万人次在线收看。主持人李强老师首先对主讲人和与谈人作了介绍,随后陈少青老师开始主讲。(李强老师主持讲座)一、陈少青老师主讲主讲人陈少青老师首先说明了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界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要意义。他指出二者并不是互斥关系而是包含关系。当民事欺诈的法益侵害性严重到需要刑法手段予以介入时,即可能构成刑事诈骗。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与思考路径陈少青老师首先引入“保健品诈骗案”“手镯案”“铁钉棺材案”“少年乞讨案”等四个案例,展示了司法实践界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存在的争议。解决争议的关键则在于划定诈骗罪的边界,因此在刑法理论上形成了两条实质限缩诈骗罪成立范围的路径。(一)限缩行为路径限缩行为路径认为,诈骗罪成立范围的实质认定应重点评价欺骗内容是否与诈骗罪的保护法益具有相关性,是否属于“作为交付判断基础的重要事项”,其包括“欺骗”的实质化和“错误”的实质化两种思路。对于“欺骗”的实质限定的思路,主要集中在欺骗内容和欺骗程度两个方面。其中,欺骗内容应当是作为财产处分之判断基础的事实,对于交易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只有当民事欺诈程度极其严重,发生质的变化时,才转为刑事诈骗。但由于对程度的判断缺乏明确标准,“欺骗”的实质化基本集中在欺骗内容方面。对于“错误”的实质限定的思路,是将“法益关系错误”的思考方法运用于诈骗罪。诈骗罪的成立以被害人承诺无效为前提,如果被害人处分财产源于其与财产法益密切相关的错误认识,则承诺无效。在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中,“错误”作为中间要素,连接“欺骗行为”与“财产交付”。在限缩行为路径中,“错误”的实质化与“欺骗”的实质化殊途同归,都要求欺骗内容属于作为判断交付基础的重要事实,只有构成实质性欺骗的场合才成立诈骗罪。(二)限缩结果路径限缩结果路径认为,诈骗罪成立范围的实质认定应重点分析被骗人是否真正遭受财产损失,即“损失”的实质化。陈老师通过分析购书案、治疗仪案和少年乞讨案,梳理了财产损失的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的发展源流,进而论证得出,“损失”的实质化需要将被骗人的交易目的、被骗人对财产的可利用性等与财产主体密切相关的个别化要素纳入损失的认定之中。在对现行的两种限缩路径进行介绍之后,陈老师指出其三点不足:其一,限缩行为路径不能有效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其二,限缩结果路径的判断标准较为模糊,难以与数额规定相协调;其三,两种路径都与我国现有司法实践存在割裂,忽视了“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性。第二部分:限缩结果路径之否定首先,对财产损失采取实质判断还是形式判断,并不存在唯一正确之选,必须结合本国的立法与司法语境进行体系性思考,尤其要注意在我国诈骗罪中财产损失的认定不仅需要定性,还需要定量。其次,对财产损失采取实质判断还是形式判断,需要考虑三个要素:
2022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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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 当下中国功能主义刑法的合宪性检视·全国青年刑法学者系列讲座第二季之七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全国青年刑法学者系列讲座第二季之七当下中国功能主义刑法的合宪性检视SUMMARY主讲人:吴亚可(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与谈人:杜宇(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郭泽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高巍(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主持人:王充(《当代法学》副主编)2022年5月26日,第二季“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在线讲座”之七《当下中国功能主义刑法的合宪性检视》顺利开讲。本次讲座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吴亚可副教授担任主讲人,复旦大学法学院杜宇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郭泽强教授、云南大学法学院高巍教授担任与谈人,由《当代法学》副主编王充教授担任主持人。本次讲座共吸引超四千人次在线收看。主持人王充教授首先对主讲人和与谈人作了介绍,之后由吴亚可老师开始主讲。(王充教授主持讲座)一、吴亚可副教授主讲吴亚可老师首先对刑事立法论研究与刑法教义学研究的范式区别及功能差异作出了简要说明,并阐释了自己以立法论为志趣的理由。他指出,立法论与教义学在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上并无孰优孰劣之分,作为规范性学科的刑法学不仅需要探寻寄存于规范的含义,也应当关注规范的形成过程,以及该过程所蕴含的经验与方法。第一部分:问题与路径吴亚可老师分别从理论研究、立法现状、刑法立法观与刑事立法的关系三个维度循序渐进地勾勒出功能主义刑法的问题全貌。首先,尽管功能主义刑法在具体表述、侧重点等方面有别于风险刑法、积极主义刑法观等概念,但在理论内核与基本要求上大体一致,即强调刑法积极介入、追求预防、灵活回应的社会治理功能。其次,1997年《刑法》全面修订以来的立法趋向及修法动因足以表明,当下中国刑法走上了功能主义的发展方向。最后,刑法立法观对刑事立法的指导意义决定了刑法立法观必须具有正当性,但学界对于当下功能主义立法动向的正当性根据及边界尚未达成共识。吴老师认为,当前对功能主义刑法的评价分歧源于对话平台的错位,而宪法作为奠定整体法秩序的根本法,能够为共识的形成提供统一的对话平台。第二部分:功能主义刑法的合宪性根据吴亚可老师简要梳理了目前对功能主义刑法正当性的不同评价立场,并揭示出其各自存在的逻辑问题:否定说以古典自由主义的立场批评当前的刑事立法,不符合现代社会对刑法功能的期待;并且,其对功能主义刑法蕴含过度工具化风险的指责混淆了正当性根据与边界维度两个不同层级的问题。肯定说将社会现实作为佐证功能主义刑法观的理由,未能与主张自由主义刑法观的学者共享对话平台,亦无法消除对刑法功能定位的认识分歧。随后,吴老师论证了功能主义刑法在宪法层面上的正当性。第一,从立宪史的角度来看,在保障国民自由的传统功能之外,现代宪法还具有维系共同体存续的功能。第二,基于对公民基本权利及其行使限度、公民基本义务等相关宪法规定的考察,可以发现,秩序与自由在“八二宪法”中均不可偏废。第三,结合法律保留原则及当前的社会现实,在刑事立法中坚持功能主义刑法观既是对公民权利的必要限制,也符合“八二宪法”的立法理念与规范精神。第三部分:功能主义刑法边界的合宪性控制吴亚可老师强调,功能主义刑法的正当性不能表明当前的运用是合理的,由于功能主义与工具主义在强调刑法的社会治理功能上具有价值取向的一致性,故前者蕴含着刑法过度工具化的法治风险。在检视历次刑法修正的基础上,吴老师指出,当前此种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已被现实化:在犯罪设定方面,高空抛物罪、妨害安全驾驶罪等新罪将不可还原的集体法益作为保护法益,表明了立法者在维持社会秩序方面对刑法的过度依赖;在罪刑配置方面,涉黑罪名的法定刑加重、终身监禁制度等刑罚配置忽视了刑罚的正当化根据,表现出重刑治罪的工具主义色彩。针对功能主义刑法的过度工具化问题,吴亚可老师提出了立法层面的解决方案,亦即,以基本权利填充法益内核,以比例原则调整罪刑关系,从而实现对功能主义刑法边界的合宪性控制。其一,坚持基本权利对刑法扩张的反向排除规则,将不具有基本权利内容或者完全不服务于基本权利保护的利益排除于法益之外;其二,在对不同利益作出取舍时,应遵循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狭义比例原则逐一检验。刑罚手段应当有益于实现秩序维护的正当目的,且不存在其他替代措施,此外,保护的秩序法益仅限于重要公益且满足罪刑相当。第四部分:功能主义刑法的规范设计最后,吴亚可老师简要评析了不同的刑法修订模式。“刑法再法典化”的核心问题本质上是刑法的修订形式问题,即是否排斥特别刑法模式,以及修正案模式与法典模式的取舍问题。吴老师认为,对立法技术的评价本质上是对立法技术运用合理性的评价,故不应盲目排斥特别刑法模式,将其与法典模式有机结合完全能够取长补短,灵活回应社会问题。此外,当下社会转型尚未完全定型,现行刑法的诸多问题也能够通过修正案、特别刑法、刑法解释等方式克服,故全面修订刑法并非明智之举。(吴亚可副教授主讲)二、与谈环节(一)杜宇教授与谈杜宇教授首先对吴亚可副教授的学术视野及语言表达予以肯定,之后针对其报告内容提出了几点商榷意见。第一,功能主义刑法观与积极主义刑法观、风险刑法等概念是否存在实质区别有待商榷。尽管报告中一再强调其社会治理功能,但不可否认的是,任何一种刑法都需要回应社会治理的诉求,而且,报告所列举的立法表现也可以佐证其他立法观。第二,尽管刑法问题宪法化的研究思路具有一定合理性,不过,立宪者只能提供较为宏观抽象的价值共识,具体领域的价值并非依靠非此即彼的方式实现,而是依赖于个别权衡。而且,在“八二宪法”中也难以找到明显支持维护秩序优越于自由保障的规范根据。第三,基本权利能否为法益确立提供充分根据值得怀疑。基本权利既无法界定对法益的保护程度,也无法回答基本权利之外的个人权利能否作为法益保护,更无法明确法益的还原指向。第四,基本权利主要涉及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在处理个体之间的冲突时,可能需要借助比例原则之外的其他理论工具。(杜宇教授与谈)(二)郭泽强教授与谈郭泽强教授分别从研究立场、研究路径及研究主题三个向度对吴亚可副教授的报告内容表示了赞许,并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一,功能主义刑法能否作为独立概念存在尚不明确,报告并未对此进行深入的论证。第二,基本权利的外延较为宽泛,能否作为法益的内核值得进一步考虑,而且,至少在强调集体主义的我国,刑法原则上只保护个人法益的说法需要再做斟酌。第三,如何将功能主义刑法的合宪性落实于立法技术层面是一个较为宏大的话题,不宜以文章最后一部分的余论几笔带过。而且,余论的内容与整篇文章的主题并不契合。第四,“功能”一词具有中性色彩,但在进行立法层面的讨论时,应当适度地表明自己的立场与倾向。(郭泽强教授与谈)(三)高巍教授与谈高巍教授从以下四个方面作了补充:第一,刑事立法通常表现为非纯粹理性的博弈,以宪法为视角促进刑事立法的理性细化是一个值得肯定的研究方向。第二,功能主义预设了有机体的类比,并以此作为整体判断的概念和范畴。不过,这种预设本身是否是纯粹事实性的,以及能否类似可观察的有机体对其作出功能验证,值得进一步的思考。第三,宪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需要再作详细讨论,如宪法约束刑事立法的根据和方式、能否从基本权利中推导出法益、以比例原则确定罪刑关系的依据等问题并不明确。第四,功能主义的核心是重视集体,其涉及到个体和整体之间的关系。如果仅着眼于经验事实,则集体事实并非经得起推敲的思维模式;如果对个体自由作出类似康德的绝对命令假设,仍然会面临如何平衡自由与秩序的问题。(高巍教授与谈)三、答疑在答疑环节,吴亚可老师针对与谈人和观众提出的“功能主义刑法观与风险刑法、安全刑法等理论的区别”“刑法与宪法的关系”“以基本权利作为法益内核是否可行”等问题逐一作出解答和回应。讲座尾声,主持人王充教授对主讲人、与谈人所作出的精彩报告及评论表示感谢与赞许,并对讲座活动的幕后团队表达了感谢。(综述人:钱日彤)END往期综述(开幕)车浩:思考法律的三个维度(一)蔡颖:刑法中的被害人自陷风险(二)郑超:故意的体系地位和认定标准(三)蔡仙:过失犯中风险升高理论的反思(四)徐万龙:“重伤以下无过当规则”的反思与纠偏(五)袁国何:追诉时效的溯及力及其限制(六)吴雨豪: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边界🍉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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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 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边界·全国青年刑法学者系列讲座第二季之六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全国青年刑法学者系列讲座第二季之六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边界:集体经验、个体决策与偏差识别SUMMARY主讲人:吴雨豪(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助理教授)与谈人:石经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涛(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劳佳琦(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主持人:何荣功(《法学评论》编辑)2022年5月19日,第二季“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在线讲座”之六《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边界:集体经验、个体决策与偏差识别》顺利开讲。本次讲座由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吴雨豪老师担任主讲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石经海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姜涛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劳佳琦副教授担任与谈人,由《法学评论》编辑何荣功教授担任主持人。本场讲座共吸引超五千人次在线收看。主持人何荣功教授首先简述了讲座主题的背景,并对主讲人和与谈人作了介绍。(何荣功教授主持讲座)一、吴雨豪老师主讲主讲人吴雨豪老师以英文俗语“hanging
2022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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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 追诉时效的溯及力及其限制·全国青年刑法学者系列讲座第二季之五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全国青年刑法学者系列讲座第二季之五追诉时效的溯及力及其限制SUMMARY主讲人:袁国何(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与谈人: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艳东(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徐凌波(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持人:白岫云(《中国法学》编审)2022年5月12日,第二季“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在线讲座”之五《追诉时效的溯及力及其限制》顺利开讲。本次讲座由复旦大学法学院袁国何副教授担任主讲人,由《中国法学》编审白岫云老师担任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时延安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高艳东副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徐凌波副教授担任与谈人。本次讲座共吸引近八千人次在线收看。首先,主持人白岫云老师介绍了主讲人和与谈人。(白岫云老师主持讲座)一、袁国何老师主讲主讲人袁国何老师从“董政福故意伤害案”切入,交代了追诉时效溯及力问题的现实意义。袁国何老师指出,较之于1979年《刑法》第77条的规定,1997年《刑法》第88条对“不受追诉期限限制”规定了更为严苛的前提条件,法院适用1997年《刑法》第88条的做法属于不利于被告人的从新适用,这一做法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第23号指导性案例要求追诉时效从旧适用的立场冲突。由此,需要分析何种立场应予肯定。对此,袁老师从三个方面展开了分析。一、追诉时效的部门法属性袁老师指出,在文献中,追诉时效的追溯力问题,往往与追诉时效的制度属性相关联:若认为追诉时效属实体法制度,则多否定其溯及力;若认为追诉时效属程序法制度,则多肯定其溯及力。既有文献一般从追诉时效的正当性根据出发,分析追诉时效的制度属性,既有从一般预防必要性、特殊预防必要性消除入手的实体法主张,也有着眼于避免证据瑕疵、消除误判风险的程序法观念。对此,袁老师认为,诸多追诉时效条款可能难以用统一的正当性根据予以说明,追诉时效的规则目的、正当性,与其规则属性虽然关联密切,但实际上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袁老师认为,界分程序法制度和实体法制度的根本性标准,应当是制度的法律后果,而非正当性根据。根据1997年《刑法》第87条,追诉期限超过的法律效果是“不再追诉”,而非不构成犯罪,消灭的是国家刑罚发动权,而非犯罪的实体不法、罪责等;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针对超过追诉期限的“不起诉”实系因国家刑罚发动权被消灭的绝对不起诉,“宣告无罪”也是国家刑罚发动权被消灭而导致的程序无罪。因此,追诉时效制度应当被认为是程序法上的制度。最后,袁老师指出,若程序法制度事后扩张国家刑罚权,仍可能受到禁止事后法的限制,因此,需要检讨罪刑法定原则的禁止事后法内涵。二、追诉时效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对此,袁老师认为,《刑法》第3、12条确定的禁止事后法,实际上是指禁止事后创设构成要件和禁止事后加重法定刑,两者都是刑事可罚性问题。追诉时效,涉及到的是犯罪的可追诉性,而非刑事可罚性。因此,事后变更追诉期限等,并不受禁止事后法原则限制。袁老师还从刑法的行为规制机能出发展开了分析:只要明确了构成要件,国民就可以获得可否为一定行为的指引:只要明确了行为的法定刑,国民就可以预判自己行为的代价,进而能够自负其责地做出行为决策。从为国民提供行为规范的角度,并不禁止在犯罪行为后变动追诉时效规定。最后,袁老师指出,应当区分实体意义上的犯罪、无罪和程序意义上的犯罪、无罪,前者受罪刑法定原则制约,后者受正当程序原则约束。超过追诉期限,国家刑罚发动权消灭,其无罪是“非经法定程序不为罪”意义上的程序无罪,不受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三、信赖保护原则对追诉时效溯及力的限制在最后一部分中,袁老师指出,肯定追诉时效的溯及力要受到信赖保护原则的限制,立法者不能通过事后修改立法而剥夺公民已经取得的确定性法律利益。为此,袁老师区分了真正的溯及既往与不真正的溯及既往。袁老师认为,如果某行为的追诉期限在立法修改时尚未超过,新法延长该行为的追诉期限或规定该行为不受追诉期限限制,适用新法只会使原本就尚未超过的追诉期限向后延长,此时适用新法不违反信赖保护原则,因为行为人原本就不应期待在某时间点后就不会再被追诉,毕竟其行为完全可能在该时间点前就已被追诉;若某行为的追诉期限在立法修改前就已经超过,再溯及既往地适用新法,就会使得新法生效前已确定地不受追诉的案件重新变得可追诉,此种追溯既往的适用违反信赖保护原则。随后,袁老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含义是:若新刑法生效前的行为在1997年10月1日前即已超过追诉期限,应依据1979年《刑法》第77条判断是否不受追诉期限限制;若在1997年10月1日尚未超过追诉期限,则适用1997年《刑法》第88条判断是否不受追诉期限限制。最后,袁老师对中德追诉时效案例做了评析。(袁国何老师主讲)二、与谈环节(一)时延安教授与谈在与谈阶段,时延安教授首先从三个方面做了与谈。首先,在论文的写作方法和思路方面,时老师认为,袁老师结合实务案例讨论真问题,融合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展开分析,论证深入、说服力强。其次,时老师提出了三点商榷意见:其一,是否只能从规范效果入手区分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程序法规范是否均没有溯及力,特别是,可否认为对人的实体权益有影响的规范即是实体法规范,是值得更进一步研究的。其二,对追诉时效问题的研究,还需要重视英美法上的理论和实务做法,并介绍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项判例。其三,当追诉时效属于实体法制度还是程序法制度存疑时,应当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最后,时老师指出,是否必须基于自由主义立场理解罪刑法定原则、中国传统刑法学如何追诉时效的制度属性、刑法是否真的具备行为规制机能等基础性问题,仍有进一步研讨的空间。(二)高艳东副教授与谈高艳东副教授在对文章做出高度评价后认为,未来,对追诉时效的研究应从规范性研究转向价值性研究。其一,推动追诉时效从形式判断走向实质判断,在确定追诉期限时宜适当考虑犯罪性质,而非仅考虑法定刑,例如,人身犯罪和秩序犯罪宜有所区别。其二,推动追诉时效从程序标准走向实体标准,根据犯罪性质与后果等认定案件追诉时效,对侵华事件、恐怖主义活动以及危害儿童的犯罪等作特别考量。其三,推动追诉时效从附带审查走向独立程序,重视对追诉时效的裁判说理。(高艳东副教授与谈)(三)徐凌波副教授与谈徐凌波副教授结合相关文献梳理了讲座的问题意识与论证逻辑,认可主讲人的基本观点,但认为追诉时效的部门法属性等问题仍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徐老师介绍指出,与主讲人不同,王钢教授认为,追诉时效是一个不法排除事由,属于实体法规则,这不同于从需罚性切入的传统实体法主张,与主讲人的立场也明显差别。徐老师分析指出,不同观点在不法问题上的差别,实际上根源于各自对不法判断时点的不同立场,即在行为时还是在审判时判断不法。最后,徐老师还提出了一个问题:若法定刑在事后修法时被提高,能否溯及既往地延长追诉期限?(徐凌波副教授与谈)三、交流互动交流互动环节,主讲人分别回应了三位与谈人提出的问题,进一步解释了选择从法律后果出发界定追诉时效部门法属性的原因。对于有利于被告人解释问题,袁老师认为,存疑有利于被告人是刑事诉讼证据法规则的辐射效应,不适用于法律存疑情形,并且《刑法》第12条“依照本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规定是明确指向1997年《刑法》的时效规定的。对于观众提出的“可否对《刑法》第88条第1款做反向解释而认为没有逃避侦查即受追诉期限限制”和“追诉期限的终点”等问题,袁老师给出了自己的见解。讲座最后,主持人白岫云编审对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在线讲座的组织策划者车浩教授表达了感谢,并对主讲人、与谈人的精彩报告、评论表达感谢,期待对追诉时效制度相关问题继续展开深入研究。(综述人:刘维)END往期综述(开幕)车浩:思考法律的三个维度(一)蔡颖:刑法中的被害人自陷风险(二)郑超:故意的体系地位和认定标准(三)蔡仙:过失犯中风险升高理论的反思(四)徐万龙:“重伤以下无过当规则”的反思与纠偏🍉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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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 “重伤以下无过当规则”的反思与纠偏·全国青年刑法学者系列讲座第二季之四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全国青年刑法学者系列讲座第二季之四“重伤以下无过当规则”的反思与纠偏SUMMARY主讲人:徐万龙(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讲师)与谈人:蔡道通(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明儒(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邹兵建(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持人:陈罗兰(《法治研究》副主编)2022年5月5日,第二季“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在线讲座”之四《“重伤以下无过当规则”的反思与纠偏》顺利开讲。本次讲座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徐万龙老师担任主讲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蔡道通教授、湘潭大学法学院黄明儒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邹兵建副教授担任与谈人,由《法治研究》副主编陈罗兰老师担任主持人。本次讲座共吸引超七千人次在线收看。主持人陈罗兰老师首先简述了讲座主题的背景,并对主讲人和与谈人作了介绍。(陈罗兰老师主持讲座)一、徐万龙老师主讲主讲人徐万龙老师首先对选择“重伤以下无过当”这一讲座主题的理由作了简要说明,他指出,对防卫限度中“重大损害”的解释既是颇具中国特色的本土问题,也是需要个案检验的实践问题,更是契合教义学要求的精深问题。第一部分:何为“重伤以下无过当”?徐万龙老师首先简要梳理了“重伤以下无过当规则”的产生背景。长期以来,正当防卫条款的适用在实务及理论上受到“唯结果论”与“折中说”的双重限制,如何实现对正当防卫权的“松绑”成为学界及实务界共同的智识及努力方向。部分学者提出了“双要件说”的解决方案,也即,以必需说划定行为限度,以重大人身损害划定结果限度;其中,结果限度把控着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最终决定权。徐老师认为,虽然学界及实务界对行为限度的标准存在分歧,但在结果限度的标准上意见一致: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也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第二部分:“重大损害”=“重大人身损害”?随后,徐万龙老师对“重伤以下无过当规则”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并分别从刑法文本、法理基础、刑事政策三个角度阐明其观点。第一,从刑法文本来看,将“重大损害”限缩解释为“重大人身损害”不仅会割裂刑法第20条第1款与第2款之间的逻辑关联,也与总则、分则中其他涉及“重大损害”的条文(如第16条、第273条等),在用语表述上存在冲突。而且,“重伤以下无过当规则”暗含着身体、生命法益优于其他法益的价值预设,但是,此种抽象的利益权衡缺乏实定法依据,而且会在个案中得出难以自圆其说的结论,例如,将行为人为避免轻伤危险而造成他人数亿财产损失的情形也认定为合法。此外,比较故意伤害罪与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之间的法定刑,也能够发现,身体、生命法益并不具有必然的优先地位。第二,从法理基础来看,“重伤以下无过当规则”无法从支持者所主张的相关理论中得到印证。其一,“法确证与个人保护”的二元论只能推导出“有效且温和”的行为限度标准,无法推导出两套防卫限度标准,而且,“重伤以下无过当规则”超出了二元论划定的“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范围。其二,主观权利说的本意是将正当防卫作为回复个人权利领域所必需的强制力,故正当防卫权应当受到必需说的严格限制,这与“重伤以下无过当规则”难以兼容。其三,依据“不法侵害人丧失法益需保护性说”,防卫限度取决于“不法侵害人的法益在多大范围内值得保护”,其判断标准只能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而不能另外附加“重伤以下无过当规则”。第三,从刑事政策来看,“重伤以下无过当规则”会导致双重的负面效果。其一,该规则忽视了对侵害人基本权利法益的保护。一方面,对正当防卫条款的解释需要维持防卫人与侵害人利益的基本平衡,不能完全偏袒其中一方。另一方面,国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法益具有保护义务,而各基本权利在宪法上不存在严格的位阶顺序,故身体、生命法益优先的观点将导致基本权利保护的漏洞。其二,该规则会纵容私人暴力的滥用与升级。依据国家垄断暴力原则,正当防卫权旨在填补国家保护之不足,其行使需要控制在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范围内。然而,“重伤以下无过当规则”既会放任超出必需范围的多余暴力,也可能不当加重对轻微不法侵害的防卫力度。第三部分:如何理解“重大损害”?最后,徐万龙老师对如何解释“重大损害”提出了自己的方案,亦即,“重大损害”由“重大”和“损害”两部分组成。其中,“损害”应包括所有可能由防卫行为引起的个人法益侵害。此外,徐老师特别指出,危险也应在“损害”范围之内,否则便会得出不当结论:超出必要限度且有过当危险的防卫行为仍然是正当防卫,侵害人不得反击。关于“重大”的理解,徐老师认为,“必要限度”的语义决定了其是判断是否成立防卫过当的唯一或全部标准,而“重大损害”则是刑法第13条但书中“危害不大”的反面表述,属于“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判断标准。因此,只要防卫行为造成了刑法规范所禁止的损害结果,就属于“重大”损害。(徐万龙老师主讲)二、与谈环节(一)蔡道通教授与谈蔡道通教授首先从问题意识、学术论证及研究价值三个方面对徐万龙老师的报告给予了高度评价,然后对其观点提出了三点商榷意见。第一,一般而言,“紧急时无法律”的法理符合社会大众的朴素认知,在进行教义学解释时,也需要结合相关的基本法理。如果依照徐万龙老师的观点,可能会不当地加重防卫人的负担。第二,由于当前的司法实务仍然存在“唯结果论”的倾向,为正当防卫权“松绑”确有必要。倘若依据徐万龙老师的观点,则可能重回“法向不法低头”的局面。第三,防卫过当的制度设定具有中国立法语境下的特殊性,可能需要结合立法史的变迁、各方利益平衡等因素作进一步的解释。(蔡道通教授与谈)(二)黄明儒教授与谈黄明儒教授首先对徐万龙老师报告内容的精度与深度予以肯定,之后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一,基本权利法益之间是否存在位阶关系值得讨论,例如,生命权具有唯一性,在某种意义上高于其他法益。而且,不同法益的重要程度会随不同场合而发生变化,我国的社会制度对于宪法上公民权利的排序也会存在影响。第二,对于“重大损害”作量的判断时,可以结合当前的法益恢复理论展开讨论。此外,德日刑法中关于防卫过当存在质的过当及量的过当的观念,德日学者也通常强调“明显失衡”的说法,而且我国刑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徐万龙老师的理论并未考虑质的过当。从传统观点来看,判断是否明显失衡,需要同时考虑合法权益的性质、不法侵害的强度与紧迫性。第三,如果将徐万龙老师的观点应用于司法实践,放弃现有的明确标准,既容易束缚防卫人的手脚,也会导致司法机关无所适从。第四,与宪法、民法不同,刑法上的权利并非明确规定而是反推出来的,故对基本权利的排序需要尊重普遍的共同认知。此外,关于对无责任能力人的防卫过当、能否从行为及结果的相当性对防卫过当展开判断等细节问题,也值得进一步的研究。(黄明儒教授与谈)(三)邹兵建副教授与谈邹兵建副教授补充说明了徐万龙老师的研究对促进学术争鸣的理论贡献,并对其报告内容提出了四点意见。首先,从实践逻辑的角度来看,实务中涉及防卫过当的案件绝大多数是针对身体、生命法益的案件,故在论证损害的外延时,需要列举真实可信的判例。而且,报告中所提及的“女扒手案”本质上是故意、过失的判断问题,并非纯粹的防卫过当问题,不具有说服力。其次,依照徐万龙老师的观点,在针对健康法益进行防卫时,“重大损害”以轻伤为标准;但此时,在构成要件阶段已经排除了犯罪的成立,故徐老师的结论实际上已经取消了“重大损害”要件,这与其研究起点背道而驰。再次,报告对必要限度的解释存在着混淆解释论与立法论的嫌疑。即便基于立法论的视角,徐万龙老师的方案也没有在实践中为防卫人留足容错空间,从而使其陷入两难困境,这不利于实现鼓励防卫的立法意图。最后,刑法第20条第2款为防卫人提供了四重保障,前三个保障位于定罪阶段,第四个保障位于量刑阶段。邹兵建副教授指出,学界及实务界对于最后一个保障,尤其是其中免除处罚的规定,缺乏应有的关注。因而,他对于该款日后的理论研究及司法适用表达了进一步的期许。(邹兵建副教授与谈)三、答疑在答疑环节,徐万龙老师针对与谈内容以及观众提出的疑问作了积极回应与解答。讲座末尾,主持人陈罗兰老师结合徐万龙老师的论文,以编辑的视角分别从选题、研究方法、学说梳理及实证研究等方面分享了有关论文写作的经验。她认为,青年学者可以选择具有传承性或热门的话题,在行文论证上注重核心学说的选取,并恰当运用体系解释、历史考察等多种研究方法加强文章的理论深度。(综述人:钱日彤)END往期综述(开幕)车浩:思考法律的三个维度(一)蔡颖:刑法中的被害人自陷风险(二)郑超:故意的体系地位和认定标准(三)蔡仙:过失犯中风险升高理论的反思🍉
2022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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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 过失犯中风险升高理论的反思·全国青年刑法学者系列讲座第二季之三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全国青年刑法学者系列讲座第二季之三过失犯中风险升高理论的反思SUMMARY主讲人:蔡仙(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讲师)与谈人:魏东(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2022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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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 故意的体系地位和认定标准·全国青年刑法学者系列讲座第二季之二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全国青年刑法学者系列讲座第二季之二故意的体系地位和认定标准SUMMARY主讲人:郑超(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与谈人:彭文华(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罗世龙(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姚培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主持人:姚建龙(《政治与法律》主编)2022年4月21日,第二季“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在线讲座”之二《故意的体系地位和认定标准》顺利开讲。本次讲座由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郑超老师担任主讲人,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彭文华教授、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罗世龙老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姚培培老师担任与谈人,由《政治与法律》主编姚建龙教授担任主持人。本次讲座共吸引近八千人次在线收看。主持人姚建龙教授首先对主讲人和与谈人作了介绍,然后郑超老师开始进行本次讲座的主讲。(姚建龙教授主持讲座)一、郑超老师主讲郑超老师首先声明了结果无价值的基本立场,并明确了本次报告的基本观点,即,故意是责任要素,而不是违法要素。郑超老师还指出,故意过失问题是他持续思考犯罪论体系时的关注所在,而本次讲座的主题是近几年思考成果中的第一篇论文,相信结合他对错误、过失问题的理解与阐发,这三个主题会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脉络。第一部分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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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 刑法中的被害人自陷风险·全国青年刑法学者系列讲座第二季之一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全国青年刑法学者系列讲座第二季之一刑法中的被害人自陷风险SUMMARY主讲人:蔡颖(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与谈人:王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研(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陈尔彦(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主持人:车浩(《中外法学》副主编)2022年4月14日,第二季“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在线讲座”之一《刑法中的被害人自陷风险》顺利开讲。本次讲座由武汉大学法学院蔡颖老师担任主讲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莹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郭研副教授、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陈尔彦担任与谈人,由《中外法学》副主编车浩教授担任主持人。本次讲座共吸引近两万人次在线收看。主持人车浩教授首先简述了讲座背景,并对主讲人和与谈人作了介绍。(车浩教授主持讲座)一、蔡颖老师主讲主讲人蔡颖老师以“醉酒驾驶自伤案”“好意同乘案”“热水器中毒案”引出了刑法中被害人自陷风险在司法实践中的独特意义。蔡老师首先介绍了被害人自陷风险的定义,指出其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危险行为符合被害人自我决定,二是侵害结果不符合被害人自我决定。由此引出两个重点:被害人自我决定是否可以成为排除犯罪的理由,以及如何处理同意行为和不同意结果之间的矛盾关系。问题一:被害人自我决定能否影响定罪量刑?一般认为,被害人自陷风险的相关理论,分为与被害人自我决定无关的理论和以被害人自我决定为基础构建的理论,前者包括共犯从属性理论、社会相当性理论以及团结义务理论。其一,共犯从属性理论,以导致实害结果发生的支配为标准,将自陷风险区分为自我支配的危险与他者支配的危险。但是,该理论只能解释行为人对结果的支配力极小的场合,在大部分情况下,真正的难题是行为人和被害人共同支配危险而构成“共同正犯”的情形,即由谁“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其二,社会相当性理论,着眼于体育竞技活动,蕴含了尊重社会秩序和利益衡量两种思想。但是,体育经济活动和社会相当性之间存在循环论证,衡量风险和收益的标准具有主观性。其三,团结义务理论,由紧急避险中的容忍义务,推导出在被害人自陷风险案件中的中止危险行为的义务。但是,中止危险行为的义务本身就是行为规范而无需推导自团结义务,团结义务只能是被害人自我决定及其限制的反射效果。因此,蔡老师认为,被害人自我决定是构建被害人自陷风险理论的核心要素,所有理论都是以被害人自我决定为基础构建,即广义上的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问题二:被害人自我决定如何影响定罪量刑?根据对自我决定的不同理解,可以将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分为内在自由论与外在自由论。前者认为,自我决定在于内在纯粹意志,被害人未进行自我决定则应受到非难而自我答责;后者认为,自我决定在于外在选择空间,被害人进行自我决定应该受到尊重而自我答责。但是,内在自由论可能导致自我割裂,自由的问题被转换为“高级的自我”和“低级的自我”的关系,从而又转换回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实质是为被害人设定自我保护义务。因此,蔡老师认为,外在自由论更具有合理性。外在自由论一般表现为风险承担理论(危险接受理论)。该理论认为,法益主体有权将法益置于危险并且有权利用他人自我实现。当被害人同意行为人实施危险行为时,即便出现法益侵害结果,也不得回溯性地处罚被允许的行为。这从客观归责的角度看属于被容许的风险,从实行行为的角度看是不具有规范的“行为的危险性”。但是,该理论将外在自由论割裂为被害人同意和被害人自陷风险两个互不干涉的领域,导致存在被害人同意被架空的问题。对此,有观点将自陷风险限制在被害人对结果无故意的场合,进一步将自陷风险限制在过失犯领域、同意限制在故意犯领域,但是都存在结论与限制前提相冲突而导致限制无效的弊病。问题三:如何处理同意行为与不同意结果之间的矛盾?第一种方案是准同意说。该说认为,同意是放弃法益因而同意的对象是结果。行为中蕴含了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同意危险就等于同意结果,因而同意行为可以“准照”同意结果处理。但问题在于:其一,只有同意结果才是“放弃法益”;其二,危险中包含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也包含不发生的可能性,被害人可能存在赌博心理;其三,该观点的理论根基与论证相矛盾,一方面认为同意的对象是结果,另一方面却不要求被害人主观上接受法益侵害结果。因而,该说难以成立。第二种方案,即蔡老师主张的行为说。行为说与结果说是关于同意的对象的争论,作为通说的结果说,不仅在范围上对于“放任”的外延难以合理划定,而且在论证上与故意进行平行评价也不合理,其最终效果所指向的“是/否造成法益性阙如”的二元模型也存在诸多解释困局,因而并不妥当。接着,蔡老师以法的保护放弃说和禁止矛盾原则证立了行为说,认为被害人同意将法益排除在行为规范的保护之外从而切断了行为规范和法益之间的联系,即便发生危害结果也不得回溯性地处罚被容许的行为。其效果是,对于行为规范保护的个人法益之同意可以排除行为不法,对于行为规范保护的公共法益之同意则可以通过规范保护目的排除结果归属。关于行为说的适用,蔡老师指出,第一,就同意行为与同意风险(风险承担)、同意结果的关系来看,同意结果等于同意一切指向该结果的危险行为,而同意风险不等于同意危险行为;第二,未被同意的危险行为仍可成为处罚对象,例如超出同意射程的危险行为以及优势认知产生额外注意义务的情形;第三,故意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更强,所以同意故意行为的限制更多,前述被害人持故意、行为人持过失的则属于同意过失行为。最后,蔡老师通过分析“醉酒驾驶自伤案”“好意同乘案”“热水器中毒案”,展示了行为说在具体案件中的应用。(蔡颖老师主讲)二、与谈环节(一)王莹副教授与谈王莹副教授从以下四方面发表了意见:首先,报告人由我国司法判例引入问题,继而从德日教义学中寻找答案,体现了对我国刑法问题的现实关照,这值得留学归来的青年学者学习。其次,寻找解决问题的教义学方案,需要穿越名目繁多的德日理论供给产品的表象找到本质,应当关注不同理论的特定适用场域和问题域。再次,以行为说判断被害人同意的结论是值得赞同的,结果说的视野可能过于狭隘,但是行为说的部分子理论与具体分析路径仍有待进一步完善。最后,在更广大的教义学框架下,自我决定权是与法益具有密切关系的议题,关于被害人的自我决定权与法益的关系以及对归责的影响等问题,值得继续研究。(王莹副教授与谈)(二)郭研副教授与谈郭研副教授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补充:第一,被害人同意和自陷风险是分疆而治的,行为说无法跳脱对结果的评价而独立存在,因而,较之于行为说,对结果的同意才是成立有效同意的前提。第二,将法益受侵害的主体作为对法益侵害的组成部分从而出罪的方案并不妥当,被害人和行为人在刑法中有不同的角色定位,被害人教义学是否违背了法益保护目的有待反思。此外,被害人自陷风险的体系性地位也需要进一步明确。第三,判断法益能否由被害人自我决定,可以按照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个人法益分类,部分社会法益也能适用被害人教义学。基于我国司法实践,被害人教义学应当转入适用场景更广阔的经济犯罪,结合复合法益性质深入研究。(郭研副教授与谈)(三)陈尔彦博士与谈陈尔彦博士从以下三方面谈了自己的看法:第一,将自陷风险与同意作统一考察的思路值得肯定,之所以将二者割裂开是出于学术史外部原因。报告人通过研究自陷风险反观同意,修正了传统理论中存在的误区,在方法论上具有积极意义。第二,如果贯彻以自我决定为基础的统合论,则不应继续使用自陷风险和同意的话语,而应当直接适用同一标准:先看被害人是否满足自我负责的条件,再看被害人是否亲手实施、自我操控掌控损害流程。第三,较之通说的结果说,或许风险说更为合理,该说将对风险的同意视为此类案件中排除行为不法的条件,但同时不要求拟制出对结果的同意因而异于准同意说。相反,若采报告人所持的行为说,则同意时点应否前移、如何认定被同意的行为、如何理解行为规范内容等都还有待解答。(陈尔彦博士与谈)三、答疑答疑环节,蔡颖老师针对与谈内容以及观众提出的“被害人过错和被害人自陷风险的关系”“货拉拉案件中的被害人自陷风险”等问题作了回应与解答。讲座最后,主持人车浩教授强调,本讲内容确实是学术性较强的理论问题,拉进理论与实务之间的距离、实现二者有效对接,正是举办系列讲座活动的初衷,填平理论与实践之间的鸿沟需要学者和实务者双方的努力。(综述人:安汇玉)END往期综述(开幕)车浩:思考法律的三个维度🍉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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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 | 修法是解决拐卖妇女儿童问题的最佳策略吗?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本文转载自“实证法研”微信公号。感谢作者授权。编译
202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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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 | 车浩:思考法律的三个维度·再论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修法之争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思考法律的三个维度再论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修法之争SUMMARY主讲人:车浩(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与谈人: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柏浪涛(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主持人:林维(中国社科院大学副校长)2022年4月9日,由北京大学犯罪问题研究中心、北京大学刑事法治研究中心主办,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大法宝学堂、燕大元照协办的全国刑法青年学者在线讲座第二季正式拉开帷幕,本次系列讲座的开幕讲座《思考法律的三个维度:再论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修法之争》由北京大学法学院车浩教授担任主讲人,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周光权教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柏浪涛教授担任与谈人,讲座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林维教授主持。本次讲座共吸引7.3万人次在线收看。主持人林维教授首先对讲座背景作了说明,并对主讲人和与谈人作了介绍。(林维教授主持讲座)一、车浩教授主讲主讲人车浩教授以一个小故事为引,揭示了法律人的三种典型职业形象——司法者、立法者、执法者。车浩教授选择从全民关注的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是否应当提高法定刑这一公共议题切入,探讨如何在不同职业角色的纠缠中坚持全面、理智、客观的观察,避免陷入片面视角并得出盲人摸象的结论。(车浩教授主讲)(一)面向司法者的解释论车浩教授指出,司法者的职业伦理是恪守现行实定法。司法是一种“带着枷锁跳舞”的工作。刑法学者生产知识的主要接收方是司法者,因此对于学者而言,批评法律不能位于解释法律的使命之前。现行《刑法》第241条并没有绝望到穷尽解释也无法解决的不正义程度。基于此,车浩教授对主张修法的几种代表性观点进行了反驳。在刑法教义学的具体解释方案上,车浩教授主张将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理解为后续重罪的预备犯。只要司法者能认定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就可以推定女性对后续重罪的不自愿。为了回应质疑,车浩教授创造了“收买型强奸”这一概念。对于“收买型强奸”,应在10年以上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理。通过提出预备犯和收买型强奸这两个观点,车浩教授证明,现行刑法并不缺乏严惩收买妇女行为的资源,因此无需修法。同时,现行《刑法》第241条第1款也能为处理善意收买等非典型收买行为预留空间,《刑法》241条的各款之间形成了低至管制,高至死刑的刑罚结构布局。(二)面向立法者的立法论车浩教授强调,立法者的职业伦理是要在两股张力之间保持平衡,一方面追求应然的良善法律,另一方面维持法律的稳定性。只有当现有的法律框架和刑法理论确实不能有效解决问题时,才应当立法或者修法。在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刑罚设置问题上,立法者要解决的问题有两点:第一,现行法是否存在罪刑不相适应的问题;第二,改变现有的刑罚设置能否有效提高对潜在犯罪人的威慑,从而有效预防犯罪。车浩教授重点阐述了第二个问题。刑罚要对潜在的犯罪人发挥威慑作用,需要满足潜在犯罪人不存在法律认知障碍、理性选择障碍、盈亏认知障碍这三个条件。但现代认知科学和行为科学的研究成果表明,通过法条文字层面的修改跨越上述三重障碍是很困难的。因此车浩教授认为,在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立法问题上,当收买行为已被犯罪化之后,单纯提高刑罚上限,恐怕不会如一般公众所想象的那样增强威慑效果。(三)面向执政者的执法论车浩教授主张,执政者的职业伦理是以政治为业的责任伦理,作为执政者,首先要考虑政令修改能不能真正落实到基层?首先,单纯提高法定刑改变不了重罪的证明难题。最让人担心的问题反而是,如果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提高了,当初一些基层执法者逃避认定强奸等重罪的借口,现在会合乎逻辑地用来逃避作为重罪的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甚至可能放弃立案和解救。其次,在基层执法黑箱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之前,修法令人担忧。执法黑箱的内部逻辑是愚昧落后的文化观念和淡泊的人权意识,被拐妇女、收买妇女的犯罪人、当地的执法者,认知都处在盲山的笼罩之中。最后,正如耶鲁大学法学院Kahan教授所言,当执法者不愿意执行旨在改变社会偏见的法律时,社会偏见就会产生黏滞效应。长期来看,拐卖、收买妇女恶疾仍然要靠发展经济和普及教育加以克服。短期来看,破除执法黑箱需要领导连带责任和跨区域举报制度两措并举。当然,如何避免举报制度的溢出效应,防止“引狼驱虎”,需要执政者在职业伦理中充分评估和考虑。车浩教授用马克斯·韦伯关于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关系的一段话作结,勉励同学们在理解不同的职业伦理时,要包容不同的声音和意见。二、与谈环节(一)陈兴良教授与谈陈兴良教授从三个方面对车浩教授的报告作了补充:第一,在遇到具体的法律问题时,应当严格区分立法与司法的不同语境。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罪而言,应当进一步追问该罪处罚轻是立法所致还是司法所致。第二,站在法教义学的立场,法律不是被嘲笑的对象。超出法教义学的语境,法律当然可以批评,立法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公众意见,但立法理性要求立法机关不盲从公众意见。第三,司法的职责是将法律适用于个案,将一般正义转化为个案正义。但司法活动同时具有能动性,司法机关完全可以通过对法律的合理解释实现司法理性,法教义学在此发挥辅助功能。立法机关对拐卖妇女罪的立法采取的是包容犯立法方式,对收买被拐卖妇女罪采取的则是数罪并罚的立法方式,所以关键在于激活《刑法》第241条第2、3款的适用,对车浩教授的解释方案,陈兴良教授表示赞同。(陈兴良教授与谈)(二)周光权教授与谈周光权教授从以下三个方面发表了意见:第一,对收买被拐卖妇女罪,需要比较的眼光。世界上大致有三种立法模式:买卖同罪的美国、日本模式;对收买行为本身不定罪,对之后的奴役、强迫行为定罪的英国、德国模式;以及将收买和拐卖都定罪,但分别处罚的中间模式。第二,我国刑法为什么对收买行为处罚很轻?原因在于我国处于转型时期,属于断裂社会。《刑法》241条第1款正是将收买者期待可能性较低这一事实在立法中类型化地加以考量。因此,单纯提高法定刑可能会忽视法条背后隐藏的中国特有的深层社会问题。第三,面对具体的收买人,尤其是部分因失独或不能生育而购买儿童的家庭,基层执法人员的怜悯也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其专业判断。这些在修法过程中都要仔细加以考量。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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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判解》第23卷 | 王文婷:反思与构建:身心强制与违背妇女意志在强奸罪中的定位与相互关系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文/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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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稿 | 乌克兰提交国际法院的起诉书(译文)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导读:最近,俄乌战争引发广泛关注。当地时间2月27日,乌克兰总统泽连斯基表示,乌克兰已经向位于海牙的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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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回顾系列之四 | 云南杜培武故意杀人案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2021年末,“刑事法判解”公号推出了“冤案回顾”栏目,希望较全面地回顾冤案经过,展现刑事司法对个体命运的影响。公平正义如同空气,尽管人人都“知道”其重要性,但在日常生活中很难直观感受其存在,对其重要性的理解容易停留在抽象、理性层面。我们推送“冤案回顾”,便是希望再现欠缺公平正义时的窒息感,以期唤醒具体、感性层面的认知,避免公平正义成为空洞口号。本期“冤案回顾”选取了云南杜培武故意杀人案。本案中,杜培武作为一名警察,属于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仍无法摆脱含冤入狱的命运。不仅如此,侦查机关“动用了建国以来云南省最为先进的刑侦科技手段”,也无法改变本案的结局。从始至终,本案一直存在杀人动机难以证明、凶器并未找到、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等疑点,而且被告人杜培武翻供并控告刑讯逼供。种种迹象都指向冤案可能。然而,这些迹象似乎被集体性地忽略了,即便杜培武当庭出示被打烂的衣服,也被“把衣服放下就行了”一句带过。如何避免如此令人绝望的冤案再次发生,值得我们深思。本案时间线1998年4月20日,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的妻子王晓湘(民警)、昆明市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男)被他人枪杀。1998年4月22日,杜培武在专案组接受讯问。1998年6月30日,杜培武接受CPS心理测试(测谎)。1998年7月2日,杜培武被刑事拘留。1998年7月19日,杜培武被送到昆明市第一看守所关押。1998年7月29日,检察官为杜培武验伤、拍照。1998年8月3日,杜培武被批准逮捕。1998年10月20日,昆明市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将杜培武公诉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处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将杜培武改判死刑、缓期执行。2000年6月14日,公安部门破获杀人抢劫团伙(杨天勇集团),缴获“4·20杀人案”被害人手机及充电器等物。随着该案的侦办,越来越多的证据指向杜培武并非“4·20杀人案”真凶。2000年7月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杜培武无罪。2000年7月11日上午9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云南省第一监狱对杜培武宣告再审判决,宣告他无罪并予以释放。2000年9月16日,(时任)云南省公安厅厅长江普生专门就杜培武一案回答记者提问,表示要坚决采取措施预防刑讯逼供现象的再发生。案发1998年4月20日晚,昆明市公安局民警王晓湘(女)与昆明市石林县公安局民警王俊波(男)被人枪杀,尔后王晓湘及王俊波(以下称“二王”)尸体被作案人从作案第一现场移置于昆明市圆通北路40号思远科技有限公司门前人行道上一辆牌号为“云OA0455
2022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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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稿 | 李耀:论洗钱罪中的“洗钱性”认识——美国联邦法院判例述评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文/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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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稿 | 杨轩宇:诈骗罪的理论构造与“套路贷”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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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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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萃 | 网络诽谤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导读:近年来,由网络暴力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多次发生,不断警醒着我们,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事件的推动者或受害者。因此,社会公众网络发言的边界何在,日益成为与每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议题。2020年年末,“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案”(又名“杭州诽谤案”)引起了学界关于自诉案件转公诉的关注和讨论。而除上述新近讨论之外,《刑事法判解》第17卷曾刊载《“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之展开》一文,本文结合德国、日本、美国以及台湾地区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对诽谤罪“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及适用效果进行了细致分析。本期推送从中所节选出围绕本罪证明责任分配的论述,不仅涉及对“捏造事实”要素体系地位的一般性讨论,在网络诽谤的情形中,也关乎对本罪实行行为构造的理解,因此本期内容将同时参考高铭暄教授、张明楷教授、付立庆教授的代表性观点,作为探究刑法保护个人名誉权之范围与限度的一种观察视角,以飨读者。(注:为便于阅读,脚注从略。以下标题为编者加)PART/01事实虚假性的证明责任……2.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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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判例:疫情期间故意朝他人咳嗽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译/
2022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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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山口厚:教唆他人藏匿自己不构成犯罪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编译/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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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 “江歌案”日本刑事判决回顾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导读:2022年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原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刘暖曦被判决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随着“江歌案”的民事判决问世,又引发了学界和媒体对该案刑事问题的关注。但很多讨论都是奠定在诸多事实假设之上。实际上,早在2017年12月20日,“江歌案”就已于东京地方裁判所宣判,被告陈世峰犯胁迫罪和杀人罪,被判决有期徒刑20年。“刑事法判解”公号特此译出“江歌案”的刑事判决书译文,与读者们分享,供学界讨论。裁判年月日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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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速递 | 蔡仙:《过失犯中的结果避免可能性研究》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本书获得法律出版社第二届(2019年)青年法学学术出版基金资助。出版情况:法律出版社2020年12月第1版责任编辑:屈瑶作者介绍蔡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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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回顾系列之三 | 河北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案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导读: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广受国内外关注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作出公开宣判,撤销了1994年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1995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聂树斌作出的有罪判决,宣告聂树斌无罪。至此,这起发生、审判并执行于20多年之前,因2005年另案被告人王书金归案后自认系本案真凶而引发各种猜测和争议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终于画上了句号。听到无罪宣判时,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抑制不住内心的情感,掩面哭泣。为这一刻,她已经在来回奔波中苦苦等待了太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她说:
2022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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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稿 | 徐澍:从法国宪法委员会两则QPC裁决看没收的合宪性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文/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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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回顾系列之二 | 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案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导读:刚刚过去的2021年岁末,“刑事法判解”公号开拓了“冤案回顾”栏目,并于12月30日发布了本系列第一篇推送冤案回顾系列之一
2022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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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稿 | 唐韵:美国版“摇晃婴儿综合症”述评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文/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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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回顾系列之一 | 安徽于英生杀妻案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导读:12月27日,中国检察网发布了第七批指导性案例,将安徽“于英生杀妻冤案”再次带回大众视野。事发前,于英生的生活让人羡慕,34岁的他担任蚌埠市原东市区(现龙子湖区)区长助理一职,是市委组织部重点培养的跨世纪干部。一个错误判决,彻底切断了他原有的生活轨道,让他失去了自由,葬送了前程。2013年底,该案真凶武钦元落入法网,在背负了杀妻罪名17年之后,52岁的于英生终于等来了冤案昭雪的一天。重获自由的于英生说:“法律本身没有问题,只是运用法律的人,有时还有着私念和偏见。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