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回顾系列之二 | 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案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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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刚刚过去的2021年岁末,“刑事法判解”公号开拓了“冤案回顾”栏目,并于12月30日发布了本系列第一篇推送冤案回顾系列之一 | 安徽于英生杀妻案,引起广大读者朋友的关注。
本次推送的冤案回顾系列之二,选取了当年震惊全国的赵作海故意杀人案。本案不仅涉及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被告人难以充分行使辩护权等问题,当事人赵作海在无罪释放后的种种遭遇也值得我们深思。本期推送将重点呈现本案的刑事诉讼经过,展现特定司法环境下的个体命运。
2010年5月9日,赵作海在相关法律文件上签字。当天,河南省高院再审认为赵作海案为明显错案,宣告赵无罪。据《大河报》
00
案件始末
1997
10月30日 赵振晌于离家后失踪
2月15日 公安机关接到赵振晌侄子报案,怀疑其可能被赵作海杀害。
5月8日 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
5月9日 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被警方刑拘
5月10日至6月18日 赵作海作了9次有罪供述
10月22日 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中院提起公诉
12月5日 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月13日 省高院经复核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4月30日 赵振晌回到赵楼村
5月5日 河南高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5月8日 省高院召开审委会,宣告赵作海无罪,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和责任追究机制。
01
赵作海案曾被检察机关多次打回
“要是我杀的人(赵振裳)回来了,你们打我的事情咋处理?”1999年,当被押上囚车时,赵作海说了这句话。
被警方怀疑为赵作海相好的甘花(化名),至今仍记得这句话。
赵作海1999年被拘,该案因证据不足数次被检察院退回。九次认罪,数次喊冤,最终他却选择了沉默,那个会议最终决定了他的命运。2003年,赵作海被判死缓。
11年过去了,赵振裳真的回来了。
洗冤,只用了4天。
警察对赵作海的怀疑从1998年就开始了。
赵振裳失踪4个月,侄子1998年2月15日报案。警方将怀疑目标锁定在1997年和他打架的赵作海身上。
“现实的证据指向赵作海。”商丘公安局副局长赵启钟说了两个疑点。
当时赵作海脸上和身上都有伤。警察问他时,他说是在邻居家盖房子造成的。后来调查没有这回事,这引起警方怀疑。第二,他身上的伤不是在附近的医院看的,“不符合常理”。
这次的怀疑,最终没有得到更多的证据印证,赵作海被放了出来。
赵作海出来后,甘花问他,你杀人没?赵作海的回答是,问这做啥?我没有。
一年之后,一具只有躯干的尸体从井里被捞了上来。警察再一次锁定了赵作海。
赵振裳没有儿女,父母也已去世多年。柘城县公安局将赵振裳母亲的墓挖出来,用腿骨和无头尸体进行DNA比对。
赵启钟说,这当时是公安部一个新课题,用多年的腿骨来进行DNA比对,曾三次送到公安部的物证鉴定科和辽宁的一个鉴定机构。
商丘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宋国强说,2001年7月,出了最终结果,但是个没有结论的鉴定。由于一个检材没有出图谱,所以无法比对。
这也是赵作海案持续侦查审判全过程的最大疑点。检方当时认为,没有经过鉴定确认井里尸体的确实身份,案件在证据上存在重大缺陷。
更让检察机关生疑的是,赵作海一到检察机关就不承认杀人,推翻在公安局的供述。
“说自己挨打了,说了很多次。”宋国强说,现在可以认定,此案存在刑讯逼供。
无头尸无法确定身份,赵作海的口供成了此案最重要的证据之一。
在赵作海口供里,他这样供述了作案经过。
当天夜里,他在甘花家,两个小时后,赵振裳出现,拿刀砍他。赵作海逃出甘花家,被赵振裳追撵,赵作海夺过刀杀死赵振裳。
赵作海说,当时没有处理尸体,回家了。回家后,妻子看到他受伤,帮他包扎,然后安顿他休息。在妻子到另外一个房间休息后,赵作海回到案发地点,肢解赵振裳尸体。
他这样叙述了肢解经过:先将膝盖以下的部分肢解掉,然后又将头和四肢肢解掉,再用他家里一个编织袋包裹,投入井中。为了防止尸体漂浮起来,曾经向井里投了一个石磙。
商丘市法院刑一庭庭长杨松挺说,口供的内容与现场勘查一样,当时办案人员考虑:如果不是赵作海作案,怎么可能知道的这么清楚?“他是本案的一个制造者”。
赵作海九次有罪供述,成为法院确认的主要证据。而与此相关,还有一些物证:一个编织袋,一把刀。
无名尸体是被一个编织袋包裹着捞上来的。根据赵作海的妻子赵小齐(音)的辨认笔录,这个编织袋是她家的。她说,这个编织袋由6个化肥袋子缝制在一起,是她缝的。编织袋上有两个洞,用蓝色布打着补丁。她说,自己做的针线活能准确辨认,“就是我家的”。她的儿子也进行了辨认,确认是他家的。
杨松挺说,这也成为一个关键证据。
而甘花的证词中,赵作海确和赵振裳在其家中打过架,赵振裳砍伤赵作海。杨松挺说,赵作海的前妻供述,得到了证人证言的印证,“他有作案动机和作案时间”。
另外一个证据,是公安机关在赵作海的家里提取的两把匕首,赵作海确认其中一把是杀人刀具。
所有这些证据,是法院最终认定的主要事实。而现在看来,“这些都是虚假的,没什么可说的,”宋国强说。
其实,即使在当时的口供中,也存在着疑点。
剩余的尸体哪去了?
对此,赵作海前后做了两个不同的供述。前期供述是:将头和膝盖以下的部分用一个袋子包着扔到河里;后来他又说:扔到火坑里,烧了。
当然,尸体一直没有找到。
赵作海的姐姐记得,当她告诉弟弟赵振裳回来时,赵作海一下子就哭了。他说,“我不能说我没杀人,不说,我就死了,他们让我说啥,我就说啥。”
赵作海的妻子赵小齐说,当年她被抓走,她什么都不知道,说不知道,就会被打,让她下跪。
同样,证人甘花说,她也被打过,一直逼问她,“他杀人,你见了吗?”
多人指控警方刑讯逼供,对此,赵启钟说,现在还在调查。不过他承认,十几年前民警的执法素质不像现在。
“哪个环节,公安、检察院、法院都有错,有一个环节把握住了,就不会出现错案。”赵启钟说。
商丘市检察院本来可以将赵作海推回去。
1999年6月18日,柘城县检察院,对赵作海作出逮捕决定。8月,该县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将该案移交柘城县检察院起诉,案件报送商丘市检察院起诉处审查。
由于证据存在重大缺陷,无名男尸没有确定身份,被告人在检察机关推翻原来供词,检察院要求柘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第二次,案件又送到检察院。尸体身份依然没有解决,检察院再次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宋国强表示,公安机关曾做过交涉,要求再次报送。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并称如果尸源问题解决不了,检察机关不再受理此案。
1999年12月9日,检察机关最后一次退卷,再未受理。
2001年,刑案清理超期积压专项检查活动在全国展开,柘城县公安机关再次把赵作海案移送提上日程。当年7月,该案联席会议召开,政法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经研究认定,该案尸源问题没有确定,仍不具备审查起诉条件,不受理。
时间过去两年,最后的防线被突破。
2002年八九月份,公安机关在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检查活动中,将该案提交商丘市政法委研究。政法委组织专题研究会,会上专题汇报该案。最后,经过会议集体研究,结论是案件具备了起诉条件。
会后的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检察院受理此案。
没有增加新的证据,重大疑点没有解决,转折却发生了。
这个决定赵作海命运的会议上,到底发生了什么?宋国强、杨松挺、赵启钟均称,当时未参会,无从知晓会议具体情况。
2002年11月11日,商丘市检察院诉至商丘市中院,商丘市中院最终确定:赵作海因奸情杀害赵振裳。
杨松挺说,卷宗中记载,当时律师对赵作海做无罪辩护,法庭并未采信。庭审记录记载,赵作海庭上说遭到了刑讯逼供,也没有人理睬。
法院最终采信赵作海有罪供述,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宣判后,赵作海提出上诉,二审时撤回。
河南省高院复核认为,商丘市中院一审判决,事实成立,证据充分。
如果赵振裳没有现身,此案将从此了结,赵作海的一生可能被狱中时光占去。
杨松挺说,如果证据确凿,按照当时政策判断,杀人肢解,赵作海应被判死刑立即执行。正因为存在疑点,“是疑难案,也是存疑案,所以应该留有余地”。
最终疑罪从轻,判处死缓。“他们认为,这个案子有疑点,但是没有动摇基础。”杨松挺说。
当年案子的三名审判员,目前均在商丘市中院工作。
主审人魏新生得知赵振裳现身后,意识到自己判了个错案。“现在他心理压力很大,在反思。”杨松挺说,魏新生告诉他,作为一个法官一生中办了这个错案,将会是非常难受的记忆。魏新生身体不好,最近没有上班。
对于办案的公检法人员追责问题,调查组正在调查。主要办案人员,大多未离开司法系统,有的已开始接受调查。
杨松挺觉得,该案应该吸取的教训是:要更重物证,要坚决排除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
他说,一个法官,要凭借良心和职业道德,对案件做独立判断,不受任何因素干扰。
现任商丘公安局副局长的赵启钟介绍,按照惯例,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捕,警方不敢放人,“放错了,检察院会追究我们的责任”。他说,公安机关对赵作海的遭遇深表歉意。
对赵作海来说,这一切来得那么突然。
位于开封的河南省第一监狱中,当听到无罪宣判时,赵作海失声大哭。
妻子早已改嫁。四个儿子,三个送人,一个在外打工,几乎一次都没见过。
(本文来源:新京报 2010年5月11日 A14版,作者:张寒,重点标记为编者注)
02
案件审理经过
政法委要求20天内起诉,把结论都定好了,检察院、法院只不过是个形式,我们只有服从。
”
……时间到了2002 年,政法系统解决超期羁押的决心越来越强烈。2002年5月31日,在山东省滩坊市召开全国检察机关纠正超期羁押经验交流会,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超期羁押案件的督办力度,检察环节存在的超期羁押案件,要在2002年6月底前全部纠正。这一年,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等部门,为了解决超期羁押这个“老大难”问题,联合下发了《河南省刑事诉讼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办法》,要求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文件细化了案件在各个诉讼环节中的时限和责任划分,包括检察院要及时向办案单位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据官方数据,到2002年底,河南省共计清理超期羁押5000余人,遗留超期羁押案件20余人,基本实现了无超期羁押现象。在此期间,赵作海案再度过堂。2002 年八九月份,公安机关在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检查活动中,将该案提交商丘市政法委研究。政法委召开委员扩大会议,听取该案专题汇报。经过会议集体研究,结论是案件具备了起诉条件。会后的2002 年10月12日,商丘市检察院受理此案。尽管没有增加新的证据,但是在政法委的指导下,检察机关还是在其后对赵作海提起了公诉。
……关于市政法委专题会议的召开,郑检察官了解到的清况是,当时是柘城县政法委到商丘市政法委告状,商丘市政法委召集公检法部门开了协调会,做出了“20天审查完毕,起诉至中级法院”的决定。此时,这个任务就到了他手上。“政法委要求20天内起诉,把结论都定好了,检察院、法院只不过是个形式,我们只有服从”,郑雷说。不过,虽然有上级的决定,审查完卷宗后,他还是给主管领导汇报了自己的意见,“能够起诉的证据,和不能起诉的证据,都有汇报” 。
能够起诉的证据共五点:第一,赵作海的口供;第二,杀人的动机,两人不但有私人恩怨,还存在债务纠纷;第三,被害人赵黎在一年内没有出现;第四,井里裹尸用的麻袋,经赵作海的媳妇和儿子辨认,是赵作海家的,赵作海对此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第五,赵作海申诉说警方刑讯逼供,当时认为是狡辩。
然而,案件疑点也暴露得同样清晰。郑雷仔细阅读案卷后,提出四点意见:第一,尸体身份没有确定。虽然有些证据能证明是赵作海所为,但尸源是最重要的证据,而案卷中无法证明尸源。第二,案卷中说,在从井中捞尸体的时候,上边还压着3 个大石磙,每个石磙重达500 斤,凭赵作海一人不可能把这么重的石磙推到井里。第三,这个案件中,刑讯逼供和诱供的可能性不能合理排除。郑雷讯问赵作海的时候,赵作海一直在说自己遭受了刑讯逼供。一个人如果真的犯了罪,其口供一般不会一会儿这样说,一会儿那样说,甚至把杀人地点也说得五花八门,诸多矛盾。但奇怪的是,到最后,又都对到一起了。第四,作案凶器一直没有找到,这是一个杀人碎尸案,案犯在杀人之后肢解了尸体,应该有凶器,而柘城县公安局一直没有找到这个凶器。
接着,郑雷提审了在押的赵作海,赵作海不认罪,说警察打他了,自己是屈打成招的。郑雷让他拿出被打的证据,但当时他已经被羁押3 年多,就算曾经有什么伤也都好了。而且,赵作海也说不出是谁打的他,只知道是几个警察打他。另外,虽然赵作海说他的供述都是刑讯逼供的结果,但是也不能具体地证明警察打他的情况。总之,赵作海在案件中还是有重大嫌疑的,郑检察官也很难仅仅因为其翻供就推翻之前的证据,他还是写好了起诉书。
此案虽然由于证据不足,商丘市检察院曾经在两次退卷后,拒绝再次接卷。但是警方坚持认为赵作海是杀人凶手,不能放人,造成赵作海在看守所长期羁押。在清理超期羁押的案件时,商丘市政法委多次就该案召开会议,研讨案情。检察院后来提出:公安向检方移卷,要提供DNA鉴定。但由于DNA鉴定没有结果,检察院最后放弃了这一疑点,最终在2002年10 月30日,商丘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请求法院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赵作海的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波澜不惊。审判长宣布开庭审理后,赵作海被法警带上法庭。庭审持续了仅仅半个小时。在法官询问过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告知其基本权利后,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在该阶段,首先,郑雷匆匆地宣读了对赵作海的起诉书,检察机关认为公诉赵作海证据确实充分,他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紧接着,审判长让赵作海陈述一下犯罪的主要经过。于是赵作海向法庭诉说了自己的冤屈和刑讯逼供的事实。虽然有罪证据依旧不足,但赵作海也始终拿不出自己不是凶手以及被刑讯逼供的更有力证据。
法庭很快进入辩论阶段,担任赵作海辩护人的是当时尚未拿到律师执业证的一名实习律师。由于赵作海家庭困难,他并没有委托律师,因此赵作海的辩护律师是法院指定的。这名律师尽力为赵作海做了无罪辩护,提出检方用于证明赵作海有罪的证据不足:首先,尸源没有确认,并不能确定死者一定是赵黎,因而无法进行有效的同一认定;其次,警方收集到的证据中,赵作海的有罪供述存在许多矛盾的地方,这都需要法院进一步查清事实。因此,他认为在本案仍然存在许多疑点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对赵作海做出无罪判决。随后,郑雷对辩护人的意见进行了一一回应。他认为尸源虽然没有通过DNA 技术得到同一认定的结论,但是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已经可以清晰地证明死者就是赵黎。另外,警方取得的赵作海的供述以及其他的证人证言不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相反赵作海的供述能够与其他的物证、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共同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有力地证明赵作海的杀人事实。综上,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赵作海的刑事责任。
鉴于双方没有其他争议的焦点,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审理的最后阶段,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赵作海在最后陈述中讲道;“我真的没有杀人,我的供述都是在被刑讯逼供的情形下做出的,希望法庭能还我一个清白。”审判长指出,关于控辩双方的意见在之后的法庭合议中会加以考虑,之后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从整个审判环节来看,从2002年11月11日开庭审理,到12月5日做出判决,法院全部采信了公诉人的意见,而公诉人的意见其实就是公安部门的意见,即认定赵作海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庭审时,赵作海和他的辩护律师虽然都否认了杀人的事实,但法院认为,赵作海曾经在公安环节做了9次杀人的有罪供述,这9次供述中存在一些只有杀人者才可能了解的细节,因此认为赵作海的翻供不能改变证据已经形成的完整链条。这样,赵作海案失去了最后一次纠错的机会。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中院一审作出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省法院(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核准了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
(摘自何家弘:《迟到的正义:影响中国司法的十大冤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195-201页)
03
后续影响
2010年5月8日下午,省高院院长张立勇亲自主持召开审委会,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贺恒扬列席审判委员会,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审判委员会决定:一、撤销省高院(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中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二、省高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三、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2010年5月13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宋海萍院长亲手将赔偿款交付给了赵作海。
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赵作海申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入选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二十五周年典型案例。
入选理由:刑事案件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实际执行并长期羁押的,应认定为致受害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可以认定是国家赔偿领域“精神损害赔偿第一案”。
赵作海的人生轨迹
我是老百姓,以前不知道啥是法律。现在经过这次,我相信法律了。
——赵作海于2010年如是说
”
1999年 因同村赵振晌失踪后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而被拘留。
2002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刑2年。
2010年5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其获赔65万。
2010年7月 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重新出现在公众视野。
2011年4月 赵作海和李素兰领取了结婚证。
2012年4月 在商丘市归德路开旅社,8个多月后旅社倒闭,损失4万元。
2012年7月 赵作海所陷传销案结案,损失17万余元。
2014年3月 成为商丘的一名环卫工人,负责清扫市中心长约150米的路段。
2014年11月 3年前将剩下的约20万元尽数投入一家投资管理公司,又将打工挣的钱和利息全部投进去,随着投资公司的倒闭,主要负责人被抓和跑路,本息没有了着落。
2016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时年64岁的赵作海安排了抄水表的新工作,每月只需工作一天,月收入1800元,所居住的房子与水电费由法院方面承担。
(资料整理自新京报 2014.5.10 赵作海:当翻转的人生又回到原点;新京报 2015.7.10 赵作海五年账单:65万国家赔偿是如何花光的;2017.2.4 新京报快评丨法院安排赵作海抄水表,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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