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回顾系列之一 | 安徽于英生杀妻案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
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
导读:12月27日,中国检察网发布了第七批指导性案例,将安徽“于英生杀妻冤案”再次带回大众视野。
事发前,于英生的生活让人羡慕,34岁的他担任蚌埠市原东市区(现龙子湖区)区长助理一职,是市委组织部重点培养的跨世纪干部。一个错误判决,彻底切断了他原有的生活轨道,让他失去了自由,葬送了前程。2013年底,该案真凶武钦元落入法网,在背负了杀妻罪名17年之后,52岁的于英生终于等来了冤案昭雪的一天。重获自由的于英生说:
刑事司法关系公民的生杀予夺,每一起冤案都引人深思。对于冤案背后的成因,“刑事法判解”公号曾推送《陈兴良、车浩、秋山贤三 | 冤案为何发生?如何避免?》一文,撷取三位专家学者就冤案问题的部分探讨,与读者共飨。
实际上,中国的法治建设,目前欠缺的不只是技术和学术,更是良知与底线。岁末年初,“刑事法判解”公号尝试开拓“冤案回顾”栏目,以介绍案情引发思考为主,以此拓展阅读视野,关注个体命运,唤醒法律良知。
1996年,34岁的于英生和妻子生活在安徽蚌埠。当年12月2日,其妻韩某在家中被人杀害。安徽省蚌埠市中区公安分局侦查认为于英生有重大犯罪嫌疑,于1996年12月12日将其刑事拘留。12月21日,蚌埠市中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于英生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其批准逮捕。
在侦查阶段的审讯中,于英生供认了杀害妻子的主要犯罪事实。三天后,蚌埠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于英生提起公诉。
2013年8月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原审被告人于英生无罪。
2013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通过现场物证、技术分析和当年精液样本的DNA比对,将犯罪嫌疑人武钦元控制,他当时是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三级警督,在经过4次询问后,武钦元才供述了17年前强奸杀害韩某的犯罪事实。
2015年5月15日下午,武钦元因强奸罪被判处死刑。
蚌埠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以下事实:1996年12月1日,于英生一家三口逛商场时,韩某将2800元现金交给于英生,让其存入银行,但却不愿告诉这笔钱的来源。这引起于英生的不满。
12月2日7时20分,于英生送孩子去上学,回家后再次追问韩某2800元现金是哪来的。因韩某坚持不愿说明来源,二人发生争吵厮打。厮打过程中,于英生见韩某声音越来越大,恼羞成怒,将其推倒在床,然后从厨房拿了一根塑料绳,将韩某的双手拧到背后捆上。
接着,他又用棉被盖住韩某头面部,并隔着棉被用双手紧捂其口鼻,将其捂昏迷后,匆忙离开现场,到单位上班。
约9时50分,于英生从单位返回家中,发现韩某已经死亡,便先解开捆绑韩某的塑料绳,用菜刀对韩某的颈部割了数刀,然后将其内衣向上推至胸部、将其外面穿的毛线衣拉平,并将尸体翻成俯卧状。接着又将屋内家具的柜门、抽屉拉开,将物品翻乱,造成家中被抢劫、韩某被奸杀的假象。
临走时,于英生又将液化气打开并点燃一根蜡烛放在床头柜上的烟灰缸里,企图使液化气排放到一定程度,烛火引燃液化气,达到烧毁现场的目的。后因被及时发现而未起火。
经法医鉴定,死者韩某口、鼻腔受暴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1998年4月7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于英生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妻子比我还冤,我要是死了就对不起她,也让凶手逍遥法外,我给自己打气,必须活下去。”在接受新京报采访的时候,于英生称,他曾想过死,但一想到妻子不明不白地遇害,心里就放不下。自此,他开始了漫长的上诉历程。
在上诉期间,他的案子曾改判无期徒刑,但于英生不服判决,坚持上诉、申诉。
服刑期间,监狱里的犯人有娱乐活动。但在里面生活了10多年后,于英生从不唱歌,也拒绝穿囚服照相,“它不应该出现在我的生活里,我也不会把这里的一点一滴带出去。”
【2】转机:时隔17年改判无罪
兜兜转转8年后,于英生的案子已经申诉到了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而这一次,事情出现了转机。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复查后,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13年5月24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于英生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存在的矛盾和疑点无法得到合理排除,案件事实结论不具有唯一性。
首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根据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复查调取的公安机关侦查内卷中的手写“现场手印检验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据,能够证实现场存在的2枚指纹不是于英生及其家人所留,但侦查机关并未将该情况写入检验报告。原审判决依据该“现场手印检验报告”得出“没有发现外人进入现场的痕迹”的结论与客观事实不符。
另外,针对于英生送孩子上学以及到单位上班的时间,缺少明确证据支持,且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
原审判决还认定,于英生故意杀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根据从公安机关侦查内卷中调取的手写“手印检验报告”以及DNA鉴定意见,现场提取到外来指纹;被害人阴道提取的精子也不是于英生的精子,因此存在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最终,最高法将最高检的再审检察建议转安徽高院。2013年6月27日,安徽高院对该案决定再审。
2013年8月5日,安徽高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审理认为,于英生供述中的部分情节,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等证据存在矛盾,且韩某阴道擦拭纱布及三角内裤上的精子经DNA鉴定不是于英生的。另外,安徽省检提供了侦查人员从现场提取的,没有比对结果的他人指纹。这些证据没有得到合理排除,因此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于英生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2013年8月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原审被告人于英生无罪。
于英生被宣判无罪后,他哥哥领着于英生大踏步走出法院,扭头对弟弟说,“天亮了”。
而对于英生而言,这漫长的故事,一大遗憾莫过于父亲没能看到自己被判无罪。此前,其父为了儿子的事情到处奔波。
2005年春节,于英生在监狱接见室外面和父亲拍了最后一张合影。2009年6月,于英生父亲去世,终年79岁。
无罪释放后,于英生在父亲坟前磕破了头,“爸,我回来了。”
后来,有人给于英生介绍对象。他说自己未与对方过多接触,因为他无法忘记妻子,“现在没法接纳另一个人。”
【3】凶手:强奸至人窒息死亡
于英生被判无罪,那谁才是真正的凶手?
于英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说,在监狱里时,每年妻子的生日、结婚纪念日、遇害日,他都牢牢记着,他想念那张脸。有次妻子问他,你知道谁是真凶吗?他说知道。醒来才发现是场梦。
2013年11月,警察拿着一个男子的照片让于英生认,他反复端详,“不认识。”照片里的男子,是犯罪嫌疑人武钦元。
据新华社报道,武钦元系原系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是“于英生杀妻”冤案的真凶。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1996年武钦元通过朋友认识了被害人韩某。
1996年12月2日早晨,在韩某丈夫于英生上班后,武钦元来到韩某家,敲门进入后,欲与韩某发生性关系,遭到韩某拒绝。
于是武钦元通过捆绑双手、捂压口鼻等暴力手段对韩某实施了强奸,事后发现韩某窒息死亡。随后武钦元找来菜刀割断韩某颈部,切断韩某家中电话线,翻乱抽屉,伪造犯罪现场,并将液化气罐打开搬至屋内,点燃蜡烛,意图制造爆炸彻底毁灭犯罪现场。
2013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通过现场物证、技术分析和当年精液样本的DNA比对,将犯罪嫌疑人武钦元控制,在经过4次询问后,武钦元才供述了17年前强奸杀害韩某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武钦元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和被害人韩某发生性关系,并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致被害人死亡,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法院认定被告人武钦元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判决结果,于英生代理律师表示,于英生本人比较满意。
(来源:九派新闻)
_
▼ 推 荐 阅 读 ▼
R E C O M M E N D
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
欢迎各种面向刑事司法实务的文章向公众号投稿,我们将择优刊登于《刑事法判解》的纸质刊物,为作者提供网络传播和纸质发表的双重渠道,为读者提供更快捷有效的实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