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讯 | 魏东:《中国刑法解释学理论体系的本土化构建》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
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
简介
本书系统论述整全论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学的基础理论,通过阐释结果与方法并重整全论、整体有效性原则、刑法解释方法确证功能体系化、刑法解释结论整体有效性、司法公正相对主义、法官决策有效性、判例释法指引功能、刑法解释有限功能等核心命题组成的命题体系和理论系统,在批判原初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的基础上提出创新发展理论,重新构建提出崭新的刑法解释学理论体系。重点针对刑法解释学研究范式、系列命题进行学术批判、法理检讨和实证分析研究,力图证立整全论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学理论体系的“整体有效性”。
目 录|CONTENTS
探寻整全论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学的时代使命与命题体系(代序)
导论篇
第一章 原初的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学范式及其学术批评
一、日本学术批评的三维抽象:方法论、刑事政策论、司法公正论
二、中国学术批评的偏执一端:就结果论结果的刑事政策论
三、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学范式的方向性判断:回归方法论、刑事政策论、司法公正论的应有立场
第二章 当代整全论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学范式的三个核心命题
一、功能目标限定立场:结果与方法并重整全论
二、方法论体系化立场:刑法解释方法确证功能体系化
三、司法公正相对主义:法官决策有效性
第三章 刑法解释学的学科定位
一、刑法解释学的学科独立性
二、刑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
三、刑法解释学的重要性
第四章 西方国家刑法解释(学)的历史沿革
一、西方国家刑法解释的实践历史
二、西方国家刑法解释学的理论沿革
第五章 中国刑法解释(学)的历史沿革
一、中国刑法解释的实践历史
二、中国刑法解释学的理论沿革
上篇 本体论与方法论
第六章 刑法解释的概念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逻辑
二、刑法解释的概念界定
第七章 刑法解释的特点
一、司法适用性与立法漏洞甄别性
二、主客体性与主体间性
三、主客观性与互动循环性
四、结论性与方法性
第八章 刑法解释方法的实质与价值
一、刑法解释方法的概念与分类
二、刑法解释方法的价值
第九章 文义解释方法
一、文义解释的概念
二、文义解释的特点
第十章 论理解释方法
一、体系解释
二、历史解释
三、目的解释
四、当然解释
五、反对解释
六、补正解释
七、比较解释
八、扩张解释与限缩解释
九、合宪性解释
第十一章 法社会学解释方法
一、法社会学解释(刑事政策解释)的概念
二、法社会学解释(刑事政策解释)的特点
第十二章 刑法解释过程
一、刑法解释过程的认知哲学
二、刑法解释过程的司法逻辑
第十三章 刑法解释限度
一、刑法解释限度的实质内涵
二、刑法解释限度的判断标准
三、刑法解释限度的诠释学功能
四、结语
第十四章 刑法解释融贯性
一、刑法解释融贯性的概念
二、刑法解释融贯性的判例实证
第十五章 刑法解释的保守性
一、命题勾连性:中国刑法解释论之争的主要争点
二、命题针对性:中国刑法解释论之争的内核与困境
三、命题有效性:中国刑法解释问题的解决之道
第十六章 刑法客观解释的限定理论
一、刑法客观解释的功能限定论
二、刑法客观解释的公正限定论
三、刑法客观解释的融贯性限定论
四、结语
第十七章 刑法解释与立法原意
一、方法论解释学中的原意
二、法解释学中的立法原意
三、立法原意的刑法解释论价值
第十八章 刑法解释与民间法
一、刑法适用的短板及解决之道
二、刑事民间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良性互动
三、经验法则:刑事民间法的刑法解释论价值
第十九章 刑法解释的司法公正性
一、禁止司法上犯罪化
二、反对法官以立法者自居
三、反对以教条主义损害司法公正
四、尽量兼顾程序公正
第二十章 刑法解释的法律论证性
一、法律论证的特殊针对性
二、法律论证的说理论证性
三、法律论证的规范证立性
第二十一章 刑法解释结论
一、刑法解释结论的多样性
二、刑法解释结论的有效性
三、刑法解释结论的相对性
四、刑法解释结论的可证成性
下篇 实证论
第二十二章 案例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突出“刑法”的学科特色
二、凝练“问题”的刑法法理
三、深化运用刑法教义学的体系建构方法
四、强化运用刑法解释学的法律论证方法
五、特别强调规范刑法学的方法论贯通
六、结语
第二十三章 常识主义刑法观的指引功能
一、引言
二、立法论与解释论的常识主义刑法观
三、方法论的常识主义刑法观
四、语言论的常识主义刑法观
五、结语:构建常识主义刑法观的刑法教义学
第二十四章 刑法学的知识论与方法论
一、刑法学理论知识体系
二、刑法观
三、刑法学方法论
第二十五章 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错误
一、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认识错误的类型归属
二、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认识错误的层级划分
三、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认识错误“外行人的平行评价”标准及其反思
四、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认识错误的分型判断
五、结语
第二十六章 独立教唆犯条款与共犯法理
一、独立教唆犯条款的法理阐释
二、片面共犯
三、间接正犯
第二十七章 金融犯罪中的对向犯与目的犯
一、金融犯罪中的对向犯
二、金融犯罪中的目的犯
三、小额贷款公司与金融犯罪
第二十八章 职务侵占罪的刑法解释
一、职务侵占的行为定型:基于“综合手段说”的解释结论及其法理阐释
二、职务侵占罪的司法逻辑:基于贪污罪解释论比较的法理阐释
三、职务侵占罪的法条关系:基于法条竞合论的法理阐释
第二十九章 受贿罪的刑法解释
一、受贿罪的保护法益:“职务廉洁性说”的内涵界定
二、约定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
三、收受干股型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
四、收受投资收益型受贿行为的定性处理
第三十章 强奸罪的刑法解释
一、强奸罪的立法演变
二、强奸双性人的行为定性处理
三、奸淫精神病人的行为定性处理
四、“先强奸后通奸”等行为的定性处理
五、“轮奸”情节的解释适用
六、强奸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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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整全论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学的时代使命与命题体系(代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已经较为完备,依法治国成为国家治理基本方略,法律解释适用受到高度重视的当下新时代,中国刑法解释学研究与时俱进并取得了丰硕成果,研究内容已经触及世界范围内刑法解释学所论及的基础理论与前沿理论诸问题,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中国刑法解释学理论系统。21世纪初以来,中国刑法解释学研究出现了难能可贵的三个维度学术之争:刑法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解释限度之争)、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之争(解释立场之争)、传统刑法解释论与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之争(解释范式之争)。如何看待当下中国刑法解释学三维学术之争?目前较有影响的学术观点认为,通过刑法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逐步形成了较具有折中色彩的刑法解释学命题:刑法的形式解释论者声称其在先审查刑法规范条文的文义的前提下并不反对实质化审查,刑法的实质解释论者则主张在实质地审查刑法规范条文的规范目的和行为的可罚性的条件下应限定刑法规范条文的语义的射程范围,从而在刑法的“保守的实质解释”与“开放的形式解释”之间形成了某种共识性的刑法解释结论,由此形成了中国刑法解释学的大体一致的有限教义化,其效果历史显现出“我们对中国大陆当下司法样态的判断基本一致,给出的解决方案也大体一致”,通过刑法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之争,逐渐形成统一认识并走向刑法的客观解释论。正如陈兴良教授指出,“在刑法解释的立场上,我是主张客观解释论的。但在刑法解释的限度上,我又是主张形式解释论的,两者并行不悖。其实,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的问题,在我国基本上已经得到解决,即客观解释论几成通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的指导性案例中,也明显地倡导客观解释论。”因此也可以说,传统刑法解释论范式具体包括刑法解释限度范式(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刑法解释立场范式(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它们均与作为刑法解释范式的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学范式相对应,通过传统刑法解释论与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之争,应当认为“在某种意义上,当前我国刑法学中方兴未艾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可谓是处在传统刑法解释论与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论之争的延长线上”,但是,由于“以往将二者理解为此消彼长的关系模式并不可取。按照该种模式处理,要么损耗刑法体系的自主性的一面,从而危及法的客观性乃至规则之治的价值,现有倡导实质论范式的相关研究都或多或少存在这方面的问题;要么对刑法体系的应变性的一面置若罔闻,根本不考虑或者很少考虑刑法体系如何根据外部环境进行适应性调整的问题,现有倡导形式论范式的相关研究,其根本性的缺陷即在于此”,因此应当肯定发展方向是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应当说,这些学术观察结论是比较客观的、基本成立的。但是,从严谨的学术研究立场看,某些学术论断还需要展开更进一步的反思检讨。笔者认为,当下中国刑法解释学的三维学术之争仍然在相当意义上沿袭了西方刑法解释学的学术路径,无论是刑法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还是刑法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之争,抑或是传统刑法解释论与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之争,均没有真正超越西方刑法解释学的理论窠臼,从而,中国刑法解释学理论体系的本土化构建问题成为需要反思检讨的第一个问题;不但如此,中国刑法解释学有的学术研究成果(尤其是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及其学术批评)可能落后于西方刑法解释学的既有水平,有的学术研究范式可能偏离了当下法律解释学的发展方向,有的学术观点可能脱离甚至违背了刑法教义学和刑事政策学原理而出现了较为明显的谬误,从而可能严重阻滞了中国刑法解释学研究的创新发展,这是需要反思检讨的第二个问题。这样两个问题应当说是相互关联的,其中第二个问题主要是当下中国刑法解释学范式转型及其关联命题的判断问题,更具有深刻检讨的紧迫性,因为在相当程度上,第二个问题更加深刻地影响着中国刑法解释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创新发展方向性,并且第二个问题似乎并没有引起中国刑法学者的应有重视,很有必要大声疾呼引起理论界高度重视,只有在解决好了第二个问题之后才有条件解决第一个问题。因此,当下中国刑法解释学研究应当重点针对第二个问题意识,从中国刑法解释学的研究范式与创新维度展开深入的学术检讨,科学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整全论功能主义解释学理论体系。基于上列理论观察和思考,《中国刑法解释学理论体系的本土化构建》系统地诠释了刑法解释学的基础理论,从反思原初的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立场出发,至倡导整全论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学立场收场,重点针对刑法解释学研究范式、系列命题进行学术批判、法理检讨和实证分析研究,力图证立整全论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学理论体系的“整体有效性”,并完成中国刑法解释学理论体系的本土化构建。整全论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学,又称为整体有效性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学、结果与方法并重整全论的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学,是指坚持结果与方法并重整全论和整体有效性原则的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立场,由结果与方法并重整全论、整体有效性原则、刑法解释方法确证功能体系化、刑法解释结论整体有效性、司法公正相对主义、法官决策有效性、判例释法指引功能、刑法解释有限功能等核心命题组成的命题体系和理论系统。整全论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学是在反思原初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所主张的偏重结果功能主义、偏重片面的预防功能合目的性、结果决定论、司法公正绝对主义、法官决策行动论、判例立法机能论、刑法解释功能超级使命观等系列命题的基础上,所提出的反对命题、限制命题和发展命题,是相对于原初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而形成的创新发展理论,重新构建崭新的、具有中国本土化特色的刑法解释学理论体系。刑法解释学既是解释学(诠释学)、法律解释学的一门分支,也是刑法学的一门分支,是以研究刑法解释活动的规律与方法为对象的一门学科,是在刑法原理、刑事政策原理、法秩序统一原理以及法律解释学原理的指导下,对刑法立法规定进行解释适用的理论知识体系。作为理论知识,刑法解释学博大精深、引人入胜,各种理论学说异彩纷呈、光芒四射,既充满哲学思辨,又富有实践理性,徜徉其间可以博古通今。作为方法论和技艺知识,刑法解释学好似身怀绝技的魔术师,习得者不但可以获得魔法、“活的法”,还可以登高望远、行侠天下,遍览天下奇案疑难,遍数世间司法冷暖,能够在法律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中“指点江山,激扬文字”。由此可见,刑法解释学具有极大的学术魅力、强大的理论阐释力、鲜明的实践理性和实践能力,无论是刑法的理论研究者还是实践工作者,均应充分认识到“法律解释将陪伴法律人整个职业生涯,因此初学者就应当开始学习”,值得持之以恒地关注、学习和深入研究。刑法解释学在伴随着法律解释学经历了“具有哥白尼式革命性质的两次转向:从局部解释学到一般解释学,从方法论解释学到存在论解释学”之后,现在已初步完成由存在论解释学转向存在论与认识论、方法论相结合的解释学,“我们也许可以将存在论、认识论、方法论的统一和结合的道路称之为解释学的第三次转向”,从而需要特别关注“这一解释学发展轨迹背后所蕴含的规律性,对于法律解释学研究范式的确定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这一学术发现(学术判断),促进了刑法解释学必须尽快实现由原初的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学转向整全论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学,并且以尽快构建具有学科前沿性、科学性的整全论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学作为刑法解释学者的重要学术使命。正是基于一种学术使命感,笔者在近十余年时间里集中精力持续关注、学习、研究刑法解释学理论,在反思原初的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学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具有中国本土化特色的整全论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学理论体系的学术构想,奉献给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各位刑法同仁,抛砖引玉,供大家参考、批评、指正。《中国刑法解释学理论体系的本土化构建》在写作风格上尽量照顾刑法解释学理论知识的周全性、深刻性和逻辑体系性,在论说方式上尽量做到理论抽象和实证分析相结合,在学术观点上尽量做到在引介、评述通识的和前沿的刑法解释学理论观点的基础上,提出具有反思性、批评性和科学实证性的刑法解释学理论见解,尽力阐释具有独到创新性、深刻性和逻辑体系性的整全论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学理论系统,真正实现中国刑法解释学理论体系的本土化构建。真诚希望,读者通过阅读本书能够获得较为系统的刑法解释学理论知识,能够较为系统地了解、熟悉并进一步反思整全论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学理论体系,掌握较为全面的解释技艺,从而有效提升刑法解释能力。魏 东2022年9月10日
作者简介
魏东,男,1966年生,重庆市开州区人,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科带头人、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四川大学刑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法律大数据实验室副主任,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刑法解释》主编。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首席专家,四川省第一届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西南政法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四川分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四川分院)等高校兼职教授,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高级律师。个人论著获省部级以上奖励10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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