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讯|王若思:《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理论与中国问题》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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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这一刑法现象自诞生以来就因其与责任主义的紧张关系而备受争议。尽管如此,结果加重犯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依然存在,因而有必要在立法论层面分析其存在的合理性,在司法论层面探讨如何对其准确认定。本书首先界定了结果加重犯的规范构造,明确了我国刑法典中结果加重犯的存在范围。之后运用动态的责任主义观点,提出在实质责任论的背景下,危险性理论能够解释结果加重犯存在的合理性。进而探讨结果加重犯成立的限定规则,提出应当在客观归责和主观归责的分析之后运用“全等审查阶层”理论判断因果历程偏离情形的归责,并对结果加重犯的未遂以及共同犯罪问题展开讨论。通过对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司法认定,对本书提出规则的可操作性予以检验。
青年法学学术著作资助出版项目
王若思副教授•倾心力作
王若思,女,1988年3月出生,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研究员、吉林省刑法学会副秘书长。在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在北京大学获得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研究领域为中国刑法、比较刑法。在《法学杂志》《刑事法评论》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十余篇。主持博士后科研基金面上资助、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等项目。
王若思的博士论文修订稿《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理论与中国问题》一书入选法律出版社“青年法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计划,即将出版,王若思邀请我为其第一部专著,也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博士论文的出版作序,我感到十分高兴。
结果加重犯是刑法教义学中的一个传统问题,其先前累积的学术成果已经十分丰厚,在这种情况下,老题新作,难度是可想而知的。但王若思不畏艰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充分查阅资料,并进行深入挖掘,终于完成了本书的写作,这是值得庆贺的,也是值得向读者推荐的。
结果加重犯是一种刑法的立法现象,在刑法教义学中可以归之于加重构成。加重构成是相对于基本构成而言的。因为立法机关在对犯罪设置法定刑的时候,需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形设置不同的量刑幅度。如果犯罪性质较轻,则只要设置一个量刑幅度。但对于相当一部分犯罪而言,都是犯罪性质较重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设置一个法定刑,如果法定最高刑较高,则量刑幅度太大;反之,如果法定最高刑较低,则不足以体现罪刑均衡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考虑设置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量刑幅度。在这种具有数个量刑幅度的法定刑中,其中第一个量刑幅度的犯罪称为基本犯,而第二个量刑幅度的犯罪则称为加重犯。相对于基本犯而言,加重犯的罪质是相同的,只是罪量不同而已。在所有加重犯中,结果加重犯是最为古老也最为常见的一种情形。除了结果加重犯,在我国刑法中还存在情节加重犯、数额加重犯、手段加重犯、时间加重犯、地点加重犯等各种不同的加重犯。在上述加重犯中,结果加重犯具有其特殊性,这就是在实施基本行为的情况下,由于出现本罪以外的他罪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其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是最为典型的结果加重犯。在我国刑法中,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故意伤害罪是故意犯,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则是过失犯。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因为故意伤害而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为此,立法机关专门设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对此规定了高于普通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以此作为对这种具有致人死亡加重情节的故意伤害罪的更为严重的刑法评价。
结果加重犯的司法认定中,较为重要的问题在于客观上的因果关系和主观上的过失。这里应当指出加重结果与本罪结果之间的区分。以故意伤害罪为例,它的本罪结果是伤害,包括轻伤、重伤这两种情形。而且,伤害行为是以结果性质决定的行为类型。在刑法中,就构成要件行为与结果的关系而言,存在两种不同的情形:
第一种是行为的性质不以结果发生为转移。例如,故意杀人,即使没有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仍然是故意杀人。因此,结果并不影响行为性质,而只是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第二种是行为的性质取决于结果。例如,以损害他人人体健康为目的,对他人的人身进行殴击,如果发生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则其行为属于故意伤害;如果发生轻微伤的结果,则其行为属于殴打。例如,《唐律疏议》对于“损伤”的含义解释为:“损,谓损人身体;伤,见血为伤”。因此,这也是根据结果界分行为的性质。而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况下,致人死亡本身并不是故意伤害的本罪结果,而是他罪结果,这里的他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超越了伤害行为的性质,涉及另外一个罪名。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司法认定的便利,立法机关将过失致人死亡确定为故意伤害罪的加重结果,设置较重的法定刑,使其囊括在故意伤害罪范围之内。当然,故意伤害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客观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死亡结果是故意伤害行为所造成,这是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从主观上分析,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承担责任,还要求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因此,不能认为在结果加重犯的情况下,只要发生了加重结果,行为人就要对此承担责任,这是一种客观归责的思维方法。
当然,在结果加重犯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不可能存在故意,但至少存在过失。唯有如此,才能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例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行为人对伤害行为及其结果具有主观故意,但对于致人死亡则具有过失。在这个意义上,结果加重犯是故意犯与过失犯的复合犯。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的界限是较为疑难的问题。就具体案例而言,存在以下不同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故意伤害造成他人伤害结果,此后由于伤情恶化,导致被害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在死亡结果发生之前,故意伤害罪已经成立,在此基础上发生死亡结果,综合全案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是没有疑问的。
第二种情形是故意伤害行为并没有独立造成伤害结果,而是直接过失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在这种情况下,伤害结果与死亡结果合二为一。例如,出于伤害故意,使用凶器对被害人进行殴击,由此造成被害人死亡。因此,这种情形中,伤害结果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竞合关系。对此,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也不会有太大的疑问。
第三种情形是殴打行为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结果。也就是说,造成死亡结果的行为并不具有伤害性质,而只是一般的殴打,但由于介入因素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被害人死亡。这种情形究竟是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存在较大争议。
第四种情形是起因于伤害,但并非伤害行为而是其他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例如,基于伤害故意而追赶被害人,被害人为逃避追赶,跳入江河或者大海,溺水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到底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同样存在较大争议。
我认为,上述四种情形下的结果加重犯的认定问题,需要从刑法教义学理论上进行研究,提出体系性的解决方案。
在本书中,王若思基于中国的刑法立法与司法,对结果加重犯的理论做了系统论述,并提出了具有新意的个人学术见解。其中,较为突出的是关于结果加重犯的限定规则问题,王若思认为应当从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对结果加重犯进行限定:
所谓主观方面的限定,主要是指在因果关系偏离情况下,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是否具有主观过失的判断。本书指出:结果加重犯中,经常会出现行为人实施了基本行为,但是偏离了对因果关系的预设,进而发生加重结果的情况,此时能否因为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而否认将加重结果归责于行为人?
所谓客观方面的限定,主要是指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判断。本书指出: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层面限定结果加重犯成立的重要因素。
结果加重犯能否适用因果关系理论还需要看结果加重犯是不是结果犯。本书指出:根据结果加重犯的基本行为的结果和加重结果性质的异同,可以将结果加重犯分为两类:
一类是同质结果加重犯,典型范例是故意伤害罪,基本行为和加重结果侵犯的是同质的法益,被害人轻伤、重伤、死亡只是受到身体伤害的量的递增,并无另一独立结果出现;
另一类是异质结果加重犯,如强奸致人死亡,强奸行为侵犯的是妇女的性的自决权,而加重结果则侵犯了妇女的生命权,这种情况才是具有两个结果的结果加重犯。
然而无论是同质还是异质的结果加重犯,其加重结果的产生也受因果律的作用,故对于基本行为和加重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讨论,可以借用通常结果犯中因果关系的理论。
值得肯定的是,在本书中王若思引入了德国刑法教义学中的全等审查阶层理论,以此作为结果加重犯限定的理论分析工具。本书认为,在行为人实施行为后,因果流程与预想的符合程度,并非故意理论能够解决的问题,需要主客观统一来进行归责考察,而全等审查阶层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可参考的模式。这种全等审查阶层理论坚持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具有对司法实务问题较为便利的解决功能,因而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
王若思本科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毕业以后,考上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硕士生,我担任其硕士生导师。王若思的硕士论文就是关于全等审查阶层理论的考察,该论文具有一定的新意,受到肯定。硕士毕业以后,王若思有志于刑法学术研究,继而考上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博士生,其导师是王新教授。在王新教授的悉心指导下,王若思在学业上获得长足的进步,其关于结果加重犯的博士论文顺利通过答辩,并获得答辩委员会的好评。博士毕业以后,王若思进入吉林大学法学院,跟随张旭教授从事博士后研究,现在已经出站,在吉林大学法学院任教。本书是在王若思的博士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成的,也是王若思的第一部学术专著,是其以往求学时代的终止符,更是将来学术生涯的“起手式”。我期待着王若思在教学之余不忘自己的学术使命,在刑法教义学的研究方面取得更大的成就。
该书在大量收集已有研究成果和大量中外文献资料的基础上,首先通过历史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细致地分析结果加重犯的特征,并且界定出我国刑法典中结果加重犯的范围;其次,从结果责任、心理责任、规范责任、功能责任论和实质责任论的演进,探析结果加重犯本质论之演变;再次,从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探讨结果加重犯成立的限定规则,并且提出引入“全等审查阶层”理论的价值依据;复次,从多方面阐述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和共同犯罪问题;最后,在以上综述与分析的基础上,以抢劫罪为切入点,探讨抢劫罪成立结果加重犯的限定规则、未遂和共犯问题,以便检视和反哺论文的前述观点。该书的某些观点,诸如结果加重犯的规范构造、创设“全等审查阶层”以便应对结果加重犯中因果历程偏离问题的探讨等,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尤其是本书以危险性理论作为结果加重犯的本质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对结果加重犯限定规则的讨论,具有一定的新意。综览全书,所引用的中外文献资料翔实和可靠,研究视野开阔,观点明确,论证充分,结构合理,写作规范,文字通顺,逻辑性强,在许多观点上具有自己独到的见解。
王若思副教授的这本著作对结果加重犯的研究立足于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务,体现明确的中国问题意识,对于推动我国理论与实务深化对结果加重犯的认识与理解有积极的意义。
何志鹏教授特别为本书所作书法题词
导论
第一章 结果加重犯的规范构造
第二章 结果加重犯的加重处罚依据
第三章 结果加重犯成立的限定规则
第四章 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第五章 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
第六章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司法认定
第七章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司法认定
第八章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导论
一、由我国司法实务中的判例引发的思考
二、研究意义
(一)明确结果加重犯的构成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二)限定结果加重犯的处罚范围有利于减少死刑的适用
(三)辨析结果加重犯的加重处罚根据能重新检视责任主义
三、研究现状
(一)文献基本情况概述
(二)具体问题研究情况梳理
(三)研究现状评述
四、研究方法
(一)体系性思考和问题性思考
(二)判例研究的方法
(三)比较法的考察思路
(四)历史分析法
五、研究思路
第一章 结果加重犯的规范构造
一、问题的提出
二、结果加重犯的法制史观察
(一)德国
(二)日本
(三)英国和美国
(四)中国
(五)各国法制史之比较
三、结果加重犯的特征
(一)刑罚的加重
(二)基本行为和加重结果的责任组合形式
(三)加重结果的性质
四、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的范围限定
第二章 结果加重犯的加重处罚依据
一、问题的提出
二、以责任主义的发展看结果加重犯本质论之演变
(一)结果责任论:自陷禁区原则、单一形态说
(二)心理责任论:复合形态说、废除论
(三)规范责任论
(四)实质责任论:危险性理论
(五)功能责任论
三、我国责任主义理论现状及对结果加重犯本质论的选择
(一)我国责任主义理论现状
(二)实质责任论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证成
(三)结果加重犯加重依据应当采危险性理论
第三章 结果加重犯成立的限定规则
一、问题的提出
二、客观层面的限定
(一)传统学说的梳理
(二)客观方面学说的选择:限制的条件说
三、主观层面的限定
(一)传统学说的梳理
(二)主观方面学说的选择:过失说
四、全等审查阶层理论的引入
(一)问题意识
(二)全等审查阶层的含义
(三)全等审查阶层的代表学说
(四)全等审查阶层的本土化适用
第四章 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一、问题的提出
二、基本讨论前提的明确
(一)未遂犯的处罚根据与成立条件
(二)过失犯未遂与结果加重犯未遂的关系
三、结果加重犯能否成立未遂的传统讨论
(一)结果加重犯的未遂之否定说
(二)结果加重犯的未遂之肯定说
(三)以危险性理论检视传统讨论
四、从危险性理论看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一)以危险性理论为基础提炼结果加重犯未遂的认定规则
(二)在具体案例中的运用
第五章 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
一、问题的提出
二、传统讨论的梳理:以过失共同正犯为中心
(一)过失共同正犯能否成立
(二)过失共同正犯与结果加重犯共犯的关系
三、从危险性理论看结果加重犯的共犯
(一)向危险性理论的回归
(二)以先前行为理论限制义务来源
(三)以共谋射程理论判断是否实行过限
(四)在具体案例中的展开
第六章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司法认定
一、故意伤害罪成立结果加重犯的限定规则
(一)客观层面: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判断的影响
(二)主观层面:被害人特殊体质对罪责判断的影响
(三)因果历程偏离时全等审查阶层的考察
二、故意伤害罪结果加重犯的共犯问题
(一)共同创设危险是结果加重犯共犯的本质
(二)先前行为是结果加重犯共犯可罚性的客观基础
(三)结果在共谋射程范围内是共犯可罚性的主观基础
第七章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司法认定
一、抢劫罪成立结果加重犯的限定规则
(一)客观层面因果关系的判断
(二)主观层面过失的判断
(三)因果历程偏离时全等审查阶层的考察
(四)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人”的范围
二、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问题
三、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共犯问题
(一)共同创设危险是结果加重犯共犯的本质
(二)共同实行先前行为是共犯可罚性的客观基础
(三)结果在共谋射程范围内是共犯可罚性的主观基础
第八章 结论
一、关于结果加重犯的规范构造
二、关于结果加重犯的加重处罚依据
三、关于结果加重犯成立的限定规则
四、关于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五、关于结果加重犯的共犯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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