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回顾系列之四 | 云南杜培武故意杀人案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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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末,“刑事法判解”公号推出了“冤案回顾”栏目,希望较全面地回顾冤案经过,展现刑事司法对个体命运的影响。公平正义如同空气,尽管人人都“知道”其重要性,但在日常生活中很难直观感受其存在,对其重要性的理解容易停留在抽象、理性层面。我们推送“冤案回顾”,便是希望再现欠缺公平正义时的窒息感,以期唤醒具体、感性层面的认知,避免公平正义成为空洞口号。
本期“冤案回顾”选取了云南杜培武故意杀人案。本案中,杜培武作为一名警察,属于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仍无法摆脱含冤入狱的命运。不仅如此,侦查机关“动用了建国以来云南省最为先进的刑侦科技手段”,也无法改变本案的结局。从始至终,本案一直存在杀人动机难以证明、凶器并未找到、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等疑点,而且被告人杜培武翻供并控告刑讯逼供。种种迹象都指向冤案可能。然而,这些迹象似乎被集体性地忽略了,即便杜培武当庭出示被打烂的衣服,也被“把衣服放下就行了”一句带过。
如何避免如此令人绝望的冤案再次发生,值得我们深思。
本案时间线
1998年4月20日,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的妻子王晓湘(民警)、昆明市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男)被他人枪杀。
1998年4月22日,杜培武在专案组接受讯问。
1998年6月30日,杜培武接受CPS心理测试(测谎)。
1998年7月2日,杜培武被刑事拘留。
1998年7月19日,杜培武被送到昆明市第一看守所关押。
1998年7月29日,检察官为杜培武验伤、拍照。
1998年8月3日,杜培武被批准逮捕。
1998年10月20日,昆明市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将杜培武公诉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处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将杜培武改判死刑、缓期执行。
2000年6月14日,公安部门破获杀人抢劫团伙(杨天勇集团),缴获“4·20杀人案”被害人手机及充电器等物。随着该案的侦办,越来越多的证据指向杜培武并非“4·20杀人案”真凶。
2000年7月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杜培武无罪。
2000年7月11日上午9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云南省第一监狱对杜培武宣告再审判决,宣告他无罪并予以释放。
2000年9月16日,(时任)云南省公安厅厅长江普生专门就杜培武一案回答记者提问,表示要坚决采取措施预防刑讯逼供现象的再发生。
案发
1998年4月20日晚,昆明市公安局民警王晓湘(女)与昆明市石林县公安局民警王俊波(男)被人枪杀,尔后王晓湘及王俊波(以下称“二王”)尸体被作案人从作案第一现场移置于昆明市圆通北路40号思远科技有限公司门前人行道上一辆牌号为“云OA0455 ” 的警车内(该车系王俊波当天所驾车辆)。
“二王”被杀属重大案件,第一,被杀者是两名公安民警;第二,凶器系王俊波配枪;第三,连杀二人;第四,弃尸警用车中。案件引起了云南省、昆明市党政领导及公检法的高度重视。
公安侦查
案发后,警方以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王晓湘丈夫杜培武因对“二王”有不正当两性关系怀恨在心、涉嫌骗取王俊波配用手枪(枪号1605825,七七式)将“二王”杀害为由,于案发后将杜拘押。据一些资料显示,办案人员对杜培武与“二王”被害一案的关系是如此推断:因为杜培武知道“二王”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所以杜培武怀恨在心→结果是杜培武要杀害并且伺机杀害了“二王”。
在专案组,杜培武被反复讯问4月20日的活动情况,接着三天三夜不能睡觉交代问题。从4月22日下午到5月2日连续10天被留置讯问。其间,身为警察的杜培武多次向办案民警索要留置他的法律手续,但对方只给了他一张《传唤证》,杜说,一张传唤证最多只能留置我12个小时,你们却关我10个昼夜,又拿不出其他法律手续,凭什么还要扣押我?办案人员说:“想扣你,就扣你,要什么法律手续?”杜培武又说要请律师,办案民警说:“我们不同意,你请个屁!”
在被扣押审查期间,杜培武终于从办案警察口里知道了王晓湘和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人枪杀的事,知道自己被怀疑为杀人凶手。他一方面为妻子的不幸而伤心,一方面又为自己被定为杀人嫌疑犯而难过。
审查10天以后,因为案情没有多大进展,办案人员只好将杜培武送到其单位昆明市强制戒毒所变相关押。与此同时,专案组的内查外调工作却一刻也没有放松。
由于杜培武作为杀人嫌疑“有诸多疑点,且无直接证据”,6月30日上午,几个办案人员将杜培武从戒毒所带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CPS心理测试,此即俗话所谓“测谎仪”测试。市中级法院的两名工作人员对杜培武进行了测试,他们出了若干组题目要杜培武回答,内容和案件有密切联系,如问:“4月10日晚你有没有离开戒毒所?”“是不是你上车开枪把他们杀死的?”“是不是你用王俊波的枪把他俩杀死的?”等等。杜培武据实作了回答。测谎仪在一些问题上认为杜培武所说的均为谎言。这增强了办案人员的信心。
(但是,在测谎中,测谎仪作出的有些结论对杜培武是有利的。比如测谎仪认为杜培武4月20日晚“没有离开戒毒所”的回答 “不是谎言”,等于肯定杜培武没有作案时间。)
从6月30日晚到7月19日,发生了一场令杜培武永生难忘的“高强度”审讯。据杜培武的陈述、律师一二审《辩护词》以及在杜培武被宣布无罪释放之前的大量控告书信,杜培武遭到了刑讯,这不仅包括通常的殴打、辱骂,而且还把手铐、电棒、脚镣都作为刑具使用,甚至口渴不给水喝都作为手段使用。
有办案者称:“你不说,就打到半死为止,只留下一口气,让你求生不得,求死不能。”在人的意志无法忍受的心理、生理痛苦等强大压力之下,杜培武只好承认自己杀人犯罪,并“讲述”了一整套骗枪杀人的“情节”,交待杀人凶器──王俊波配枪被他丢弃于昆明银河酒家(距抛尸现场约1000米左右)门前垃圾桶内(据律师调查,银河酒家案发当时根本没有垃圾桶)。但直到杜培武被两审法院判处死刑,公安部门也没有找到这支杀人手枪。7月2日,杜培武正式被刑事拘留,8月3日被逮捕。
7月19日,杜培武被送到昆明市第一看守所关押,在向其他在押犯了解看守所民警不会打人的情况后,杜培武于7月28日分别向驻所检察官和市检察院提出《刑讯逼供控告书》,并向驻所检察官展示他手上、脚上、膝盖上受刑被打后留下的伤情。次日即7月29日,该检察官当着两名管教干部及上百名在押犯的面为杜培武验伤、拍照。
刑讯之下,我的肉体及精神实在承受不了,我当时不想活了,只求速死,于是在明知我没有杀人,承认杀人必被判死刑的情况下,仍按照侦查人员的意图承认自己骗枪杀人,依照他们的意思编造了杀人的“情节”,在到玉龙湾的路上指认了“作案第一现场”,杀人凶器的抛掷地等等。于是,我就这样变成了枪杀两名民警——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某某,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民警、我的妻子王某的凶手。
——杜培武事后回忆
检察院公诉
1998年10月20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定杜培武构成“故意杀人罪”。起诉书称:
被告人杜培武因怀疑其妻王晓湘与王俊波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而对二人怀恨在心。1998年4月20日晚8时许,被告人杜培武与王晓湘、王俊波相约见面后,杜培武骗得王俊波随身携带的“七七”式手枪,用此枪先后将王俊波、王晓湘枪杀于王俊波从路南(现为石林县——记者注)驾驶到昆明的云OA0455昌河微型车中排座位上。
作案后,杜培武将微型车及两被害人尸体抛置于本市圆通北路40号思远科技有限公司门外人行道上,并将作案时使用的手枪及二人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物品丢弃。以上犯罪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尸检报告、枪弹痕迹检验鉴定书、查获的杜培武所穿长袖警服衬衣及衬衣衣袖射击残留物和附着泥土、作案车上泥土的鉴定和分析报告、有关的技术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被告人亦有供述在卷。
根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昆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向法庭就杜培武故意杀害“二王”这一事实出示了下列证据。
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
(1)对云OA0455号昌河牌微型面包车内现场勘查,对被害人王俊波、王晓湘尸体检验及死亡时间推断,车内血痕与二被害人血型鉴定、枪弹痕迹鉴定证实,被害人王俊波、王晓湘于1998年4月20日晚20时许,在云OA0455号昌河牌微型面包车内,被他人持被害人王俊波生前配发的枪号为“1605825 ”七七式手枪近距离击中左胸部,致开放性血气胸合并心、肺脏器破裂当场死亡,后二人尸体连同该车被抛弃在本市圆通北路40号思远科技有限公司门前人行道上的事实。
(2)云OA0455号昌河牌微型车驾驶室离合器、油门踏板上遗留的足迹泥土气味及杜培武所穿袜子气味经警犬气味鉴别(多只多次)均为同一,证实杜培武曾经驾驶过该车。
(3)对云OA0455号昌河牌微型车驾驶室刹车踏板上、踏板下胶皮垫上提取泥土与杜培武所穿警式衬衣衣领左端、右上衣袋粘附泥土痕迹,其所穿警式外衣口袋内提取一张面额百元人民币上粘附的泥土痕迹以及在本市北郊云南省公安学校射击场上提取的泥土痕鉴定均为同一类泥土,证实,杜培武曾将云南省公安学校射击场泥土带入云OA0455号昌河牌微型车内并粘附在自己的衣服及人民币上的事实。
(4)在被告人杜培武所穿警式衬衣右手袖口处检出军用枪支射击后附着火药残留物质,证实被告人杜培武曾经穿着此衬衣使用军用枪支射击的事实。
杜培武陈述
1998年11月18日杜培武接到《起诉书》,12月12日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 《陈述书》。在《陈述书》中,杜培武指出“公安人员违法办案”,对他进行刑讯逼供,公诉书“指控证据不足”并着重就所谓“射击残留物”及“附着泥土”谈自己的理由。他说衣袖上的“射击残留物”是他年前参加打靶时留下的,而他又有不洗衣服的习惯。如果真是他作案,并且如起诉书所说作案后将“手枪及二人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物品丢弃”,为何不把留下射击残留物的衣服丢弃呢,至于“附着泥土”,杜培武认为他衣服上的泥土与本案没有内在联系,只有表面近似的联系,不能充分肯定本案中的泥土就是他衣服上的泥土,如果泥土只是“类同”,不能作为作案的证据。
在开庭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提审我,我再次向他陈述了我的冤情,法官不但不听,还跟我说:“你把枪交出来,我判你死缓。”
——杜培武事后回忆
开庭审理
1998年12月1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杜培武故意杀人案”,开庭不久,杜培武就向法庭展示他手腕、膝盖及脚上被办案人员刑讯留下的伤痕,当庭控告办案人员对其进行刑讯逼供,并要求公诉人出示驻所检察官7月29日在看守所为他拍下的可证明他遭受刑讯逼供的伤情照片,公诉人之一当庭否认拍照一事,他说:“照片我们没照过,是你们公安照的,我们不知道。”法庭也漠视杜培武的控告、举证。
在一审庭审的时候,我申辩我没有杀人,就是这位法官当着几百人反问我:“你说你没有杀人,拿出证据来!”
——杜培武事后回忆
第一,指控被告人杜培武犯有故意杀人罪的取证程序严重违法。 1. 刑讯逼供后果严重。律师认为杜培武在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是真实地客观存在。据此,依据最高法院《贯彻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之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请求法院确认杜培武所作的供述无效。 2. 虚构现场“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有足迹附着的泥土的证据,误导侦查视线。律师指出,本案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仅仅记载该车离合器踏板上附着有足 迹遗留泥土,根本没有“刹车踏板”及“油门踏板”上也附着有足迹遗留泥土的记载,如此一来,由警犬用杜培武鞋袜气味和“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附着的足迹遗留泥土作气味鉴定,并且结果是“警犬反应一致”就存在一个致命的问题——这“刹车踏板”及“油门踏板”上的泥土是怎么来的? 3. 公诉机关出示的杜培武有罪供述笔录只是多达几十次供述中的三四次,在其它笔录中杜培武是否也是作有罪供述?为什么不全部出示?再则,这些有罪供述是在7月5日至7月10日这一时段作出的,在长达八个月的关押时间里,只有在这一期间作了有罪供述,故杜培武在此期间到底是处于何种精神状态?是否有刑讯逼供、引诱、威胁等情况存在?不能不让人质疑。 4. 在四份有罪供述中杜培武表述同一犯罪事实竟然互相矛盾,如杀人的过程、弃物的地点、杀人的手段、杀人的时间、杀人的地点均不一致,这样的供述岂能采信?此外,公诉机关出示的认为能证明杜培武犯罪的鉴定,如泥土、射击残留物、气味的鉴定不仅均存在着取材时间、取材地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问题,而且与勘验报告等所描述的情况也不相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而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5. 在本案的勘验、鉴定中,没有见到证人的签名或盖章;也没有看到犯罪嫌疑人得知鉴定结论的说明,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 据此,律师认为本案取证程序违法,现有的证据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第二,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杜培武具备故意杀人的主观动机。 在这些方面,律师通过一些人证证实杜培武与王晓湘关系尚好,并不知道“二王”之间有何关系,认为杜培武“预谋杀人”的可能性极小,因而认为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缺乏主观要件,不能成立。 第三,在客观方面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杜培武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 1. 杜培武没有作案时间。 2. 公诉机关说不出明确的发案地点,指控杜在车内杀人不成立。 3. 即使气味鉴定取证程序合法,由于嗅源没有与王晓湘的气味进行鉴别,加上南京市公安局两条警犬一条肯定一条否定的鉴定结论,无法说明杜培武是否到过车上,更何况在车上杀人。 4. 杀人凶器——王俊波的手枪至今去向不明。这只有两种可能,一是杜培武不如实交代,再是杜培武根本不知道枪的去向。公诉机关既然当庭说杜培武过去的交代是老实的,那么就只有后一种可能:杜培武没有作案,因而不知枪的去向。 第四,本案中需要证据说明的一些情况,却没有任何证据说明,可见本案基本事实不清。
对于律师这些质疑以及请求法院认真审理排除疑点的辩护,一审法院认为是“纯系主观、片面认识的推论,无充分证据予以支持”而明白表示:“本院不予采纳”。反之,庭审中,对公诉机关的所谓“铁证”指控则认为“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证据充分,采证程序合法有效,其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同时判决书还严厉指出:“被告人杜培武当庭‘未实施杀人行为’(的说法),纯属狡辩,应予驳斥”。
1999年2月5日,法庭作出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据知情人介绍,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2月5日一审判处杜培武死刑到同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其死缓刑的8个月间,杜培武一听到看守所铁门“哐当”作响就吓得心惊肉跳──他以为每一次铁门响声都可能是押他上刑场的最后时刻。一审判决后等待死亡的杜培武心灰意冷。他在留给亲人的遗书中写道:“我到了阴间,一定要找王某问一问,到底是谁杀了他们?为什么要我来背这个黑锅?为什么要让我做个替死鬼?”他还在遗书中写道,他的家庭有一半是被真正的犯罪分子毁掉的,而另一半则是政法部门枉法办案给毁掉的,他的冤案只有等有朝一日真正的犯罪分子再次作案并被抓获才可以得到洗雪。在信中,他一再嘱托其兄妹在他死后好好对待他那个可爱的年仅4岁的儿子。
据了解,杜培武当时对死亡十分恐惧,曾多次向有关人员咨询死亡方式。杜说被一枪打掉太可怕了,不想被枪决。他人出主意说,你写一个申请,要求政府对你采用注射死亡,这样最多7 秒钟你就走了,不痛苦。出狱后,杜培武表示:“死亡并不是很可怕,可怕的是等待死亡的过程,越等心越慌,越发怵。”
3 月1 日,主审法官向我宣读死刑判决书,我再次向他陈述了我无罪的理由及有人刑讯逼供制造假证据的事实经过。我说,人命关天,你们要认真查证,将来枪响了,找到真凶你负不起责任。但这位法官说:“冤死你,大不了我坐牢嘛”。由于直到判我死刑,本案最为关键的证据杀人手枪一直未找到,所以到了这时他还做我的工作,希望我把“枪”交出来,他说:“你把枪交出来,我改判你死缓”。面对死亡阴影的逼近,我的精神崩溃了。
——杜培武事后回忆
一审判决宣布后,杜培武的辩护律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为杜培武作无罪辩护。律师指出,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杜培武死刑纯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诉讼程序严重违法。并坚持认为一审法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杜培武具备杀人主观动机,一审法院在客观方面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杜培武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
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指出,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杜培武上述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所出示的证据经一审庭审质证,虽上诉人及辩护人均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实其观点的相关证据,仅凭分析和对某些证据记录的疏漏问题,而怀疑有关物证的鉴定结论,否定本案证据体系能相互印证的证明效力的辩解和辩护是不能成立的。本院认为:上诉人杜培武无视国家法律,持枪报复杀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有采纳之处,本院认为在量刑时应予注意。
由于这37个字,杜培武由死(立)刑改为死缓刑,无辜的生命保住了,但他仍被定为罪恶滔天的故意杀人重刑罪犯,从1998年4月底到2000年7月初,杜培武在狱中度过了整整26个月的时光。
1999 年11 月12 日,市中级法院的法官又再次到看守所向我宣读省高院改判我死缓的终审判决书,我再次向他讲述了我无罪的理由和事实,我对他说:“你们冤枉了无辜的人,你们要负责任的”。法官又丢出了那句老话:“冤枉了你,大不了我去坐牢。”
——杜培武事后回忆
2000年6月,昆明警方破获了一个杀人劫车特大犯罪团伙,该团伙自1997年以来,抢劫盗窃杀人作案四起,共盗抢车辆20辆,杀害19人。犯罪嫌疑人供称杀害“二王”系他们所为,并交待了杀人的经过。
这伙犯罪嫌疑人供认,他们在昆明市海埂某地抢劫“二王”,并用劫得的王俊波手枪将“二王”枪杀,然后将尸体连同王俊波所驾车辆(云OA0455号车)移动到圆通北路40号思远科技有限公司门前人行道上。
据了解,当时参加“杜培武杀人案”侦破的一些民警刚好参与此案侦破工作,在得到这些犯罪嫌疑人抢劫杀害“二王”的讲述后忙向上级报告……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并作出判决: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培武,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发现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的新的证据,经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本院又于2000年7月4日作出(2000)云高刑监字第17号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再审查明:被害人王晓湘、王俊波于1998年4月20日19时许被枪杀于昌河牌微型车内的事实,已由公安机关提供并经本院查证属实的新的证据证明非杜培武所为。原审判决认定杜培武犯罪的证据已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现已掌握的新的证据,证明杜培式显属无辜,本院原改判判决仍属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1999)云高刑一终字第295号刑事判决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昆刑初字第394刑事判决。
二、宣告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培武无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迈出狱门的杜培武泪水夺眶而出,他抱住前来接他出狱的哥哥杜培俭失声痛哭。有人问他有什么话要说,杜培武说了一句“感谢党、感谢政府搞清了我的问题,还我清白,给我自由。”然后点燃一支香烟不停地吸……事后,律师说,这是他一生中最伤感的时刻。
我被宣布判处死刑后,心情和他们一样。面对死亡,我设计几种“临刑表情”,后来感到都不妥。如果以微笑面对,“若无其事”,人们会骂我死不悔改,其实内心虚弱;如果面无表情,他人会说我凶残狠毒。如显得恐惧,别人又要说我是孬种。杨天勇以“微笑”面对死亡,是他为自己临刑表情作的定位,其实内心深处十分恐惧。
——杜培武在观看真凶杨天勇接受审判后回忆
出狱后的杜培武因经常头疼入院治疗。经医生检查,他因外伤和精神伤害导致轻度脑萎缩。
2000年7月12日,昆明市公安局发文作出恢复杜培武工资及福利待遇并从7月份执行的决定。
2000年7月14日,市公安局机关党委决定按组织程序批准1997年7月1日就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杜培武转为中共正式党员。
2000年7月19日,昆明市公安局党委决定,对1998 年4月办理杜培武错案的专案组责任人刑侦支队政委秦某、副支队长宁某停止执行警察职务,由市公安局纪委立案调查。
2000年8月7日,云南省检察院和昆明市检察院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杜培武错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问题进行了初步调查。
2000年8月22日下午,云南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主持召开专题会议,会议要求“坚持错案追究责任制,依法查处有关责任人。省市公检法都要写出书面检查,并对刑讯逼供、错办、错诉、错判等问题进行总结,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并进行内部通报”。
2000年9月8日,昆明市公安局党委研究认为,造成错案的原因主要有4条:一是党委把关不严;二是执法行为不规范;三是破案心切;四是使用警械不当。提出对秦某、宁某的处分决定。
2000年9月16日,(时任)云南省公安厅长江普生专门就杜培武一案回答记者提问,承认杜培武“错案的发生,最初就是刑讯逼供造成的”,并表示要坚决采取措施预防刑讯逼供现象的再发生。
江普生认为:刑讯逼供是封建社会的产物,是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和表现。解放后,尽管明令禁止刑讯逼供,但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还未能够彻底清除。
从客观上讲,刑讯逼供也确实破了一些案件,这就给一些民警造成一种错觉,以为刑讯逼供“有理”、“有用”甚至“有功”。久而久之,形成了一种糊涂观念,认为犯罪分子“不打不老实,不打不肯招,不打难破案。”
从主观上讲,在我们的队伍中,一些负责人对刑讯逼供的危害性、严重性认识不足,思想上重视不够,整治不坚决。有些民警政治、业务素质不高,宗旨观念不强,法制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缺乏保护公民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应有意识,工作简单粗暴,办法不多,遇有犯罪嫌疑人不肯招供时往往除了刑讯逼供,就束手无策。存在规章制度不落实,监督检查不力的问题。
为预防刑讯逼供问题的发生云南省公安厅设立了六道防线:
一、采取留置盘问、刑事拘留、拘传、传唤等措施时,公安民警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办案单位负责人和法治部门负责人要作为此项工作的责任人;
二、审讯犯罪嫌疑人,必须要有两名以上的民警参加,领导不准只派一名民警审讯。民警对错误安排有权拒绝,在场民警不制止刑讯逼供的要负连带责任;
三、在审讯犯罪嫌疑人的地点,必须在醒目的位置写上“禁止刑讯逼供”的警示标语,办案民警必须随身携带省公安厅印发的严禁刑讯逼供卡片;
四、凡是新入监管场所的人员,都必须进行体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或刑讯逼供嫌疑应及时报告,及时调查处理,对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及时给予警示;
五、建立防止刑讯逼供的民主生活会和联席会议制度,对各方刑讯逼供的举报,要及时调查处理,不能久拖不决;
六、从严治警,严格执法,对已发生的刑讯逼供案件,必须依照法律和纪律及时严肃查处。
对有轻微违纪不够处分的或多次反映有打人行为又一时查不清的,要及时给予“黄牌警告”,编入地、州、市公安局集训队进行教育。
加强对民警的技能培训,提高他们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的水平,使禁止刑讯逼供成为民警的自觉行动。
积极创造条件,对审讯犯罪嫌疑人实施监控。
江普生还透露,云南省在已处理的3起刑讯逼供案件中,除当事民警受到法律处罚外,负有领导责任的8名市、县公安局局长、政委、分管副局长和7名所、队长受到了纪律处分,其中免职5名。
2000年9月22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第18 次会议通过了《关于重申严禁刑讯逼供和严格执行办案时限等规定的决定》。该《决定》指出:“少数司法人员,法制观念不强,特权思想严重,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执法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超期羁押的情况较为严重;极个别工作人员无视中央的三令五申和省委的一再要求,违背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实行刑讯逼供,造成冤案错案,致使无辜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身心受到摧残,真正的罪犯逃脱惩罚,破坏了法治的尊严,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后果严重。”
2000年9月29日,云南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为贯彻省人大的《决定》而采取的8 条措施,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超时限办案。这些措施规定,对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执法者,先停职,再处理,决不护短。检察机关发现属刑讯逼供违法取得的证据,坚决不予采信。对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因刑讯逼供造成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坚决退侦。
我的冤案澄清了,我又成为一名光荣的人民警察,一名共产党员。既然如此,我只想依法办事。我记得,在遭受刑讯逼供时有警察冒着危险悄消从卫生间舀冷水给我喝,有警察买药给我擦被打烂化脓发炎的伤口。侦破杨天勇案也是许多警察忠于职守的结果,我也知道省市党委政府许多领导为此事做了许多工作,这都说明这个世界还是好人多,因此我相信,当初共同炮制冤案的公检法有关责任人一定会受到法纪的严肃处理,我只希望“杜培武冤案”永远成为历史,如果达到这样的目的,我个人所遭受的苦难还是有价值的,毕竟在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过程中也需要有人作出牺牲。
——杜培武
资料来源:
陈昌云:《冤 民警险成当代窦娥 奇 执法部门如此办案》,《工人日报》2000年8月17日第7版。
陈昌云:《劫后余生说噩梦——杜培武访谈录》,摘自王达人、曾粤兴:《正义的诉求》附录。
陈昌云:《从民警到死囚 从死囚到民警——“民警杜培武故意杀人冤案”昭示了什么》,《人民公安》2000年第18期。
陈昌云:《杜培武冤案引起各方反思 刑讯逼供教训深刻须严禁 云南省公安厅出台多项措施》,《工人日报》2000年10月19日第7版。
陈昌云:《路漫漫其修远兮——杜培武出狱之后》,摘自王达人、曾粤兴:《正义的诉求》附录。
注:在未改变报道原意的前提下有所删减、编辑。
(编辑/蔡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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