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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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青年时代,见证一个学者最有朝气和激情的探索在青年时代,感受一个学科临界知识的裂变在青年时代,遥望一个共同体未来学术巅峰的气象
在过去的两年中,为了让青年学者有更大的学术舞台,让学界和实务界更多倾听青年学者的声音,让实践得到更新鲜的理论滋养,“刑法新青年”系列多次集结中国青年刑法学者中最精锐的力量,在线下实地举办“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在线上推出“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在线讲座”。秉持为全国青年刑法学者搭建平台的宗旨,“刑事法判解”公号新开“刑法新青年”访谈专栏,邀请青年刑法学者分享自身的求学和治学经历,畅谈学术及教学生涯中的感想和体悟,展现当代中国刑法新锐思考的个人风采和深度思考。陆续登场,敬请期待!——《刑事法判解》编辑部2015年,由我翻译的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汉斯•韦尔策尔(Hans Welzel)的名著《目的行为论导论——刑法理论的新图景》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至今已逾7年。这本书目前在市面上已经售罄,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方明老师的鼓励和支持下,我目前正在进行本书新版的修订工作。这次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项:一是对原译文进行了全面完善;二是收入了韦尔策尔的长篇论文《刑法体系研究》。《刑法体系研究》于1939年发表在德国《整体刑法学杂志》上,是韦尔策尔在刑法学领域内的成名之作,也是奠定其一生学术基础的里程碑式论著。我希望这部译著的新版一方面能够在译文的质量上有所提升,另一方面能够让读者对韦尔策尔在德国刑法理论界发动的“哥白尼式革命”有更为全面和准确的了解。2022年,是我入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十周年。回顾我个人这十年的学术发展,除了教学和科研之外,还有一个我颇为着力的工作就是学术翻译。在这十年当中,我大体上保持了平均每年发表一到两篇译文的产出,并出版了一部译著。众所周知,在当前的高校考核体制之下,教师的业绩高低以及职称晋升是与科研论文和著作相挂钩的,翻译作品在考核中所占的分量可以说微乎其微。这种做法人为地将科研和翻译分割成了两个没有关系的领域,同时也基于一种偏见,即翻译不过是他人观点的“传声筒”,唯有论文和著作才是具有创造性的成果。但事实上,无论是从一个民族的学术事业还是从一名学者的学术发展来看,翻译和研究本就是不可分离的。一方面,尽管随着中国刑法学本土和自主意识的高涨,人们开始更多地强调中国理论要有自己的创造,但任何一种真正的理论创新都不可能凭空产生,它总是脱胎于对域内外优秀成果的全面、扎实的比较和借鉴。在人文社科领域,很难想象,当翻译界是一派“芜滥沉寂”(贺麟语)的景象时,能够产出世界一流的原创性成果。另一方面,读者总是渴求读到优质、准确的译作,可是要知道翻译并不是对原作简单的文字转换,而是译者和作者之间的一种交流和对话过程。能够与原作者进行思想对话的,必须是有相当学术造诣者。按照伽达默尔(Gadamer)的说法,“一切翻译就已经是解释(Auslegung),我们甚至可以说,翻译始终是解释的过程,是翻译者对先给予他的语词所进行的解释过程。”一个译者,如果没有对相关领域持续而深入的研究,用老北京话说就是“咂摸透了”,即便他的外语水平再高,也无法将原作的精髓准确地传达给中文读者。所以,好的翻译者同时也应该是好的研究者。另外,但凡做过专业翻译的人大概都有钱钟书说的那种体验,“原作里没有一个字可以溜过滑过,没有一处困难可以支吾扯淡。一部作品读起来很顺利容易,译起来马上出现料想不到的疑难。”翻译迫使一个人必须弄清每一个字词,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关联性的知识点,这不仅是保持自己中文和外语专业表达水平的一个途径,也是夯实以及拓宽自己专业基础的基本功所在。这次翻译,更多引起我注意的,倒不是韦尔策尔的理论学说本身,而是韦氏青年和中年时代的两部代表作所展现的不同风貌。黄炎培先生针对中国古代朝代兴亡、政权更替所提出的“历史周期律”,早已为人们所熟知。不过,一个学者的学术发展历程,似乎也受着这种周期律的支配。《刑法体系研究》一文翻译进行之时,恰逢因新冠肺炎疫情而延期的2020年东京奥运会举办。除了高手对决、异彩纷呈的赛事本身之外,人们还颇为津津乐道于年轻的后起之秀频频击败老将、创造记录。在感慨“后生可畏”的同时,又不免引起更多的思考。事实上,要是回顾一下往届的奥运会就会发现,许多老将在其资历尚浅之时也曾经创造过奇迹和辉煌,但是随着年资日长,虽然参赛经验更加丰富、技术也更为娴熟,但杂念、包袱却也多了起来,当年那种势不可挡的锐气、放手一搏的闯劲、心无旁骛的专注已不复存在。经验积累所带来的优势,可能最终抵不上活力流失所引发的损失。可见,作为“后浪”,或许缺少名望、经验、财富,但他往往拥有最可宝贵的东西,那就是纯粹的目标信念、无所顾忌的朝气和不计成本的全身心投入。无论是运动员还是学者,不管其生理年龄几何,一旦他失去了“后浪”的这些特质,也就不可避免地走向衰老。《刑法体系研究》一文发表之时,时任哥廷根大学教授的韦尔策尔不过35岁,正是学术“青椒”的年纪。无论从文章的内容还是行文风格上,我们都可以真切地领略到这位年轻人当仁不让、开疆拓土的气魄。在这篇论文中,他从整个犯罪论的根基入手,对盛行了数十年的自然主义刑法理论展开了犀利的全方位批判,其改革的斧刃触及犯罪论的所有重要领域。我们现在使用的许多基础性概念都可以溯源至这篇文章,如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被容许的风险、社会相当性等等。文中的某些观点在今天看来都颇为前卫,例如文章提出,在过失犯中不法和责任是无法区分的。文章所显露出的这种“闯劲”,以及基于对社会变迁的敏锐洞察而对刑法学理念加以改造的锐气,至少在韦尔策尔后期的作品中是很难再看到的。难怪,韦氏的弟子希尔施(Hirsch)曾经评价说,尽管执教波恩大学的20年(1952年-1972年),是韦尔策尔的学术声望与国际影响力如日中天的岁月,但是,韦尔策尔学术创造力的巅峰还是在哥廷根大学时期(1937年-1952年)。这种“周期律”并不只是应验在韦尔策尔的身上。它背后的原因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随着学术声望的提高,一个学者虽然在学识积累上越发厚重,在写作技巧上日益炉火纯青,却也无形中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束缚”。例如,学者在通过某种套路取得成功之后,容易产生路径依赖,也就是习惯性地将这种“套路”沿用到后续的研究之中。这样一来,就逐渐局限了自己探索更多可能的视野。又如,学者一旦形成了自身的理论风格和体系,就会产生出坚持这一风格、维护这一体系的本能,对于那些可能对既有风格和体系造成冲击的视角和思想,就会自觉不自觉地予以忽视甚至拒斥。这就难免减少了吸纳新鲜养分、引入源头活水的管道,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理论的封闭化。再如,学者成名后,发表和出版论著的难度也自然随之下降,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作者锐意创新的动力。正因为如此,我们看到,不少名家后期的作品或者是对自己先前提出的观点加以捍卫,或者只是做些小修小补的工作,敢于从方法、体系上进行“自我革命”者寥寥无几。从这个角度看,相比于充满鲜花和掌声的收获时节,一个学者早年筚路蓝缕、披荆斩棘的身影更值得后世学人去珍视、欣赏和回味。结合我国的刑法学翻译来看,前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在于使国内学人全面地了解德国当前较为成熟的刑法理论成果,所以翻译的重点自当是著名学者在“收获时节”的体系性作品,即教科书。不过,我国的刑法学已经从奠基阶段逐步进入到纵深发展阶段,我们更加期待有原创性的成果出现。于是,翻译界就有必要将译介的对象扩大到代表性学者早年的成名作上,因为这些作品从具体观点上来看可能尚显青涩、稚嫩,但必然代表了那个时代最具朝气、最为活跃的创造性思维。从作品所展现出来的思想轨迹中,我们可以获取学术创新方法上的启示。译文晦涩难懂的现象,虽然在其他语种文献的译作中也都存在,但就我个人的阅读体会来看,德语文献的翻译似乎尤为严重。这固然有其客观原因,比如汉语和德语的巨大差异性。正如钱钟书说得那样,“翻译总是以原作的那一国语文为出发点而以译成的这一国语文为到达点。”所以,两种语言的差距越大,翻译的历程自然就越艰辛,要产出“信”“达”兼顾的译作也就越困难。不过,在我看来,这种现象的出现恐怕更多地要从翻译者自身的功力上去找原因,首要的是专业理解不到位,也就是不少译者对于作者的思想缺乏透彻的理解。著名哲学家和翻译家陈修斋先生曾经提出,好的哲学翻译者必备的素质一是良好的中文表达,二是深厚的哲学素养,第三才是较高的外语水平。也就是说,对于一部优质的专业译作来说,专业功底的重要性高于外语能力,这一点也适用于法学翻译。越是自己了然于胸的内容,就越能自如地调取自己的母语去表述它;反之,越是自己一知半解、似懂非懂的东西,译起来就只能越亦步亦趋地依赖于原作者的词句,译文当然不免生硬,甚至不知所云。所以,对于原作,尤其是对于那些理论性、思想性较强的作品,译者断不可“翻开第一行就译”,而首先需要花费相当的时间和功夫透彻、精准地理解原作的意思。在译者已经准确理解原作内容的前提之下,究竟应当更为重视译文的流畅性,还是更为重视翻译对原文的忠实度,这便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在翻译的实践中很难实现鱼和熊掌兼得,免不了要作出一定的取舍。在翻译理论界,素来有异化和归化之争。所谓异化,强调以源语文化为归宿,要求译者向作者靠拢,应该使用与源语严格对应的表达方式来进行翻译。所谓归化,则认为应以目的语文化为归宿,要求译者尽量向目的语的读者靠拢,采取目的语读者所习惯的表达方式来进行翻译。不过,任何翻译都是在异化和归化之间寻求平衡点,只不过不同的译者会有各自的偏向。偏爱异化者,大都有较强的“改造”倾向,也就是试图通过原汁原味地引入外国的表达方式,以改造国人的思维和语言。例如,邓晓芒教授推崇鲁迅先生的“硬译”,认为:中国人习惯于读短句子,最害怕看到西式的从句套从句的长句,然而,这恰恰是国人思维和表达的短处。因为,在他看来,中国古代文章的通病就是“中气”不足,或者说“气短”,写不出像《纯粹理性批判》这样的大著作,只能写“小品文”,要改变这一点,就不能一味迁就国人的理解能力和欣赏口味,而必须让读者具备读懂长句的思维能力。于是,邓晓芒教授确立了翻译康德著作的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康德原文的逗号可以改,但句号绝对不能动。2012-2013年间,我翻译了金德霍伊泽尔(Kindhäuser)的一篇论文《风险升高与风险降低》(后发表于《法律科学》2013年第4期)。此文在发表之前,应期刊的要求,我邀请了中国刑法学界德语翻译的前辈,也是我在人大法学院的同事冯军教授对译文进行校订。当我从冯老师手中拿到用铅笔密密麻麻地写满了修改意见的校对稿时,我深为冯老师对于翻译的那种敬畏和严谨态度所感动,也直观地体会到杨绛说的“译文里的谬误,好比猫狗身上的跳蚤,很难捉拿净尽”。这次校订的经历对我影响颇大,也成为督促我在此后每次的翻译中必全力以赴、精益求精的动力所在。冯老师在和我就译稿交换意见的过程中,就谈到了自己的翻译理念,他认为:原作中的每一个词都应当在译文中有精准的对应,不能为了照顾译文的流畅性而随意增加或者删减字词。同时,结合冯老师主张忠实于德语原词将Versuch译成“力图”、将Notwehr译成“紧急防卫”、将Notstand译成“紧急状态”来看,他在翻译理念上可能也更为倾向于“异化”的方法。一个人在和别人进行交流时,一方面是在理解着彼此的看法,但另一方面随着交流的持续和深入,双方也在潜移默化地改变着对方。同样的道理,翻译作品作为不同民族的思想和文化交流的桥梁,在让目的语读者了解作者思想的同时,当然也对读者的思维和表达产生着影响。事实上,我们今天所使用的汉语,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五四”运动以来经过“欧化”的汉语。但我个人一直认为,一种思想要想产生作用,首先应当让读者了解它并且对它产生兴趣。在知识和信息爆炸的时代,读者阅读的耐心也在下降,当一本书本来可以“说人话”却“不说人话”的时候,它所包含的思想就可能丧失获得更多人了解的机会。此外,正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学生时代阅读艰涩(甚至错误)译文的痛苦经历,也让我下定决心,未来如若从事翻译一定要尽量让自己的译文晓畅易懂。可能基于这样的原因,我本人还是偏向于“归化”的翻译方法,也就是力求使译文向汉语的方向靠近,符合汉语的表达习惯,使读者能够读得懂、看得下去。具体的例证,我将来在适当的时候会专门撰文以求教于方家。这里,我只举一个小的例子。记得我2018年在翻译希伦坎普(Hillenkamp)的一篇论文时,在标题的译法上曾费过一番思量。这篇论文的德文标题是“Was macht eigentlich die Viktimodogmatik?” 如果照字面含义翻译,很容易译成“被害人教义学究竟在干什么?”或者“被害人教义学究何为?”。这么译从语法、字词上来看也没有错,但总给人以干涩无味、意犹未达的感觉。作者选择这样一个口语化的问句作标题,必定不是随意而为,译者如果不了解其背后的原委,翻译就完全无法表达出标题包含的神韵和意味。经过反复研读以及与作者进行邮件联系,才知道德国有一份娱乐杂志叫做《星周刊》,它曾经策划过一个专栏,专门对那些曾经名噪一时但随后又销声匿迹的明星进行报道和专访,标题使用的就是“Was macht eigentlich …?”被害人教义学在20世纪80年代曾经是德国刑法学界万众瞩目的焦点,但按照作者的看法,这一理论此后却热度消散、风光不再。作者写作这篇论文,就是试图重新对被害人教义学的一些核心问题进行反思和总结,唤起人们对被害人教义学的关注,一如当年《星周刊》对那些“过气”明星的报道一样。在弄清了这个背景之后,我就在考虑用什么样的中文表达才能反映出这层意味。其实,国内的媒体时不时也会制作一些怀旧或者致敬经典之类的节目,访问一下往昔的歌星、演员、剧组,以勾起一代人童年或者青年时代的回忆。相关报道往往会使用“某版某某电视剧主演今何在?”之类的标题。这样,我最后决定不受原标题德语个别单词的束缚,将其意译为“被害人教义学今何在?”。
作者介绍陈璇:法学博士,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博士后,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中国人民大学“杰出学者”青年学者(A岗)。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基础理论。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四十余篇,出版专著《刑法中社会相当性理论研究》《刑法归责原理的规范化展开》《正当防卫:理念、学说与制度适用》《紧急权:体系建构与基本原理》、译著《目的行为论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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