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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新青年 | 李本灿:非主流课题研究中的得与失

李本灿 刑事法判解 2023-11-25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


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


编者按:在青年时代,见证一个学者最有朝气和激情的探索在青年时代,感受一个学科临界知识的裂变

在青年时代,遥望一个共同体未来学术巅峰的气象

在过去的两年中,为了让青年学者有更大的学术舞台,让学界和实务界更多倾听青年学者的声音,让实践得到更新鲜的理论滋养,“刑法新青年”系列多次集结中国青年刑法学者中最精锐的力量,在线下实地举办“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在线上推出“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在线讲座”。秉持为全国青年刑法学者搭建平台的宗旨,“刑事法判解”公号新开“刑法新青年”访谈专栏,邀请青年刑法学者分享自身的求学和治学经历,畅谈学术及教学生涯中的感想和体悟,展现当代中国刑法新锐思考的个人风采和深度思考。陆续登场,敬请期待!——《刑事法判解》编辑部
几个月前,接到了刑事法判解公众号编辑的邀约,请我作为“刑法新青年”谈一谈自己这些年的教学、科研心得。接到邀约之后,一直没有下笔,这个任务像一块石头一直压在心头。坦率讲,我一直觉得自己从未真正走进刑法,最起码没有进入核心刑法。即便是这几年取得了一点成绩,获得了一点虚名,但这种感觉越发强烈,自我感觉偏离刑法越来越远。从这个角度讲,如果非要谈个人体会,那么我只能作为非主流课题研究者的典型代表谈一点感想,供青年同行参考。
需要交代的是,这里的非主流课题是相对于传统犯罪论命题而言的,即便是我所研究的“合规话题”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关注,也并不会改变其非主流的学术体系地位。我始终认为,既然是刑法学,那么其核心命题就应当是定罪量刑问题,除此之外的其他课题,即便一时之间成为焦点,如合规话题一样热的不能再热,但它仍然是刑法学研究的边缘性课题。当然,对于学术而言,话题本身没有高低贵贱之别,只要具有价值,每个话题都值得研究。就非主流课题的选择而言,你可能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当然也会有所失。
首先是非主流课题研究中的收获。作为刑法核心问题的犯罪论问题已经经过了上百年的发展,一代又一代的刑法学人也为此付出了艰苦卓绝的努力。可以说,尽管还存在部分理论争议,但要想在犯罪论领域取得突破已经非常困难。这也就意味着,如果选择核心论题加以研究,它的可拓展空间已经相对有限。与此同时,我们的时代在发生剧烈变革,新的问题层出不穷,而很多问题已经超出了传统刑法的关照范围。对于这些新问题,可能要采取新的解决思路和方案,而这些都是有待探索的巨大理论空间。例如,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传统的监督管理方式可能面临重构,如何实现监管的数字化,其中蕴涵着哪些风险,这些都是传统刑法命题之外具有重要实践价值的课题。又如,随着犯罪趋势的有组织化(尤其是以公司犯罪的形式出现)、隐蔽化、技术化以及物理空间上的跨国性,传统单一依靠国家力量进行犯罪治理的方式就遇到了困难,因此,如何有效团结组织体自身进行自我管理,并将内部或者跨国取得的证据材料移送给主权国家的司法机关就成为新的问题。相对来说,新兴课题大都是时代发展带来的现实问题,具有更强的现实关照性,也具有更大的可开拓空间。从现实发表的角度讲,为了关照现实问题,学术期刊也对新兴问题更为关注。例如,现在很多刊物都设置了数字法学的专栏,鼓励新兴课题的研究。无疑,这就为新兴课题的发表提供了更多机会。
其次是非主流课题研究的缺憾。非主流课题这一称谓就决定了它的当代命运,即不会被主流学界广泛关注、接受。这一点看看刑事合规的讨论就可以明白。最高检的改革把这个话题推到了不能再热的高度,但刑法学界却只有极少数学者加入了讨论。其实,刑事合规与刑法中的单位犯罪、不作为犯等理论都具有密切的关联,即便如此,它也遭受了刑法学界的冷遇。据我自己观察,以刑事合规为代表的一些非主流课题的研究也确实出现了很大问题。这里所说的“问题”主要是缺乏基础支撑,因而在很多问题上所提出的解决方案也就自然经不起推敲。按照陈兴良教授的说法,学术研究就是一个“接着说”的过程,既然如此,我们就需要了解问题的来龙去脉,在此基础上再来谈研究,可是现在的非主流话题大都缺乏理论上的体系脉络,从而也就很难对本学科的理论体系有实质性推进。对于青年学者而言,盲目投入非主流课题的研究,就可能使自己置身于困局,即没有回程路,只能低头赶路,于是只能在一个又一个热点话题的流转中迷失自我。放在一个更大的历史维度中来看待我们的学术研究,学者之所以甘愿清贫,甘愿板凳坐得十年冷,很重要的原因无非是怀揣着学术理想,想在学术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回顾近现代刑法学,我们耳熟能详的刑法学大家绝大多数也都是在基础理论上做出重要贡献的学者。作为一个年轻人,如果你选择了非主流课题,就意味着同时选择了一种风险,即你的研究很大可能会埋没在历史长河之中,就好像它从来没有出现过一样。
最后是个人在非主流课题研究中对得与失的平衡。听到我的名字,学术同行的第一反应大都是“合规专家”,而不是刑法学者。确实,回顾十年来的学术研究,似乎我也只做了这一件事而已。早在2012年,我就基于兴趣而开始了对刑事合规问题的关注和研究,只不过当时它还没有得到关注。从这一点上来说,我是被热门话题给撞上了,而不是我主动选择了热门话题。即便不是主动选择,我也同样面临如上所述的,在热门非主流话题选择上的得与失。所谓“得”,显而易见,我有幸趁着合规研究的东风,发表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也被我所在单位破格提拔为教授,成为院史上并列最年轻的教授。即便如此,我一直以来都有一种怅然若失的焦虑感,事实上,我也确确实实失去了很多时间和空间。当我意识到这点的时候,我就开始思考自己如何回归核心刑法,如何在现有的领域内最大限度融合传统刑法理论。为此,我率先提出了合规问题教义学化的主张。最初,部分学者对这个提法提出了质疑,中国刑法中哪里有合规条款?既然没有合规条款,又何来的教义学化?为了自证合规问题教义学化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我花了很多时间在单位刑事归责理论和不作为犯的问题上。清楚地记得,为了从不作为犯的角度研究合规问题,我反复、细致阅读了4本该领域的德文专著以及若干论文。由于语言能力有限,就逐字逐句地读,并做细致的读书笔记,仅仅围绕“合规官的保证人义务”这一话题就摘录、记录了90多页的笔记和随感。这个过程大约花费了1年多的时间。在完成这个课题之后,我又在刑事合规问题所关涉的另一个核心问题,即单位刑事归责问题上做了大量研究工作。为了对单位归责理论进行细致的学术史考察,我把德国1903年、1933年的相关专著都翻出来仔细研读,从而形成了一篇对我此后的学术研究都有重要意义的论文。这个过程也花费了大概1年的时间。除此之外,细心的读者也可能已经发现了,我现在的对刑事合规问题的研究,更多地试图从现有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司法之中寻找理论资源。我所提出的诸多主张,也都注重对现有制度资源的关照。以上这些都是我试图回归传统理论的尝试,也是一种“自我救赎”的方法。回顾这一段心路历程的目的是,或者说,我想表达的是,即便要选择非主流话题的研究,也应当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体系之中开展,只有在坚实的基础理论之上,我们所提出的实践方案才可能经得起考验。也许我现在的尝试还不够成功,我所提出的主张也未必合理,但离开传统理论的热点问题研究注定会成为学术泡沫,难以在学术长河之中留存。
以上就是我作为非典型个案的所想所得,简单来说,我想表达的是,作为青年学者,话题的选择很重要;选择过程中的得与失可能要放在一个较长的历史维度之中来看待,就此而言,非主流课题的选择需要慎重,在体系里展开研究更值得倡导;即便像我一样误打误撞地进入了非主流的课题,也同样需要重视对基础理论的研究,并且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只有坚持,才有反转的机会和空间。


作者介绍李本灿:法学博士,现任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大学齐鲁青年学者、未来学者,青岛市行业拔尖人才,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先后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期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出版了《刑事合规的基础理论》(专著)《合规与刑法:全球视野的考察》(编译)等著作两部,主持了国家社科基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中国博士后特别资助、面上一等资助、山东省社科基金等项目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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