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ginal
2016-11-15
郴纪轩
林邑清风
既想当官又想发财?
你不要想的太美了,
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近日,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国家公职人员拥有农村水电开发及其他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这一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从2016年11月上旬开始,到2017年3月结束。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1.拥有农村水电开发项目股份的;2.拥有茶叶、药材、植树造林、花卉苗木和旅游休闲等农业结构调整项目股份的;3.拥有林业开发项目股份的;4.拥有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改制股份的。拥有股份的,要在2016年12月31日前自行清退转让给非国家公职人员,并认真填报《国家公职人员拥有农村水电开发及其他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自查自纠情况表》。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清退转让的,要说明具体原因,并及时向本地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备案,同时在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中如实申报。待清退转让后,及时到本地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销号。对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报,并按要求自行清退转让的,免予处理。同时,整治范围内的公职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本地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作出“零拥有”的承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我有股份,但不想上报,能拿我咋地?”
2017年1月-3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采取受理举报、重点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各地各单位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未如实申报登记、逾期未主动清退转让和顶风违纪采取各种形式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的问题。市纪委受理举报电话:2876828,欢迎广大吃瓜群众监督举报。
2017年4月1日以后,发现公职人员还拥有农村水电开发及其他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的,一律追究纪律责任,并没收违纪所得。同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对查处的典型案件予以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2016年1月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党员干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不得有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等行为。2010年1月18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发〔2010〕3号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200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2012年8月22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国家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2010年2月1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湘政办发〔2003〕29号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函〔2010〕22号):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湘政办发〔2003〕29号中“鼓励个人(包括国家公务人员)、集体和各类经济主体、外商投资开发农村水电项目”修改为“鼓励个人(不包括国家公务人员)、集体和各类经济主体、外商投资开发农村水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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