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纪委案件审理室人员闭关研习《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2月19日至24日,我市开展县市区纪委案件质量检查评析活动。市纪委审理室、市直纪工委以及11个县市区纪委审理室全体人员共26人分为三个检查组参加本次检查评析活动。2月23日,县市区纪委案件质量检查活动专门安排一天时间,组织全体检查人员逐条对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省纪委装卷模式进行了集中学习,并于当天下午组织闭卷考试。
本次学习,重点突出对《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四条中涉及审理原则、程序、内容、制度的学习以及执纪审查从线索排查、初核、立案到移送审理全过程的规则运用学习,牢固树立用审核把关、监督制约倒逼规范执纪审查工作的理念。
▲市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邓海燕组织全体检查人员对《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进行学习讨论
会上大家提出了很多问题及建议:
市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刘石军
未经批准不得将审查人带离规定谈话场所,“未经批准”是要经过谁的批准?是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还是承办室负责人?
嘉禾县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周达
县级及以下一般干部的立案是否要报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
本次案件质量检查评析及规则学习研讨活动,不仅是对2016年度全市案件质量情况的一次检查,也是对执纪审查、案件审理人员的一次业务培训,更是对规则适用、装卷模式规范、执纪审查、案件审理工作的一次学习与交流。
参加学习讨论的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周亦彬要求:市纪委在尽快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实施细则的同时,要注重全面收集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在监督执纪工作实践中遇到的疑惑,主动及时向中省纪委就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运用以及装卷模式的要求进行请示、反馈、沟通,把规则学深悟透,内化于心,更好地适应要求、提升能力。
(来源:市纪委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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