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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智航:数字资本运作逻辑下的数据权利保护

数字法治 2022-12-01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求是学刊杂志 Author 郑智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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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智航:山东大学法学院和网络安全学院双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文原载《求是学刊》2021年第5期,转载对注释和参考文献进行了省略。


摘要

数据权利保护个人控制模式从个人对数据的自决权出发来构建数据权利保护体系,并赋予数据权人知情权、要求更正权、要求删除权和限制处理权等具体权利。数据权利保护社会控制模式倾向于从数据对共同体的价值和特定群体良好的数据秩序出发,建构一套以保护共同体“文明规则”为核心的数据保护制度。个人控制模式与社会控制模式存在诸多分歧,但都在一定程上忽视了数字资本运作的基本逻辑。数字资本运作的基本逻辑带来了数字身份、数字劳动和数字消费三重异化,并直接影响到数据权利人的身份权、劳动权和消费权益。数据权利保护的要旨并不是要让数据永远停留在个人层面,而是要在保护数据权人的前提下去促进数据的流通与增值,从而防止数据资本的异化。

关键词

数据权利;数字资本;数字异化;数字共享

正文删减版

随着信息技术和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日常交往和社会行为愈来愈多地通过数据这一中介来实现。这种数据化在使人类交往愈来愈简约化和便利化的同时,也给人们的交往安全带来了巨大风险。一方面,个人身份数据、关系数据、行为数据和言语数据非常容易遭到泄露,而且在网络环境下这种泄露往往具有不可逆性。另一方面,效率主导逻辑支配下的智能算法往往在无视个体主义正义观的前提下,深度地甚至是片面地挖掘数据,而将用户进行异化。面对这些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提出了个人控制和社会控制两种模式。

数据权利保护的既有模式及其问题

在当下人工智能算法飞速发展的背景下,数据在喂养人工智能的同时,也在遭到算法决策的反噬。面对数据技术的这种异化,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了个人控制和社会控制两种基本模式来保障公民的数据权利。

(一)个人控制模式

在数据权利保护的个人控制模式看来,数据使用问题属于个人独立自主领域。侵犯公民个人数据权利也就侵犯了数据主体掌控者的个人意志。因此,数据权利保护的核心在于确保个人基本权利不因数据使用而受侵犯。换言之,个人数据保护的目的在于防止对个人数据的滥用而导致对人的尊严、自由、独立、平等带来消极影响或损害。在这种模式的指引下,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的《关于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指南》确定了数据收集限制、目的限定、利用限制、安全维护、责任明确等原则。《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更是直接从个人对数据的自决权出发来构建数据权利保护体系,并赋予数据权人知情权、要求更正权、要求删除权和限制处理权等具体权利。

(二)社会控制模式

社会控制模式认为个人控制模式是建立在数据私有性基础上的,忽视了数据的公共性。从数据产生和再生的过程来看,数据和信息本身拥有许多公共物品的属性,其消费也往往是非竞争性的。排除其他人享受从某些数据和信息中获得利益的难度也非常大,而且这种排除对于社会来讲是没有效率的。另一方面,大数据时代的数据权利侵犯不再是一种孤立性、个体性和静态性的侵权事件,而是体现出强烈的社会性侵权的色彩。个人控制模式采取的以单个侵权案件处理为核心的法律救济途径愈来愈难以适应大数据时代的需要。因此,社会控制模式试图从数据的公共性出发,强调从社群主义角度来认识和理解数据权利保护问题。波斯特认为,大数据时代的隐私权、信息权等都带有强烈的社群主义面向。法律对这些权利的保护目的并不在于防御集体对个体空间或个人人格进行侵犯,而在于建构一种个人和共同体身份的“文明规则”。在社群主义思想指引下,社会控制模式倾向于从数据对共同体的价值和特定群体良好的数据秩序出发,建构一套以保护共同体“文明规则”为核心的数据保护模式。

(三)忽视数字资本运作的基本逻辑

尽管这两种数据权利保护模式存在上述分歧,并且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亦为学术界诟病,但是,我认为这两种保护模式都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数字资本运作的基本逻辑。在大数据时代,数据价值化的过程也是数据资本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数据被吸附进数据化体系以后,被数据处理技术创造转化出新的关系化信息,数据处理技术又会再次将这种关系化的信息重新数据化,产生出更新的关系化信息。在这种不断“关系化”的过程中,数据实现了增值,并转化为资本。大数据时代数据的使用与处理必然要受到互联网平台这一重要的基础设施及其各类数据资本化程度的影响。换言之,数字资本运作遵循的基本逻辑应当是思考如何对个人数据权利进行保护这一问题的前提。个人控制模式主要是从数据私人占有角度出发建构数据权利保护制度,忽视了建立在关系化基础上的数据增值转化为数字资本这一客观现实以及这一转化对数据权利的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使个人控制模式既无法充分看到数据权利生成的基本逻辑,又无法看到数字资本异化给个人数据权利带来的影响。社会控制模式虽然强调从数据权利的具体场景出发来构建数据权利保护体系,但是,它既低估了数字资本对数据权利保护的反噬效应,又无法看到技术与资本相结合所产生的垄断霸权。

数字资本运作逻辑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下,人们被裹挟进了数字资本时代。而数字资本的核心在于通过数据和云计算形成具有庞大关联体系的一般数据,成为数字时代所有要素的中介。所有的要素只有在一般数据的坐标系中才能找到其特定的存在意义。这也就意味着通过不断的“关系化”形成一般数据是数字资本运作的前提,而个体数据又是一般数据的活水源头。因此,从理论上厘清数据资本运作的逻辑是确立个人数据权利保护制度的前提。

通过对数字资本运作基本逻辑的分析,我们发现在数字信息时代,一般数据具有了货币这种一般等价物的作用,它架构着我们在数字化界面中的社会交往关系,让我们当下绝大多数交换和社会关系都被它所中介、所赋值和所架构。在此过程中,碎片化的单个数据被关系化,并实现了增值,转化为资本。既然企业或组织能够通过控制或加工来对数据进行开发和挖掘,创造经济利益,从而转化为资本,它就必须带来人的异化。马克思认为,资本运作逻辑最本质的特征就在于异化逻辑,它用资本的独立性和个性取代现实的人的理性和个性。归纳起来,数字资本运作过程中出现的异化现象主要体现在数字身份的异化、数字劳动的异化和数字消费的异化三个方面。

数字资本运作过程中的异化对数据权利保护的影响

数字资本化运作是个人碎片化的数据能够增值并转化为一种劳动产品的重要原因,而数字资本运作起来的原因在于数字企业和平台对于剩余价值的追求。可以这样说,倘若没有数字企业和平台对于剩余价值的追求,个人碎片化的数据永远也只能是一堆数字信息。然而,数字企业和平台在最大限度地追求剩余价值的过程中出现了资本的异化。这种异化对于公民个人数据权利保护产生了巨大影响。因此,系统全面认识数字资本异化对公民数据权利保护的影响是建立和完善公民数据权利保护制度的前提。

(一)数字身份异化对数据权利保护的影响

数字身份异化的核心在于计算机通过算法建构一种有关现实人的虚幻真实性,并将现实的人锁定在这种虚幻真实性中。这实质上动摇了现代权利观念的根本基础。

一方面,在数字资本运作过程中,数据企业或平台会让用户认真阅读隐私政策,但是,用户是以要么同意进入要么不同意进入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态度。这也就意味着,用户要想进入网络社会就不得不让渡自己的识别性,这显然有别于自由意志支配下传统权利的基本逻辑。另一方面,数字身份一旦生成,也就意味着算法将人按照各种各样的自动化区分标准进行排列,赋予相应的意义,并将人作为可以被计算、预测和被控制的客体来对待。换言之,数字资本在运作过程中会利用作为虚体而存在的数字身份建立一套信息筛选机制,并通过这套信息筛选机制设置一种技术障碍。这套信息筛选机制和技术障碍就直接影响着个人的自由意志。

(二)数字劳动异化对数据权利保护的影响

数字企业和平台将数据资源转换为数字资本的过程是数字企业和平台通过租售数据、租售信息、数据媒体、数据使能、数据空间运营和大数据技术等模式运用生产型数据和加工型数据过程中最大限度地追求剩余价值的过程。而这种剩余价值又蕴含在数字劳动过程中。因此,数字资本运作必然会发生数据劳动的异化。对于现实中的单个个体而言,这种数字劳动异化主要体现为原本由单个个体在日常生活中参与形成的生产型数据被企业和平台无偿地控制和使用,并实现商业利益的最大化。在数字劳动异化过程中,个人的数据权利受到的损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 劳动者的休闲。3. 劳动者的人格。

(三)数字消费异化对数据权利保护的影响

在网络社会,个人往往既是数字劳动者,也是数字消费者,数字消费的过程也是数字劳动的过程。个人在网络消费中会创建大量的数据信息,而这些数据能够给数字企业和商家带来大量利益。在实践中,数字企业和商家往往会利用数据垄断的优势,通过对数字消费进行异化的方式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从而侵犯了数据权人的利益。具体来讲,数字消费异化主要影响了数据权人的知情权、自主决定权和公平交易权等主要权益。

数据共享模式下的数据权利保护

数字资本作为资本的一种特殊形态必然会出现异化。这种数字异化甚至成为人们在数字时代的一种存在方式和生活样态,它直接影响着数据权利保护的程度和力度。如何有效解决数字资本异化是数据权利保护的一个前提性问题。因此,重构数据权利保护模式,就必须正视数字资本异化这一问题。

(一)超越数字资本的异化

数字资本运作逻辑确实给数据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重构数据权利保护模式需要从对数字资本运作逻辑的批判开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完全反对数据的增值化和资本化。在数据向数字资本转化的过程中,尽管出现了数字身份、数字劳动和数字消费等方面的异化,但是,它能够将分散化、碎片化的个人数据进行增值,从而将孤立的数据带进市场,推动社会财富的增加。这种转化也是人们分享数字社会所带来的福利和便利的前提。因此,数据权利保护的根本目的并不是要去阻碍数据的流动和交易,实现数据“静的安全”,而是要进一步推进数据充分的流动和交易,追求数据“动的安全”,从而超越数字资本的异化。另一方面,数字资本和其他资本一样都具有马克思所说的 “矛盾性”,而正是这种矛盾性,为超越数字资本的异化提供了现实可能性。马克思说:“资本本身是处于过程中的矛盾,因为它竭力把劳动时间缩减到最低限度,另一方面又使劳动时间成为财富的唯一尺度和源泉。资本唤起科学和自然界的一切力量,同样也唤起社会结合和社会交往的一切力量,以便使财富的创造不取决于(相对地)耗费在这种创造上的劳动时间。资本想用劳动时间去衡量这样造出来的巨大的社会力量,并把这些力量限制在为了把已经创造的价值作为价值来保存所需要的限度之内。生产力和社会关系——这二者是社会个人的发展的不同方面——对于资本来说仅仅表现为手段,仅仅是资本用来从它的有限的基础出发进行生产的手段。但是,实际上它们是炸毁这个基础的物质条件。”

第一,数字身份向数据主体的回归。人们创立数字身份的目的是能够更加便捷地进入数字生活领域,并更好地实现人的意志。但是,数字资本的异化使数字身份背离了数据主体,形成了虚体与实体、身份与主体的分离。因此,让人的虚体回归人的实体、数字身份回归数据主体是超越数字资本异化的一项重要内容。这种超越要求我们从制度上反对数字企业平台利用对普通用户数字身份以及相关数字劳动成果的垄断地位,来最大限度地实现追求剩余价值的目的。

第二,剩余劳动占有的转移。在数字资本运作逻辑的操控下,数字企业和平台通过将经由数据权人劳动而生产的个体性数据转化为一般数据的方式,无偿地占有了数据权人的劳动。在这个过程中,资本将人的自我本质力量即劳动剥离出来,并以一种抽象方式纳入资本运作体系中,从而试图最大限度地降低必要劳动时间,增加数字用户隐性的、无报酬的剩余劳动时间,创造和占有剩余价值。因此, 将数字资本中数据权人的自我本质力量不断转移给数据权人是解决数字劳动异化的重要途径。这种自我本质力量的转移主要体现为数据权人对自己的剩余劳动时间的真正占有。在剩余劳动占有转移 过程中,我们也需要高度关注资本运作逻辑瓦解的条件和过程。按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资本的高度发达孕育着资本运作逻辑的瓦解。就当下而言,我们需要在建立数字化资本市场与剩余劳动占有转移之间进行适当平衡。只有具有高度的数字化资本市场,才能使数字资本的运作效率更高,才能进一步缩减必要工作时间,增加剩余劳动时间,数字用户也才能够获得数字社会发展带来的更多红利。

第三,数字消费的主体性。数字消费异化的过程是数字企业和平台在趣味性、参与性、分享性、沉浸性等浅表特征的包装下,不断变化其话语修辞方式,获取数字劳动者的注意力和个人私密数据的过程。这个过程在本质上消解了数字消费者的主体性,从而影响数据权人的知情权、自主决定权和公平交易权等主要权益。因此,要想超越数字消费的异化逻辑就需要既重视数字消费的生产功能也重视数字消费的享受功能,既要反映数字消费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所具有的社会价值属性,又要强调数字消费作为一种满足个体需要所具有的个体情感和感性体验。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数字消费领域与线下消费领域的最大不同是算法权力直接影响着数字消费者主体性地位。数字消费主体性的回归不但涉及消费者与数字企业和平台的关系调整,而且涉及算法权力的规制。这需要我们做好应对机器滥用消费者数据形成支配力、控制力和影响力的心理准备,全面提升应对算法权力的“反算计能力”。

(二)数据权利保护的要旨

尽管数据资源在向数据资产转化过程中存在诸多的异化表现,但是,人们确实从中获得了便利和利益。而且数据资源向数据资产转化是一种不可阻挡的潮流。因此,超越数字资本的异化的核心并不是要人们拒斥数据资源向数据资产转化这一过程。相应地,数据权利保护的要旨并不是要让数据永远停留在个人层面,而是要在保护数据权人的前提下去促进数据的流通与增值,从而防止数据资本的异化。为了实现数据权利保护的这一要旨,我们需要对数据权利的认识实现以下几个转变:

第一,从数据权利保护的对抗思维向合作思维转变。合作思维强调一种主体间的关系性,主张从数据被吸附进数据化体系产生关系化信息角度来看待数据权利保护问题。前已叙及,单个的数据转变成数据资本,实现价值增值的过程主要包括个体的具体劳动和企业平台的一般劳动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缺一不可。它们只有通力合作,单个孤立的、碎片化的数据才能具有价值。因此,数据权利保护需要强调合作思维,为个体的具体劳动和企业平台的一般劳动创造良好的环境,从而实现个人与数据企业的利益平衡。

第二,从数据权利保护的数据归属导向向数据流通导向转变。数据权利保护的数据归属导向强调 数据权利的人格面向,并着力通过制度来确认个人对数据享有的平等权、自主支配权等。这种数据归属导向极容易在个人与数据企业之间、数据企业与数据企业之间形成数据壁垒或数据孤岛,从而阻碍了数据的挖掘和应用,影响数据资源向数据资产的转化。数据流通导向更为关注数据权利的公共财产面向,并强调数据在产生、开放、标准化聚合、权限审查、创新应用、数据产品及服务体验、再开放等一系列节点的流转和利用的全流程中形成一种良性循环关系。

第三,从数据权利保护的私法倾向到混合倾向转变。这种公法和私法的混合思维强调既要建立一套保护数据权利的民事机制,又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外部执法威慑机制,还要建立一套介于市场与政府之间的社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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