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华、沈杨:人工智能辅助司法裁判的实践困境及其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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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华:山东即墨人,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教授,从事法理学及商法研究。
本文原载《学术交流》2021年第9期,转载对注释与参考文献进行了省略。
[关键词]双重隐忧;自由裁量空间;司法责任
总之,将人工智能引入司法裁判,对于提升司法效率、规范司法运作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更重要的是,让我们重新审视人工智能时代下“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公正与效率”这两个传统且重要的价值命题,重新思考人工智能时代下司法活动和司法裁判者本来应当是什么。“司法裁判在本质上是一种向着普遍实践论证开放的复杂活动,即向着道德、伦理和实用性理由开放。”司法裁判者绝非是马克斯·韦伯所刻画的“诉讼机器”,成为“自动判决机”仍然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除非人类愿意赋予法律人工智能主体性资格,并将法律人工智能这一异化主体纳入法律框架和体系内,除非人类愿意与法律人工智能分享宝贵的法律资源,并将人类用来引领社会导向以及塑造法治未来无限可能的司法权部分交给仅会“形式推理”和“机械演绎”的机器,法律人工智能“辅助”司法裁判的功能定位无法发生根本性改变,只能在“辅助”的场域内继续发挥作用。当然,如何更好地实现人机协同,充分发挥法律人工智能服务于司法裁判活动的辅助作用,不仅需要我们解决人工智能辅助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和正确性难题,消解司法裁判者的“双重隐忧”,科学合理地厘定法律人工智能辅助司法裁判的权限并始终坚持司法裁判者作为司法责任承担者的主体性地位,还需要我们加大培养兼具法学和计算机科学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的力度,促进法学学科和计算机学科的交流和知识性融合,才能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资源供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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