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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联合发文,我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都有归属

2017-12-26 青岛政务网

  私营企业员工的个人档案不知由谁保管,自己的档案存放在哪难以查询……针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中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市人社局联合市委组织部、市编办、财政局、档案局于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对管理服务的主体责任、范围、流程等问题作出规定,让每份档案都有归属、妥善保管。

  《通知》明确要实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属地化”管理,档案由全市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服务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通知》对流动人员的类别进行了细分并明确了各类别档案管理归属。其中,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以及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由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管理)机构的同级服务机构负责管理;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由档案人户籍所在区市的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学籍档案,由户籍地或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区、市的服务机构负责管理;高(初)中期间出国留学人员、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由档案人户籍所在区、市的服务机构负责管理。

  在管理服务流程方面,《通知》提出要推进人事档案标准化建设,各项业务将统一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化操作手册》执行。同时,将进一步推进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今年年底,全市将统一安装使用“青岛市人事档案信息化系统”,新档案业务经办全部使用系统办理,服务事项逐步实现网办。

  《通知》还明确了七种严禁行为,包括:严禁用人单位保管非本单位员工人事档案;严禁无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保管本单位及非本单位员工档案;严禁未授权非公社会中介机构持有非本单位员工档案或以本机构名义为其代理单位办理存档业务;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严禁涂改人事档案;严禁在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严禁为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新建、重建档案。(信息来源:青岛日报、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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