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艺术博士专业学位设置思考
作者:张巍
内容提要:文章是对音乐艺术博士专业学位设置若干问题的讨论。通过对国内外相关学位体系现状的观察与分析,为我国音乐艺术博士专业学位体系的构建提供建议与思考。
关键词:学位教育;音乐艺术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体制
刊登于《音乐艺术》2018年第4期,第6~13页
本文是基于上述问题与现状的思考。通过对欧美音乐艺术博士专业学位培养体系的分析和观察,本文试图为我国的音乐学科博士层次表演人才的学位体系建设提供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并为未来该体系在建设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提供一个问题清单。
一
从学位类别与专业内涵上看,音乐艺术博士(英文名为Doctor of Musical Art,简称DMA)属于专业实践型学位。根据欧美已经开设此学位的音乐艺术院校对于这种学位的定位与目标来看,尽管各自特点不同,但总体上看,此学位对人才培养的基础目标是通过以探究的精神、学术研究的态度、大量的技术训练与丰富的艺术实践等方面来培养学生高水平的专业创作、音乐表演、音乐工具与管理等方面的应用能力及传播音乐作品相关知识的能力。与我国目前将艺术硕士(Master of Fine Arts,简称MFA)作为表演专业的最高学位不同,欧美在20世纪中叶就将表演专业学位延伸到了与学术研究型一致的博士学位。根据以上情况来看,我国在MFA阶段的专业设置大致与欧美相同,因此,将来若要将学位层次从MFA向DMA阶段延伸,其中自然应包含有音乐创作、指挥、器乐与声乐表演、室内乐与艺术指导、音乐教育、音乐科技与工程以及音乐艺术管理等专业领域,并以上述基础目标为前提来确定我们DMA学位人才培养的目标。
在西方教育发达地区如欧洲、澳洲、美国与加拿大等地,最初在音乐领域博士学位或是相当于博士学位的专业学位设置各不相同,除了将哲学博士视为学术研究型博士(即无论是哪一个学科的学术研究型博士都可视之为哲学博士)在全球学位体系中获得了共识之外,即便是内部有着专业一致性特征的一些博士学位也有着不同的名称。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散见的有以下称谓:
1.哲学博士(PHD,学术研究型)
2.教育学(音乐方向)博士(DE,学术研究型)
3.音乐教育博士(DME,专业实践型)
4.音乐艺术博士(DMA,专业实践型)
5.音乐博士(DM,专业实践型)
6.艺术博士(DA,专业实践型)
7.高级演奏家(或作曲家、指挥家等)文凭(职业证书)
在我国,由于2011年之前艺术学科并没有成为专门的学科门类,自然也没有相应的音乐与舞蹈学一级学科。音乐领域内各专业的博士学位设立在文学门类。尽管二者学科之间没有直接的关联,但学位授予名称上通称为文学博士。这一时期,虽然音乐在文学门类中授予博士学位,但其培养标准与方式与PHD是完全一致的,均为学术研究型博士。随着2011年艺术学科成为我国独立的学科门类,其学位证书也相应改变为目前的艺术博士。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都称为“艺术博士”,但我国目前的艺术博士学位在培养的类型上与PHD——学术研究型博士学位是一致的,这与美国作为专业实践型的“艺术博士”(DA)学位完全不同。
除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仅仅在20世纪80年代才刚刚发展专业博士学位外,在英国、法国等欧洲国家,作为专业博士学位的音乐艺术博士的发展大都起始于20世纪20年代。与同样作为专业实践型的“音乐教育博士”(主要培养音乐教师以及强调将音乐家作为大学教师的实用性人才培养)不同的是,音乐艺术博士虽然一开始不像学术研究型博士那样具有明确的定义,但是作为专业学位类型,它一开始便是关注博士生学术以外的专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在今天,音乐艺术博士学位的培养较之其他类别应当具有更强的创作、演奏、项目管理等实践性特征,已经成为这一学位培养的共识。除德国之外,今天欧洲和澳洲大部分的音乐学院或综合大学中的音乐学院,都开设了音乐学科专业博士学位的教育,虽然名称可能有所不同——有些学校称作“音乐艺术博士”,而另一些学校则称为“音乐博士”,但学位授予的对象则都是在创作、表演或是音乐项目的管理等专业方向的学生,且与学术研究型的博士学位在培养的模式和评价的方式上有明显不同。
在德国,高级音乐人才(博士阶段)的培养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虽然有各种不同的情况同时存在,但从90年代之后,德国大多数的艺术学院、音乐学院或艺术大学则都采用了双轨制的培养方式。其中明确规定了音乐理论、音乐学等专业采用学术研究型学位(即PHD)的授予方式;创作、表演与演奏演唱人才则采用艺术家文凭这类具有行业特征的职业证书的授予方式。这些艺术家文凭的名称虽然称谓各不相同(有的称为高级演奏家或作曲家证书,或高级独奏家文凭,或最高音乐家考试文凭等等),但是,由于对于申请者规定了必须是获得硕士学位者才可以申请这样的入门条件,且最终的考试标准与音乐艺术博士的专业标准完全一致(但不要求递交论文),所以,尽管这是一种类似于职业证书的文凭,但业内也将这种职业证书文凭等同于博士学位(PHD)看待。我国教育部在一段时间里还将这类证书认证为等同于博士学位。
美国的音乐艺术博士学位的开设则经过了不同的阶段。尽管今天大众普遍认为音乐艺术博士属于作曲、指挥和表演专业的学位,但它最初是为了音乐教育专业而开设的。1933年,纽约大学率先设立了音乐教育学(研究型)博士学位;1936年又开设了音乐教育(专业实践型)博士学位。这个时期开设这两种学位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二战所导致的美国的整个高等教育的转型,另一个方面就是当时越来越多的大学和学院要求其教职工拥有博士学位(这一点与今天中国许多大学招收教师的要求一样)。也就是从这个时期开始,美国“国家音乐学院协会” (NASM)和“国家音乐教师协会”(MTNA)开始了音乐博士专业学位课程的开发。直到1951年,国家音乐学院协会才批准设立音乐艺术博士学位。首批开设这个学位的三所教育机构分别为波士顿大学、南加州大学和伊斯曼音乐学院。1955年波士顿大学授予第一个音乐艺术博士学位。彼时NASM研究生委员会的主席霍华德·汉森在批准这一学位时,将其描述为“本质上是为音乐从业者(演奏家、指挥家、音乐教师和管理者)开设的学位”。虽然在1970年卡内基梅隆大学为了培养大学音乐教师应用型人才开设了音乐教育方向的“艺术博士”(DA)学位,但是,由于音乐艺术博士学位从一开始在其定位上就具有其专业的宽口径和实践性特征,在20世纪50年代批准这一学位后,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今天美国重要的音乐学院和综合大学的音乐学院中几乎一半左右的教育机构都设置了音乐艺术博士学位。2008年,在美国最新版的《国家音乐学院协会手册》中对这种专业实践型学位进行了明确的说明:“这类型的博士学位重视实践内容,如音乐作品的创作或表演,音乐作品知识的应用和传播,音乐教育学、中小学音乐教育的实践等等。其培养方案应注重学生的作曲、表演、教育等实践技能;在表演实践方面也应包含学术调查研究的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实践型和应用型特征是这一学位的核心特征,但所有授予DMA学位的院校都要求申请者递交学位论文并将论文答辩视为获得学位不可缺失的环节。
二
从整体的培养标准上看,尽管各个地区、各个学校在具体的培养方式和最终的评价方式上各有所不同,但由于对于这类人才培养的定位和目标上大致一致,因此,音乐专业博士学位经过多年的建设与发展,今天,无论是欧洲、大洋洲或是美国等地区,在这种学位实施的各个环节中均在标准上体现出了一些明显的共性。
首先,从招生或学位候选人的要求上来看,获得了硕士学位,或取得了相当于硕士学位标准的演奏家证书是参加入门考试的前置条件。同时,申请者必须参加专业面试(这点不同于学术型学位的申请者),以证明自己有优秀的专业素养、非凡的表演能力和卓越的智慧;当作为博士候选人时,申请者必须通过展示一系列与专业相关的能力来证明自己在未来能取得“杰出成就”并成为创造力和表演力兼备的艺术家;而具备较强的使用通用语言的能力尽管对于每位申请者都极为重要,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专业如歌剧、古典器乐、教育等,要求申请者掌握多于一门以上的外国语言也是一个基本的标准。
其次是在培养过程中的学分与课程设计方面。大多数学校要求学习者完成不少于60个学分的各类课程学习。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在计算学分时的内涵与标准不同,60个学分的标准大致相当于我国当今的高校学分体系中70~75学分。除了主修的专业课程之外,学生的课程领域必须包含表演实践类课程、音乐分析类课程、应用研究类课程、合奏、合唱、排演类课程及各类音乐会等等。其中表演实践类课程需达到一定的学分比例。作为以上课程的延伸,学习者不可避免地会承担音乐会以及表演研讨会的项目组织工作,这一工作尽管没有学分的约束,但却是不能不为和不得不为之事。
最后是获取学位的要求与标准。这里包含两个部分的内容。一是要求举办至少三场音乐会,一般为独奏(唱)音乐会、协奏曲音乐会和基于学位论文的主题解说音乐会(作曲专业的则为作品音乐会);另一部分是要求 提交论文并进行论文答辩。与我国今天艺术硕士的情况相同的是,虽然论文答辩在整个学位构成中所占有的比例不及音乐会大,但是提交论文并通过答辩却是获得学位不可缺少的环节。不过对于DMA学位论文的标准,教授和学位管理者们似乎都有某种默契,即论文可以围绕与毕业音乐会曲目相关的表演问题进行讨论,而不必像学术研究型论文那样去强调知识的创新和对问题解读的创见,尽管在实际操作层面去把握这个标准如其之难。
显而易见的是上述各个环节中对于学生表演能力的要求,以及对其参加各种表演实践的要求都具有很强的行业性与实践性的特点。完成以上环节在不同的学校虽然所需的学制不同,但大多数是在三年左右(作曲类博士往往更长)。但是,一种在学制上值得我们注意和研究的是,耶鲁大学在学术研究型(PHD)或音乐艺术博士学位的申请与其他学校有所不同,它在学制上是不确定的。其中包含几个不同的阶段,首先是接受三年全日制的课程学习,然后是离开学校自由从事音乐表演或创作工作而无须接受学校的评价,在积累了若干年(不等)的实践经历之后申请人可以提供相应的学位答辩材料回校提出答辩申请。我们可以认为,尽管耶鲁大学的这种博士培养模式或许在获得学位的环节时间较其他学校更长,但其培养过程中学生与社会生活实践的“牵手”无疑能帮助学生更好地审视自身的知识结构以便他能对两个方面所学到的知识进行重新建构。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在美国的音乐艺术博士比之欧洲的这一学位以及德国的高级艺术家文凭,更加注重其研究的部分。也就是说,在获得专业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过程中往往要体现出学生进行了理论和调查的研究。而理论和实践的结合点往往是专业的教育实践、课程设计以及表演或艺术实践的组织及政策方面。近年来的一些迹象表明,欧洲的一些音乐院校(尤其是多学科的音乐院校)开始重新审视现有的演奏家证书的培养体系,许多参与证书培养项目中的教授认为,即便学生未来是以演奏/演唱作为职业生涯,然而,在学期间必要的学术研究往往能更好地帮助演奏家更加深刻地理解他们所要表达的艺术作品。
结合以上对于欧美国家音乐艺术表演博士人才培养体系的观察与讨论,根据我国目前高层次音乐表演人才培养和社会需求的现状,现阶段在现有的艺术硕士基础上逐步开展音乐艺术博士学位的设置工作其必要性日益凸显。
一是国家文化战略对高层次专业实践型音乐人才的需求。“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强调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必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尤其是“十九大报告”中又一次将“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放在重要的位置。其中专门提到“要繁荣文艺创作,推动文艺创新,加强文艺队伍建设,造就一大批德艺双馨名家大师和培育一大批高水平创作人才”。由此可见,推动文化的大发展和提升国家文化的软实力是一项国家战略。而其中,高水平的文化人才的培养是关键。音乐艺术的高水平发展是实现国家文化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着眼于未来,若要真正讲好中国故事,我们高水平的音乐创作人才和音乐表演人才的培养面对国家文化战略的需要还有明显的不足。作为专业实践型人才的音乐艺术博士人才的培养,面对国家这种重大文化战略需求,应该加快其学位体制的建设和创新,加快对这方面专业人才的培养。
其二是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与国际学术平等对话的需要。“十九大报告”提出“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其中加强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的内涵式发展是重要的部分。在音乐领域中,完善研究生高水平人才培养的类型既是学科建设科学布局的内在要求,是学科建设的新的增长点,也是满足社会对高水平专业音乐人才的必然需要。在这个方面,如何在我们现有的学位体制中留住高水平的音乐创作与表演人才是人才培养的一个关键因素。尽管多年来中国的音乐高校在高水平专业音乐人才的培养方面培养了一大批举世瞩目的作曲家、歌唱家和演奏家,然而,由于我们在学位体制方面缺乏博士阶段的学位设置,仍然还是有大量高水平专业人才向国外流失。这不仅造成了我们音乐教育的成就与经验无法在一个更高的阶段得到体现和使用,也使得我们在高水平音乐表演人才教育的国际对话中丧失了先机和话语权。因此,音乐艺术博士学位的建设不仅关系着我们音乐院校的一流学科建设,也关系着我们在国际专业音乐教育中与国际同行构建平等对话的地位。
第三是国内高等艺术院校和普通高校相关人才及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在我国,音乐艺术高等院校和普通高校中的音乐艺术学院等教育机构不仅是培养高水平创作、表演和管理人才的主要阵地,也是诸多使用高水平音乐艺术人才的重要用人单位之一。从目前各音乐艺术高校情况来看,高水平音乐艺术人才的储备和供给状况已经令人担忧。随着老一代有经验的音乐家们不断离开岗位,许多下一代具有音乐艺术硕士学位的教师经过了多年的工作之后没有一个更高的学位或学位课程以帮助他们在日益竞争的大学环境中不断更新知识、提升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水平。同时,由于我国目前绝大多数高等院校(音乐艺术)在人才选用的政策上将博士学位视为高校招收教育和教学人才的必备条件之一,这样使得大量海外音乐艺术院校培养的学生因为拥有博士学位而符合条件被许多高校招录为教师。这一现象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不仅是高校音乐艺术教师的水平因为重学历学位轻专业能力而良莠不齐,另一方面是,国内的音乐艺术高校所培养的人才由于没有对等学位无法适应现这种人才政策,便彻底丧失了与国外高校公平竞争的机会。我国在音乐艺术教育领域多年的努力和改革取得的成果无法在音乐艺术人才的培养方面得到充分体现。
最后是人才分类培养目标和口径的扩大和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改革的需要。音乐学科中的各个专业领域各自都有着不同的学科特征,在整个音乐艺术生产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作用。音乐的创作、表演和理论研究三者各自都是整个艺术生产链上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只有功能之异,而无高低之分。“学”与“术”的结合实现了艺术产品作用于人类精神世界的全部功能。这其中,音乐理论以及音乐创作的博士研究生培养已经有了近两百年的历史。在学位体系方面,音乐理论和创作这两个专业领域之间形成了学术研究型向研究应用型相互衔接(从纯理论向理论与创作相结合)这样一种学科的承递关系。但是,承载着对音乐作品阐释这一重大任务的音乐表演学科在博士学位的人才培养方面多年来是缺位的。这不仅不符合表演学科经过了几百年的发展所形成的丰富的学科积累的状况,而且作为一种应急之举,尽管有一些院校通过某种折中的方式来培养博士学位的表演人才,但是,按照理论学科学术研究型的方式和标准来培养高级表演学科人才这种现状与人才分类培养的要求是完全相悖的。因此,无论从人才的分类培养、抑或是人才培养的模式改革方面都需要我们尽快完善表演专业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体系,使之能与音乐理论和作曲专业一起均衡发展。
从现阶段我国音乐表演人才培养的综合情况来看,设置音乐艺术博士学位的若干重要条件业已基本成熟,尽快在现有研究生培养体系中完善这一层次势在必行。一些前期所需要的必备条件已经具备且时机也逐渐成熟。首先,国内外的历史经验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实施依据和行动参考。欧美地区教育发达国家从20世纪30年代起至今在音乐艺术专业博士学位方面的经验——无论是在培养方案、课程的开发与建设以及培养模式方面都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基础和案例。他们在专业人才和学术研究型人才培养目标方面的深入思考、在知识体系与课程体系的组织方面所进行的细致探讨,以及在学校人才培养和社会实践方面的关联性的研究无疑是我们设置这一学位的最好借鉴;从国内来看,我国自1981年以来在音乐学科博士培养方面也积累了大量的经验,虽然这些经验主要集中在学术研究型博士研究生的各个方面,但多年来对音乐高级人才培养规律的探索和研究生教育教学综合管理方面的经验同样对我们开展专业博士学位的建设工作有很好的指导作用;最后,我国多年来作曲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虽然是在学术研究的领域,但是在具体的操作层面,由于在国际上将作曲划分为表演学科,且对于学生的培养都是按照“创作(表演)-研究”的模式进行,这种培养模式与欧美(尤其是美国)专业博士的培养方式极为接近,故我国在作曲博士学位人才方面的培养经验也同样为我们的音乐艺术专业博士的培养提供了参照。
目前国家教育政策和高校一流学科建设的战略也为这项工作提供了支撑。随着国家制定的各项人才培养政策等相关文件颁布,研究生教育中的高层次专业学位人才的培养无一不被放在了极为重要的战略地位。其中,尤其是对于专业博士学位人才的培养和培养体制机制的完善无论是国家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关于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以及《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中》都对此提出了明确的政策导向发展的规划要求。作为这一要求的具体体现,教育学、口腔医学、临床医学、工程、兽医学等学科领域都设置了专业博士学位,这些做法不仅体现了国家对于专业人才的需要,而且还为专业博士人才的培养打开了政策的空间并指明了发展的路径。此外,从2017年起,作为国家面向未来的教育战略,“双一流”大学和学科的建设也为音乐艺术院校的国际化的高水平音乐表演人才培养指明了方向。尤其是对于跻身于双一流建设队伍中的音乐艺术院校来说,表演专业的人才培养在硕士阶段已经占据了接近80%的比例,从这个意义上讲,表演艺术博士学位的建设工作,不仅仅是为高级表演人才提供一个上升通道,也是音乐艺术院校一流学科建设的一个重要的抓手,是对于办国际高水平的音乐教育最有力的支持。
此外,作为对国家研究生教育发展战略和有关政策的响应和准备,相关音乐院校也逐步开始了这类人才培养的探索。中央音乐学院、上海音乐学院和中国音乐学院在几年前以学术研究型学位的培养方式为基础,开展了“符合学术研究型博士培养标准”的专业学位人才博士培养的尝试。这些尝试大多集中在指挥、钢琴、声乐、弦乐、民乐等表演艺术学科。在其毕业环节和学位论文环节,大都采用了与作曲博士人才培养相似的培养方式和毕业标准。所培养的毕业生不仅具有很高的表演水平,而且还具备较高的对于本学科研究的能力并取得了相应的成果。这样的尝试,无疑为今后国家对于音乐艺术博士专业学位的设置提供了很好的基础数据和实践经验。
毫无疑问的是,充足的生源也为开展这一工作提供了支持。从2005年我国开始音乐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分类培养以来,目前全国有近三百余所音乐院校开展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无论是这些院校每年培养的专业硕士学位的优秀毕业生、还是那些经过十多年来的积累而汇聚在国家各个艺术院团中大量高水平的表演艺术人才和许多高校中的专业教师们,他们都有强烈的进一步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发展他们职业生涯的愿望。对于他们来说,获得专业博士学位并非锦上添花而是实际需要。这无疑为音乐艺术专业博士的设置提供了源源不断的高质量的生源保证。
五
然而,以上对于音乐艺术博士学位设置所进行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的讨论并非是说国家和相关部门开展这项工作已可行且无障碍而一蹴而就。相反,其过程中一些关键问题的思考、厘清和改善将会对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产生重大影响。基于笔者多年的研究与观察,无论在理论或是在实践层面,这些问题可能体现在以下各个方面:
1.根据人才分类培养的要求,进一步厘清在音乐领域中专业型博士学位和学术型博士学位在培养目标和具体内容等方面的问题;
2.处理好现今按学术研究型标准培养的作曲博士向未来按专业实践型进行培养的学位衔接工作。与之相类似的,是进一步处理好现今按学术研究型标准培养的表演学科博士向专业博士学位培养类别的转型问题;
3.基于历史发展和现今实际,不同的表演专业方向有着情况完全不同的知识体系的积累程度。因此,为了避免学位方向设置的泛滥,如何设置面向所有表演学科方向的知识体系标准的问题,以及是否将获得学术型学位授权点作为获得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前置条件问题;
4.前期对于与专业博士学位人才相匹配的核心课程、选修课程的开发和相应的课程体系建设的问题;
5.如何在充分考虑大学的人才培养和行业的人才需求两方面的特点来进行培养方案的设置问题。其中尤其重要的是如何设计专业学位的学位标准问题和培养过程中建立科学的培养模式问题;
6.导师队伍的标准与导师队伍的建设问题以及专业导师与课程导师团队的建设及其关系问题。其中,是否在这一学位阶段建立行业导师标准及行业导师参与教学的问题;
7.是否在专业博士学位授予体制之外建立专业博士课程的继续教育体制问题;
8.考虑到专业学位中的行业性特征,如何处理博士阶段在职与全日制的关系问题。是否可以在培养体系中采用耶鲁模式?
综上所述,虽然还有上述问题值得我们在下个阶段中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和研究,虽然有一些培养过程中的环节还需要我们进一步设计与完善,但从政策引导、办学条件、前期的准备以及社会的迫切要求等方面综合来看,音乐艺术专业博士学位的设置完全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正如“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在继续推动发展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这种不平衡问题在目前音乐领域的学位体制——专业博士学位设置方面体现得尤为明显。本文希望通过以上所开展的一些前期研究,为国家相关部门和艺术教育指导委员会开展这一工作提供相关依据和问题思考,并为下一阶段此项工作的推进尽绵薄之力。这也是本文的最终目的。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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