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踩坑!浪莎和郎朗夫妇代言合同中几个值得注意的实务要点
浪莎挺有意思的,几乎把和朗朗夫妇合同中的主要条款的全部内容进行了披露,甚至包括代言金额。
就是这么一个简单的代言合同的披露,在实务中也有一些要点是需要注意的:
首先是公告中对代言价格的披露肯定是欠考虑的。朗朗夫妇全球代言两年含税275万人民币,倒也没有想象中那么高。但是上市公司这个披露方法,至少是给朗朗夫妇带来不利影响,这个价格未来有人找其代言的话,肯定会拿出来说事儿。不过说实话,不知道朗朗有没有律师,对方上市公司签约,这个合同披露这么详细,不知道是不是得到了郎郎方的同意。做商业交易的朋友都知道,和上市公司签合同,上来一个需要关注的点就是你丫要不要披露?要披露到什么范畴?披露之前是不是需要先把内容给我看,甚至是同意。
如果没有经验的话,对方上市公司一签合同,就公告,你没有合同条款限制,就很难办。对方一句:我上市公司的披露义务就能把你给噎死。万达当年也被一家上市公司碰过瓷儿,也是踩在这个坑上。
其次是代言中的德行条款。
乙方艺人应避免于公开场合发表或从事任何 的政治性言论或行为,乙方有义务规范乙方艺人言行举止,不能实施 有违法定社会公德、有伤风化,有伤中国人民感情的言行。乙方艺人 不得出现涉黄、涉赌、涉毒等违法违规情形,不得出现离婚、婚外情、 嫖娼、家庭暴力、虐待动物等负面报道,不得出现触犯刑法以及引起社会关注的不良事件。如因乙方艺人言行以及前述事项造成甲方商誉有受负面影响之虞,经甲方书面通知七日内,乙方须公开澄清该等行为或事件以保护甲方之企业形象,否则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约,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全部已付款项,并得请求因此所受之损害赔偿。
这个德行条款倒是搞得挺齐全的。黄赌毒、各种负面报道和不良事件都包括进去了。而且后果很严重,终止合约、退还全部已付款项还要加损害赔偿。这个损害赔偿的规定还是个开口的责任,也没有规定上限,比如代言费的百分之多少等等。反正如果出问题的话,条款上肯定是被浪莎占到便宜。
第三是有些条款吧,写得挺那个的,都有值得考虑的地方。
比如交易的签约主体问题,这个和披露相关,也和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行使主体相关,现有的签约主体是不是合适的问题。再比如其中第一条叫有效期的规定
在合同规定发布区域内,广告有效期限从2023年3月1日到 2025 年2月28日止【实际起算日期以肖像及签名使用授权书出具之日为准, 肖像及签名使用授权书最晚应在2023年3月1日前出具】。
大家觉得这条有什么问题?
这合同不复杂,但是也提示大家,实务中还是要多考虑相关事项,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披露问题,以免出现这种刚披露然后又发公告取消的双方尴尬事项。
来学习
养成国际商务思维,避免踩坑,有效控制海外各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