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被送养,还能否继承生父母遗产?看看上杭法院是怎么判决这样的案例
上杭县的郭某从小就被送养,后因生父母的房子拆迁,面对拆迁补偿款分配,郭某与三个兄弟姐妹发生分歧,那被送养子女是否有权继承生父母财产呢?近日,上杭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定被送养子女无权继承生父母财产,驳回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
郭某9岁时被送养,他有三个兄弟姐妹。上世纪五六十年代,郭某的生父母相继去世,留有位于临江镇的一栋房屋。1985年,郭某的儿子梁某因进城工作,为免两地奔波,住在该栋房内。
2008年,因城区改造,该栋房被征收。在拆迁工作组的主持下,三个兄妹与郭某达成析房协议,郭某自幼被送养,无权继承郭家财产,但考虑到郭某体弱多病和亲情,三兄妹各拿出4万元共计12万元资助郭某,额外补偿梁某的装修费用,并通过银行转账至郭某账户,郭某对此出具收条,表示不再提出异议。
但近8年后,郭某生出了异议,他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析房协议,主张其有继承权,应重新分配房屋拆迁补偿款。
那郭某是否拥有对生父母财产的继承权呢?上杭县法院审理认为,郭某从小送养他人,根据收养法和婚姻法均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是法定继承人。此外,郭某主张三兄妹将拆迁前的房屋赠与他,遭对方否认且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认定。经协商自愿达成分割拆迁补偿款的析房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对郭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在法律上,子女被送养后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已经消除,因此一般来说,被送养子女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但有两种例外,一是生父母生前立有遗嘱,将个人财产部分或全部赠与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那么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就有权取得受赠的财产。二是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依法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来源:上杭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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