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奖3000!发现请举报!
街坊们注意啦!
9月16日起,
举报重大事故隐患、
违法生产经营建设,
举报瞒报、谎报事故,
最高可获奖励30万元!
快和小斗一起来了解!
近日,斗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珠海市斗门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2年9月16日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16日止。
点击查看《办法》全文👇
遇到哪些情况可以举报呢?
下面这些大家要看清楚了!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适用范围
举报奖励的适用范围为斗门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斗门区应急管理局、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办法》特别规定,在从业人员已向本单位报告事故隐患后,有关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及时启动整改工作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可以按本办法规定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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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奖励标准
经调查属实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
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
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
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
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
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说了这么多,
万一发现了相关线索,
应该如何举报?
一起来看看!
●举报方式:
一、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
二、拨打区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756-2780278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的联系方式,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举报内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举报事项处理:
《办法》明确,根据遵循“属地为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受理、上报、交办或者移交举报事项,明确了受理核查程序、核查办理期限和反馈时限,规定了负责举报事项处理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告知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患生于所忽,祸起于细微,
安全生产无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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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叶雨柔
编辑:谭古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