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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是怎么回事?

法兰西360 2023-07-03

 

 

作者|儒思忧|© 法兰西360

 

 

最近几年来,法国“宪法委员会(Conseil Constitutionnel)”一反以往无声无息的宁静状态,通过几个裁定(décision)屡屡发出“振聋发聩”之声,在整个法国媒体和舆论界激起了极大反响,也引起愈来愈多的法国人对它的好奇与关注。

 

特别具有象征意义的是:20125月,奥朗德当选总统后,便立即让议会通过立法,以实施他在竞选时所作的对收入超过1百万欧元的个人征收75%税收的诺言。然而,20121229日,犹如晴天一声霹雳,宪法委员会裁定宣布被列入《2013年度财政法律》中的这一征收75%所得税的规定为“违宪”!

 

201374日,宪法委员会又作出一项令许多人不敢相信的裁定:宣布法国前总统萨柯奇2012年总统竞选开支财务帐目不合法!

 

这些以往人们闻所未闻的裁定,经法国媒体报道之后,在普通法国人眼里,宪法委员会更是蒙上了一层愈来愈“厉害”和“权力无边”的神奇色彩。

 

那么,法国的“宪法委员会”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它在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的制度架构中到底扮演着什么角色呢?

 



 

一﹑法国宪法委员会有什么用?

 

法国宪法委员会由1958104日《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设立。这是一个史无前例的新设机构,它既不是普通司法法院的“上司”,也不是行政法院的“顶峰”。

 

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包括:

 

–首先是负责保证宪法得到遵守。为此,宪法委员会行使合宪性审查(contrôle de la constitutionnalité),也即对议会表决通过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进行检查;

 

这一合宪性审查对组织法律和议会条例具有强制性;自20087月的宪法修正案以来,宪法第11条规定的法律提案在付诸全民公决之前也须接受合宪性审查;对于普通法律和国际条约则不具有强制性。

 

–自20087月的宪法修正以来,如在司法诉讼过程中,发现某一现行法律条款侵犯受宪法保障的权利与自由时,经国家行政法院(Conseil d’Etat)或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移转(renvoi),宪法委员会也可受理对相关法律的合宪性检查。

 

这一措施使得任何公民个人都有权通过抗辩途径(par voied’exception)就某一部已经生效的法律的合宪性向宪法委员会提诉;而这在以前属于不可能的事;因此,法国的受法院判决的人(justiciable)–也即所有居民–从此拥有了一项新的权利,即“QCP(合宪性优先问题)”;

 

–宪法委员会在对法律进行合宪性检查时,也负责裁定行政权与立法权之间的权限划分,特别注意保证立法机构尊重公民的基本自由与权利;

 

–宪法委员会也是裁决各类全国性选举(consultations nationales)–如:总统选举﹑全民公决(référendum)以及立法选举和参议院选举–合法性(régularité)的法官;例如,有关总统候选人﹑国民议会议员和参议员候选人的选举开支帐目纠纷的上诉案须由宪法委员会裁定;

 

–在遇到某些特殊情况时,须由宪法委员会发表意见或确认某些局面的存在,例如:总统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或职务空缺﹑证明出现可按宪法第16条规定赋予总统特别权力的局面等。

 



 

二﹑宪法委员会是如何组成的?

 

法国的宪法委员会由9名成员组成;成员分别由共和国总统和议会两院议长任命;任期9年,不得连任,也不得撤换,以保证成员(或称宪法法官)的独立性。

 

根据20087月的宪法修正案,由总统提名任命的委员人选须经议会两院的法律委员会(commission des lois)表决通过;总统任命人选只有在两院各自法律委员会的反对票累计不超过有效票3/5的情况下才能生效;

 

由议会两院议长提名任命的委员只需征求相关议院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即可;

 

除了这9名获任命的委员(宪法法官)外,按直至目前的规定,凡在世的卸任总统均为宪法委员会的终身当然成员(membre de droit à vie)

 

截止今天,曾以前总统身份担任或担任过宪法委员会当然委员的人数有限,其中包括:60年代初的万桑奥里约尔(Vincent AURIOL)和勒内柯迪(René COTY):两人均为第四共和国时期的总统;前总统瓦雷里吉斯卡尔德斯坦(Valéry GISCARD D’ESTAING)20044月放弃所有其它民选职务以后,也成为当然委员;雅克希拉克(Jacques CHIRAC)2007年卸任后也进了宪法委员会;2012年总统大选中败选的尼古拉萨尔柯奇(Nicolas SARKOZY)也曾在宪法委员会“报到”登记;但到目前为止,只有吉斯卡尔德斯坦正常参加审理活动,希拉克因健康原因,萨尔柯奇则因本人涉嫌司法案件而不再参加宪法委员会的实际审理活动。

 

现任法国总统弗朗索瓦奥朗德(François HOLLANDE)已宣布一项宪法修改方案,决定从他卸任开始,前总统不在担任宪法委员会的当然委员。这一宪法修正案目前还在审议中,只有获得议会两院联席会议五分之三多数投票通过后才能生效。

 

宪法委员会的成员每三年更换三分之一。遇部分换届时,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议长各任命一名委员(宪法法官),新任法官于当年三月初就任;就任时须向总统宣誓;前总统当然委员可以免除宣誓。

 

宪法委员会主席由共和国总统在宪法委员会法官中指定。直至目前,总统都是在他所任命的三名委员中物色主席人选。如遇赞成与反对票数相等,宪法委员会主席一票具有决定性作用。今年离任的让–路易德布雷(Jean-Louis DEBRE)20072月由当时的希拉克总统任命为主席。

 

2016210日,奥朗德总统决定任命前外长罗朗法比尤斯(LaurentFABIUS)为宪法委员会主席,并按宪法规定,将这一任命案递交议会两院法律委员会批准。2016218日,法国议会的国民议会(Assemblée nationale)和参议院(Sénat)的法律委员会以38赞成1票反对的结果批准了由总统提交的宪法委员会主席任命案。同时,议会两院法律委员会还对另外两名分别由国民议会议长克洛德巴特洛纳(Claude BARTELONE)和参议院议长杰拉尔拉尔歇(Gérard LARCHER)提议新委员任命案发表了同意意见。这两名新的宪法委员会委员是:由国民议会议长提议的现任国民议会秘书长柯丽娜卢基安(Corinne LUQUIENS)取代离任委员勒诺德诺瓦德圣马克(Renaud DENOIX DE SAINT-MARC),由参议院议长提议的国家行政法院法官(conseiller d’Etat)米歇尔毕诺(Michel PINAULT)取代居易加尼威(Guy CANIVET(居易加尼威)

 

依照法国宪法规定,担任宪法委员会法官无任何年龄或法律资格要求,这也是法国宪法委员会与其它民主国家的宪法法院的不同之处。但在实际任命时,几乎所有被任命的成员均为曾经担任过国家高级职务的法律专业人士–例如司法官﹑律师或法学教授等。

 



 

法国宪法委员会现任委员名单

 

Lauren tFABIUS(罗朗法比尤斯),主席,20162月由总统任命;

 

Valéry GISCARD D’ESTAING(瓦雷里吉斯卡尔德斯坦):当然成员;

Jacques CHIRAC(雅克希拉克:当然成员,自2011年起不参与审理;

Nicolas SARKOZY(尼古拉萨尔柯奇):当然成员;自2013年起不参与审理;

 

Corinne LUQUIENS(柯丽娜卢基安20162月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

Michel PINAULT(米歇尔毕诺)20162月由参议院议长任命;

Michel CHARASSE(米歇尔夏拉斯)20102月由总统任命;

Claire BAZY-MALAURIE(克莱尔巴齐马洛里)20108月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

Nicole MAESTRACCI(妮柯尔玛埃斯特拉西)20132月由总统任命;

Nicole BELLOUBET(妮柯尔贝鲁贝)20132月由参议院议长任命;

Lionel JOSPIN(里约内尔若斯潘)201412月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

Jean-Jacques HYEST(让–雅克耶斯特)201510月由参议院议长任命;

 

新任法国宪法委员会主席罗朗法比尤斯,今年69岁,2012年至今年2月初曾任法国外交与国际发展部长。

 

法比尤斯既是巴黎高师毕业生(normalien)﹑文学学衔教师(agrégé de lettres),又是法国国立行政学院(ENA)毕业生;1978年当选为滨海塞纳河省籍(Seine-Maritime)国民议会议员;1981年受命担任密特朗治下首届社会党政府预算部长,1983年改任工业部长;19847月,年仅37岁的法比尤斯成为法国历史上最年轻的总理,直至1986年。法比尤斯曾在1988年至1992年和1997年至2000年两次出任国民议会议长;2000年至2002年还曾担任过法国经济财政部长。

 



 

三﹑宪法委员会成员的地位是什么?

 

宪法委员会成员的地位(statut)旨在保证他们所作裁定的公正性(impartialité)

 

通过向总统宣誓,宪法委员会的法官尤其必须作出承诺严格履行使命,即便在离任后还依然恪守辩论与投票秘密,并对曾经或可能受宪法委员会裁决的案件不采取任何公开立场;而这最后一项义务的目的是保证宪法委员会委员相对于公众舆论的独立性。

 

法国宪法委员会委员相对于政治权力的独立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得到保证:

 

–宪法委员会成员任期不得延长;

 

–通过组织法律(loi organique)规定了宪法委员会法官职务的不能兼任规则;例如,不得担任政府部长﹑国民议会议员和参议员﹑欧洲议会议员﹑社会经济环境理事会成员及任何其他民选职务;宪法委员会法官在职业上须受与议员同样的不能兼任规则的约束;例如,不得担任私营或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也禁止担任政党党内领导职务;

 

–通常在实际任命中,选择已接近职业生涯末期的知名人士担任宪法委员会法官职务;

 

此外,宪法委员会成员也享受某种经济上的独立,规定可领取的津贴额相当于法国公务员最高级别的报酬待遇;宪法委员会主席2013年的每月毛工资金额为6950.08欧元,成员为6338.88欧元;作为当然成员的前总统的月津贴也是6338.88欧元;加上各类津贴,每位委员每个月的毛收入总额14000欧元左右。据法国议会的预算文件,《2015年财政法律》(Loi de finances 2015)为宪法委员会成员待遇所安排的预算总额为1790000欧元,据此可推算出每人每月的平均毛额为14916.67欧元。

 

 

四﹑宪法委员会如何保护宪法?

 

法国宪法委员会通过行使“合宪性审查(contrôle de la constitutionnalité)”保护宪法;所谓“合宪性审查”是指议会通过的法律和政府签署的国际条约是否符合“合宪性整体(bloc de constitutionnalité)”。

 

–“合宪性整体”指的是议会在履行立法使命时必须遵守的原则与规定整体;它的内容是由宪法委员会通过其裁定逐渐建立起来的:

 

宪法委员会最初行使合宪性审查时,只检查核实法律是否符合1958年宪法条款。而在1971716日裁定中,宪法委员会将“合宪性整体”扩展到了1789年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和1946年宪法序言所宣布的权利与自由;

 

“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宣布了作为自由民主基础的各项原则–诸如:自由﹑安全﹑言论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1946年宪法序言则列举了被共和国法律所承认的各项基本原则(如结社自由)和社会经济原则(如:健康权利﹑教育权利﹑全民团结互助等)

 

200531日的宪法修正案又增加了列入宪法序言的2004年环境宪章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这一合宪性审查对组织法律和议会条例具有强制性;自20087月的宪法修正以来,宪法第11条规定的法律提案(proposition de loi)在付诸全民公决之前也须接受合宪性审查;对于普通法律和国际协议则不属自动检查,而是需要向宪法委员会提诉。

 

这两种情形均属事先检查,也即在法律生效前行使检查。当宪法委员会认为某一法律违背所确认的原则时,可以对该法律进行全部或部分删除;它也可以不予删除,但发表解释保留,也就是宣布相关法律在某种解释之下符合宪法。

 

–自20087月份的宪法修正案以来,宪法委员会也可以在国家行政法院或最高法院移转(renvoi)的情况下对已经(或正在)生效的法律行使合宪性检查,或将其废除;

 

这一程序可以在某一诉讼当事人认为某一法律条文侵犯宪法保障的权利与自由时动用,这也就是现在愈来愈被“受法院判决的人(justiciable)”采用的“QPC(合宪性优先问题)”程序。

 

法国宪法委员会通过拓展“合宪性整体”和使用有效的监督手段竖立起了“法治国家(état de droit)”担保人的形象。

 



 

五﹑谁有资格向宪法委员会提诉?

 

宪法委员会不能自行立案。但除了自动立案的情形(如:议会条例或组织法律)外,宪法委员会只有在有资格当局向它提诉时才对法律或国际条约行使合宪性检查。

 

1958年宪法委员会成立时,曾只有四大权力机关有资格向其提诉;这四大权力机关分别是:共和国总统﹑总理﹑参议院议长和国民议会议长。

 

19741028日的宪法修正案把宪法委员会的提诉权扩大至60名联署国民会议议员或60名联署参议员,以便使议会中的少数派政党也能请求对某一法律进行合宪性检查。这一改革一方面导致了宪法委员会救济案大量增加,另一方面也使得宪法委员会得以树立基本权利与自由的有效捍卫者的形象。

 

通常是由议会通过的某一法律的反对者向宪法委员会提诉,有时也会为了对某一获得共识的重要法律进行确认而向宪法委员会提诉(例如19977月的生物伦理法律)

 

2008年以前,向宪法委员会的提诉权曾相对有限,而且也只能以“事先检查(apriori)”方式,也即在法律生效或条约获得批准之前行使;

 

自从20087月的宪法修正案以后,提诉权也能以“事后检查(a posteriori)”方式行使,而且,法国公民可以利用司法诉讼之际,对他们认为侵犯其权利和自由的法律要求进行合宪性审查。当然,公民不是直接向宪法委员会提诉,而是透过受理请求的国家行政法院或最高法院。

 

 

六﹑宪法委员会如何进行合宪性审查?

 

法国宪法委员会是一个常设法庭,依照提诉请求节奏开庭审理。宪法委员会只以全体庭方式(en séance plénière)开庭与审判;其决议须受法定人数(quorum)规则制约;依照这一规则,须由七名法官实际出席,其决议才能有效。如遇赞成与反对票数相等,宪法委员会主席一票具有决定性作用。不允许公布不同主张;分庭及全体庭讨论以及表决既不对公众开放,也不予以公布。

 

一般案件审理由一名被宪法委员会主席指定为报告人的法官负责;选举纠纷例外,须由宪法委员会三个分庭中的其中一个分庭负责;每一分庭由三名通过抽签指定的法官组成,但每一法官须由不同权力机关(如总统﹑议会两院议长)任命;

 

宪法委员会采用的程序为书面与对质程序(procédure écrite et contradictoire)。但在交由某一分庭审理的选举诉讼案中,当事方可以要求被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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