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自己人”?谁是“陌生人”?
作 者 | 贺来,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院长、教授
原 题 | “陌生人”的位置——对“利他精神”的哲学前提性反思
原 载 |《文史哲》2015年第3期,130-137页
费孝通曾以“维系着私人的道德”来概括传统社会中国人的道德。这种道德有别于“陌生人”之间“人人平等”的“团体道德”,“中国的道德与法律,都因之得看所施的‘对象’和‘自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度上的伸缩。”“陌生人”在这种道德价值体系中,是被极度边缘化的。
传统中国人最重视的道德规范莫过于“三纲五常”“三纲六纪”“五伦八德”。其中,“孝悌”被视为“仁之本”“父子关系”“兄弟关系”因而成为最基本“两伦”。“国”与“家”具有同构性,君臣如父子。“一日为师,终生为父”,“师尊”具有父亲般的权威与地位。朋友则是兄弟关系的延伸,在很多场合,“朋友”即意味着可以“称兄道弟”。就此而言,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伦理体系,是以血缘亲族(“自己人”)关系为范本扩展而成的。林安梧据此认为,中国人的道德意识具有浓厚的“私人”品格。在这种伦理系统中,“陌生人”是父子、兄弟、夫妇、君臣、师徒、朋友、族人、熟人之外的“他人”,是“外人”“生人”“路人”“与己无关的人”。除非通过某种途径或中介使之成为“自己人”,否则,“陌生人”便无法适用既有伦理体系中的道德规则。于是,对陌生人的“冷漠”乃至“粗暴”,便与对“自己人”的温情脉脉和“一体之仁”形成鲜明的对照。
今天,中国人的生活世界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传统伦理价值积淀成一种深层的“文化心理结构”,仍然影响着我们在日常公共生活中对待“他人”的态度。实际上,中国式的“市场经济”“自我主义”等观念,正在或已经成为“拒斥陌生人”的伦理或理论依据。
“利他精神”的思想前提
哲学意义上的实体,至少具有以下两大特点:第一,它是一切存在者的终极基础,任何存在者只有被还原为最终实体,才算获得了“合乎逻辑”的解释;第二,它超越时间和历史而永葆“同一性”,对差异性具有绝对的主导性或支配权。也就是说,一切存在者只有被纳入和吸收到这种终极的同一性“实体”中,才能证成自己“合法性”。这种“纳入”与“吸收”,便正是所谓的“总体化”。反之,未能充分融入这种同一性“实体”的异质的“他者”,则仅具有“偶然性”“边缘性”的“等而下之”地位,乃至被视为虚假之物遭到清洗。就此而言,“实体主义—总体主义”思维,具有“求同”而“排异”的本性。排斥和抹杀“他者”是其思想底色。
“维系着私人的道德”是以“自己人—共同体”为“实体”的“总体化”思维模式。它相信,对于每一个人的生命存在来说,通过血缘、亲缘、地缘等亲密私人关系联结起来的共同体具有“绝对实在”的意义,它规定了每个人的生活空间、生存意义、人生幸福与价值归宿,是决定每一个人全部生活内容的“至大无外”“至小无内”的终极力量,构成了人之为人的“本质”,蕴含了人之为人的全部“奥秘”。所谓道德责任,权利和义务,对他人的真正关怀和爱心,只在“共同体—实体”内部才有意义。这就彻底堵塞了现代意义上的“利他精神”的生成。
“自我主义”则是以“自我”为“实体”,在此基础上“总体化”出道德价值体系。“自我”成为“实体”,意味着“自我”是“绝对的实在”“最终的根据”和“永恒的同一性”,具有终极和绝对的权威性,构成了人的知识、人与世界、人与人关系的至高无上的尺度和标准。当“自我”获得了这样的地位时,必然充满“占有”和“控制”的欲望和意志,而对一切异质性和差异性因素施展削平和宰制的绝对权威。显然,在“自我”被实体化和总体化的条件下,“自我”成为最终的、唯一的目的,“自我”之外的“陌生人”或“他人”,则成为满足和实现“自我”目的的手段和工具。这与“利他精神”在根本上是南辕北辙的。
重建人的自我理解
“作为他者的自身”这一概念最早由法国哲学家利科提出,但它所表达的不仅是利科个人的见解,而是代表着越来越多当代思想家们关于何为“人”的理解。“作为他者的自身”包含相辅相成的两方面的价值关切:第一,它要求把个人从共同体的藩篱中解放出来,使之成为独立的生命个体;第二,它要求摆脱自我中心主义的封闭“个体”观念,认为个体人格只有在与他人的相互承认与交往关系中、在把他人视为“目的”而非“手段”的过程中才能生成。它既不从“大写的人”,即从“共同体”的角度理解人,也不再从“小写的人”,即从抽象“自我”的角度理解人,而是真正站在“个人”与“他人”的关系的角度,把每一个人理解为“自我”与“他人”的内在统一体。
“作为他者的自身”首先表明,每个人的“自身”之所以成为可能,必须以“他者”的存在为条件。黑格尔认为,人之区别于动物,就在于人的每一个欲望,都最终是与获得他人“承认”的欲望内在联系在一起的。而在当代西方哲学中,维特根斯坦对“私人语言”的反驳及对“语言公共性”的阐明,海德格尔从生存论视域批判胡塞尔的“自我中心主义”并把“共在”视为人本源性的生存论环节,梅劳—庞蒂对传统哲学把自我实体化并因此导致的把“他人”存在视为困境和耻辱观念的批判,并强调“自我”与“他人”的“相互纠缠”,哈贝马斯把人的“个性化”与“社会化”视为同一过程的“交往主体性”,等等,都越来越深入地彰显了这样一种“人”的观念:个人“自我”与“他者”并非主客二分的对象性关系,“他者”实乃“自我”成为可能的基本条件。相应地,每一位“自我”的意义和价值,必须以“他者”为条件。
从“作为他者的自身”这一核心概念出发,可以确立一种关于“人”的全新观念。它将拆除“自我”与“他人”之间的墙壁与藩篱,把“自我”的存在及其生存意义与“他人”内在关联在一起,使“爱他人”与“爱自己”结合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在此意义上,基督教的“爱一切人”,康德所说的“人是目的”,勒维纳斯所说的对“他人面孔”的敬畏,鲍曼所说的“对他人的道德”等,虽然各自思想背景迥异其趣,但都说出了一个共同的真理:对“陌生”的“他人”的开放、尊重、承认与爱,构成每一个“自我”主体人格形成和塑造的根本动力,也构成道德的深层源泉。
首先,必须对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中以“共同体”为中心的“维系私人的道德”的价值盲点进行深刻的批判与反省,破除以私人关系的亲疏远近来确定尊卑上下等级的价值壁垒,真正把“自我”与“自己人”之外的每一个人当成具有独立人格的生命个体,去切实尊重与关怀他们的尊严和幸福。只停留于血缘情感以及由血缘情感衍生的私人关系,表明人们的生存状态仍然沉浸于纯“自然的动物状态”而没有真正进入人的“社会状态”。而进入“社会状态”,意味着真正把每一个人,包括与自己并无“私人关系”的陌生的“他人”都当成人去看待。基督教有“爱你的敌人”之说,在现代社会转化为“平等爱一切人”的价值,这里的“爱一切人”完全是在超越了“共同体”中心条件下,包括对“陌生的他人”在内的每一个人的人格和尊严的爱。这对于热衷于一切讲私人关系、只认“自己人”和“小圈子”的中国人来说,似乎是难以理解的。然而,这恰恰是我们的社会和文化中最为匮乏也最为亟须确立的伦理价值。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彻底超越“亲”与“疏”、“上”与“下”、“朋友”与“敌人”、“合群”与“异己”等造成的狭隘的二元对立关系,克服所面临的诸多道德困境,建立人与人之间更为良性与健康的关系,推动人们道德水准的现代转型与全面提升。
往期精选
停刊七年的学刊,复刊为何能征得70万疯狂订阅?
他竟然也曾经在《文史哲》发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