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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色才是真相,女辅警案会改判吗?

南方找北 2021-03-27

南方找北 |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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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女辅警许艳案成了现象级话题,(见《同情女辅警,因为都在担心被权力睡了》)案件也可能出现重大反转。


3月15日,许艳的父亲接受了红星新闻的采访,明确表示:许艳并非敲诈,是这些公职人员“欺负”、“玩弄”了许艳。“犯错误的是他们,不能把屎盆子全部扣我女儿一个人头上。”


从许艳父亲接受的采访得知,许艳是卫校毕业,2014年工作以来,都是在医院当护士,直到2018年才当上辅警。


可能是那位派出所长升为副局长了,把她安排在自己辖区做辅警吧。


这个信息很重要,一个刚上班的19岁护士,会去敲诈当地的派出所所长,这可能吗?


从判决书可以看出:

 

1、2014年3月-2015年1月,许艳与时任灌云县公安局南岗路派出所所长孙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

 

2、2014年5月-8月,许艳与灌云县侍庄派出所所长朱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

 

3、2016年6月-8月,许艳与灌云县公安局副局长寇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

 

4、2016年3月-5月,许艳与连云港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刘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


到底是谁脱了谁的衣服?


一目了然。


就是说,许艳还是小护士的时候,就被几位所长弄上了床!


而上述中的刘某乙,在2016年5月,与许艳分手了,但在一审判决书中有这样表述:2018年3月-2019年4月,许艳再次与时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刘某乙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

 

这在时间点上就吻合了,这个刘某乙是从派出所长的位置上,高升到了分局副局长。

 

也就是说,许艳在与刘某乙恢复床上关系的时间节点,被招进了刘某乙当领导的海州分局当辅警。


明显就是权色江湖,权色才是真相。


许艳父亲在接受采访时说:

 

我女儿案发那天,她正好在家,她跟我们说,刘某乙出事了,相关部门要她去配合调查。她告诉我们,刘局长给了她50万元,她要把这个钱退回去。

 

她那天走后,就再也没有回来。


这里面还有一个细节,许艳的父亲在采访时透露:2019年3月,这位刘副局长,用许艳的手机,给许艳的母亲打了电话,在电话里说:许艳怀孕了;他会和他老婆离婚,跟许艳结婚;他会处理好这件事的。


当时许艳的母亲还说了“我家闺女不出事就算了,出了事我饶不了你”之类的话。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我女儿和他分手,天天去闹,还寻过短见”。


如果许艳的父亲说的都是事实,那么事件也差不多真相大白了。


就是这位公安分局副局长刘某乙,他于2019年5月下旬被立案调查,在调查的时候因为受贿,才牵出了许艳。


警方很快查了她的银行转账记录,结果拔出萝卜带出泥,一大串男人都被抖搂了出来。

许艳当然也不清纯,但从她空窗一年多来看,她并不是人们想象中的“淫妇”。


自从当上了辅警,她就只和刘副局长一个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而刘副局长还向她的母亲保证要和她的老婆离婚,要和许艳结婚。

 

如果不是后来刘副局长被查,如果刘副局长还能一路高升,想一想,许艳会是这种结局吗?


嗨,她可能真的成了局长夫人,也可能从辅警摇身一变成了一名正式的RM警察呢。


2


有个叫老歪律师的点评,在网上热传:



那么,权色之下,二审会改判吗?


不是要为许艳翻案,而是要为法律正名。


昨天,我在网上读到据说是湖南检察官肖佑良的文章:《许艳无罪,一审判决丢人现眼,有严重政治错误》,推荐参考:    

   

在网上看到许艳敲诈勒索案在疯传,微信群内炸开了锅。笔者看了判决书及大家的议论,深感耻辱,判决书丢人现眼呀。如果许艳敲诈勒索案罪名成立,这就意味着睡了许艳姑娘的公职人员,都是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在法律上就应当追缴许艳敲诈勒索所获得的赃款,并退还被害人。


如此一来,灌南县公安、检察法院经过刑事诉讼,以判决书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宣告,法律保护公职人员对人家姑娘的白睡行为。公职人员睡了人家姑娘,想给多少钱,可以随意,姑娘如果胆敢多要,就是敲诈勒索犯罪,就要判处十多年刑罚,还要附加判决人家姑娘根本不可能支付的高额罚金500万元。歧视女性达到这样程度,实属罕见,令人发指。

    

许艳索要钱财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公职人员在睡人家姑娘前,早就是有心里预期的,肯定要付出代价的,不可能是白睡的。公职人员既然敢睡,不要怪人家敢要。


至于许艳索要财物时,寻找什么理由和借口,那怕是虚构的理由,都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你的确睡了人家这个基础事实存在,人家姑娘问你要多少钱,那完全是人家姑娘的自主范围内的事。


当然,睡了人家姑娘的公职人员给不给,给多少,那也是你公职人员自主范围内的事,只是公职人员根本没有资格去告发人家姑娘敲诈勒索犯罪。据传在9名公职人员中,并没有人去告发许艳敲诈,而是有人因其他事情案发牵出来的,如果是这样,更加出丑了,更不应该追究许艳的刑事责任了。


判决书中所载:许艳“以自己家人找被害人闹事、买房、怀孕、分手补偿等为由,抓住公职人员害怕曝光后影响工作,家庭、名誉的心理,先后敲诈9人共计人民币372.6万元。”


这段文字如果使用法言法语表述,就是以公布他人隐私相要挟敲诈勒索他人财物372.6万元。问题是,这里所谓的个人隐私,不属于敲诈勒索犯罪意义上的“他人隐私”,而是许艳与睡了她的公职人员两人之间的共同隐私,许艳有权公开,法律并不禁止许艳公开自己与他人之间的隐私。


因此,许艳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以公布他人隐私相要挟,敲诈他人财物的行为,也就是不符合敲诈勒索犯罪的构成要件。

    

总之,此案定性错误,有罪判决存在明显性别歧视,公然保护公职人员白睡人家姑娘,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二审法院应迅速纠正错案,及时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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