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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学习与解析《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六)

轻松财税 2021-12-09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

(1)信息推广服务费税前扣除问题

问:企业为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或服务,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宣传,第三方平台公司收取的开票内容为信息推广服务费的支出,是作为信息服务费扣除,还是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

答:一般情况下,企业为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服务或形象发生的支出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虽然发票载明的内容为信息服务费,但由于实际是企业为了宣传本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而发生的支出,因此应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解析:现在企业投放广告与宣传的途径日益多元化,而网络就是主要选择。作为接受推广任务的平台,也许根本就没有广告经营资质,所以就开不出广告业发票,而只能以信息服务费等内容开具。北京市这个回答,基本上尊重了客观现实,也遵循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所谓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各种媒体宣传等方式,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目的所支付的费用。

而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现在网络上业务推广活动千奇百怪,但是目的还是为了企业促进销售,所以其支出理应作为业务宣传费进行税前扣除。

一般来说,只要和企业宣传有关的费用,如果不符合广告费的标准,企业都可以放入业务宣传费中。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支出在2008年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后是合在一起计算税前扣除的,在这之前是分别计算税前扣除的。因此现在税务上区分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最主要的意义是,广告费用必须取得发票,而业务宣传费用有时不一定需要发票(例如业务宣传赠送自制产品就不需要取得发票)。

同时,对于公司会计核算来说,有时需要区分开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以便于公司进行财务分析。

注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

 

(2)赞助活动中宣传本企业形象发生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问:公司赞助第三方活动,要求对方在活动中展示我公司的标识和形象信息,公司会计核算计入赞助费科目,此类支出是否作为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还是可以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对于宣传企业的产品或形象具有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从税前扣除。

该公司赞助第三方活动如果是为了宣传企业的形象,具有广告性质,可以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从税前扣除。

解析:“在商言商”,企业除了公益捐赠外,对于一般的赞助支出基本上都是要求有回报的,如要求对活动冠名、在活动中展示企业形象等,这种赞助本身就是为了提高企业或产品的知名度,具有广告性质,理应在税前进行扣除。

具有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会计核算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业务宣传费中核算,而不是在“营业外支出——赞助支出”核算。

 

9.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问题

(1)问:业务招待费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答:税法并未明确界定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因发生业务招待行为而产生的费用一般作为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通常包括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宴请客户及因接待业务相关人员发生的餐费、住宿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以及向客户及业务相关人员赠送礼品等开支。

解析: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 

一、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业务单位人员的开支;

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业务单位人员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邀请业务单位人员到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支付的业务单位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等。

这里要注意:财务人员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一般来说,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

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为业务招待费。

(2)非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问题

问:不是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国税函〔2010〕79 号第八条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未限定于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相关性分析,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会发生业务招待行为,相应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因股权投资而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包括股息、红利以及转让股权收入)有关。依据上述分析,国税函〔2010〕79 号第八条规定不应限定于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各类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含上市公司)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股票)转让收入,均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解析:也就是说一般的母公司或集团公司等,虽然不是专门从事股权投资的,但是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是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的。

10.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1)开办费无法取得发票的税务处理

问:我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准备设立新企业,由于尚未取得新企业名称和税号,无法开具抬头为新企业的发票,于是取得抬头为本公司的发票。现新企业成立,这些发票转到新企业,能否作为新企业的开办费税前扣除?

答:考虑到新企业在筹建期间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其发生的筹建费用由出资方或筹备组垫付,税前扣除凭证抬头为出资方或筹备组符合经营常规,因此在确认筹建支出真实且与筹备的新企业相关的情况下,可凭抬头为出资方或筹备组的扣除凭证在新企业税前扣除。

解析:客观务实,接地气。

(2)向境外支付费用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问:某公司向境外企业支付费用,合同约定境外企业不承担境内增值税和附加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以及预提企业所得税,境外企业按照收到的实际收入即不含税的金额开具发票,请问企业承担的相应税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如果境外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以下统称形式发票)载明的金额包含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和附加税以及预提企业所得税(以下统称代扣代缴税费),说明境外企业取得的收入为含税收入,境内企业支出包含代扣代缴税费,境内企业承担的境外企业税费实为境内企业应向境外企业支付的款项,因此允许境内企业将这部分支出从税前扣除;如果境外企业开具形式发票载明的金额不包含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税费,说明境外企业取得的收入为不含税收入,境内企业的此笔支出应为不含税支出,境内企业负担的税费从性质和根源分析不属于其应承担的支出,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因此这部分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解析:这个回答有点类似于企业承担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一样,原则上对方的税费应该由对方承担,不属于企业应承担的支出。企业承担员工个人所得税,如果换算为含税收入并在会计核算时计入工资薪金支出,就允许税前扣除了,如果直接将承担的税金计入“管理费用”就不能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如果想获得扣除,只能要求对方在“形式发票”上加上承担的税费金额。

(3)发票丢失情况下的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问: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可否用开票企业的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丢失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发票联、抵扣联均丢失的,可以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解析:证明经济业务发生不仅仅有发票,虽然此处回答复印件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是企业还应保留好与此相关经济合同或协议,以及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

11.债券利息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问:某上市公司在公开市场发行公司债,到期按发债时的约定支付利息,计入上市公司的“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利息支付流程是公司根据券商的通知,将相应的利息款项划转至上交所账户,再由上交所根据债券持有人信息,将相应的利息划转至债券持有人账户。在此过程中,发债公司不知债券持有人的相关信息,支付利息时也无法取得发票,只收到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兑付确认书,可否以债券兑付确认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企业在证券市场发行债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是法定要求,考虑到中国结算转给投资者的利息支出均有记录,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获取收息企业信息,收息方可控的实际情况,允许债券发行企业凭中国结算开具的收息凭证、向投资者兑付利息证明等证据资料税前扣除。

解析: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其实并不是债券利息收取者,所以不能开具利息发票,此处这样处理是合理的,没有一味强调必须要发票。

但是,同样是支付利息,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多年来习惯于以“利息结算单”代替发票向企业收取利息,同时对于手续费也习惯于以收费单来代替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及多个省级税务局都反复强调,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取利息和手续费等应该开具发票,支付利息和手续费的企业凭发票才能税前扣除。企业应该及时跟银行沟通,没有开具的发票,正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次年5月31日)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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