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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总结及特别规定

轻松财税 2021-12-09

(一)专项附加扣除总结

为方便读者查阅和记忆,将前述的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内容简要总结如下表:


(二)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形

1. 纳税人当期综合所得收入未达到5000元标准的,专项附加扣除费用不得扣除。

2. 纳税人子女未满3周岁的,子女教育的专项支出(每月1000元)不得扣除。

3. 纳税人的父母或其他法定被赡养人未满60周岁的,赡养老人的专项支出(每月2000元)不得扣除。

4. 纳税人的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支出每月1000元不得扣除。

5. 纳税人首套贷款年限已经超过20年的,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支出每月1000元不得扣除。

6.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其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没有超过15000元医药费用的支出,不属于大病医疗支出,不得扣除。

7. 纳税人接受继续教育,但没有取得相关证书的,3600元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支出不得扣除。

8. 纳税人接受某专业学历继续教育,但已经超出了48个月的,每年4800元的继续教育专项支出不得扣除。

9. 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住房的,住房租金的专项支出每月1500/每月1100/每月800元不得扣除。

10. 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已选择了住房租金扣除,其发生的每月1000元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支出,不得扣除。


(三)专项附加扣除的特别规定

1. 所有的专项附加扣除额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

2. 子女教育支出、贷款利息支出: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 赡养老人支出: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 纳税人年度内没有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时暂不能扣除,待年度汇算清缴时再申报扣除。

5.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但是不同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可以选择在不同的扣缴地分别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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