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可以不需要发票?(含总结和判断流程图)
如何判断可以不需要发票?
彭怀文
对于税前扣除凭证,是否需要发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给出了明确规定。
一、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判断
2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只要是满足条件,便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即可以不开发票。下面分别说明:
(一)那些单位可以“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因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即他们收款时,支付方可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对方的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凡是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都是属于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如果以这些企业名义开具的收款凭证,且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对于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有专门的解答。
8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下发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中规定的“小额零星业务”判断标准是否有调整?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考虑到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
3.按次纳税与按期纳税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答: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的划分标准问题,现行规定没有明确,此次为了便于基层执行,同时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总局明确了执行标准,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可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等特殊规定外,则执行按次500元以下免税的政策。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我们建议主管税务机关做好辅导,引导自然人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因此,对于自然人(个人),就只能按次500元以下可以不开发票。因为按期纳税的,是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则需要发票的。
二、增值税非应税项目
28号公告第十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目前一共12类“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可开具增值税发票:如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代收印花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等。
三、规定总结
将前述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的的情形简要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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