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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购入的超市购物卡用于送礼,需要视同销售吗?
企业将购入的超市购物卡用于送礼,需要视同销售吗?
解答:
视同销售,包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超市购物卡,实际上一张储值卡,对于购买企业来说就是预付账款的载体,代表着的是“债权”。
一、增值税方面
企业将购买的超市购物卡,无论是发放给员工,还是送给客人,实际上是“债权”的转让。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见无偿转让“债权”根本就不在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范围内。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因此,对于企业无偿转让“债权”的,是“视同转让财产”,而不是“视同销售货物”。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的调整的是“视同销售(营业)收入/成本”,而不包括“视同转让财产”。所以,发生的“视同转让财产”,是不需要在该表进行调整的。
而转让财产收入,包括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等,都是以净利得或净损失进行纳税申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