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给个人抬头的利息单及发票,企业能否税前列支?
开给个人抬头的利息单及发票,企业能否税前列支?
解答:
1.个人利息单
开具给个人抬头的利息单,是不能在企业的税前扣除。
实务中,经常有企业股东(老板)以个人名义贷款或按揭购买汽车等,资金或汽车等实际给了企业实际使用。
支付给银行或按揭贷款金融机构,在收取利息后开具的利息单或利息发票是办理业务的个人,而不是实际使用的企业。
个人在将贷款资金给企业使用,在税务方面已经属于“贷款服务”了,企业如果给个人支付利息,金额超过500元的,依照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需要个人提供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同时企业还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同理,个人将按揭购买的汽车等给企业使用,就构成了“租赁服务”,企业支付租金超过500元,同样需要取得个人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同样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人无法提供税务局代开的发票,而是将个人抬头的利息单或发票给企业的,企业无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得税前扣除。
另外,利息单也不是税法规定的合法凭证,无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个人抬头的发票
实务中有很多业务采用的实名制,比如乘坐高铁、飞机等,都是实名制,只能开具个人抬头的发票或凭证。对于这类情况,是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
除此以外的,个人抬头的发票,是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税务局查明企业实际报销的个人抬头发票,本身就是个人消费的,不但不得税前扣除,还需要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企业投资者(股东)以及家人的个人消费,需要视同股利分红,按照“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20%;如果是企业员工的个人消费,应并入当月工资中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比如企业给员工报销参加MBA的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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