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扣缴劳务报酬所得是否扣除已缴纳的附加税费?
计算扣缴劳务报酬所得是否扣除已缴纳的附加税费?
解答:
一、代扣代缴时不能扣除
支付方对“劳务报酬所得”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执行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
61号公告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因此,扣缴义务人在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对于劳务报酬所得实际缴纳的附加税费,是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个人自行申报的可扣缴
纳税人在取得劳务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时候,根据税法规定,可能会发生增值税以及附加税费。稿酬所得,根据增值税规定,是免增值税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的附件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中的填写说明:第12列“允许扣除的税费”:填写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税费。
①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时,填写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
②纳税人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填写提供特许权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和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
同时,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附件1中《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简易版)(问答版)也有类似说明。
由于在计算劳务报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时,使用的是不含税收入扣除20%费用,因此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已经扣除,不能重复扣除。
因此,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时实际缴纳的税费(增值税除外)可依法税前扣除,在自行申报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