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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之间代收代付水电费,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彭怀文 彭怀文说
2024-08-28

关联公司之间代收代付水电费,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解答:

水电费,涉及到在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公司开户与发票开具的问题。

如果在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公司只有一个户头,关联公司使用了同一户头下的自来水或供电的,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公司通常就按照开户的户名开具发票。

因此,在同一户名下,关联公司中的非户名企业使用水电,且存在资产租赁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可以采用“分割单”形式,用分割单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在同一户名下,关联公司中的非户名企业使用水电,即使没有加价,也满足增值税应税的范围,因为是“有偿”的。

实务中,对于采用“分割单”的,通常是不按照销售处理,不对代收或分摊的水电费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开户企业收到的水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于分摊出去自己没有承担的部分,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不采用“分割单”,或者不满足采用“分割单”的条件的,就需要按照销售处理,在按照销售处理时收取水电费的一方,也就可以按规定开具转售水电的发票(包括专票),收取水电费的一方也可以按规定抵扣水电费的进项税额。如果收取水电费的一方还提供物业服务的,转售的自来水可以差额计税,当然差额计税时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如果水电费不在同一户名下,只是单纯的代收代付,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公司都是分别按照户名开具发票的,就不存在增值税应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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