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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优秀销售人员免费旅游,扣缴个税后能否税前扣除呢?
奖励优秀销售人员免费旅游,扣缴个税后能否税前扣除呢?
企业针对个别销售业绩突出的优秀人员,公司报销旅游费用,请问需要缴纳个税吗?如果缴纳个税后,是否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可以扣除的话,该以什么项目扣除?
解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雇员享受的免费旅游等形式奖励,性质上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为本单位职工承担或支付了旅游费,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税务总局及各级税务局都曾经有过解答或解读,员工的免费旅游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优秀人员的旅游奖励,应按照现金奖励一样,企业应作为奖金核算,作为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
1.计提:
借:销售费用-工资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实际支付或实际报销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等
说明:
(1)如果取得了旅游发票、旅客运输票据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在计算月度工资时,应将该部分合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3)如果是员工报销旅游费用的,有无发票都没有任何影响。